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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节 法律精神:法官审判艺术的法理与法意诠释

古往今来,人类对“法律是什么”的理解各异,对法律精神的追问也很多,至今也没有标准的答案。法律是能够给人类带来权利、利益、安宁、自由、和谐、秩序、尊严、文明等幸福感的规则与制度,是人类理性价值的集中体现,是洋溢着诗意之美、和谐之美的社会规范,是人性真善美的制度表达。这是笔者对法律本质的个人理解和诠释,抛却了恶法的不人道、反人类的特征,是对法的理想化的认识和描述。

法律的精神,也是法的本质。对法律家而言,追求法律本质的实践,“既是一种现实的期待,也是一种永恒的追求”。谢晖:《法的思辨与实证》,法律出版社2001年版,第148页。作为法律家的法官对于法律的本质内涵应当有更深邃的理解和认识。柏拉图在其《法律篇》中这样阐释法律:每一个人心中都有两种意向,一是希望幸福,二是害怕痛苦。人能思考关于希望、幸福、痛苦等的善恶,这种思考体现在国家的政令中就叫法律。何勤华:《西方法学名著》,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2年版,第3页。柏拉图所说的“思考”其实就是“价值的选择”。基于这种价值的选择,法律最终成为对“专断权力之行使的一种限制,因此,它同无政府状态和专制政治都是敌对的,法律试图通过把秩序与规则性引入私人交往和政府机构运作之中”[美]E.博登海默:《法理学——法律哲学与法律方法》,邓正来译,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4年版,第246页。实现价值。因此,法律虽然包括令人厌烦、使人畏惧的强制与干预力量,人们仍然忐忑不安地对法律力量的良性运行抱有希望,这种矛盾心态既体现于立法,又反映在执法,更贯穿于司法的裁判过程,使得立法、执法、司法行为在面对法律现实的时候必须经常反思法律的真意、法律的美德和法律的精神。于法官而言,理解法、法律及法律的精神,通过审判艺术积极诠释法律的德性,克服法律的暴政,更是一种美学的、带有真理性的行为方式与思维方式。法官在审判实践中应当时时注重通过法律方法充分体现法律精神,当法官的司法艺术成为一种法律精神的转化途径,法官的司法艺术也就上升到艺术的层次了。

伽达默尔在谈到美学(艺术)与诠释学的关系时指出:“倘若我们要将解释学的任务界定为沟通两个精神之间的个体或历史间距的桥梁,那么,艺术的表现则似乎完全处于解释学的领域之外。对于在自然和历史中与我们照面的所有事情来说,最为直接地向我们说话的应当是艺术作品。它拥有一种神秘的亲和力,这个亲和力把握了我们的整个存在,似乎没有一点距离,似乎与它的日常遭遇就是与我们自己的遭遇一样。”他引用黑格尔的观点将艺术视为一种绝对精神的形式,认为我们“在艺术中看到一种精神的自我认识之形式,在此形式中,没有什么外来的和不可补救的东西,也不存在现实的偶然性,不存在仅仅是被给予之物的不可理解性”。谢晖:《法律的意义追问——诠释学视野中的法哲学》,商务印书馆2003年版,第446—447页。伽达默尔的论断,为我们诠释法官审判艺术的精神内涵指明了路径——以追求美学和艺术的境界为目的,一切艺术,无论是文学、音乐、美术还是诗歌、舞蹈,都会给人以与君相知,物我两忘之陶冶,艺术及美的享受不仅仅是感性的形式,更是一种人的知性的寄予。真正的艺术和美不须言说、不须欣赏,也不须体验,它是投入、是融化、是对人与对象的整合境界,谢晖:《法律的意义追问——诠释学视野中的法哲学》,商务印书馆2003年版,第447—448页。这种整合境界正是法律与司法的追求。循着艺术化的路径,我们追问法律的精神与法官审判艺术的法理共通:法是人类美和幸福价值观的体现,法律是以追求自然与人类之本真为目的的规范,法律是为了提高人类的幸福指数而使用的集体强权,法律的根本原因是社会福利的失衡与不均分配,法律的真正目的是人类社会的最大幸福。幸福是美学与艺术的本源,是社会福利的标志。法官审判艺术则是追求法律精神的美学与艺术境界的职业艺术。我们追求的不是单纯的美,也不是简单的幸福,而是一种既符合美的规律又能实现多层级幸福生活的整合境界,是一种唯美的诠释。因此,法官若能将法律的精神作为裁判的基础,并将司法审判职业视为一门艺术来修行,将会是一种美德,更是一种善行。

波斯纳说过:“法律是一种艺术,但也是一种神秘”,[美]理查德·A.波斯纳:《超越法律》,苏力译,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1年版,第66页。揭开法律神秘的面纱,法律的精神在熠熠生辉。由于法律精神的抽象与玄妙,笔者愿意将这种法律的神秘诠释为一种“未知”之前对美的揣测和“得知”以后对幸福的参悟。这个思索与领悟的过程就是对法律精神的解读过程,并通过法治实践来引导。法官裁判的过程也应当是这种揣测和参悟的过程。法治是人类的崇高理想,但由于法治的非全能性和不完善性,使法治永远是人类向往和努力的方向,法官实践法治也就具有永远的过程性,表现为一种不能完全适应的状态,这就决定了司法能力永远存在被艺术化的必要和可能,相应地,法律精神始终是司法意欲揭示的神秘力量,这种抽象的神秘力量借助法官审判艺术的传导表现为现实的裁判风格。

课题研究对法律精神和法官审判艺术的诠释可能与其他的诠释方法不同,但可能恰恰因为视角的不同,才会产生“和而不同”的异趣效果。不论差异多大,有一点是必须认同的:从古至今,人们对法、法律、司法的解密从未停止,相关的理论始终处于变化和发展当中,对此没有独断的真理,只有永恒的对话和诠释。谢晖:《法律的意义追问——诠释学视野中的法哲学》,商务印书馆2003年版,第602页。或许有人要问,为法官审判艺术搭建一个法律精神的“后花园”是否仅仅意在追求一种理念上的时尚?答案是否定的。我们对法官裁判的这种理想化的期待不是为了装点法治的门庭,而是为了到达真理的彼岸。正如伽达默尔所说,“艺术无疑是不同于那种提供给科学以最终数据的感性认识……但它却是一种传达真理的认识”。蒋孔阳、朱立元主编,朱立元、张德兴著:《西方美学通史第七卷:二十世纪美学(下)》,上海文艺出版社1999年版,第254页。法官审判艺术的魅力在于,不是国家、也不是政治,而是法律的精神引领职业法官追求真理,裁判的目的不是表达强权,而是还真理与正义以本来面目。课题研究将评判法官司法能力和裁判水平的标准提升到艺术层面,就是为了促使法官认真对待司法裁判可能证明的巨大美学价值,从而珍惜自己的职业荣誉,将对法律职业的理解从实用层面提升到理想层面,从功利层面提升到精神层面,最大限度地为法律的精神代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