总序
与许多同行的视角不同,近年来,我们对中国法治发展状况及相关基本理论的研究,聚焦于“地方”。一方面,是因为我们生活、工作在这个曾经或许现在依然权力高度集中的国家的相对边缘的位置——地方,会很自然地注意、关心身边发生的一切,包括它的制度状态。另一方面,更重要的是,我认为法治本来就是一个世俗化的、去中心的运动。所谓世俗化,与神圣化相对,是指摆脱心理和体制依附的过程。每个人都确信自己的理性,并有条件、有可能依据自己的理性,决定自己的行动。哪怕是犯错误,只要他愿意承担后果。或许是翻译的原因,我并不赞成伯尔曼的名言“法律必须被信仰,否则它将形同虚设”。我确信,人们遵守法律不是因为信仰法律,而是因为他的理性告诉他,遵守法律在当下是正确的;信仰难免盲从。由于法律的存在,每个普通人都具备了依法自主采取行动的可能性。所谓去中心,就是在法治状态下,我们每个人都是中心,所谓“此心安处是吾乡”。人治下形成的单一权力中心被人人为中心、自我为中心的状态所逐步取代。基于这个理由,我认为,地方才是法治建设的主战场,是千千万万普通人的生活实践造就了法治。研究中国法治,从“地方”的视角,或许会得出更为真切的结论。
“法制”一词多年来一直被认为是法律与制度的总称。地方与法制联结考察,有助于帮助人们从地方层面制度建设的角度观察中国的法治发展。地方一级在中国并没有完整意义上的立法权,地方立法更多地与政府管理工作相关,许多人因此而把地方法制理解为地方立法及其实践。实际上,由于法律是在实践中被赋予生命活力的,所以地方法制研究给我们提供了一个观察中央集权国家推动法治建设的独特方法,即地方层面是如何通过包括地方立法在内的立法、行政、司法、法律监督、社会领域的相应的制度建设来实施中央立法的。我同样确信,法律是在一定的制度环境下实现的,人们运用法律,离不开具体的制度环境。法律是否有用、可用,根本上取决于实施法律的制度是否完备、便捷。尤其是在我们这个高度科层化的中央集权的国家,地方创设的规则和制度对于法律的实施具有关键性作用。而且,老百姓对法律的认识、判断乃至信赖,更多情况下,并不是基于法律而发生的,而是来自对实施法律的制度的直观。
基于上述理由,我们期待通过对中国地方层面的法制状态研究,参与到法治中国的进程之中,也希望更多的同仁关注这个领域。
2015年9月27日于杭州月轮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