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新生代农民工行使文化权利的困境
文化权利是公民享有的一项基本权利。1948年《世界人权宣言》第27条就提到文化权。我国政府1997年签署、2001年2月28日批准的《经济、社会及文化权利国际公约》(联合国大会1966年12月16日通过)已成为我国现实和有效的法律规范。该公约第15条规定,公民的文化权利包括参加文化生活,享受科学进步及其应用所产生的利益,对其本人的任何科学、文学或艺术作品所产生的精神上和物质上的利益,享受被保护等权利。
从国内法来看,我国现行宪法第46、47条明确规定了公民有受教育的权利和义务,以及进行科学研究、文学艺术创作和其他文化活动的自由。第22条规定,国家发展为人民服务、为社会主义服务的文学艺术事业、新闻广播电视事业、出版发行事业、图书馆博物馆事业和其他文化事业,开展群众性的文化活动。国家保护名胜古迹、珍贵文物和其他重要历史文化遗产。第4条规定,国家根据各少数民族的特点和需要,帮助各少数民族地区加速经济和文化的发展。各少数民族都有使用和发展自己的语言文字的自由,都有保持或者改革自己的风俗习惯的自由。上述是我国根本法规范中关于文化权利的权威表述。
文化权利主要设定了国家义务,特别是法律保障义务。《经济、社会及文化权利国际公约》第2条规定,缔约国承担尽最大能力,采取步骤,以便用一切适当方法,尤其包括用立法方法,逐渐达到本公约中所承认的权利的充分实现,即该公约和我国宪法上述规定要通过教育、劳动、文化等领域具体法律法规予以落实。例如我国劳动法就规定,劳动者享有平等接受职业技能培训的权利,国家发展社会福利事业,兴建公共福利设施,为劳动者休息、休养和疗养提供条件。除了法律的保障,还要有具体制度的保障。
公民文化权利的行使要求政府积极有效地去创造条件保障其实现,要建立公共文化服务体系。该体系是为了满足社会的公共文化需要和保障公民文化权利,向公众提供公共文化产品和服务的相关制度与系统的总称,具体包括制定文化政策、设置文化设施、提供并保障文化资金、培养造就文化人才、进行文化监督和评估等。就目前而言,我国公共文化服务体系存在以下问题。
(一)政府等主体履行义务程度不够
(1)城市公共文化设施不能满足需要。虽然陕西省地方政府近年来加大了对公共文化设施的投入,开放公园和文博场所,使公共文化设施逐渐大众化和完善。但是,城市文化设施的现状和人民的需要之间还有较大的差距,特别是城市文化设施存在严重的不均衡现象。全省的主要文化资源和设施集中在省会X等大城市,小城镇比较薄弱。西安的公共文化设施则主要集中在南郊和老城区交通便利的繁华地带,在农民工较多的城东、城西以及一些新兴工业园区,公共文化设施还相当匮乏。
36%的受访者对自己文化生活状况不满意或很不满意(参见表15)。近三分之一受访者对所在城市文体、娱乐设施给予否定性评价,半数受访者对城市文体、娱乐设施评价一般。给予肯定性评价(满意或很满意)的仅占18%,而作出否定性评价(不满意或很不满意)的则占31%(参见表1-6)。
表1-5 陕西省新生代农民工对自己文化生活的评价
表1-6 陕西省新生代农民工对城市文体、娱乐设施的评价
(2)新生代农民工所在单位的文化活动严重缺乏。新生代农民工虽然希望所在单位为其提供更多的文化娱乐条件,丰富其精神文化生活,舒缓工作压力,增进同事之间的沟通交流,但这种愿望与客观现实差距较大。
首先,近半数的单位未开展过文体活动。对单位的文体活动,70%以上受访者给予负面评价;46%的受访者表示单位没有任何文化、娱乐活动;24%的受访者认为单位文体活动的内容单一贫乏,不能满足其需要。其次,新生代农民工单位文体活动的参与度需增强,形式需改进。虽然作为经营实体,单位不可能经常组织文体活动,但也有四分之一左右的单位每月可以组织一次活动。可是,参与单位文化娱乐活动的新生代农民工不多,四分之一的受访者表示没参加过,超过半数的受访者表示每年仅参加过一至二次。在单位的文体活动中,从类型上来看,排前三位的主要是文体类比赛或文娱活动、知识技能培训、看电影演出(参见表17)。
表1-7 陕西省新生代农民工所在单位经常组织文体活动的类型
新生代农民工希望参加的文化活动,排前三位的是爬山、旅游等户外活动,看电影、看演出以及参加知识技能培训(参见表1-8)。单位开展文体活动的类型和农民工的愿望相比,似应加强户外型文体活动这类年轻人喜闻乐见的形式。
表1-8 陕西省新生代农民工希望单位组织文体活动的类型
单位的共青团和工会,甚至同乡会有时也组织一些活动。但是,在建有团组织的单位中,分别有11%和39%的受访者表示共青团从未组织和偶尔组织文化活动。
(二)民生问题是行使文化权利的主要障碍
工作不稳定收入无保障(占54.9%)、生活成本太高(占50.9%)、住房困难(占48%)是困扰新生代农民工城市生活的三大民生问题。也有高达34.4%的受访者将缺少文化娱乐生活作为其城市生活的困扰。另外,认为父母子女无人照顾、子女就学困难的分别有21.3%和17.7%,认为看病难(患病无钱医治、出了工伤事故无法医治)的有19.9%(参见表1-9)。
表1-9 陕西省新生代农民工认为自己城市生活的主要困难
(1)较大经济压力对文化权利的限制。收入是影响新生代农民工精神生活的决定性因素。经济状况差造成新生代农民工精神文化生活整体受到制约。经济状况使其开支主要用于生存消费,而在文化生活方面的支出微乎其微。同时经济状况的不佳还会连锁引起在文化娱乐时间、居住状况、子女受教育方面的诸多桎梏,对其精神文化生活产生不可忽略的影响。例如,新生代农民工并不能享受城市所提供的情感生活场所,公园和商场等免费场所成为新生代农民工恋爱时最经常去的地方(参见表1-10)。近年来,由于大多数城市公园免费向公众开放,公园成为新生代农民工谈恋爱的主要场所。
表1-10 陕西省新生代农民工恋爱时主要去的场所
(2)缺乏参加文体娱乐和教育培训活动的时间。闲暇时间是劳动力再生产所依托的时间,体力的恢复、精神状态的改善、文化消费活动都要在闲暇时间里完成。具有自由支配的闲暇时间是进行精神文化活动及消费的重要条件之一。陕西省新生代农民工除工作时间和睡眠时间之外,每天可自由支配的闲暇时间2小时以下的占半数以上,其中23%没有闲暇时间,根本谈不上参加文化娱乐和教育培训活动。闲暇时间过少也间接证明陕西省新生代农民工加班普遍、工作时间较长,劳动负荷强度较大。据陕西省社科联调研数据,西安市农民工平均每周工作6.4天,每天工作在10个小时左右,有的多达15—17小时,有20%的受访者表示企业一月休假一天,采用双休日的企业不到5%。在缺乏闲暇时间的情况下,精神文化活动和消费通常无法开展。“平均每天参加文体娱乐活动的时间”这个问题高达37%的受访者回答为零(参见表1-11)。在西安市区,也有44%的受访者回答为零。
表1-11 陕西省新生代农民工每天参加文体娱乐活动的时间
由于闲暇时间不足,陕西省新生代农民工每周参加教育培训活动的时间,有40%的受访者回答为0小时,29%的受访者表示只有1小时(参见表1-12)。X市区的新生代农民工没有时间参加教育培训活动的比例高达57%。
表1-12 陕西省新生代农民工每周参加教育培训活动的时间
(3)较差的居住环境对文化权利的制约。农民工群体在城市中的居住模式通常有三类:一是如北京“浙江村”那样以地缘为纽带的外来人口聚居区,二是聚集在城中村这种“都市里的村庄”,三是经济开发区或工业园区中与本地社区分割开来的工厂宿舍。在珠三角,农民工的居住方式基本是资本主导型(企业负责提供食宿,工作和生活一体化)或社会主导型(通过房屋租赁市场解决)的劳动力日常再生产模式。
陕西省新生代农民工居住的主要类型是单位或雇主提供的职工宿舍、合租住房、独立租赁住房,自购房的比例只有10%。有8%的受访者直接居住在生产经营场所(参见表1-13)。建筑施工单位主要是在施工现场搭建宿舍,条件好的项目部搭建彩钢活动房。无法搭建足够宿舍的施工单位则以施工队为单位集体租住民房。餐饮单位一般都提供集体宿舍,条件较好的单位在营业场所内设置宿舍区,规模较小或营业面积紧张的单位则会租用单元房或招待所供集体住宿。市政施工单位一般也为工人提供集体宿舍,在工程较小用工较少的情况下,会安排工作车接送工人;当工程较大工期较长时,一般会在施工现场搭建宿舍。洗浴单位通常在店内为员工提供住宿。商贸单位普遍不为员工提供住宿。各类单位提供的宿舍只针对单身职工,双职工或已结婚职工仍需由自己解决住宿。租住民房的新生代农民工多没有购置电视,工余时间主要是找老乡聊天或是到附近闲逛,由于生活单调,再加上多为分散居住难以管理,很容易引发事端。
表1-13 陕西省新生代农民工的居住状况
居住状况亟待改善是农民工面临的普遍问题。空间的局促对新生代农民工精神文化生活的影响很大:不仅没有文化活动的必要场地,也很难使其接受到城市文化的辐射,妨碍了新生代农民工文化权利的实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