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节 司法审判公共关系应用的基本原则
司法过程主要是经过正当诉讼程序审理查明有合法证据证明的案件事实,法制宣传只能依据法律事实和立足于审判实践。在法制宣传和公共关系的范畴,应当建立以审理查明的法律事实来衡量裁判结果的事实观,公共关系作为传播及管理活动必然是建立在这种事实观的基础之上的产物。法律事实是经过法官审理查明之后的事实,它需要通过一定的方式和途径让各方当事人和社会公众知晓、认知和掌握,也面临着通过法制宣传和传播让社会公众接受这一事实的现实需要。司法审判应用公共关系的目的是通过审判阐释“法治精神”,以宣传传播法律精神与原则为目标,促进社会公众知法、懂法、守法,树立法治观念,致力于培育全体公民的法律意识,致力于繁荣法律文化,推动中国的法治化进程。司法审判公共关系应用的基本原则是人民法院在司法审判过程中,运用公共关系方法促进法治精神终极目标实现过程中必须遵循的基本准则。
一、体现常理、常识、常情之原则
法官思维首先应当秉持规范性的法律,坚持法律至上的信仰和原则,把法律思维作为司法审判的逻辑起点,把合法性作为第一位的考虑因素,注重逻辑推理的缜密和连贯,谨慎对待情感因素及其他因素。法官的职业思维是“职业法官在事实与规范之间形成法律判断,正确适用法律解决纠纷的一种思维方向”。然而,面对社会转型时期中国农村乡土社会以及城市基层社区的现实情况,员额制法官仅仅运用法律思维来解决当今社会的矛盾纠纷是远远不够的,中国历史几千年来形成的“天理、国法、人情三者的和谐一致,以及它所体现的天理人情的交融,道德与法律的结合等社会现实”,要求司法审判法官必须融合天理、人情和国法等生活经验和智慧才能审理好司法诉讼案件,协助法律思维在具体个案中的展开。正如梁治平先生所言:“法律就像语言,乃是民族精神的表现物。它们是从一个民族的生命深处流淌出来的,渐渐地由涓涓细流,汇成滔滔大河,这样的过程也完全是自然的。就此而言,法意与人情,应当两不相碍。”正所谓“法律不外乎人情”。司法审判更多的是在法律思维的逻辑起点上开展实用性的递进思维和综合思维,兼顾常识、常情、常理,集法律思维、道德思维、政治思维、经济思维、情理思维等于一体,才能最终解决矛盾纠纷。“社会不是以法律为基础的,那是法学家们的幻想。相反地,法律应该以社会为基础。”司法审判的法律思维不应当与人情社会的现实需求相悖,因为,司法审判的法律思维毕竟还是建立在人情之上的。
中国古代历来关于明敏断狱的记载,总少不了善体法意,顺道人情这一条。法律必须有人情,法官必须具有人情味,必须要有深刻领悟人情的技能才能提高自身素质和职业技能。从古到今,从形式上看,法律是越来越复杂了;从社会对法律的认同态度上看,法律越来越受重视,法律至上的信仰正在逐渐形成。然而,如果我们把法律看简单一点,法律其实就是平常人的良心。法律必须要和平常人的良心保持一致,因为,它是靠人们的普遍认同、遵守才会发生作用。如果人们在良心上拒绝它,那法律就只是一种形式而已。老子曾说过一句至理名言:“民不畏死,奈何以死惧之。”其实,从事法律职业时间长了很容易犯傻,容易偏激和固执,同样会犯类似“刻舟求剑”之类的错误,容易背离平常人的良心。法律需要符合社会人之常情和天地良心,才能得到社会的普遍认同和遵守。做一个有平常人良心的司法审判法官,其司法审判工作才能被社会公众理解和信服。“古代法官断案,依据法律,却不拘泥于条文与字句;明于是非,但也不是呆板不近人情。他们的裁判通常是变通的,但是都建立在人情之上,这正是对于法律精神的最深刻的理解。”司法审判法官只有深刻领悟人情所蕴含的法律精神并兼顾常理、常情、常识的运用,才能更好地将法理与情理相融合,从而更加实质公正地解决矛盾纠纷,促进社会和谐。
二、坚持理论联系实际之原则
法律科学是一门实践性、经验性很强的科学,法律科学的成长总是与司法审判实践的经验携手共进的。霍姆斯大法官认为:“在决定人们应当遵循的规则时,现实感知的需要,盛行的道德与政治理论,对公认或不自觉形成的公共政策的直觉,甚至法官与其同僚共有的偏见,比演绎推理起更多的作用。法律体现了一个民族诸世纪以来的发展历程,不能将它视作似乎仅仅包含了公理以及一本教科书中的定理。”司法审判公共关系必须坚持理论联系实际的原则,坚持结合司法审判实践宣传法律的精神和原则,使社会公众能够真切感悟到社会治理的宗旨和原则,用人民群众看得见、摸得着、感受得到的方式传播行政法的精神,使行政法在全社会的范围得到理解、遵从和信仰。“审判并不是一种毫无拘束的司法意志行为,而是一种要把判决立基于那些被认为是审判活动的合法工具的正式和非正式渊源资料之上的有意识的努力。”只有让社会公众感受到行政法和行政诉讼法在他们生活中的实际效果,才能在人们心中真正树立起司法审查制度的权威,从而引起人们对司法审判权的重视,不至于等闲视之。也只有联系周围的现实生活和典型案例,才可以使接受法制宣传教育的人获得真切的认识和感受,只有真正做到行政法学理论与司法审判实践相结合,才能通过司法审判公共关系的传播途径实现行政法的价值功能。
司法审判公共关系的运用必须注重一定的时效性原则,必须针对司法审判过程的实际需求来确定公共关系应用的最佳时机。法制宣传和公共关系都有很强的时效性,有些传播宣传时机和公共关系解决危机的时机稍纵即逝,必须在司法审判权的运行过程中及时准确地把握好。法制宣传的适时可以分为提前、及时和延时三种。对于重大的司法审判法制事件和典型案例应当提前进行宣传,通过提前宣传为重大法制事件与法制举措的顺利推行营造良好的氛围。对于大多数宣传任务而言,宣传行为必须做到内容新颖、反应敏捷、传播及时。对于那些新近发生的、大多数社会公众尚未知晓且渴望知晓的最新司法审判信息,要及时予以宣传报道。而对于有的诉讼法律事件当时予以报道可能会产生负面效应的,则应当“冷处理”延缓一段时间,等待时机成熟以后再加以宣传报道。在司法审判权的运行中开展法制宣传和公共关系的目的就是要通过新闻传播手段为广大人民群众提供更丰富的司法审判法律信息和法律理论知识,增强全社会的法律意识。因此,需要重视依据现代司法审判工作的实际需要适时适度地来广泛开展社会治理宣传与公共关系活动,促进社会主义核心价值现在司法审判中的实现。
三、贯彻合法性与科学性之原则
司法审判公共关系在于激发大众对于司法审判组织的了解并产生信任。法律公正性要求在法制宣传过程中对于法律条文和司法解释的运用必须严格依照其内容和精神,不得有任何的编造和曲解;对于涉及的案件事实应当始终保持客观公正的态度,不得有所偏私。“公共关系就是促进善意。”这种善意就是一种客观公正,运用司法审判公共关系的目的在于促进法律的公正性。司法审判权遵循的是合法性审查原则,“诉讼的一切活动和程序都是以此为核心而进行的”,进行法制宣传应当以法律事实为客观依据,不能先入为主、偏听偏信,凭主观感觉妄断是非,作出与案件事实不符的虚假报道;更不能借法制宣传之名行个人私利之实,肆意煽动舆论,故意向司法机关施加舆论压力,造成“舆论审判”的恶果。运用司法审判公共关系艺术的目的在于通过公关艺术促进客观公正的裁判结果,通过社会和谐关系,消解社会对司法审判权行使的各种阻力,达到一种顺利实现司法审判权职能的境界。司法审判程序合法性原则是程序正义的基本要求,应用公共关系必须严格遵守法定的诉讼程序,符合程序正义的基本精神,保证法制宣传报道活动的合法性。因此,在运用司法审判公共关系策略处理各种复杂关系和社会矛盾时,应当贯彻客观公正的原则。
法律的精神,也是法的本质。对法律家而言,追求法律本质的实践,“既是一种现实的期待,也是一种永恒的追求”。应用公共关系的目的在于更广泛地阐释法的精神和原则,在于促进人们的真善美的情感,促进人们对司法审判的理解、支持和信赖,促进全社会的法律信仰。科学性就是坚持马克思主义的法学观点,坚持运用历史唯物主义的思想方法去看待和说明法律问题。公共关系是一门具备完整体系的科学,法制宣传以文字、图片、声音等各种方式借助各种媒介向社会公众传播宣传法制信息与观念,以影响人们思想和行为的一种社会活动。正如波斯纳大法官所说:“法律是一种艺术,也是一种神秘。”揭开法律和司法神秘的面纱,法律的精神在熠熠生辉。从本质上讲,司法审判公共关系是一种有目的、有计划的传播宣传行为,它传播宣传的内容既包括静态意义上的法制,也包括以国家管理形式出现的动态意义上的法制,在运用之中应当遵循其学科规律,科学地运用公共关系学科内容,促进司法核心价值的升华,将法律的精神和立法者的真实意图完整地贯彻到全社会之中,通过法的科学性与确定性相结合使行政法律法规成为全社会的行为准则。
四、统一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之原则
司法审判权的运行充分考虑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统一,并适度考虑民意价值取向与司法判决的契合是裁判艺术的另一种法社会学解读,也是司法审判工作的重要司法原则和司法政策。司法审判强调两个效果的并重和适度考虑民意的原则,要求员额制法官适用法律不能机械呆板,而是讲求灵活性与创造性,根据具体案情运用不同的法律方法来创造性地适用法律,弥补法律漏洞,达到最佳的效果。员额制法官对法律的解释适用不能违反国家利益或社会公共利益,同时,也不能违反法律的逻辑方法,当法律规范有两种以上的合理解释时,应当优先选择适用能够使社会效果最大化的解释。员额制法官对法律的解释必须以善意的方式进行,而合乎民意的解释才能称为善意的解释,非善意的解释则是权力的滥用。法律适用的裁判艺术与法律科学的成长是同步的,大部分的法律都是经过不断的司法审判过程才具体化,才获得最后清晰的形象,然后才能适用于个案,许多成文法的法条事实上是借典型案例的裁判才成为现行法律的一部分。正如卡多佐所言:“在时事不断变化、亟须法律发展或延伸之时,法官如何发展和延伸我们前面所谓的一致性的法律体系?当我作为法官开始应付这个问题时,才从一个新的角度理解它。我发现,创造性因素多得超乎我的想象;曲径分叉司空见惯,路标也若隐若现。我试图将应当服从的力量和运用的方法分为四种:逻辑或者类比的力量,为我们带来哲学的方法;历史的力量,指示着历史的或进化的方法;习惯的力量,产生传统的方法;正义、道德和社会福利的力量,宣示或显现为社会学的方法。”这样看来,法律的成长与司法审判公共关系艺术也是携手共进的。公共关系方法的运用已经成为推动法律科学不断成长的一股力量,法律与司法的未来还有许多值得我们探索的东西,员额制法官创造性适用法律的方法将会演绎为一种司法审判公共关系的法官智慧和裁判艺术的表达方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