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进一步坚持党对人大工作的领导,充分发挥人大政治优势的对策建议
习近平总书记在庆祝全国人大成立60周年大会上的重要讲话中指出:“要不断加强和改善党的领导,善于使党的主张通过法定程序成为国家意志,善于使党组织推荐的人选通过法定程序成为国家政权机关的领导人员,善于通过国家政权机关实施党对国家和社会的领导,善于运用民主集中制原则维护党和国家权威、维护全党全国团结统一。”这“四个善于”不仅是对改革和完善党的领导方式和执政方式提出的要求,更是对提升和有效发挥人大制度功能和工作职能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各级地方人大要围绕中心、服务大局、立足实际、大胆创新,通过不断改进人大工作来全面落实“四个善于”。
1.紧紧抓住提高立法质量这个关键
做好新形势下的地方立法工作,要紧紧抓住提高立法质量这个关键,坚持问题导向,突出地方特色,以良法促进发展、保障善治。
第一,始终坚持党对立法的领导,发挥党委在立法工作中的领导核心作用。要严格依照法定权限和程序进行立法,保证中央和省委的重大决策和主张通过立法程序变成人民的共同意志和行为规范,保证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得到有效遵守和执行。要切实加强备案审查工作,做到“有件必备、有备必审、有错必纠”,坚决维护社会主义法制统一。
第二,进一步加强重点领域立法。要坚持问题导向,提高立法的针对性、及时性、系统性、可操作性,发挥立法引领和推动作用。凡属重大改革都要于法有据。在整个改革过程中,都要高度重视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发挥法治的引领和推动作用,加强对相关立法工作的协调,确保在法治轨道上推进改革。坚持立改废释并举,突出重点,统筹兼顾,努力使法律制度适应新时代发展变化的现实要求。要以保障和改善民生作为重点,加强社会领域和保障民生方面的立法,为增强人民群众的获得感提供法治保障。
第三,进一步加强省人大常委会对设区的市地方人大立法工作的指导。从2016年1月起,我省12个设区的市、自治州可以开始制定地方性法规,但各地在立法制度建设、立法能力、立法人才等方面尚存在许多不足,建议省人大常委会强化统筹协调,规范立法程序,加强对市州人大地方立法工作的指导,促进全省地方立法工作的科学化、规范化。
2.进一步提高人大监督权威性
强化对公权力的监督制约是发展完善社会主义民主法治、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重要任务,要进一步加强改进人大监督工作,提高人大监督的权威性。
第一,完善人大监督工作机制。充分发挥主任会议在监督工作中的沟通协调作用,建立健全省人大常委会与“一府两院”的联席会议制度,定期召开会议,做到人大监督与“一府两院”中心工作共振合拍。完善调研机制,进一步发挥专题调研的作用,通过调研,形成具有针对性、可操作性的高质量的调研报告,为常委会提高审议意见质量提供重要参考。要发挥专门委员会的专业优势,提升监督工作水平。
第二,充分发挥人大代表在监督工作中的积极作用。通过举办培训班、专题讲座、外出考察等方式,提升人大代表的法律监督素质和履职能力。根据代表意愿,组织代表分专业、有重点地参与监督活动,增加基层代表列席常委会人数,扩大代表对常委会监督工作的参与。加强代表议案和建议办理工作,把代表议案建议与监督工作有效结合起来,把办理代表建议与推动有关方面改进工作有效结合起来。
第三,加大人大监督问责机制建设。问责与监督密不可分,是监督的必然结果,加大问责力度有益于强化监督实效。要进一步推进问责的法治化,建立监督后评估制度,提高评价监督效果的科学性和可信度,建立问责跟踪监督制度和问责信息公开制度,通过网络将被问责人员的信息公开,让民众能够监督问责。完善建议办理反馈制度,督促相关部门及时研究办理代表建议,提高监督的时效性和有效性。
3.建立健全重大事项决定权的法律制度
讨论、决定重大事项是宪法法律赋予人大及其常委会的一项重大职权。各级地方人大及其常委会要按照中央和省委的要求,切实增强行使重大事项决定权的使命感和责任感。
第一,主动争取党委的领导和支持,实现党的领导权与人大重大事项决定权的统一。人大常委会在作出有关重大事项决定前,应坚持向党委报告,并提供和说明重大事项的目的与意义,征得党委的原则同意;党委也应注意发挥人大常委会的作用,及时提出意见建议。这样不仅保证人大决定权与党委的中心工作合拍,与党委的工作部署相一致,而且能够保证人大及其常委会所作出的决定更加符合实际,能够得以贯彻实施。
第二,科学界定重大事项的范围。坚持原则性和灵活性相统一原则,把宪法法律的规定和本地的具体实际相结合,着眼于全局性、根本性、长远性和人民性,科学界定本地区一定发展阶段的重大事项范围。
第三,做好建章立制工作。细化和完善重大事项的提出、调研、审议以及表决等操作程序。对于政策性强、事关利益调整的诸多问题,要求政府及其有关部门提供多种选择方案,引入专家咨询论证,确保科学决策。重大事项决定后,常委会要加强持续跟踪督办,保障决定在贯彻过程中不走样、有实效。
第四,严格执行重大事项决定责任追究制度。法律的生命力在于执行,重大事项决定权的关键在于落实。对那些不认真落实决定的部门和个人,要采取质询、调查、罢免、撤职等法定程序严格执行责任追究,以保证重大事项决定权的权威性和严肃性。
4.加强人大代表和人民群众的联系
习近平总书记指出:“各级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一定要为人民用权、为人民履职、为人民服务,把加强同人大代表和人民群众的联系作为对人民负责,受人民监督的重要内容,虚心听取人大代表、人民群众意见和建议。”按照这一要求,要进一步加强代表同人民群众的联系,完善代表联系群众制度。
第一,加强培训和宣传工作。完善代表系统学习培训制度,促进代表提高履职能力,履行法定义务。大力宣传代表联系人民群众的典型经验和优秀事迹,起到示范引领带头作用。
第二,加强代表联系群众的网络平台建设。要进一步依托“人大代表之家”以及网络媒体等平台,建立和完善各级人大代表融入基层和选民的具体制度和办法。积极引导代表通过博客、微信等现代信息手段同人民群众加强双向、多向的及时化、个性化沟通。建立人大代表信息交流平台,加强代表之间的相互沟通和信息共享。建立健全分析处理工作机制,协助代表梳理分析人民群众反映的意见和要求,为代表依法履职提供服务。
第三,定期组织地方人大代表口头或者书面向原选区选民报告履职情况。要将代表密切联系人民群众的具体情况和成效作为履职情况报告内容的重要组成部分,接受原选区选民的监督。
第四,认真研究办理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加强与代表的联系沟通,切实提高办理实效,推动解决突出问题,并在法定期限内答复代表,提升代表的履职荣誉感和社会影响力。
5.进一步加强人大干部队伍建设
努力打造一支高素质、充满生机与活力的人大干部队伍,是坚持党的领导,充分发挥人大制度的政治优势,提高人大工作质量和水平,推动人大工作与时俱进的迫切要求。
第一,进一步优化常委会和专门(工作)委员会组成人员结构,逐步扩大专职化比例。尤其对于县市区人大常委会,要按照《关于加强县乡人大工作和建设的若干意见》中的规定要求,逐步使县级人大常委会专职组成人员比例达到60%以上。
第二,完善人大干部的人才结构。根据人大工作需要,适当增加行政编制,把具有法治实践经验和专业知识的专家型人才充实到人大工作队伍中来,形成年龄结构梯次化、知识结构多元化、专业结构合理化的人大工作队伍。除了通过公务员招考大学毕业生外,还可以从“一府两院”、大专院校、科研院所和基层乡镇中选调实践经验丰富、热爱人大事业的优秀人才到人大机关工作。
第三,要加大干部培训、提拔、交流、使用力度,加强人大机关干部队伍的合理流动,增强机关的内部活力,激发机关工作人员的积极性、主动性和创造性。要积极向党委推荐人才,尤其是对一些表现优秀、成绩突出、各方面条件比较成熟的干部,要及时向党委推荐,使优秀人才及时得到提拔或重用,真正实现“两个基本一样”:一是年龄上与党委、政府及其工作部门的干部基本一样;二是提拔、交流使用的频率、级别、节奏上与党委政府基本一样,避免形成干部一到人大就成终点的局面。
(课题组成员:凌新系湖北省社科院政法所所长、研究员、博士,李广平系省社科院政法所副研究员,陈思系省社科院政法所副研究员、博士,周小霞系省社科院政法所助理研究员,易君系省社科院政法所助理研究员、博士,李双系省社科院政法所学术秘书,廖睿、宋海洲、尚可人系省社科院政法所研究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