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节 药物制剂的相关法规
二维码2 相关法规、标准(电子查询)
一、药典与药品标准
药典(pharmacopoeia)是一个国家记载药品规格和标准的法典。大多数由国家组织药典委员会编印并由政府颁布发行,所以具有法律的约束力。药典中收载的是疗效确切、副作用小、质量较稳定的常用药物及其制剂,规定其质量标准、制备要求、鉴别、杂质检查与含量测定等,作为药品生产、检验、供应与使用的依据。一个国家的药典在一定程度上可以反映这个国家药品生产、医疗和科学技术水平。药典在保证人民用药安全有效、促进药品研究和生产等方面有重大作用。
随着医药科学的发展,新的药物和试验方法不断出现,为使药典的内容能及时反映医药学方面的新成就,药典出版后,一般每隔几年须修订一次。各国药典的再版修订时间多在5年以上。我国药典自1985年后,每隔5年修订一次。有时为了使新的药物和制剂能及时地得到补充和修改,往往在下一版新药典出版前,还出现一些增补版。
1.《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典》
新中国成立后的第一版中国药典于1953年8月出版,定名为《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典》,简称《中国药典》1953年版。1953年版共收载药品531种,其中化学药215种,植物药与油脂类65种,动物药13种,抗生素2种,生物制品25种,各类制剂211种。
我国药典的特色之一在于继承和发扬了祖国医药学的宝贵成果,体现了中西医药的结合。1963年版的药典是一个好的起点。从1963年版起,药典分一、二两部,各有凡例、正文和有关的附录。一部收载中药材446种和中药成方制剂197种,记载药品的“功能与主治”;二部收载化学药品667种,增加了药品的“作用与用途”。
1977年版药典也分一、二两部,共收载药品1925种。一部收载中草药材(包括少数民族药材)、中草药提取物、植物油脂以及一些单味药材制剂等882种和成方制剂(包括少数民族成方)270种,共1152种;二部收载化学药品、生物制品等773种。
1985年版药典比1977年版的药典品种有较大删减,一部收载药材和成方制剂713种,二部收载化学药品、抗生素、生化药品、生物制品和放射性同位素药品及各类制剂776种;两部收载各类药品共1489种,比1977年版药典少收载436种。1987年11月出版了1985年版《中国药典》第一增补本,新增品种23种,修订品种172种,附录21项。1988年10月,第一部英文版《中国药典》(1985年版)正式出版。
随后出版的1990年版、1995年版、2000年版、2005年版、2010年版和2015年版《中国药典》收载品种数见表1-1。
表1-1 我国1990年版、1995年版、2000年版、2005年版、2010年版和2015年版《中国药典》收载品种比较 单位:种
2005年版《中国药典》将生物制品单独列为第三部,这是为了适应生物技术药物在医疗中日益扩大的作用,同时也说明生物技术药物在医疗领域中的地位。
2015年版《中国药典》是我国现行版药典,本版药典共分为四部,首次将2010年版药典附录整合为通则,并与药用辅料单独成卷作为新版药典第四部。同时进一步扩大药品品种的收载和修订,共收载品种5608种。一部收载品种2598种,其中新增品种440种。二部收载品种2603种,其中新增品种492种。三部收载品种137种,其中新增品种13种、修订品种105种。四部收载通则总数317个,其中制剂通则38个、检测方法240个、指导原则30个、标准物质和对照品相关通则9个;药用辅料收载270种,其中新增137种、修订97种。本版基本覆盖国家基本药物目录品种和国家医疗保险目录品种。
2015年版《中国药典》在历版药典的基础上,坚持保障公众用药安全的原则,在品种收载、检验方法完善、检测限度设定以及质量控制水平上都有了较大提升,重点加强药品安全性和有效性的控制要求,充分借鉴国际先进质量控制技术和经验,整体提升药典标准水平,全面反映我国当前医药发展和检测技术的水平,集中体现了当前我国药典标准的最新科研成果,将在推动我国药品质量提高、加快企业技术进步和产品升级换代、促进我国医药产业结构调整、提升《中国药典》权威性和国际影响力等方面发挥重要作用。
2.国外药典
据不完全统计,世界上已有近40个国家编制了国家药典,另外还有3种区域性药典和世界卫生组织(WHO)组织编制的《国际药典》等,这些药典无疑对世界医药科技交流和国际医药贸易具有极大的促进作用。
美国药典《The United States Pharmacopoeia》简称USP,最早于1820年出版,到现在基本一年一版,现行版为《美国药典40/国家处方集35》简称USP40-NF35,于2016年12月出版,2017年5月1日生效。英国药典《British Pharmacopoeia》简称BP,于1864年颁布第一版,约2~3年更新一次,最新版本是2017年版。日本药局方《Pharmacopoeia of Japan》简称JP,于1886年颁布第一版,基本每5年更新一个版本,现行版为第17版。
国际药典《Pharmacopoeia Internationals》简称Ph.Int.,是世界卫生组织(WHO)为了统一世界各国药品的质量标准和质量控制的方法而编纂的,1951年出版了第一版《国际药典》,最新《国际药典》为第五版,于2015年出版。《国际药典》对各国无法律约束力,仅作为各国编纂药典时的参考标准。
3.其他药品标准
国家药典是法定药典,它不可能包罗所有已生产与使用的全部药品品种。前面已述药典收载药物的一般要求,而对于不符合其要求的其他药品,一般都作为药典外标准加以编订,作为国家药典的补充。
我国的国家药品标准是《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标准》,由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编纂并颁布实施,过去称为《部颁药品标准》。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的药物。
①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审批的国内未生产的新药,包括放射性药品、麻醉性药品、中药人工合成品、避孕药品等。
②《中国药典》收载过而现行版未列入的疗效肯定、国内几省仍在生产、使用并需修订标准的药品。
③疗效肯定,但质量标准仍需进一步改进的新药。
其他国家除药典外,尚有国家处方集出版。如美国的处方集(National Formulary,NF),英国的处方集(British National Formulary)和英国准药典(British Pharmacopoeia Codex,简称BPC),日本的《日本药局方外医药品成分规格》《日本抗生物质医药品基准》《放射性医用品基准》等。
除药典以外的标准,还有药典出版注释物,这类出版物的主旨是对药典的内容进行注释或引申性补充,是对相关内容理论性的注明与解释,是对比较成熟的实践经验的总结与介绍,对正确理解药典标准相关内容起到帮助和引导作用。
二、处方药与非处方药
1.处方
处方系指医疗和生产部门用于药剂调制的一种重要书面文件,有以下几种。
(1)法定处方 是国家药品标准收载的处方。它具有法律的约束力,在制备或医师开写法定处方时,均需遵照其规定。
(2)医师处方 医师对患者进行诊断后,对特定患者的特定疾病而开写给药局的有关药品、给药量、给药方式、给药天数以及制备等的书面凭证。该处方具有法律、技术和经济的意义。
药剂学中,在生产、制备某一制剂时,需要明确各成分的比例量,这种处方称之为制剂处方,或生产处方。
2.处方药与非处方药
《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规定“国家对药品实行处方药与非处方药的分类管理制度”,这也是国际上通用的药品管理模式。
(1)处方药(prescription drug或ethical drug) 必须凭执业医师或执业助理医师的处方才可调配、购买,并在医生指导下使用的药品。处方药可以在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和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共同指定的医学、药学专业刊物上介绍,但不得在大众传播媒介发布广告宣传。
(2)非处方药(nonprescription drug) 不需凭执业医师或执业助理医师的处方,消费者可以自行判断购买和使用的药品。经专家遴选,由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批准并公布。在非处方药的包装上,必须印有国家指定的非处方药专有标识。非处方药在国外又称之为“可在柜台上买到的药物”(over the counter,简称OTC)。目前,OTC已成为全球通用的非处方药的简称。
处方药和非处方药不是药品本质的属性,而是管理上的界定。无论是处方药,还是非处方药,均是经过国家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其安全性和有效性是有保障的。其中非处方药主要用于治疗各种消费者容易自我诊断、自我治疗的常见轻微疾病。
三、药品管理有关规范
药品从研发、生产到流通销售,各个环节都需要相关的管理规范来确保药品质量。
1.《药物非临床研究质量管理规范》(GLP)
《药物非临床研究质量管理规范》(good laboratory practice)适用于为申请药品注册而进行的药物非临床安全性评价研究。药物非临床安全性评价研究是药物研发的基础性工作,指为评价药物安全性,在实验室条件下用实验系统进行的试验,包括安全药理学试验、单次给药毒性试验、重复给药毒性试验、生殖毒性试验、遗传毒性试验、致癌性试验、局部毒性试验、免疫原性试验、依赖性试验、毒代动力学试验以及与评价药物安全性有关的其他试验。我国现行的GLP于2017年6月20日审议通过,自2017年9月1日起施行。
2.《药物临床试验质量管理规范》(GCP)
GCP(good clinical practice)是临床试验全过程的标准规定。制定GCP的目的在于保证临床试验过程的规范,结果科学可靠,保护受试者的权益并保障其安全。我国GCP于2003年颁布实施。
3.《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GMP)
GMP(good manufacturing practice)是药品生产和质量管理的基本准则,适用于药品制剂生产的全过程、原料药生产中影响成品质量的关键工序。我国于1988年发布了第一版GMP,并于1992年作了第一次修订。十几年来,中国推行药品GMP取得了一定的成绩,一批制药企业(车间)相继通过了药品GMP认证和达标,促进了医药行业生产和质量水平的提高。
随后,历经5年修订、两次公开征求意见的《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2010年修订版)于2011年3月1日起施行。2010年版GMP要求企业建立药品质量管理体系。该体系应当涵盖影响药品质量的所有因素,包括确保药品质量符合预定用途的有组织、有计划的全部活动。GMP作为质量管理体系的一部分,是药品生产管理和质量控制的基本要求,旨在最大限度地降低药品生产过程中污染、交叉污染以及混淆、差错等风险,确保持续稳定地生产出符合预定用途和注册要求的药品。
大力推行药品GMP,是为了最大限度地避免药品生产过程中的污染和交叉污染,降低各种差错的发生,是提高药品质量的重要措施。随着GMP的发展,国际实施了药品GMP认证。药品GMP认证(certification)是国家依法对药品生产企业(车间)和药品品种实施药品GMP监督检查并取得认可的一种制度,是国际药品贸易和药品监督管理的重要内容,也是确保药品质量稳定性、安全性和有效性的一种科学的、先进的管理手段。
4.《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GSP)
GSP(good supply practice)是药品经营管理和质量控制的基本准则,其目的是为加强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药品经营行为,保障人体用药安全、有效。我国GSP在2000年公布,并于2012年、2015年历经两次修订,现行版为2016年公布。
GSP意即良好供应规范,规定企业应当在药品采购、贮存、销售、运输等环节采取有效的质量控制措施,确保药品质量,并按照国家有关要求建立药品追溯系统,实现药品可追溯。药品生产企业销售药品、药品流通过程中其他涉及贮存与运输药品的,也应当符合本规范相关要求。
由此可以看出,国家制定一系列法规,其根本目的是保证药品质量:在实验室阶段实行GLP,在新药临床阶段实行GCP,在药品生产过程中实施GMP,在医药商品使用过程中实施GS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