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人大常委会理论研究课题集2017年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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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湖北省充分发挥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政治优势的主要做法

湖北省第十二届人大及其常委会按照省委要求,牢固树立政治意识、大局意识、核心意识和看齐意识,切实担负起宪法和法律赋予的职责,依法正确行使各项职权,自觉把党的领导贯穿于人大工作全过程、落实到依法履职各方面,全方位地发挥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政治优势,保证党的决策和主张成为国家意志和全省人民共同意志,保证党组织推荐的人选通过法定程序成为地方国家机关工作人员。

1.加强和改进地方立法工作

湖北省人大常委会牢固树立科学立法、民主立法、依法立法理念,建立健全党委领导、人大主导、政府协调、各方配合、公众参与的“五位一体”地方立法工作体制,围绕中心、服务大局,充分发挥立法的引领推动和规范保障作用,坚持立、改、废并举,实现立法工作与各项重大改革决策相衔接。

第一,完善地方立法体制。2013年,省人大常委会按照“五个湖北”建设要求,精心编制了《湖北省第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立法工作规划》,制定了《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新形势下立法工作的意见》,从而健全完善了立法工作的体制机制,充分发挥人大常委会在立法工作中的主导作用。常委会还进一步健全和完善立法协商机制、立法中评估机制、立法新闻发布会制度,出台地方性法规立项工作规定、地方性法规技术规范等多项制度,为立法工作提供了制度保障。

第二,加大地方立法力度。截止到2017年年底,湖北省十二届人大常委会共制定和修改地方性法规和法规性决定57件,集中修改法规138件,废止法规和法规性决定10件,批准设区的市和“一州两县”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单行条例83件。2014年,按照中央、省委全面深化改革的要求,常委会及时开展现行地方性法规的清理工作,作出了《关于集中修改、废止部分省本级地方性法规的决定》,集中修改了39件、废止了4件;2015年,对现行188件省本级地方性法规进行了清理,修改了29件,废止了1件;2016年,对现行192件省本级地方性法规和法规性决议决定进行全面清理,集中修改了30件,废止了2件,从而有力地促进了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和政府职能转变。

第三,加强重点领域立法。在立法过程中,人大常委会非常注重突出湖北特色,切实增强法规的针对性和可操作性。根据湖北省的省情社情民情,2014年,省十二届人大二次会议审议通过的《湖北省水污染防治条例》,是我省首次就关系经济社会发展全局、人民群众普遍关心的问题所制定的地方性法规,被称为“史上最严格的治水法典”,在全国引起强烈反响。此后,常委会又先后制定了《湖北省耕地质量保护条例》《湖北省促进革命老区发展条例》《湖北省抗旱条例》《湖北省集体合同条例》《湖北省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条例》《湖北省土壤污染防治条例》《湖北省旅游条例》《湖北省城镇供水条例》《湖北省自主创新条例》《湖北省食品安全条例》《湖北省价格条例》《湖北省农村扶贫条例》等地方性法规,其中许多法规是开地方立法之先河。这些地方性法规的制定对推动相关重点领域发展起到了很好的引领规范作用。

第四,积极推进市州行使地方立法权。2015年,常委会根据立法法要求,确立12个设区的市、自治州人大及其常委会自2016年1月开始行使地方立法权。常委会非常注重对市州立法工作的指导,报请省委转发《关于推进设区的市、自治州行使地方立法权的指导意见》,印发了市州人大及其常委会立法体例,推动市州人大依法设立法规统一审议机构和立法工作机构,举办多期立法培训班,组织地方立法干部赴省人大机关挂职,为地方人大培养立法人才。

2.加强和改进监督工作

湖北省十二届人大常委会围绕推动省委重大决策部署贯彻落实、围绕法律法规正确有效实施、围绕人大代表和人民群众普遍关注的热点难点问题,依法行使监督权,取得了很好的社会效果。

第一,围绕稳增长转方式行使监督权。按照省委提出的“竞进提质、升级增效”的总要求,湖北省人大常委会连续三年认真听取审议计划执行情况报告,对实施创新驱动战略、固定资产投资、保持经济平稳增长等开展专项监督。2015年开展企业负担监督条例实施情况执法检查,对检查中发现的6类28项不合理负担进行跟踪督查,促进问题整改落实;省直20多个部门出台了减少行政审批事项、废止或暂停一批涉企项目、降低收费标准等措施,进一步优化经济发展环境。2016年重点听取审议省政府行使行政审批制度改革情况报告,开展金融服务实体经济专题调研,督促解决中小企业存在的融资难、负担重问题。

第二,围绕保障和改善民生行使监督权。湖北省人大常委会顺应人民群众对美好生活的新期待,坚持以人为本,加强对解决民生问题的监督,使人大工作更加贴近民生、更具实效。每年5月,省人大常委会都在全省范围内开展“农产品质量安全荆楚行”活动,组织新闻媒体赴各地采访,通过执法机关加大执法力度、上下级人大开展执法检查等联动措施,监督查处违规案例,提升基层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能力和水平,使得近年来湖北农产品质量安全始终保持着较高水平。另外,晚血病人救治、留守儿童关爱、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等人民群众关心的热点难点问题都先后被列为常委会监督的重点事项。

第三,围绕司法公正行使监督权。司法公正是社会公平正义的最后一道防线。从2014年起,常委会坚持每年年中听取和审议省“两院”半年工作情况报告,实现人大司法监督工作的制度化、常态化。同年,湖北省制定了《湖北省人大常委会加强人大司法监督工作与省人民检察院法律监督衔接的办法》,不断拓展人大加强司法监督的方式和途径。2016年,湖北省建立全国首家省人大司法监督平台。省人大代表、省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省人大内务司法委员会组成人员能够对庭审活动进行在线、实时、实况查看,以司法公开促进司法公正,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案件中都感受到公平正义。

第四,着力完善人大监督工作方式方法。一是改进执法检查方式。实行人大依法监督与新闻舆论监督相结合、代表履职和群众监督相结合、明察与暗访相结合。执法检查引入第三方评估机制,评估报告印发常委会会议,为会议审议提供重要参考。二是完善专题询问方式。在开始专题询问前,向有关省人大代表和各市州人大常委会发函征求意见,通过网络平台向公众征集意见,从而确定询问重点;专题询问中,邀请部分省人大代表和公众旁听;专题询问后,对政府整改承诺事项进行跟踪督办。三是完善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制度,有效地维护了法制统一。四是落实地方性法规实施情况报告制度。如2015年首次安排法规实施机关向常委会会议书面报告《湖北省水污染防治条例》等8件法规实施情况,促进了地方性法规的有效实施。

3.做好重大事项决定和选举任免工作

讨论决定本行政区域的重大事项,是宪法和法律赋予地方人大及其常委会的一项重要职权,是人民依法管理国家事务和社会事务的重要形式,是确保党委的决策主张通过法定程序成为全省人民意志的重要途径。本届人大常委会自履职以来,就全省经济社会发展的有关重大事项及时作出决议决定。2013年,常委会制定了《关于充分发挥人大职能作用,加快推进“五个湖北”建设的决定》,2014年作出了《关于大力推进绿色发展的决定》,2015年作出了《关于农作物秸秆露天禁烧和综合利用的决定》《关于确定设区的市和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开始制定地方性法规的时间的决定》,审查批准了我省“十三五”规划纲要;2016年作出了《关于大力推进共享发展的决定》,两次审议《关于大力推进长江经济带生态保护和绿色发展的决定(草案)》,并提请省人民代表大会审议表决。此外,审查批准并督促落实全省经济社会发展计划及财政预算也是常委会的一项重要职权,每年7月,常委会听取和审议省政府关于计划、预算执行情况的报告,作出上一年度省级财政决算和本年度省级预算调整等决议,并督促省政府及相关部门认真落实,确保完成每年的经济社会发展预期目标。

常委会始终坚持党管干部原则与人大依法任免相统一,依法依规行使人事任免权,确保中央和省委推荐的人选通过法定程序成为地方各级国家机关领导人员。2013年常委会依法任免地方国家机关工作人员256人次;2014年依法任免地方国家机关工作人员151人次;2015年依法任免地方国家机关工作人员109人次;2016年依法任免地方国家机关工作人员256人次,从而保证了我省地方国家机关的有效运转。进一步健全人事任免程序,改进完善对拟任人员的任前法律知识考试、拟任职发言及决定任命后的颁发任命书制度,强化被任命人员的法治意识、公仆意识和责任意识。为培育宪法信仰、彰显宪法权威,2015年常委会制定了《湖北省国家工作人员宪法宣誓组织办法》,并于2016年元月付诸实施,2016年全省共组织宪法宣誓1726场次,16316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进行了庄严宣誓。

4.做好人大代表依法履职工作

第一,保障代表依法履职。人大代表是国家权力机关组成人员,尊重代表权利就是尊重人民的权利,保障代表依法履职就是保障人民当家作主。常委会高度重视代表工作,努力为代表履职创造良好条件,出台《湖北省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约见国家机关负责人办法》,在全国较早以立法形式保障代表约见权利,为加强国家机关与人大代表的联系、保障人大代表依法履职作出制度性安排。为增强闭会期间代表活动实效,2015年常委会新建了财经、农业、科教、企业4个专业代表小组。按照“全省统一建设、五级代表共用”的原则,启动了湖北省人大代表履职服务网络平台及移动终端APP建设,为代表履职、联系群众提供信息服务保障。每年,常委会还会定期组织在鄂全国人大代表和省人大代表就长江经济带、养老服务体系建设、民族地区经济社会发展、军民融合产业发展等重点领域进行专题调研,调研报告为有关方面改进工作提供了重要参考。

第二,全面深化“双联”工作。为了加强常委会与代表的联系,常委会认真落实“双联”制度,主任会议成员直接联系81名基层代表,常委会委员同300多名省人大代表保持经常性联系,广泛听取代表对常委会工作的意见和建议;扩大代表对常委会工作的参与,每年都会邀请一定数量的代表列席常委会会议、参加执法检查、视察等活动。省人大代表通过“人大代表之家”、代表小组、代表接待日、代表信箱等履职平台,广泛倾听群众心声,及时反映群众诉求,实现“双联”工作的常态化和制度化。

第三,认真办理代表议案建议。代表提出议案建议是代表履职的重要方面,常委会把审议代表议案、办理代表建议作为发挥代表主体作用、服务代表依法履职的重要手段。常委会坚持省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成员督办、省政府领导领办重点建议的工作制度,推动解决了一批事关全省经济社会发展全局的重大问题。为提高建议办理质量,常委会建立了办理单位与代表的工作联系制度,努力做到办理前沟通、办理中协商、办理后交流。省十二届人大一次会议及闭会后,代表共提出建议645件;二次会议及闭会后,代表共提出建议675件;三次会议及闭会后,代表共提出建议739件;四次会议及闭会后,代表共提出建议707件。对于这些建议,各办理单位按照“尽最大努力解决代表所提出的问题,最大限度采纳代表的意见建议、以最大诚意与代表沟通协调”的工作要求,已经全部办理完结并答复代表,代表建议办理的落实率和满意率不断提升。

5.全面加强人大自身建设

加强人大自身建设是湖北省人大工作的一大亮点。湖北省人大把加强人大自身建设形象地概括为加强“2+14”自身建设,即适应地方国家权力机关特点和人大组织构架特征,进一步加强以湖北省人民代表大会、人大常委会以及7个专门委员会、3个工作委员会、4个工作机构为主体的“2+14”建设。

第一,加强思想政治建设。充分发挥常委会党组和机关党组的领导核心作用。常委会始终坚持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和依法治国有机统一,始终把思想政治建设摆在首位,保证人大工作正确的政治方向。坚持讲政治,顾大局、守纪律,着力增强“四个意识”,自觉在思想上政治上行动上同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在省委坚强领导下,两级党组自觉围绕全省工作大局开展工作。为进一步加强党的领导和党的建设,常委会建立了各专门(工作)委员会分党组。常委会还制定了常委会党组和机关党组议事规则,坚持常委会党组集体学习制度,举办人大干部讲堂,提升全体常委会组成人员和机关干部的政治素养。

第二,加强纪律作风建设。常委会认真学习贯彻党的十八届六中全会精神,认真开展“两学一做”学习教育活动。严格按照中央八项规定和省委六条意见,始终把纪律挺在前面,认真开展“专项整治”,“三公经费”支出全面下降。践行从严从实工作作风,坚持深入基层开展调查研究,真正做到问计于民、问需于民、问效于民。严格执行《关于进一步加强常委会会风建设的意见》,强化会议服务保障,会议质量不断提升。

第三,加强履职能力建设。常委会始终把加强履职能力建设作为人大工作的一个重要方面,2015年开展了“严格管理年”活动,2016年开展了“能力建设年”活动。出台了《关于加强省人大常委会及机关能力建设的意见》,重在提升学习研究能力、政治把握能力、依法履职能力、机关业务能力和组织领导能力,要求常委会组成人员、专门(工作)委员会成员和机关工作人员要始终心存履职尽责的使命感、抢前争先的荣誉感、出错失误的愧疚感、无能无为的羞耻感,增强提高自身能力的思想自觉和行动自觉。加强专家顾问库、地方人大工作研究会建设,完善人大课题研究制度,形成一批重要研究成果,为常委会依法履职提供了智力支撑和理论支撑。

6.开好法定会议

集体行使职权、会议决定问题是人大及其常委会履行职责的法定形式。省十二届人大常委会履职以来,一直严格落实人民代表大会、人大常委会议事规则和工作制度,加强会议组织工作,不断提高会议质量和议事水平。常委会充分发挥人民代表大会的决策功能,凡是涉及全局性的工作报告、重要的法规案、涉及全省大局的决议决定,都提请大会审议和表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