前言
(前言给使用者提供帮助,不属于本规范内容)
1911年,美国机械工程师学会为制定蒸汽锅炉和其他压力容器的标准建造规则,专门成立了“锅炉及压力容器委员会”。2009年,“锅炉及压力容器委员会”为以下委员会所替代:
(1) 动力锅炉委员会(Ⅰ);
(2) 材料委员会(Ⅱ);
(3) 核组件建造委员会(Ⅲ);
(4) 采暖锅炉委员会(Ⅳ);
(5) 无损检测委员会(Ⅴ);
(6) 压力容器委员会(Ⅶ);
(7) 焊接和钎焊委员会(Ⅸ);
(8) 纤维增强塑料制压力容器委员会(Ⅹ);
(9) 核动力在役检查委员会(Ⅺ);
(10) 运输罐委员会(Ⅻ)。
下面所提及“委员会”处,每一个“委员会”都包括单个或所有。
本委员会的职能是制定所有与压力相关的安全规则,以管理锅炉、压力容器、运输罐和核组件的建造(注)过程,以及核组件和运输罐整体压力安全的在役检查,并对规则含义的提问作出解释。本规范不涉及锅炉、压力容器、运输罐和核组件建造,以及核组件与运输罐在役检查中的其他安全事宜。所有与压力相关的其他安全事宜,本规范的用户可参照其他有关的规范、标准、法律、法规及其他相关文件。除了第Ⅺ卷、第Ⅻ卷和少量例外,实际上规范并没规定特定介质和特定外部环境条件中失效的可能性和程度。制定这些规则时,委员会考虑了压力容器用户、制造商和检验机构的各方需要。这些规则的目的是对人身和财产提供合理可靠的保护,并对投入使用的锅炉及压力容器预留损坏的余量,给出适当的安全使用期。制定规则时,已考虑了在设计和材料方面的技术进展,以及得到的经验数据。
本规范包括了对建造、在役检查和试验等活动的规范性要求、特殊禁用规定及资料性指南。规范没有提及这些活动的所有方面,对于没有特别提及的方面不宜认为是被禁用的。规范不是手册,不能替代培训、经验和工程评审的运用。“工程评审”(engineering judgement)一词指由博学内行、熟练使用规范的工程师所作出的技术评审。工程评审必须同规范的基本原理一致,绝不可否定规范的规范性要求或特殊禁用规定。
委员会认为设计和分析所用的工具与方法是随着技术进步而发展的,希望工程师们在应用这些工具时作出良好的判断。当规范公式是强制性时,设计师有责任遵循规范的规则,并表明按照规范公式进行论证。规范既不要求,也不禁止使用计算机对按规范要求建造的组件进行设计或分析。然而,采用计算机程序进行设计和分析的设计师与工程师们应注意,他们要对所采用程序中内在的一切技术假设负责,还要对设计上使用这些程序负责。
委员会所制定的规则,不能理解为对任何一种专利或特有设计的批准、推荐或认可;也不能理解为以任何形式限制制造商自行选择符合规范规则的任何设计方法或建造方式。
委员会定期召开会议,研究规范的修订;根据技术发展,制定新的规范、规范案例及对条款要求的解释。只有委员会有权对本规范作出正式的解释。对修改、制定新规则、规范案例和条款解释的要求,应以书面形式提交秘书处,并提交全面的详细资料,以便研究及处理(参见“向锅炉和压力容器委员会提交技术咨询的方法”)。由咨询而引起的对规范的修改建议,将送交高级技术委员会(TOMC)做相应处理。高级技术委员会(TOMC)的处理只有通过委员会成员通信投票确认和ASME批准后,方能生效。委员会批准的规范修订建议提交美国国家标准学会(ANSI),并在http://cstools.asme.org/csconnect/public/index. cfm?PublicReview=Revisions上发表,公开征求所有感兴趣人士的意见。修订建议在规定的公开征求意见期满后,经ASME最终批准,在每年出版一次的ASME规范“增补”中发布。
委员会并未规定一个部件是否应当或不应当按照规范的要求进行建造。委员会在阐明规范的要求时,对每卷的范围作了界定,以明确所考虑的部件与参数。
对某一特定部件是否符合规范要求的问题或争议应交给ASME的持证人(制造商)。有关规范条款解释的咨询应直接提交给委员会。发现有关ASME标记使用不当引起的问题应告知给ASME。
当本卷文字上需要时,单数亦可理解为复数,反之亦然;名词中的阴、阳或中性也可处理为其他适当的性。
注:前言中使用的建造(construction)一词,指包括材料、设计、制造、检验、检测、试验、认证和泄压在内的一个含义广泛的名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