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人大常委会理论研究课题集2017年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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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加强重点领域立法,发挥立法的引领和推动作用

我国地方立法实践既是服务和保障改革发展的历史进程,又是逐步改进立法工作的探索过程。十八大以来,地方立法主要呈现出以下几个特点。

1.加强引领性立法,立法服务地方经济社会发展。如为了引领、推动和保障湖北省全面深化改革,《湖北省全面深化改革促进条例》按照中央和省委的总体要求和部署,立足湖北省实际,把促进改革作为该条例的重点和目的,针对深化改革过程中实际存在的不敢改、不愿改、不会改和改革不深、不细、不实等问题,在条例中明确湖北省推进全面深化改革的基本原则、目标任务和总体要求,细化改革主体相关责任,规范改革实施程序,以求在全省范围内形成强大的改革气场,营造出敢于改革、勇于创新、鼓励成功、宽容试错的社会氛围。《东湖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条例》坚持“无违无禁即可”、“明确简政、彻底放权”,最大限度地给予示范区政策支持,被誉为“光谷基本法”,成为引领和推动湖北改革发展的“引擎”。

2.把地方实践经验以地方性法规的形式肯定下来。如《湖北省公共资源招标投标监督管理条例》在认真贯彻国务院有关推进行政审批制度和公共资源招标投标制度改革的总体要求的前提下,针对公共资源交易中存在的价格高、效率低、腐败滋生等问题,将“一综合、二结合、三分离、四监管、五统一”“湖北省模式”的招标投标综合监管体制的成功做法通过地方立法加以确认,建立统一规范的公共资源交易平台,从源头上预防公共资源招标投标领域腐败行为;同时规范专家库建设管理和交易诚信体系建设。该条例是首部对公共资源招标投标监督管理单独进行立法的省级地方性法规,受到国家发改委高度肯定,在全国范围内推广。《湖北省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条例》把湖北省国有资产监管改革中的探索经验制度化,是我国首部行政事业单位国资监管法规,国家财政部给予高度评价。

3.加强民生立法,让人民群众共享发展成果。如《湖北省食品安全条例》坚持以“最严谨的标准、最严格的监督、最严厉的处罚、最严肃的问责”作为立法指导,坚决守住“舌尖上安全”。针对“三小”、食用农产品销售、保健食品的现场会销等问题进行制度设计,为有效解决食品安全领域中的突出问题,保障人民群众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提供更加坚实的法治保障。《湖北省农村五保供养条例》针对当前农村五保供养标准偏低的问题,明确农村五保供养标准按照不得低于上一年度当地农村居民人均消费支出百分之八十来确定,大幅度提高了供养标准;同时,加大对农村五保供养给予财政转移支付资金支持力度,增加对边远贫困地区财政补贴,保障农村五保对象的生活质量,使特殊人群也能共享改革发展成果。

4.地方立法“先行先试”为国家立法积累有益经验。良好的土壤环境是人居环境健康的重要基础,是农产品安全的根本保障。湖北省践行绿色发展理念,重视土壤环境,在全国率先开展土壤污染防治立法,坚持重典治污,突出从严保护,对土壤污染防治监督管理、土壤污染预防和治理、特定用途土壤的环境保护等作出规范,为国家立法积累重要经验。社会信用体系的建立和完善是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不断走向成熟的重要标志之一,但是,国家在社会信用信息领域尚未制定法律,还存在管理体制不顺、信息归集和应用难、信息保护难、信息共享难、联合激励和惩戒落实难的问题。《湖北省社会信用信息管理条例》针对这些问题,以规范社会信用信息管理为切入口,对社会信用信息的归集、披露、应用、安全管理和信用主体权益保护等进行规范管理,区分不同主体在信用信息管理中的权利和义务,打造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基础性立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