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节 经济法律关系
法律关系是指经过法律规范调整形成的法律主体之间具有权利和义务性质的法律关系。经济法律关系是指经济主体在进行经济活动过程中所形成的由经济法加以调整的经济权利和经济义务。
一、经济法律关系的特征
经济法律关系作为诸多法律关系的一种,除具有法律关系的一般特点之外,还有其本身的特征。
(1)经济法律关系是经济管理关系和经济协作关系相统一的法律关系。经济法调整的经济管理关系和经济协作关系之间尽管有差别,但它们又是有机联系,相互统一的,是统一在社会经济关系中的两个不可分割的方面。
(2)经济法律关系是以经济权利和经济义务为内容的。任何法律关系都是以当事人之间一定的权利和义务关系为内容。在经济法律关系中的两个不可分割的方面则是以经济权利和经济义务为内容,否则不是经济法律关系。这种经济权利和经济义务直接反映当事人之间的经济利益,体现了经济性。
(3)经济法律关系除法律规定允许采用口头形式外,均应采用书面形式。经济法律关系的产生、变更,一般采用法定的书面形式来表示,以体现经济法律关系的稳定性和严肃性,并作为将来可能发生争议的处理依据。
二、经济法律关系的构成
经济法律关系和其他法律关系一样,是由主体、客体和内容三个要素构成,如图1.3所示。
图1.3 经济法律关系的构成
(一)经济法律关系的主体
经济法主体必须具备一定的主体资格。主体资格是指当事人参加经济法律关系、享受经济权利和承担经济义务的资格或能力。只有具有经济法主体资格的当事人,才能参与经济法律关系,享受经济权利和承担经济义务。
经济法对经济法主体资格的认可,一般采用法律规定一定条件或规定一定程序成立的方式予以确认。未取得经济法主体资格的组织不能参与经济法律关系,不能从中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不受法律保护。
(1)国家机关。在经济法律关系的范畴中,国家机关,主要是指经济管理机关。经济管理机关可分为部门性管理机关和职能性管理机关。国家机关作为经济法主体具有两面性:一是以权力机关的身份依法管理经济,包括立法、行政、司法等方面,如工商部门、税务部门、财政部门、人民银行等,层级上从中央到乡镇机关,其行为后果归于国家;二是以一般主体身份参与经济活动,如国家机关的采购、发行国债等,其法律地位与其他主体是平等的。
(2)企业和其他社会组织。企业是经济法主体中最为重要的一类,企业是从事生产、流通、服务等经济活动,以生产或服务满足社会需要,实行自主经营、独立核算,依法设立的一种营利性的经济组织。其他社会组织主要指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这些组织不一定以营利为目的,但出于自身的需要参与特定的经济活动,如从事文化、教育、卫生等活动的社会服务组织,学生社团,宗教团体等。
(3)企业内部组织和有关人员。企业内部组织虽然没有独立的法律地位,但在一定条件下也能成为经济法律关系的主体,如担负企业一定生产经营任务的分支机构,职能科室和基层业务活动的组织等,如分公司、分店等。当然,此类主体参与经济法律关系的范围非常有限。
(4)个人。个人也可以成为经济法律关系的主体,如农村承包经营户,个体工商户和公民。个人的民事权利能力一律平等,始于出生,终于死亡。农村承包经营户是指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按照承包合同规定从事商品经营的形式。个体工商户是指公民个人不雇佣或者少雇佣他人,以营利为目的,从事生产经营的个体经济。
(二)经济法律关系的客体
经济法律关系的客体是指经济法主体权利和义务所指向的对象。根据我国经济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经济法律关系的客体包括物、经济行为和非物质财富。
(1)物。物包括自然存在的物品和人类劳动生产的产品,以及固定充当一般等价物的货币和有价证券等,主要是一些能够为人控制和支配的、具有一定经济价值的、可以通过具体物质形态表现存在的东西。但并非所有的物都可以充当经济法律关系的客体,只有与经济法主体权利和义务相联系的物才符合经济法律关系客体的要求。从法律角度物可以做多种划分,例如生产资料与生活资料,流通物与限制流通物,特定物与种类物,动产与不动产等。
(2)经济行为。经济行为是指经济法主体为达到一定经济目的,实现其权利与义务所进行的经济活动,如经营管理行为,提供劳务行为,利用自己的资金和技术设备为对方完成一定的工作任务,而对方根据完成工作的数量和质量支付一定报酬的行为等。提供劳务行为是指为对方提供一定劳务或服务满足对方的需要而对方支付一定报酬的行为。作为经济法律客体的经济行为,仅指具有法律意义,即为实现权利和义务的行为。
(3)非物质财富。非物质财富也可称作智力成果,主要是指经济法主体从事智力劳动所创造取得的成果,如科学发明、技术成果、艺术创作成果、学术论著等。智力成果本身不直接表现为物质财富,但可以转化为物质财富。智力成果作为经济法律关系的客体,其法律表现形式主要为商标、专利、文学、艺术作品、经济信息、商业秘密等。
(三)经济法律关系的内容
经济法律关系的内容是指经济法律关系主体所享有的经济权利和承担的经济义务。在经济法律关系中,经济法律关系的主体具有特殊性,包括经济组织等专门进行经济活动的主体,也有国家、政府机关等从事经济管理、经济监督等经济组织活动的主体,因而在经济法律关系中存在经济权利和经济义务关系。
1. 经济权利
经济权利是指经济法主体依据法律规定或合同约定所获得的,实现经济目的,满足物质利益需要的权利。经济权利是一种法律资格。其意义是:经济法主体凭借这种法律资格,可调节或进行一定的经济活动,凭借这种法律资格,可要求义务主体为一定行为或不为一定行为,以实现自己的经济权益和要求;在义务主体不履行义务时,有权要求仲裁机构、司法机关做出裁决、判决,由司法机关强制执行,以保护自身权益。
经济法律关系主体具体的经济权利主要包括财产所有权、经营管理权、请求权和知识产权等。
(1)财产所有权。财产所有权,即所有权,是指所有者对其财产依法享有的独立支配权,包括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能。
(2)经营管理权。经营管理权是指企业进行生产经营活动时依法享有的权利。经营管理权可以分为两大类:一是经营权;二是管理权,即市场主体对于自己内部的生产经营活动进行组织、协调和管理的权利。
(3)请求权。请求权是指经济法主体的合法权益受到侵犯时依法享有的要求侵权人停止侵权行为和要求国家机关保护其合法权益的权利,主要包括要求赔偿权、请求调解权、申请仲裁权、经济诉讼权等。请求权中最常见的是债权,即按照合同约定或法律规定,一方当事人(债权人)可以请求对方当事人(债务人)为一定行为或不为一定行为的权利,债权的义务主体是特定的。
(4)知识产权。知识产权是指“权利人对其所创作的智力劳动成果所享有的专有权利”,一般只在有限时间期内有效。各种智力创造,如发明、文学和艺术作品,以及在商业中使用的标志、名称、图像和外观设计,都可被认为是某一个人或组织所拥有的知识产权。
此外,监督权、举报权和知情权等权利也是市场主体依法享有的重要权利。
2. 经济义务
经济义务是指经济法主体为满足权利主体或权力主体的要求,依法为一定行为或不为一定行为的责任。经济法上的经济义务,既包括对权利主体的义务,也包括对权力主体的义务。
经济义务的含义和特征是:经济义务为法律设定或当事人约定。法律设定,是法律明文规定义务。当事人约定,是参加经济法律关系时双方当事人协商议定的义务,这里应当明确,当事人约定的义务,也必须以法律为依据。经济义务是满足权利主体或权力主体要求的行为,主要包括守法经营的义务、公平竞争的义务、接受监督的义务、经济组织内部的义务等。
(四)经济法律关系的产生、变更和终止
经济法律关系的产生、变更和终止包括三个条件:经济法律、法规,经济法律关系主体,经济法律事实。经济法律事实即出现法律、法规所规定的具体行为或事件。其中,行为是指人们进行的能引起经济法律关系产生、变更和终止的有意识的活动,包括国家经济管理机关的管理行为、行政机关的执法行为、司法行为、社会组织和其他经济法主体的经济行为,以及其他可引起经济法律关系产生、变更和终止的行为。事件则是指能够引起经济法律关系产生、变更或终止的,经济法主体的主观意志不能控制的客观现象,包括自然现象(如法律上的不可抗力)和社会现象(如战争、重大政策变化等)。
(1)经济法律关系的产生是指由于某种经济法律事实的出现,使特定的经济法律关系主体间产生具体的权利义务关系,包括行为和事件两大类。其中行为必须具备如下条件:主体资格合法;客体合法;主体的权利义务符合法律规范的要求;其他条件(审批、公证、鉴证)。
(2)经济法律关系的变更是指由于某种经济法律事实的出现,使已经生效的经济法律关系的要素发生了变化。经济法律关系的变更原则是:不得损害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不得损害国家计划;双方协商一致而设立的经济法律关系,需经双方协商达成合意方可变更,任何一方均不得擅自变更;由国家机关批准而设立的经济法律关系,虽经双方协商达成一致,还需经原批准机关认可或批准方可变更;法律规定禁止变更的经济法律关系,不得变更。
(3)经济法律关系的终止是指由于一定的法律事实,使经济法律关系主体之间的权利与义务关系归于终止。如购销合同中,钱货两清时,经济法律关系则终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