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3章 正文
在国家或个人挑衅和激怒对方的不文明行为中,伯克先生论法国大革命的小册子非比寻常。无论法国人民还是国民议会都没有操心英国或英国议会的事务,而伯克先生竟在议会和公共场合无端地对法国国民和国民议会进行攻击,这种行为不可借规矩来原谅,也不可用政策来辩解。
英语中几乎所有能找到的谩骂语言都被伯克先生用来抨击法国国民和国民议会了。所有怨恨、偏见、无知或者有意所能表达的一切,都在近四百页的篇幅中体现得淋漓尽致。按照伯克先生写作的思路和计划,他似乎本可以写上成千上万页。情绪激愤之下,如果舌头或笔头失去控制,结果就是话题没有被详尽地研究,作者却被搞得精疲力竭了。
伯克先生对法国种种事态的见解一直是错误的,他自己也颇感失望。但是,他的希望是那么与众不同,或者他的失望是那么满怀恶意,以至于他有各种新的借口坚持下去。在某个时期,伯克先生根本不相信法国会发生任何革命。那时他的看法是,法国人既没有胆略干革命,也没有毅力支持革命。但是现在革命爆发了,他就想通过谴责革命来掩饰他以前的看法。
辱骂国民议会犹嫌不足,他在书中还用很大的篇幅辱骂普赖斯博士(Dr. Price,当今最宅心仁厚的人之一)以及革命会和宪政资料研究会这两个英国的社会团体。
普赖斯博士曾于1789年11月4日布道,那天是1688年发生在英国的所谓“革命”的纪念日。伯克先生在谈到这次布道时说:“这位爱谈政治的牧师接着认定,根据革命的原则,英国人民已经获得了三项基本权利:
1.选举自己的地方长官;
2.罢免违法乱纪的地方长官;
3.组织自己的政府。”
普赖斯博士并没有说做这些事的权利属于这个人或那个人,或者属于这一类人或那一类人;而是说它属于全体人民,是所有国民固有的权利。而伯克先生却否认英国国民拥有这种权利:全体人民也好,部分人民也罢,还否认任何地方存在这种权力。而且更加不可思议的是,他竟然说:“英国人民绝对不要这样一种权利。谁要是主张这种权利,他们将不惜牺牲生命财产来抵制。”人们拿起武器和牺牲自己的生命财产不是为了维护他们的权利而是为了摒弃权利,这真是前所未有的新发明,和伯克先生发表悖论的天赋倒是十分相称。
伯克先生所用的证明方法就同他说过的话一样荒谬无稽。他认为享有这种权利的人或一代人已经去世,这种权利也同他们一道消失了。为了证明这一点,他引用了英国议会约在一百年前向威廉和玛丽所作的声明:“神职与世俗的上下两院的议员们谨以上述人民(指当时在世的英国人民)的名义,最谦卑忠诚地表达他们自己和他们子孙后代的永远顺从之意。”他还引用了议会在同一王朝统治期间通过的另一项法案中的条文,他说这一条文“使我们(指当时在世的人)和我们的子孙后代对他们和他们的子孙后代永远承担义务”。
伯克先生以为祭出这些条文,他的论点就理所当然地成立了。他想要通过宣称这些条文永远废除了国民的权利来证明他的论点。他并不满足于这样的再三声明,还进一步说什么“即使英国人民在革命前享有这种权利(他承认早期不但在英国,而且在整个欧洲,情况都是如此),但英国国民在革命时期就为他们自己和他们的子孙后代严肃认真且永远地否定和放弃这种权力”。
鉴于伯克先生不时从这些可怕的原则中吸取毒素,非但加害英国国民,而且加害法国大革命和国民议会,并用“篡夺者”一词来指控那些可敬的、过去和现在都光彩夺目的人,我将毫不客气地用另一套原则来回敬他。
1688年英国议会做了一件事。对他们本身及其选民而言,他们有权这样做,而且似乎也应该这样做。但是除了这项因受委托而拥有的权利之外,他们却擅自建立了另一项权利,即永远约束和控制其子孙后代的权利。这样,事情本身就分成了两部分:他们受委托而拥有的权利和他们擅自建立的权利。第一项权利得到了认可;对于第二项权利我要作如下答复:在任何国家,从来不曾有、从来不会有、从来也不可能有一个议会,或任何一类人,或任何一代人,拥有权利或权力来永远约束和控制其子孙后代,或永远规定世界应如何统治及由谁来统治,因此所有这类条款、法案或声明本身就是无效的。它们的制定者企图用它们来完成自己既无权利又无权力也无力量去执行的事情。任何一个时代和世代的人在任何情况下都必须像以前所有的时代和世代的人那样自主自由地采取行动。
死后统治的狂妄设想是一切暴政中最荒谬无礼的。人不能视他人为私有财产,任何世代的人也不能视后代人为私有财产。1688年或其他任何时期的议会或国民无权处置今天的国民,或者以任何形式约束和控制他们,正如今天的议会或国民无权处置、约束或控制百年或千年后的国民一样。每一代人都符合而且必须符合那个时代所要求的所有目的。要适应生者,而非死者。人一旦死去,他的权力与需求也随之消失;既然不再参与世事,他也就不再有权决定由谁来统治世界或如何组织和管理政府。
我并不是在为赞成或反对此处或别处的任何形式的政府或任何政党而争辩。他们有权去做全体国民所选择的事情,伯克先生却说不行。那么,权利究竟存在于何处呢?我是为生者的权利辩护,反对死者用一纸空文规定的权威断送、控制和契约化这些权利;伯克先生却为死者的权威辩护,不顾生者的权利和自由。曾经有个时期,国王在临终前用遗嘱转让他们的王位,把人民像荒野里的野兽一样移交给他们指定的任何继承人。这种做法现在已被彻底废除,几乎淡出人们的记忆。虽然这种做法过于丑恶而让人难以置信,但是伯克先生却用类似性质的议会条文来建立他的政治教派。
每一个国家的法律必须符合一些共同的原则。在英国,无论父母或家长,或自称全能的议会权威人物,都无权约束或控制一个年过二十一岁的人的人身自由。那么,1688年的议会或任何一届议会有什么权利根据可以永远约束子孙后代呢?
那些已经去世和那些尚未出世的人,他们彼此相距之远,让人难以设想。那么,他们之间还可能存在什么义务?他们中的一方已死而另一方尚未出生,且还能制定什么样的规章或原则?双方在这个世界上永无见面的机会,一方怎能永远控制另一方呢?
在英国,据说未经本人同意,不能拿别人钱包里的钱。但是,谁授权或谁能授权1688年的议会控制并剥夺子孙后代的自由(这些人尚未出生,无法表示同意或不同意),并永远限定和限制他们在某些情况下采取行动的权利呢?
就人的理解力而言,伯克先生向读者表达的信息荒谬得无以复加。他对他们以及未来的世人说,有一群一百年前在世的人制定了一项法律,现在国内没有、永远不会有、永远不可能有一种权力来改变它。神权是耍了多少狡猾或有悖常理的手段才终于统治了轻信的人类。现在伯克先生又发现了一种新的神权,他借助这种一贯正确的议会的权力缩短了他通往罗马[1]的路程;他还指出议会过去所做的一切就像是出自神权,因为那种权力必然是超人的,人的权力永远也不能改变它。
通过把那些条文公布于众,伯克先生却做了一件好事,不是为他的事业而是为他的国家。这些条文证实,随时提防别人企图侵占权力、防止这种企图趋向极端是多么必要。令人惊奇的是,詹姆士二世因擅自建立权力而获罪被逐,但是这桩罪竟然被逐放他的议会以另一种形式重犯。这就表明人们在革命时期对人权的了解很不全面。那届议会擅自建立的永远支配人们及其后代自由的权利(因受委托,它没有也不可能拥有这种权利,也没有人能给它这种权利),同詹姆士二世企图建立的控制议会和国民的权利(他也因此获罪被逐),在专制无理方面性质相同。唯一不同之处是(因为在原则上并无不同),一个是对在世的人僭权,而另一个则是对未出世的人僭权。既然两者的立足点都靠不住,两者必然同样无效且无用。
伯克先生凭什么又如何来证明人可以有权永远约束子孙后代呢?他已经捧出了他的条文,但他还必须证明这种权利存在以及如何存在。如果它一直存在,那么它现在也一定存在,因为凡是属于人性的东西,是不可能被人消灭掉的。死亡是人的特性,人不断出生,也不断死去。可是伯克先生却塑造了一个政治上的亚当[2],子孙万代都得永远受其约束;因此,他必须证明他塑造的那个亚当拥有这种权力或权利。
绳索的韧性越差,可承受的拉力就越小;除非有意把它拉断,否则就不应该去拉它。如果有人打算推翻伯克先生的主张,他就会照伯克先生所做的去做。他会大大地强化权威,以便对权威的正当性表示异议,而这种异议一旦冒头,权威就不得不放弃。
只要稍稍动一下脑筋就会明白,在某一世代制定的法律之所以历经数代人还继续生效,这是因为这些法律得到生者的同意。一项未被废除的法律之所以继续有效,并不是因为不能废除它,而是因为它未被废除,而未废除就是得到了认可。
但是伯克先生的条文甚至连存续的资格也没有。它们想要永存却化为乌有。它们的本质决定了后世对它们的摒弃。由于把权利建立在它们不可能有的那一种权利的基础上,结果断送了这些条文本来可以有的权利。永存的权力不是人类的权利,因而也不能成为议会的权利。1688年的议会还不如通过一项法案准许他们自己永世长存,以使他们的权威永世长存。因此,对这些条文只能说,它们是一套虚辞,其意义好比那些利用这些条文的人向自己致贺词,以古老的东方的方式说:“噢,议会万岁!”
时移势迁,人们的看法也在改变。政府服务的对象是活人而非死人,所以只有活人在政府中拥有权利。在一个时代被认为正当和适宜的,在另一个时代可能被认为不正当和不适宜的。在这种情况下由谁来做主呢?是由活人还是由死人呢?
伯克先生的书有近一百页涉及这些条文。由于擅自建立权利来永远统治子孙后代,这些条文本身毫无权威可言,而且实际上也是无效的;那么,伯克先生从中引用或以此作为根据的长篇累牍的推理和滔滔不绝的雄辩也就都是无效的。我对事情的看法正是建立在这一基础之上。
现在我们要特别谈到法国的情况。伯克先生的书看来是为了教训法国国民而写的;但如果我可以打一个夸张的比喻,一个适合这一夸张事件的比喻,那就是,黑暗企图驱散光明。
当我写到这里时,恰巧我手头有拉法耶特侯爵(Marquis de la Fayette。请他原谅我用他原先的称呼,这只是出于尊敬)于1789年7月11日(攻占巴士底狱之前三天)为《人权宣言》向国民议会提出的几点建议,我十分惊讶地发觉这位先生和伯克先生据以得出他们的原则的原始材料是多么截然相反。拉法耶特侯爵不像伯克先生那样借助陈旧的案卷和发霉的文件去证明活人的权利已经不再存在,被那些已经去世的人“永远放弃和断送了”,而是适应现存的世界,并强调指出:“要记得大自然铭刻在每个公民心中的感情,这些感情一旦被庄严地公认就会产生新的力量。一个国家只要懂得自由就会热爱自由,只要要求解放就能获得解放。”伯克先生据以论述的资料是多么枯燥、贫乏和晦涩!他所有的议论和辩辞天花乱坠,与拉法耶特这些清晰、简洁和激动人心的肺腑之言相比是多么软弱无力!这些话语尽管简短,却引向一个豁达、人性化的广阔思想领域,而不像伯克先生的文章那样听来悦耳却一无所得。
既然我已经提到了拉法耶特侯爵,我还想自作主张地补充一件轶事,那就是他于1783年在美国国会发表告别演说。当我看到伯克先生对法国大革命所作的攻击骈文,此事不禁又在我的脑海中浮现。拉法耶特侯爵在独立战争初期前往美国,并作为志愿兵一直服役到战争结束。他在那场战事的全过程中的表现,对一个还不满二十岁的青年来说,是极其出彩的。生活在一个声色犬马的国度里,而且拥有恣意享乐的财富,有多少人愿意拿这种良辰美景去换取美洲的丛林旷野,把大好的青春消磨在毫无益处的危难艰苦之中!而事实确是如此。当战争结束即将离开美国之际,他亲临国会,回顾他亲历过的革命。在那满怀深情的告别辞中,他用这些话语抒发自己的感受:“但愿这个为自由而高高耸立的伟大纪念碑成为压迫者的教训和被压迫者的典范!”当时在法国的富兰克林博士(Dr. Franklin)收到这份告别辞,曾请求韦尔热讷伯爵(Count Vergennes)把它登在《法兰西公报》(French Gazette)上,但始终没有获得同意。实际上,韦尔热讷伯爵在本国是一个专制的贵族老爷,他害怕在法国发生美国式的革命,正像眼下有些人害怕在英国发生法国式的革命一样。伯克先生的恐惧心理(必须从这个角度考虑他的著作)同韦尔热讷伯爵的拒绝如出一辙。现在还是回过头来研究一下他的著作吧。
伯克先生说:“我们看到了法国的叛逆者反对一个温良合法的君主,其残暴和凌辱远远超过人们反对一个最非法的篡夺者或杀人成性的暴君所用的手段。”这不过是其他许多例子中的一个,据此可以看出,伯克先生不了解法国大革命的根源与原则。
这个国家的人民起事并不是反对路易十六,而是反对政府的专制原则。这些原则并非路易十六首创,而是许多世纪前就确立了;它们根深蒂固、难以去除,专制政府的寄生虫和掠夺者像奥吉厄斯国王的牛厩[3]那样肮脏恶臭得难以清洗干净,非得采取彻底而又全面的革命不可。一件事如果非做不可,就应该全心全意去做,否则就不要做。当时危机已经来临,只好以大无畏的气概采取行动,否则就干脆不要行动。当时,国王以体贴人民而著称,这种情形对革命事业是有利的。也许还不曾有过一个人像当时的法国国王那样,在专制君主的模式下长大却一点不想行使那种权力。可是政府的原则未变,君主与君主政体截然不同。起义一开始,整个革命过程反对的是君主政体的专制,而不是反对君主个人及其原则。
伯克先生不理会人与原则之间的区别,因此他不明白起义反对的是君主政体的专制,并非君主个人的专制。路易十六的温和秉性丝毫无助于改变君主政体传统的专制。在传统专制主义下的历代王朝的一切暴政在继承者的手中仍会重演。一个王朝暂停执行专制主义并不会使法国满意,尽管法国当时已十分开明。专制主义的暂时中止并不意味着其原则的中止,前者在于直接拥有这种权力的个人的美德,后者则在于国民的美德和坚韧不拔。
英国人民起事反对查理一世和詹姆士二世,反对的是他们个人的专制;而在法国反对的则是旧政府的传统专制。但是像伯克先生之流,凭一纸发霉的文件就想把子孙后代的权利永远交出,他们是没有资格来评价这场革命的。革命涉及的范围之广,非他们的视野所能及,革命据以进展的理性的力量也非他们的思想所能理解。
在这场革命中,有许多观点是可以探讨的。专制主义在法国这样的一个国家历史悠久,它不单属于国王个人。在表面上和名义上好像是属于国王个人,但实际和事实上却并非如此。专制主义到处都有它的标记。每个机关和部门都有它建立在习俗上的专制主义。每一个地方都有它的“巴士底狱”,每一座“巴士底狱”都有它的暴君。国王本人原有的这种传统专制主义本身已经被复制成无数的模样,直至最后它全部由代理人实行。这就是法国的情况:专制主义通过无穷无尽的迷宫式的机构来进行,其根源难以察觉。这种专制主义无法纠正,它假借履行职责来巩固自身,并以服从为借口来施行暴政。
当一个人从法国政府的特性来考虑它的情况时,他就会了解到引起造反的原因。除了那些同路易十六其人或其秉性直接有关的之外,还有其他很多原因。可以这么说,法国当时有难以计数的专制主义要革除,这些专制主义是在传统的君主专制主义下滋长起来的,并且根深蒂固,以至于在很大程度上独立于君主的专制。在君主政体、议会和教会之间,专制主义相互争斗;封建专制主义在地方上实行,教士专制主义则处处实行。而伯克先生却从国王是起义的唯一可能对象着眼,把法国当作一个村落,认为那里发生的一切事情都必须报告长官,而且没有任何压迫行为是不受他控制的。伯克先生可以在路易十四时代或是路易十六时代的巴士底狱终其一生,但不论路易十四还是路易十六都不会知道有伯克先生这样一个人存在。在这两个王朝,政府的专制原则是一样的,尽管两个君主一个暴虐、一个仁爱。
伯克先生认为法国大革命应受非难之处(即这场革命是在一个比前几代温良的君主的统治下爆发的),事实上正是它的无上光荣之处。在其他欧洲国家发生过的革命都是由私人仇恨所激起的,忿怒是针对个人的,因此这个人就成了牺牲品。可是在法国的事例中,我们却看到了一场起源于对人权的合理考虑的革命,它从一开始就把个人与原则区分开。
但是伯克先生在评论各种政府时,似乎对原则一无所知。他说:“十年前,我还能庆贺法国有一个政府,而无需查问这个政府的性质如何或者它是怎样治理的。”这是一个有道之士说的话吗?这是一个依照本心去关心人类的权利和福祉的人说的话吗?果真如此,伯克先生就应当赞美世界上所有的政府,而把那些在它们的统治下受尽折磨的牺牲者完全置之脑后:这些人或卖身为奴,或受刑致死。伯克先生崇拜的是权力而不是原则,在这种丑恶腐化的感情支持下,他没有资格对权力和原则问题做出判断。对他有关法国大革命的看法就说这些。现在我要谈一些别的问题。
我知道在美洲有一个地方叫做“无角之岬”[4]。当你沿着像伯克先生的语言一样绚丽的海岸前行,它似乎总是往后退,和你保持一段距离。当你走到尽头后,却发现那里根本没有岬角。伯克先生长达三百六十六页的大作也是如此,所以很难对他做出答复。但是,他希望确立的论点也许可以从他的谩骂中推断出来,我们也只能从他那些自相矛盾的议论中寻找他的论据。
至于那些悲惨的画面,它们是为了配合演出而精心设计的。它们为了演出而捏造事实,利用人们的同情心产生催人泪下的效果。伯克先生通过这些画面滥用了自己的想象力,并试图影响读者的想象力,但是伯克先生应当想到他写的是历史而不是“剧本”,他的读者期望的是事情的真相而不是高谈阔论。
当我们看到一个人在一本书中发出戏剧性的哀叹,企图使人相信“骑士的时代一去不复返,欧洲的荣耀已经消亡!白送的生命恩赐(估计没人知道这是什么意思)、草菅人命的国防、大丈夫气概的培育和英雄业绩一去不复返了”!而所有这一切都是因为荒唐的堂吉诃德式的骑士时代已一去不复返了。对他的论断我们能有什么看法,对他陈述的事实又能作何见解呢?在他狂妄的想象中,他发现了无数的风车,而他感到遗憾的是没有堂吉诃德式的人物去击打这些风车。但如果贵族的时代像骑士的时代那样崩溃的话(它们本来就有某种联系),作为等级的鼓吹者,伯克先生完全可以继续他拙劣的仿文,并在结尾惊呼:“奥赛罗[5]的职业完了!”
尽管伯克先生把情况描绘得那么恐怖,但将法国大革命同其他国家的革命相比较,就会惊讶地发现法国大革命的特点是死伤人数极少;而当我们考虑到当时执意要摧毁的是原则而不是人时,这种惊讶之感就会消失。刺激国民采取行动的因素远超个人恩怨,所追求的目标也绝非一个仇敌的垮台。在那少数丧生的人中似乎没有一个是被存心挑出来进行攻击的。他们在当时情况下都是命该如此,并未遭受如“1745年事件”中苏格兰人所遭受的那种长期的残酷报复和迫害。
翻阅伯克先生的书,我注意到他居然不止一次提到巴士底狱,而且还含蓄地表示他对巴士底狱被毁感到遗憾,并希望将它重建。他说:“我们已重建纽盖特监狱(Newgate,位于英国伦敦),并让那里住满了人;我们也有像巴士底狱一样坚固的监狱用于关押那些胆敢诽谤法国王后的人。”[6]至于像乔治·戈登勋爵(Lord George Gordon)这样的疯子说过些什么,还有在他眼里纽盖特不是监狱而是疯人院,这些观点不值得从道理上加以考虑。这是一个疯子在出口伤人,可以理解,也可趁此机会把他禁闭起来,大家也希望这么做。但可以肯定的是,伯克先生并不认为自己是疯子(不论别人如何看待他),却无端地用最卑劣的谩骂来恶意中伤整个法国代议制,然而他自己却位列英国下议院!他的愤怒和悲痛,他对一些事保持沉默而对另一些事大发雷霆,这让人不得不相信伯克先生会对人们推翻专制权力(教皇的权力以及巴士底狱的权力)表示极度的遗憾。
在他的全书中,看不到他对那些在最阴森可怕的监狱里过着最悲惨、最无望的生活的人们寄予一丝怜悯或同情。看着一个人用自己的才能来败坏自己,真是令人痛心。大自然善待伯克先生,伯克先生却亏待大自然。他对那些触动他心灵的不幸的现实无动于衷,却被那些激发他想象力、披着美丽外衣的现实所打动。他怜惜鸟的羽毛,却忘了垂死的鸟。他习惯于亲吻窃走他本性的贵族的手,以至于沦为一件人为的艺术品而失去了纯朴的天性。他书中的男主角或女主角必定是一个在演出中断气的悲剧牺牲者,而不是在死寂的地牢里无人知晓地死去的不幸的囚徒。
伯克先生只字不提巴士底狱的整个事件(他的沉默对他并不利),而是捏造事实,以假乱真来欺骗读者。他既然不说,我就来把巴士底狱事件发生前的情况说一说。这些情况足以表明,考虑到法国大革命的敌人日益加重的奸诈与敌对行为,这一事件带来的危害绝对不会少。
很难在心中描绘出一幅比攻下巴士底狱以及此前和此后两天巴黎城所呈现的情景更为可怕的画面,而且也想不到它会那么快就平息下来。客观地看,这一事件只不过是一次孤立的英雄主义行动,其辉煌的成就掩盖了它与革命的密切政治联系。但是我们得承认它体现了党派的力量,它们让人与人联合起来,为胜利而斗争。巴士底狱对攻打者来说,要么是胜利的果实,要么是牢狱之灾。它的崩溃意味着专制主义的崩溃,而这一混合形象就像班扬(Bunyan)的“怀疑城堡”和“大绝望”[7]一样象征性地联结在一起。
在攻下巴士底狱之前,国民议会一直在离巴黎十二英里的凡尔赛宫开会。在游击队起义和攻下巴士底狱之前大约一星期,国民议会发觉一个阴谋正在酝酿,牵头的是国王的幼弟达尔图瓦伯爵(Count D'Artois),目的就是要破坏国民议会、逮捕议员,用突然袭击的手段来粉碎组建一个自由政府的一切希望和前景。值得为人性与自由庆幸的是,这个阴谋未能得逞。当一切旧政府成功地镇压了一次它们所谓的“叛乱”之后,采取的报复行为是何等可怕和残忍,这种例子很多。
这个阴谋一定经过相当长时间的筹划,因为要实行这个计划,必须在巴黎周围集结一支庞大的军队,切断巴黎与在凡尔赛的国民议会之间的交通。执行这一任务的军队主要是法国雇佣的外国军队,这些军队正是出于此目的从它们当时所驻扎的边远省份调来的。等到人数集结到二万五千到三万时,他们认为是时候实施计划了。当时在任并对革命持友好态度的内阁立即被解散,由参与这个阴谋的人组成新内阁,其中有布罗伊伯爵(Count de Broglie),由他指挥这些军队。此人的特点,据我收到的一封信(这封信我在伯克先生开始写他的书之前就交给了他,写信人在伯克先生看来是可靠的当局人士),“是个自命不凡的贵族,冷酷无情,什么坏事都干得出”。
当时事态动荡,国民议会的处境十分凶险,议会成员是注定要牺牲的,他们也知道这一点。全国人民都同情他们,站在他们一边,但他们手里没有军权。布罗伊伯爵的卫队包围了议会正在开会的大厅,准备一声令下就把他们抓起来,正如一年前对待巴黎议会那样。当时,如果国民议会擅离职守,或者表现出软弱或惧怕,就会长敌人的威风而灭国民的志气。把他们的处境、他们所干的事业,以及当时一触即发的危机(这个危机将决定他们个人的命运以及他们的国家甚至可能是欧洲的政治命运)归总起来看,除非因偏见而顽固不化或者道德败坏,否则没有人会对他们的成功无动于衷。
当时,维埃纳大主教(Archbishop of Vienne)是国民议会议长,但他年纪太大,难以应付几天或几小时后就可能发生的事件。需要有一个更有活力、更勇敢坚强的人担此重任,于是,国民议会选举拉法耶特侯爵作为副议长(因为当时议长仍由大主教担任)——选举副议长是前所未有的创举。就在暴风雨即将来临的时刻(7月11日),拉法耶特提出了一项《人权宣言》,就是在前面提到的那个宣言。该宣言是草草拟就的,只是后来国民议会批准并通过的内容更为充实的《人权宣言》的一部分。拉法耶特侯爵后来告诉我,当时之所以把它特别提出来,是因为如果国民议会受威胁而垮台,那么国民议会的原则还可能有机会为后世留下一些印迹。
危机日益迫近,当前的问题是要么得自由、要么受奴役。一方是近三万人的军队,另一方是赤手空拳的市民;至于国民议会当时必须依靠的巴黎市民,他们也既没有武装又缺乏训练,正如目前的伦敦市民一样。法国卫队已经作出了忠于国民事业的庄严承诺,但他们人数很少,还不到布罗伊指挥的部队的十分之一,而且他们的军官又站在布罗伊那边。
采取行动的时机已经成熟,新内阁走马上任了。读者要记住巴士底狱是7月14日被攻下的,而我现在提到的日子则是7月12日。内阁改组的消息一传到巴黎,当天下午所有的娱乐场所和商铺全部关门了。内阁改组被认为是采取敌对行为的先兆,这种见解没错。
外国军队开始向巴黎挺进。朗贝斯亲王(Prince de Lambesc)率领一队德国骑兵逼近路易十五广场,这个地区同几条大道相连。在进军中,他侮辱一位老者,并用剑刺了他。法国人是以尊老著称的,这种侮辱行为再加上群众中普遍存在的激昂情绪,就产生出一种强烈的效果。“武装起来!武装起来!”的呼声顷刻响彻全城。
人们没有武器,也很少有人会用武器。但是,当所有的希望即将破灭时,孤注一掷的决心暂时可以弥补武器的不足。就在朗贝斯亲王迫近的地区,堆放着许多筑造新桥用的石块,人们就用这些石块来攻击骑兵。有一支法国卫队听到了开火的消息,就冲出兵营加入人民的队伍。夜幕降临时,骑兵撤退了。
狭窄的巴黎街道对防守有利,多层的高楼可以起到重要的抵御作用,保护他们防止敌人夜袭。人们彻夜制造或寻找各种武器:枪炮、刀剑、铁匠用的榔头、木匠用的斧头、铁锄、矛、戟、草耙、铁叉、木棍,等等。次日早晨,他们收集到的多得令人难以置信的武器,还有他们所表现的那种更加令人难以置信的坚强意志,使敌人手足无措、大惊失色。新内阁完全没有料到民众会这样回应。他们习惯于奴役,想不到“自由”能这样鼓舞人心,想不到一群徒手的公民竟敢直面一支三万人的军队。那一整天,人们利用每一分钟时间收集武器、商讨对策,并保持这样一种自发运动所能维持的最好秩序。布罗伊继续包围这座城市,但当天没有向前进一步,第二天晚上也在这种情况下平静地度过。
可是,市民的目的不仅在于防御。他们的事业处于危险关头,自由还是奴役在此一举。他们时刻等待着进攻,或听到来自国民议会的进攻消息;而在这种情况下,最果断的措施往往是最好的。现成的目标是巴士底狱。在这样一支军队面前攻打这样一座堡垒,这种巨大的胜利必将使新内阁胆战心惊,来不及开会商讨对策。这天早晨,市民从截获的信件中获悉,过去似乎支持他们的巴黎市长德弗勒赛尔侯爵(M. Defflesselles)出卖了他们。据此,毫无疑问,布罗伊次日晚上必向巴士底狱增援。因此,必须在当天进攻巴士底狱,但在进攻之前,首先必须获得比目前手头上更多更好的武器。
在城市附近,有一所残疾军人院,里面藏着大量武器。市民要求其投降。这处机构既无法防守也无意防守,所以很快就投降了。市民获得武器后,马上去攻打巴士底狱。他们都是各种年龄、各个阶层、携带各种武器的普通民众。对这次进军的情景,以及对在几小时或几分钟内可能发生的事件所引起的焦虑,让人无法想象。
当时内阁在搞什么阴谋诡计,市民无从知晓,而市民在做什么内阁也不知晓;布罗伊会采取何种行动来支援这个地方或为其解围,市民同样不知道。一切都是那么神秘且凶险。
人们以一种只有最生气勃勃的对自由的向往才能激发的英雄主义热忱进攻巴士底狱,并且在短短几小时内就大功告成。这次事件全世界都知晓。我不用详细描述进攻的情景,但要让大家知道引起这一事件的反人民的阴谋以及这种阴谋如何同巴士底狱一起消亡。新内阁企图用来囚禁国民议会的监狱,本是专制主义的大祭坛和堡垒,现今成了最先下手的目标。此举使得新内阁垮台,他们从原本为别人准备的废墟上逃走了。布罗伊的军队溃散了,他自己也狼狈地逃走了。
伯克先生大谈阴谋,可是他一次也没有谈到反国民议会和国民自由的阴谋;他可以不谈,但他把当时他了解的所有情况都忽略了。一些亡国之徒逃出了法国,他们之所以脱逃是因为阴谋破产了。伯克先生对这些人的情况十分关心,并且从他们身上吸取了教训。没有人对他们搞阴谋,是他们对别人搞阴谋;那些送命的人受到了他们准备强加给别人的惩罚,是咎由自取。可是伯克先生会不会说如果这个精心策划的阴谋得逞,那么得逞的一方很快就会抑制住他们的怒火?让所有政府的历史来回答这个问题吧。
国民议会把谁送上断头台了呢?一个也没有。他们自己是这个阴谋的预定受害者,可是他们并没有以牙还牙。既然他们没有报复,为什么要指控他们施行了报复呢?在一次规模浩大的全民奋战中,各种阶层、气质和性格的人混杂在一起,以奇迹般的努力把自己从濒临毁灭的境地中解救出来,还能期望不出一点事儿?当人们饱受压迫的痛苦并受到新的压迫的威胁时,能期待什么处之泰然或麻木不仁吗?伯克先生大声疾呼反对暴行,然而,最大的暴行却出自他自己。他的书就是一部暴行录,书中没有为一时冲动犯下的暴行表示歉意,而是在整整十个月内对这些暴行珍爱有加。但伯克先生并未受到挑衅,他的生命和个人利益也没有受到威胁。
在这次斗争中,市民的伤亡比敌人多。有四五个人被群众抓住并立即处死,其中有巴士底狱的狱长和巴黎市长,后者在陷害民众时当场败露。后来还有新内阁成员之一富隆(Foulon)和他的女婿贝尔捷(Berthier),后者接受了巴黎总管的职务。他们的头颅被插在铁杆上示众,伯克先生描绘的悲惨情景大部分以这种处罚方式为蓝本。因此,还是让我们来谈论一下人民是如何想到要采取这种处罚方式的。
他们效法统治他们的政府,以他们司空见惯的刑罚来施行报复。将人头插在铁杆上,在伦敦的圣堂石门(西城门)上经年存留,这种做法和在巴黎发生的铁杆上插人头的恐怖情景并无二致,只不过这是英国政府干的。可以这么说,一个人死后,随便拿他的尸首怎样处理,这对死人都毫无意义,但对于活人意义就重大了。这一做法要么使他们倍感痛苦、要么使他们的意志刚硬,但两者都在教他们得势后如何施行惩罚。
这一问题需要从根本上解决:政府应有人道主义精神,因为政府的这些血腥刑罚让人性堕落了。在英国,在某些情况下使用绞死、挖器官和分尸等刑罚,并把受刑者的心挖出来示众。在法国,在前政府的统治下,刑罚之野蛮也毫不逊色。谁能忘记达米安(Damien)被五马分尸处死的情景?向公众展示这种种残酷的情景,其效果只能是泯灭人心的温柔或激起复仇的意愿;而且,用恐怖而不是用理性来统治民众,这一卑劣且错误的观点让这些情景成了先例。政府企图用恐怖的手段来对付最底层的人,从而在他们身上产生了最恶劣的影响。这些最底层的人清楚地感到自己是惩罚的目标,因而他们会以眼还眼地施行恐怖的惩罚。
在所有的欧洲国家中都有一大批这样的人,在英国他们被称为“暴徒”。1780年在伦敦放火抢劫的是这帮人,在巴黎把人头插在铁杆上的也是这帮人。富隆和贝尔捷是在乡间被抓的,然后被送往巴黎市政府受审。国民议会在新内阁就职后立即通过了一条法令,呈交国王和内阁,声称新内阁(富隆是其中的一员)应对其提出并推行的各项措施负责。可是一帮暴徒被富隆和贝尔捷的出现激怒,在他们被押送市政府的途中把他们从押解者手中抢了过来并就地处决了。那么,伯克先生为什么要用这种暴行来指控全体人民呢?如此说来,他也可以用1780年的骚乱和暴行来指控全体伦敦市民或者用爱尔兰的骚乱和暴行来指控其全体同胞。
我们听到或看到令人不快或有损人类道德的一切事情时,应当加以思考而不是一味斥责。即使是那些犯了这些案情的人也值得我们思考。那些被冠以“粗野无知的暴徒”的人,在所有古老的国家中为数这样多,这究竟是什么原因造成的?我们扪心自问这个问题,只要反思一下,答案就出来了。暴徒的出现是不可避免的,这是包括英国在内的欧洲所有旧政府结构不良所造成的恶果。把一些人吹捧上天,而把另一些人打入地狱,以致一切都颠倒过来了。广大人民被降格成为人类画幅的背景,让国家和贵族扮演的木偶戏更加抢眼。在一场革命开始之际,这些人只是追随某一阵营而并非追随自由的旗帜,他们还不知道如何尊重自由。
我指出伯克先生戏剧性地夸大事实,我要问他这些事实是否证明我所言不虚?要是承认这些事实确切无误,它们就表明了法国大革命的必要性,如同他所断言的其他事情一样。这些暴行并非革命的原则所致,而是早在革命发生前就存在的坏思想,这种思想正是革命要加以改造的。还是回溯这些暴行的本源,把斥责的话留着自用吧。
这是国民议会与巴黎市的荣耀:在这样一个非任何当局所能控制的武装混乱的可怕场面中,它们居然能够用示范和规劝有效地控制了局势。从未有过一场革命像法国大革命那样煞费苦心地去教育和开导人们,让他们明白他们的利益在于德行而不是报复。现在我要就伯克先生关于10月5日和6日出征凡尔赛的记述发表一下评论。
我只能从戏剧表演的角度来看待伯克先生的著作。我认为他本人也是这样来看的。他以诗人的自由略去了一些事实,扭曲了另一些事实,让整个记述产生一种舞台效果。他对出征凡尔赛的记述就是如此。他在记述的开头就略去了那些作为起因而被证实的事实,其他的一切即使在巴黎也都是臆测;接着他就凭空捏造出一个符合他自己的感情和偏见的故事。
综观伯克先生的全书,可以看到他从未提到那些反对革命的阴谋,而一切的灾难正是由这些阴谋而起。只披露结果而不提原因,这正符合他的本意,这也是演戏的一种技巧。如果把人们所犯的罪行连同他们所受的痛苦一起表现出来,往往会削弱舞台效果,而有些地方本来是要博得观众同情的,却更容易博得他们的赞许。
尽管对出征凡尔赛这一错综复杂的事件进行了全面调查,情况依然扑朔迷离。凡是由各种同时发生的尴尬局面而不是由原定计划引发的事件,都有这种特点。人们在性格形成时期——在革命中情况总是如此——总会相互猜疑,容易误解对方,甚至原则截然相反的政党也有时会齐心协力推进同一运动。这些政党的观点迥异,当然希望运动产生的结果也大不相同。从这一尴尬事件中可发现很多这类情形,但无人知晓整个争端。
当时唯一确定的就是,由于国王迟迟不批准和转发国民议会的几项法令,特别是包含宪法将据以建立的根本原则的《人权宣言》和“8月4日法令”,整个巴黎产生了很大的不安情绪。对于这件事,最具善意且最合乎情理的推测也许是,有几个大臣想在法令最终批准和发往各省之前对其中某些部分提出意见。但是,即使情形如此,革命的敌人还是从拖延中感到希望,而革命的朋友则感到不安。
跟其他类似的部队一样,卫队通常是由那些与宫廷关系密切的人组成的。在这种悬而未决的情况下,卫队在凡尔赛宫(10月1日)举行宴会,款待一些刚到的外国军队。当宴会气氛渐浓,卫队得到信号,就把三色帽徽扯下来踩在脚下,并换上另一个特意预备好的帽徽。这种侮辱行为无异于公然挑衅。一旦有人宣战,就必须承担后果。可是,伯克先生对这一切讳莫如深。他是这样开始叙述的:“历史将记下,1789年10月6日早晨,法国国王和王后在经过了一天的混乱、惊恐不安和屠杀之后,在公众效忠和保证安全的情况下,躺下来享受几小时忧虑不宁的休憩。”这不是记载历史的严肃态度,也不符合记载历史的意图。这会使人对一切产生猜疑和误解。人们至少会想到当时发生过一场战斗——事实上,若不是由于伯克先生所指责的那些人的克制,倒很可能会发生一场战斗。伯克先生把卫队撇开不谈,只是戏剧性地自作主张用国王和王后来代替卫队,好像这次出征的目标就是反对国王和王后似的。还是言归正传吧。
不难预料,卫队的这一行为惊动并激怒了巴黎人民。这次事件中的三色帽徽与事件本身那么紧密地结合在一起,他们绝不可能对侮辱帽徽的行为有误解,于是巴黎人决定责问卫队。他们在白天向一支存心挑衅的武装部队要求满意的答复,可以这么说,这一行动肯定是没有什么懦夫式的暗杀。但尴尬的是:革命的敌人似乎和革命的朋友一样赞成此举。一方想及时防止一场内战,另一方则想挑起内战。那些反对革命的人希望把国王拉到他们一边,把他从凡尔赛带到梅斯,企图在那里集结一支兵力另立门户。因此,这里同时存在着两种不同的目的,而且使用同样的手段来达到:一种是巴黎人的目的,他们要惩戒卫队;而另一种则要利用这个局势劝诱国王动身去梅斯。
10月5日,为数众多的妇女和乔装成妇女的男人聚集在巴黎市政府四周,并向凡尔赛进发。他们公开的目标是卫队。但是审慎的人都明白,坏事开始容易结束却难。由于前面提到的猜疑心理,又加上这样一支乱七八糟的队伍,这一点就更加突出了。因此,等到集合了一支可观的兵力,拉法耶特侯爵就受巴黎民政当局之命,率领两万巴黎民兵尾随队伍出发。革命不能从混乱中受益,而反革命却可能趁机浑水摸鱼。在此之前,拉法耶特侯爵曾用亲切生动的言语多次把骚乱平息下来,这方面他是特别成功的。因此,为了挫败那些一心想把事态扩大、使国王不得不从凡尔赛撤往梅斯的人的希望,同时阻止卫队与男男女女组成的队伍发生冲突,他火速报告国王:他受巴黎市政当局之命正向凡尔赛进发,以维护和平与安全,同时表示有必要制止卫队向人民开枪。[8]
他于晚上十点至十一点之间到达凡尔赛。当时卫队已经集合,人民队伍也在早些时候到达,双方相持不下。现在只有靠机智与谋略来转危为安。拉法耶特侯爵于是成为愤怒的双方之间的调解人。国王为了消除因迟迟不批准法令所引起的不安和骚动,召来国民议会议长,并签署了《人权宣言》以及已拟就的宪法的其他部分。
当时大约是凌晨一点钟,一切都好像已安定下来,大家纷纷祝贺。在击鼓声中,公布了公告:凡尔赛市民将腾出住屋来招待巴黎同胞。屋内安置不下的人就留在街上或在教堂里。国王和王后于二点钟就寝。
这种情况一直维持到天明。然后,由于双方中某些人的行为,新的冲突发生了——在任何类似的场合下难免会有这种人。卫队中有一士兵偶然出现在王宫的一个窗口,街上过夜的市民看见后开始辱骂他。那名士兵本应知趣回避,可是他却开枪打死了一个巴黎民兵。于是,和平被打破了,人们冲进王官去找肇事的士兵。他们攻击卫队在宫中的营房,并逼近至国王的寝宫。在骚乱中,并非伯克先生所述只有王后一人,而是宫中所有的人都被惊醒了。拉法耶特侯爵再次在双方之间进行调解,结果卫队重新戴上三色帽徽。损失了两三条生命之后,事情就算结束了。
这场混乱发生的后半段时间,国王和王后在阳台上同群众见面,他们并没有像伯克先生所暗示的那样为了自身的安全而躲藏起来。事情就这样平息下来,恢复了安宁,群众齐声高呼:“国王回巴黎!国王回巴黎!”这是和平的呼声,立即被国王接受。一切想要把国王诱往梅斯并高举反宪法旗帜的阴谋都被挡回去了,双方的猜疑也消失了。国王和他的家属于当晚抵达巴黎,巴黎市长巴伊(M. Bailly)代表巴黎市民为他们的到达表示庆贺。伯克先生在书中把各种事情、人物和原则都混淆起来,在评论巴伊的讲话时把时间也混淆了。他责怪巴伊先生把那天叫做“一个好日子”。其实,伯克先生应该知道,这种情势历经两天:一天是以危机四伏开始,另一天是以免遭恶意威胁结束。巴伊提到的正是这一和平的结局以及国王抵达巴黎。从凡尔赛到巴黎途中,至少有三十万市民列队迎送,沿途并未发生任何骚乱。
国民议会的一名“逃兵”拉利·托朗达先生(M. Lally Tollendal)授意伯克先生说,当进入巴黎时,市民高呼:“把所有的主教吊死在街灯上。”奇怪的是,听见这种呼声的只有拉利·托朗达一人,相信这种说法的也只有伯克先生一人。它同事件的经过没有一点关系,同任何情形都毫不相干。这些主教从未在伯克先生的剧本中出现过,现在为什么一下子全都出场了呢?伯克先生把他的主教们和皮影木偶带入一盏魔法灯笼,通过对比而不是连接来拉开剧幕。但这只能表明他的著作其余部分也少有可信之处。为了达到诽谤的目的,他甚至对大概率的事情也加以否认。不同于伯克先生那种赞美骑士制度的独白,我对出征凡尔赛事件的看法就是这样,并就此结束关于出征凡尔赛的叙述。[9]
现在我得谈谈伯克先生那一番漫无边际的胡言乱语和超越政府的论述。论述中他信口开河,既不提供证据,也不说明理由,自以为读者会深信不疑。
在任何事情能够通过思考得出结论之前,必须先确切地肯定或否定据以思考的事实、原则或资料。伯克先生以其一贯的暴怒来诋毁《人权宣言》,因为法国国民议会将其作为法国宪法赖以建立的基础并公布于众。他称这份《宣言》为“一份既无价值又含糊其词的人权文件”。难道伯克先生意在否认人类拥有任何权利么?如果是这样,他想必认为任何地方都不存在像权利这样的东西,而且他自己也没有,因为世界上除了人还有什么呢?如果伯克先生承认人是有权利的,那么,这些权利是什么?人最初是怎样获得这些权利的呢?
关于人的权利,有些人从古代的先例来推演,其错误在于他们对古代的探究还不够。他们没有追溯到底。他们停留在过去一百年或一千年的中间阶段,把当时的做法当作现代的准则。这根本没有什么权威性。如果我们再进一步深入研究,就会发现当时还有某种截然相反的见解和做法。如果古老就是权威,那就可以找出无数这样的权威,它们彼此矛盾;如果再深入一步,我们最后会找到正确的方向,我们将回到人从造物主手中诞生的时刻。人当时是什么?是人。人是最高的和唯一的称号,没有再高的称号了。关于人的称号的问题,我后面再谈。
我们已经追溯了人类的起源及其权利的起源。至于世界从古到今的统治方式,除了适当利用历史所提供的错误或进步经验之外,就都与我们无关了。生活在千百年前的人,就是当时的现代人,正如我们是今天的现代人一样。他们有他们的古人,古人以前还有古人,而且将来我们也要成为古人。如果仅仅以上代的名义来支配今天的生活,那么,千百年后的人也会把我们作为先例,正如我们把千百年前的人作为先例一样。事实上,古人的先例证明了一切,却一无建树。从来就是权威相争,直至我们追溯到创世时代人权的神圣起源。这里,我们的探索才有了着落,理性也找到了归宿。如果创世后一百年就发生人权之争,那当时人们指的先例必定是创世这个权威的根源,我们现在谈的也必须是同一个权威的根源。
虽然我这里无意涉及宗教的任何宗派原则,但是也许值得指出,耶稣基督的谱系可以追溯到亚当。既是如此,为什么不能把人权追溯到上帝造人的时代呢?我来回答这个问题。因为过去有许多突然冒出来的政府,它们硬闯进来,自以为是地让人失去本性。
如果有哪一代人有权决定那种用以永远统治世界的方式,那就只能是第一代人;如果第一代人没有这样做,以后的任何一代人都不能证明有这样做的权利或者树立任何这样的权利。人权平等的光辉神圣原则(因为它是从造物主那里得来的)不但同活着的人有关,而且同世代相承的人有关。根据每个人生下来就和他的同代人在权利方面平等的原则,每一代人同它前代的人在权利上都是平等的。
任何一部《创世记》,任何一种传统的记述,无论来自有文字记载的世界或者无文字记载的世界,不管它们对于某些特定事物的见解或信仰如何不同,但在确认人类的一致性这一点上是相同的。我的意思是说,所有的人都处于同一地位,因此,所有人生来就是平等的,并且拥有平等的天赋权利,就像后代始终是造物主创造出来而不是生殖出来的,虽然生殖是人类代代相传的唯一方式。每个孩子的出生,都必须被认为是从上帝那里获得生命。世界对他就像对第一个人一样新奇,他在这个世界上的天赋权利也完全一样。
不论把摩西的创世说当作神圣的权威抑或当作历史的权威,都充分说明了这一点:人的一致性或平等。这种说法无可争辩。“上帝说,让我们按照我们的形象造人,上帝就按照自己的形象造了人;按照自己的形象造了男人和女人。”性的差别被指出了,其他差别却只字未提。如果说这不是神圣的权威,至少也是历史的权威,它表明了人人平等这一说法(这一说法绝不是现代的学说)在历史的记载中是最古老的。
还必须看到,世界上所有的宗教就其同人类的关系而言,都是建立在人类的一致性之上的,即所有人的地位相同。无论在天堂或地狱,或者人死后所处的任何状态下,善与恶是唯一的差别。甚至政府的法律也不得不沿用这个原则——罪行的轻重判定只对罪、不对人。
这是一切真理中最伟大的,而发扬这个真理益处最多。从这个角度来看待人,并从这个角度来教育人,就可以让他同他的一切义务紧紧联系起来,无论是对造物主的义务,还是对造物主所造的万物(他也是其中的一部分)的义务。只有当他忘记了自己的来历,或者用一句更时髦的话来说,忘记了他的出身和门第,他才会变得道德沦丧。在欧洲现有的各国政府的恶行中,有一种恶行不容小觑,那就是人作为人已被远远地同他的造物主隔开,人和造物主之间的裂口用一连串的壁垒和收税关卡填满了,而人不得不穿过这些壁垒和关卡。我来引用一下伯克先生在人与造物主之间所建立的种种壁垒。他把自己装扮成一位先驱,说:“我们畏惧上帝,同时也敬畏国王、爱护议会、顺服长官、虔敬教士、尊敬贵族。”伯克先生忘了把“骑士精神”写进去,也忘了把彼得[10]写进去。
人类的义务并不是必须凭票通过的无数的收税关卡。人的义务简单明了,只包括两点:他对上帝的义务,这是每个人都应感受到的;对邻居彼此以礼相待、礼尚往来。如果那些被授权的人做得到,他们就会受到尊重,否则就将遭到轻视;但对那些未经授权而窃取权力的人来说,理性的世界不会承认他们。
以上我们只谈到人的天赋权利,而且只谈到一部分。现在,我们应当谈谈人的公民权利,并说明一种权利如何从另一种权利中产生。人进入社会并不是要使自己变得比以前更糟,也不是要使自己拥有的权利比以前更少,而是要让那些权利得到更好的保障。他的天赋权利是他一切公民权利的基础。为了更精确地加以区别,有必要关注一下天赋权利与公民权利的不同性质。
这只要几句话就可以说清楚。天赋权利就是人在生存方面所具有的权利,其中包括所有才智上或是思想上的权利,还包括所有那些不妨害别人的天赋权利而为自己谋求舒适和幸福的权利。公民权利就是人作为社会一分子所具有的权利。每一种公民权利都以个人固有的天赋权利为基础,但要享受这种权利光靠个人的能力无论如何都办不到。所有这一类的权利都是与安全保护有关的权利。
从这短短几句话中就可以很容易地分辨,进入社会后人还保留的那些天赋权利和人作为社会的一分子而投入公共领域的那些天赋权利之间的差别。
人所保留的天赋权利,就是个人既充分拥有这种权利,又有充分行使这种权利的能力。如上所述,这类权利包括一切才智上或者思想上的权利,信仰的权利也是其中之一。人不能保留的天赋权利,就是尽管个人充分拥有这种权利,但缺乏行使这些权利的能力。这些权利不能满足他的要求。借助于天赋权利,一个人就有权在自己的思想中作出判断;就思想上而言,他绝不会放弃这一权利。但是若他不具备矫正的能力,那么仅仅在自己的思想中判断又有什么用呢?所以他把这种权利存入社会的公共领域中,并且作为社会的一分子,和社会携手合作,将社会的权利列在优先地位,凌驾于他自己的权利之上。社会并没有给他什么。事实上每个人都是社会的一个“股东”,有权支取“股本”。
从这些前提出发,可以得出以下三点结论:
第一,每种公民权利都来自一种天赋权利,换句话说,是由一种天赋权利换取的。
第二,所谓的公民权力是由人的各种天赋权利集合而成的。这种天赋权利就能力而言,在个人身上是有缺陷的,满足不了他的目的,但若汇集到一起,就可以满足所有人的目的。
第三,由种种天赋权利汇集而成的权力(从个人的权力来说是不完全的)不能用以侵犯由个人保留的那些天赋权利,个人既充分拥有这些天赋权利,又有充分行使这种权利的能力。
我们用短短的几句话回溯了人从自然的个人到社会成员的历程,并且表明或者力求表明,人所保留的天赋权利的性质以及那些用以换取公民权利的天赋权利的性质。现在,就让我们把这些原则运用于各种政府制度。
放眼世界,可以轻易地把那些由社会或由社会契约产生的政府和那些不是由此产生的政府区别开来。为了更清楚地了解这一点,可以把各种政府产生并发展的几种根源审查一下。这些根源可以归结为三大类:第一,迷信;第二,权力;第三,社会的共同利益和人的共同权利。
第一种是僧侣掌权的政府;第二种是征服者掌权的政府;第三种是理性掌权的政府。
一伙狡猾的人借助神谕装作同神交往,稔熟得就像他们现在走在欧洲宫廷的后楼梯一样,这时世界就完全处于迷信的统治之下。他们诉诸神谕,把需要通过神谕说出的那一套变为法律。这种迷信存在多久,这种政府就能存在多久。
后来有一批征服者出现,这些人的政府同征服者威廉的政府一样,建立在暴力之上,用利剑代替法杖。这样建立起来的政府,支持它们的力量存在多久,它们也就能存在多久。但为了利用每一种有利于自己的手段,它们把欺骗和暴力相结合,建立了一个它们称之为“神权”的偶像。后来又模仿某些假装精神和世俗兼而有之的教皇,和基督教的创立者背道而驰,成了另一种偶像,名曰“教会”与“国家”。圣彼得的钥匙和国库的钥匙相混在一起,而疑惑的受骗民众却对这种发明顶礼膜拜。
当我想到人的天赋尊严,感到(由于造化对我不够仁慈,没有使我的感觉迟钝)其本性的光荣和幸福时,我就对那些用暴力和欺骗来统治人类(把他们都当作坏蛋和蠢货)的企图感到恼怒,而对那些受此种统治的人也难免感到反感。
现在,我们得来审查一下由社会产生的政府同那些由迷信与征服产生的政府有何不同。
有人认为政府是统治者与被统治者之间订立的一种契约,能大大促进自由原则的建立。这种说法不正确,因为这颠倒了因果。人必然先于政府而存在,必然有一段时间并不存在什么政府,也就不存在与之订约的统治者。所以,实际情况是,许多个人以他们自己的自主权利互相订立一种契约以产生政府,这是政府有权利产生的唯一方式,也是政府有权利赖以存在的唯一原则。
我们要对政府是什么或应该是什么有一个清楚的认识,就必须追溯它的起源,这样我们就很容易发现政府凌驾于人民之上。伯克先生对此却不加区别。他没有对政府的起源作任何调查,因而把一切都搞混了。但是他曾表示,将来有机会想把英法两国的宪法作一番比较。既然他把这作为争论的题目提出挑战,我就只好在他的地盘上应战。只有在高度的挑战中才能出现高度的真理,而我之所以很乐意应战,是因为它同时给了我一个机会来探索关于“政府是由社会产生的”这一问题。
可是,首先有必要确定一下宪法的含义。光使用这个名词是不够的,我们还应该为它确定一个标准的含义。
宪法不只是名义上存在,而且是实际上存在。它的存在不是理想的,而是现实的;如果不能以具体的方式产生宪法,就无宪法可言。宪法先于政府而存在,政府只是宪法的产物。一个国家的宪法不是其政府的行为,而是建立政府的人民的行为。这是法规的主要部分,可以参照或逐条引用;它包括政府据以建立的原则和政府组织的方式、政府具有的权力、选举的方式、议会——不论这类机构被称作什么——的任期、政府行政部门所具有的权力。简而言之,凡与公民政府全部组织有关的一切以及据以行使职权和受约束的种种原则都包括在内。因此,宪法之于政府,犹如政府后来所制定的各条法律之于法院。法院并不制定法律,也不能更改法律,它只能按已定的法律办事;政府也以同样方式受宪法的约束。
那么伯克先生能不能拿出英国宪法呢?如果拿不出,我们可以断定说,尽管就宪法谈论了那么多,英国事实上并没有宪法,或从未有过宪法这种东西。因此,人民还需要制定一部宪法。
我相信,伯克先生不会否定我已经阐明的观点,即政府要么出自人民、要么凌驾于人民之上。英国政府是那些由征服而不是由社会产生的政府之一,因而它凌驾于人民之上;虽然从征服者威廉以来,由于时移势迁,它已经实行了很多改革,但这个国家本身从未再造自身,也就没有一部宪法。
不难理解伯克先生为什么不愿把英法两国的宪法作比较,因为当他从事这项工作时,他就会发现他那边并没有宪法这种东西存在。伯克先生习惯长篇累牍,肯定会就这个论题言无不尽,而且这本来也是让大家来判断各自优点的最好方式。那他为什么不愿写这唯一值得写的论题呢?如果对他有利,这就是最坚固的依据了;而他不愿写这个论题,就表明他要么不具有这种坚固的依据,要么不能坚持这种立场。
去年冬天,伯克先生在英国议会的一次演说中称,当国民议会第一次召开三级公民(第一等级为教士,第二等级为贵族,第三等级为市民)会议时,法国已有一部好宪法。这是许多例子中的一个,说明伯克先生不懂得什么是宪法。这些人开会本身并不是宪法,他们开会是为了制定宪法。
严格说来,目前法国的国民议会是个人相互订立的社会契约,它的成员是国民固有的代表。将来的议会将是国民有组织的代表。当前议会的职权与将来议会的职权是不同的。当前议会的职权是制定宪法,而将来议会的职权是依据宪法规定的原则和方式制定法律;如果后世的经验表明需要作出变更、修正或增订,宪法会指出做这些事情的方式,而不是由将来的政府擅自处理。
一个政府如果建立在由社会产生的立宪政府借以建立的那些原则之上,就无权改变自身。如果它有了这种权利,就会独断专行、为所欲为;哪里有这样的权利,哪里就无宪法可言。英国议会通过法案授权自己任期七年,此举表明英国没有宪法。因为议会也可以凭借同样的自我授权,让任期无限期地延长,甚至长达终身。现任的皮特先生(Mr. Pitt)几年前向议会提出改革议会的法案,也是基于同样错误的原则。改革的权利是国民固有的,而合乎宪法的方法应是为此目的选出代表大会。何况,由腐败的机构来进行自我改造,这种想法本身就是一个悖论。
我根据以上的初步推论作些比较。我已谈到《人权宣言》,由于我想尽可能地简明扼要,接下来会谈谈法国宪法的其他部分。
法国宪法规定,凡是每年纳税六十苏(合英币二先令六便士)的人有选举权。伯克先生用什么条文来反对这一条呢?还有什么能比英国选民的资格更受限制并且更变化无端的呢?说它受限制,是因为在英国被准许参加投票的人不到百分之一(我没有夸大其词)。说它变化无端,是因为一个品质极端恶劣而又无可观财产来老老实实过日子的人,在某些地方有选举权;而在另外一些地方,一位缴纳大笔税款而且品德高尚的人和每年付地租达三四百英镑、农庄财产价值比此数还大三四倍的农场主,却没有选举权。正如伯克先生在其他场合所说的,在这种怪异的混乱状态中,一切都失常了,各种蠢事和坏事都混杂在一起。征服者威廉及其后人用这种方式把这个国家的土地分配出去,对一部分地区用他们所谓的特许状进行贿赂,以便使其他地区更好地服从他们的意志。这就是为什么康瓦尔郡有这么多特许状。人民反对威廉征服期间建立的政府,于是,城市被重点防守并予以好处,让它们来奴役农村。所有旧的特许状都是威廉征服的标记,而选举的变化无端正是源于此。
法国宪法规定,各地代表数应与纳税的居民或选民数保持一定的比例。伯克先生用什么条文来反对这一条呢?约克郡有近百万人口,只派两位代表;拉特兰郡的人数不到一万,也是两位代表。塞勒姆古镇不到三户人家,派了两位代表;曼彻斯特镇人口有六万以上,却无权派一位代表。这里面还有什么原则可言呢?从这里能找出什么自由的标志,或发现什么智慧的标记呢?这就难怪伯克先生不愿作比较,而试图用自相矛盾的胡言乱语把读者的注意力从关键问题上引开。
法国宪法规定,国民议会每两年选举一次。伯克先生用什么条文来反对这一条呢?当然,英国国民在这方面根本没有权利,政府完全独断专行,他可以举上届议会的例子作证。
法国宪法规定,废除狩猎法,农民有权获得在他的土地上猎获的野物(因为野物是靠这些土地上出产的东西养活的);禁止任何形式的垄断,买卖一律自由,每一个人都可以在全国任何乡镇或城市自由从事任何职业、过正当的生活。对这一条伯克先生有何话可说?在英国,野物被那些没花一分钱养活它们的人占有;至于垄断,这个国家已经被垄断割据了。每个特许城镇本身就是一种贵族的垄断,选举的资格就出自这些特许的垄断。这是自由吗?这就是伯克先生所说的宪法吗?
在这些特许的垄断下,一个从这个国家其他地区来的人像外来的敌人一样受到驱逐。一个英国人在他自己的国家里是不自由的:各处都为他设立路障,并说他不是自由人,他没有权利。在这些垄断中还有其他的垄断。例如像大约有二万到三万居民的巴斯这样一座城市,选举议员的权利却被大约三十一个人垄断,而这些垄断中也还有其他的垄断。即使同一城镇的人,如果他的父母没有条件为他谋一份职业,他就会在众多情况下受到排挤,无论他怎样有天资或勤奋,也往往无权获得一份职业。
难道这些事例可以作为榜样,向一个像法国那样从奴役中重生的国家提出吗?当然不可以。我确信,一旦英国人想到这些,他们会像法国人一样,把那些古老的压迫的标记和那些被征服的国家的痕迹消除干净。如果伯克先生有《国富论》的作者那样的才能,他本应懂得所有那些被写入宪法以及构成宪法的要素。他本应该彻彻底底地理论一番。他之所以不适合他所写的题目,不仅是由于他抱有偏见,还由于他的头脑杂乱无章,思维结构也不合理。但他总得说几句。因此,他就像气球一样悬在空中,吸引地面上群众的目光。
法国宪法有很多地方值得学习。征服和暴政已经被征服者威廉从诺曼底移植到英国,这个国家至今仍然因此而面目全非。但愿全法国的榜样能够帮助英国恢复被法国的一个省所摧毁的自由。
法国宪法规定,为了防止国民代表腐败堕落,国民议会议员不得担任政府官员,不能获赠官禄或领取养老金。伯克先生拿什么来反对这一条呢?我来小声地代他作答:面包和鱼。这个“面包和鱼”的政府的危害比人们想象的还要大得多。国民议会发现了这一点,并向全世界做出了榜样。如果说各国政府故意争执以便征税来压榨人民,它们现在所做的就已是极致了。
在我看来,英国政府所做的一切都同常理相反,而且言行自相矛盾。议会尽管选举的方式不理想、没有准则,但总算是受国民的委托来掌管国库的。可是英国议会组成的方式却好像一个人既是抵押人又是受押人。如果发生滥用职权的情况,那就是犯人开庭审判自己。如果投票赞成发放经费的人就是投票后接受经费的人,又负责向那些投赞成票的人说明经费的用途,这就等于自己对自己负责。如此这般,“错误的喜剧”就以“沉默的哑剧”结束。执政党和反对党都不会提这件事,国库就成为每个人都可以骑的公用出租马。这正如乡下人所说的“骑骑拴拴——你骑一会儿我再来骑。”[11]在法国,这些事情被处理得更好。
法国宪法规定,战争与和平之权属于国民。这种权利不属于那些为此付出代价的人还能属于谁呢?
在英国,据说这种权利被比喻成“伦敦塔的展出”,每看一件物品要付六便士或一先令,狮子也是如此计费。说这种权利寓意于狮子,则是更接近理性一步,因为任何无生命的隐喻和帽子没什么两样。我们大家都知道,膜拜亚伦(《圣经》中的人物)的金牛或尼布甲尼撒(《圣经》中的人物)的金像是多么荒谬。但是人们既然看不起别人做这种荒唐事,自己为什么还要继续这么做呢?
我们有理由说,代表英国国民的这种方式不能表明这种权利是属于王室还是属于议会。在所有国家中,战争是所有参与分配和花费公款的人们的共同收益。这是征服本国的手段,其目的是增加国家的收入。既然不征税增加不了国家收入,就必须为开支找一个借口。只要考查一下英国政府的历史,它的战争与征税,一个不为偏见所蒙蔽、不为私利所歪曲的旁观者就会明白,征税不是为了进行战争,战争的发起却是为了征税。
伯克先生作为下院议员,是英国政府的一个成员。虽然自称是反战者,他却辱骂那个谋求消除战争的法国宪法。他认为英国政府在各方面都堪为法国的模范,但他首先应当了解法国人对英国政府的评价。法国人据理力争,认为用英国所享有的那部分自由来奴役一个国家,这只是勉强好过用专制主义来奴役一个国家。一切专制主义的真正目的在于财政收入,而一个这样组织起来的政府的收益要大过采取赤裸裸的专制主义或充分自由制度的收益。因此,出于利益的考虑,政府既反对专制,也反对充分自由。他们通过评论发动战争的各种动机来说明这些政府为什么总是那么乐于参战。对专制政府来说,战争是不可一世的心理造成的;对那些把战争当作征税手段的政府而言,战争会令税收来得更快。
因此,为了防止这两种弊端,法国的宪法剥夺了国王与大臣们的宣战权,把这种权利赋予那些必须负担战争费用的人。
当战争与和平之权问题在国民议会进行热烈讨论时,英国人民对此显得很感兴趣,并高度赞扬国民议会作出的决议。作为一种原则,这个决议适用于一国,也同样适用于另一国。威廉作为一个征服者,独揽战争与和平的大权,他的后人也效法他,要求把这种大权据为己有。
虽然伯克先生认定革命时期的议会有永久约束和控制国民及子孙后代的权利,但又同时否认议会或国民有任何改变所谓王位继承的权利,除非只是部分地改变或作某种修改。通过上述立场,他把事情上溯到诺曼征服时代,这样他就从征服者威廉开始直至今日划了一条继承线,从而使人们有必要查明征服者威廉是谁及何等样人、在哪儿出生,并深入到所谓特权的起源、历史和性质。凡事必有开端,透过时间和远古的层层迷雾就可以发现它。就让伯克先生讲讲来自诺曼底的威廉,因为他的论证追溯至此。不巧的是,在划这条王位继承线时,另一条与之平行的线浮现了,那就是如果王位继承是顺着征服这条线走的,英国国民则是顺着被征服这条线走的,这样英国国民就应当自行解救,而无需受伯克先生的责难。
也许有人会说,虽然宣战权是从征服者继承下来的,但议会有权停止给养从而牵制宣战权。一件原本错误的事,修修补补并不能使它变得正确,这是必然的。另外,修修补补的坏处和好处一样多,这也是屡见不鲜的,战争就是这样一个例子。因为,如果一方以行使权利为名草率宣战,另一方以行使权利为名断然停止给养,那么,疾病的治疗方法就会变得和疾病一样糟,甚至更糟。一方强制国民打仗,另一方则捆住国民的手脚;更加可能的结局是:争斗以双方相互勾结而告终,并成为双方的掩护。
关于战争问题有三点应予以考虑。第一,宣战的权利;第二,战争的费用;第三,宣战后进行战争的方式。法国宪法把宣战权给予战争费用的担负者,两者只能体现在国民身上。至于宣战后进行战争的方式则委托给行政部门。如果各国都这样做,我们就不会听到什么战争的消息了。
在我进而谈论法国宪法的其他部分之前,为了减轻争论的疲乏,我想讲一件从富兰克林博士那里听来的轶事。
当富兰克林博士在独立战争期间作为美国驻法国公使时,他接到世界各地的投机家向他提出的无数建议,他们希望去美国这个充满“牛奶与蜂蜜”的国家,其中有一个人毛遂自荐要做美国的国王。他写信(此信现在巴黎的博马歇先生[M. Beaumar-Chais]手中)向富兰克林博士提议说:第一,美国人既然已经废除或赶走了他们的国王,[12]他们想必需要另立一个国王;第二,他本人是诺曼人;第三,他的出身门第比诺曼底公爵更久远、更荣耀,他的家族血统一直很纯正;第四,英国有过国王来自诺曼底的先例,根据这些理由,他毛遂自荐做国王,并责成富兰克林博士将此项建议转达美国。但富兰克林博士既没有照办,也没有给他回信。这个投机家就又写了一封信,尽管信中没有威胁说要亲自出马去征服美国,却庄严地提出,如果他的建议不被接受,应当付给他三万英镑左右的谢礼以报答他的宽宏大度。
现在,由于一切有关王位继承的议论必然要联系到它的起源,伯克先生关于这个题目的议论就表明国王并无英国血统,他们都是靠征服起家的诺曼家族的后裔。因此,把这个故事讲出来,对他的理论也许是有益的,同时也可以告诉他:由于任何人都不可避免地自然死亡,人们还可以按照比征服者威廉更低的价钱,从诺曼底再请些国王来。1688年革命时期善良的英国人也许会做得更好,如果当时有如此宽宏大量的诺曼人知道英国人的需求,而英国人也知道此人的需求的话。伯克先生钦佩得五体投地的骑士风范,相比一个难对付的荷兰人来说,是更容易达成的交易。但还是回到宪法上来吧。法国宪法规定:废除一切头衔。这样一来,在一些国家称为“贵族”、在另一些国家称为“望族”的一代人就会消失,贵族也就升格为“人”了。
头衔不过是绰号而已,每个绰号就是一个头衔。这种东西并无害处,但它代表着人性格上的一种浮夸习气,让人降格。它使男人在大事面前变得渺小,使女人在小事面前变得虚伪。它像姑娘一样夸耀美丽的蓝缎带,像小孩一样卖弄新袜带。一位古老的作家说:“我做孩子的时候……心思像孩子……既成了人,就把孩子的事丢弃了。”[13]
废除头衔这个愚昧的做法当然是出自法国人高尚的心灵。法国已长大,不适合穿伯爵和公爵的儿童服装,因而穿上了成人服装。法国并没有被推倒,而是被提升了。它已推开矮子,扶起大人。像公爵、伯爵这类微不足道且毫无意义的字眼已不再讨人喜欢了。即使那些拥有头衔的人也抛弃了这种莫明其妙的称呼,他们既然甩掉了软骨病也就不认可软骨病人的唧唧歪歪。人类的真挚心灵渴望回到他的老家——社会,对那些把他同社会隔离的小玩具嗤之以鼻。头衔像魔术师的魔杖划的圆圈一样,把人的幸福范围缩小了,他被禁锢在由头衔这个词构筑的巴士底狱中,从远处观望值得羡慕的人类生活。
如此说来,法国废除了头衔又何足为怪?别的地方还保留着这些头衔,岂不更令人惊奇?头衔是什么?它们有什么价值?“它们一共值多少?”当我们想到或谈到法官或将军时,我们把它们同职务和品德等概念联系起来,会想到前者庄严、后者骁勇;但如果我们把这个词仅仅作为一个头衔,就没有什么概念可以同它联系了。在亚当的全部词汇中没有“公爵”与“伯爵”这类动物,我们也无法把任何概念同这些词联系起来。不论这些词意味着强大或弱小、聪明或愚笨、孩童或成人、骑士或马匹,全都语焉不详。对这些既不形容什么也不具体说明什么的东西,又何必放在眼里呢?人的想象力曾经赋予半人半马的怪物、半人半羊的森林之神乃至神话故事中的一切角色形象,但是头衔却可以难倒幻想,是一种难以名状的怪物。
但这还不足以说明一切。如果全国人民都蔑视头衔,那它们就一钱不值,谁都不要头衔了。只有舆论能使头衔威风凛凛,或威风扫地,或比威风扫地更糟。没有必要硬把种种头衔去除,因为一旦整个社会都嘲笑它们,头衔就会自动去除。这种假想的东西在欧洲各处都明显地在走下坡路。随着理性不断上升,它们就会迅速消亡。曾经有个时期,人们对所谓贵族中的最低层的想念,要胜过现今对贵族中的最高层的想念;而一个身披铠甲、驰骋于基督教世界四处冒险的人物,要比现代的一名公爵更引人注目。全世界的人已看到那种愚蠢行为失败了,而且是在人们的嘲笑声中失败。头衔这种滑稽剧也会遇到同样的命运。法国的爱国者已经及时发现,社会上的地位和尊严必须采取一种新的立场。旧的立场已经垮了。现在必须采取品格这种具体的立场,而不是像头衔这样空洞无物的立场。他们已经把头衔作为燔祭供在理性的祭坛前。
如果头衔这桩蠢事不曾带来危害,就不用像国民议会那样一本正经下令加以取缔。这里有必要进一步探讨贵族的本性与品格。
有些国家称为“贵族”而另一些国家称为“望族”的阶层,来源于以征服为基础的政府。它本来是一种军人等级,用以支持军人政府(因为所有以征服为基础的政府情况都是如此)。为了世代保持这种等级以达到征服者的目的,那些家庭的所有幼嗣都被剥夺了继承权,长子继承法也就应运而生。
在这条法律中贵族的本性与品格暴露无遗。这条法律不符合其他任何自然法则,大自然本身就要求把它消灭掉。要建立家族的公正无私,贵族制就得垮台。按贵族的长子继承制,一家六个儿女,其中五个要被遗弃。贵族制只容许一个孩子,其余的都要被吞噬。他们被投入食人族部落,自然的父亲准备了一份反自然的食物。
凡是违背人性的东西,多少会影响社会的利益,这件事也是如此。所有被贵族遗弃的子女(长子除外)通常像孤儿那样被交给教区,由公众供养,只不过费用更大。在政府或法院中建立一些不必要的机构和场所,而由公众负担其经费。
父母会用怎样的父母之情来关心他们幼小的子女呢?就天性而言,他们是孩子;就婚姻而言,他们是后嗣;就贵族制而言,他们却是私生子和孤儿。一方面他们是父母的骨肉,另一方面又同父母毫无血统关系。因此,为了把父母还给儿女,把儿女还给父母,恢复人伦关系以及人和社会的关系,必须彻底消灭贵族制这个怪物。法国宪法已经废除了长子继承制。这个怪物现在就躺在这里,如果伯克先生乐意的话,可以为它写个墓志铭。
以上我们主要是从一个观点来思考贵族制,现在应当从另一个观点来考虑它。但无论从前面或后面看、从侧面或其他任何角度看、从家庭立场或公共立场看,贵族制终究是个怪物。
在法国,贵族制的特征比他国的贵族制少了一项。它没有组成一个世袭的立法机构,它不像我听到过的拉法耶特侯爵形容英国贵族议院的那种“贵族公司”。那么,就让我们来考查一下法国宪法决意反对这样一个议院存在的理由吧。
第一,如上所述,贵族衍生于家庭独裁和不公平。
第二,贵族天然不配作为一个国家的立法者。他们关于公平分配的观念从根本上已经败坏了。他们以践踏他们所有的弟妹和各种亲戚开始他们的生活,并被教导这样去行事。一个人独吞同胞弟妹有权继承的遗产或者侮辱性地把少得可怜的一部分财产作为恩赐分给他们,这种人能有什么公正思想或荣誉观念从而进入立法机构呢?
第三,世袭立法者的观念如世袭法官或世袭陪审官一样不合理;也像世袭数学家、世袭哲学家或世袭桂冠诗人一样荒谬可笑。
第四,这帮人自己对任何人都不负责,所以也不应当受到任何人的信任。
第五,贵族制继续推行以征服为基础的政府的野蛮原则,秉承把人当作财产并以个人权利统治他人的卑劣念头。
第六,贵族制有使人种退化的倾向。从自然法则可以得知,而且犹太人的例子也可以证明,如果一小部分人与社会大众隔离而内部经常通婚,人种就会有退化的倾向。贵族制甚至会破坏它自己设立的虚伪目的,因此早晚会反转人的高贵品质。伯克先生谈论贵族,就请他说明贵族究竟是什么?世界上最杰出的人物都是平民出身的。贵族始终赶不上民主的步伐。在大自然的“贵族”面前,人为的“贵族”变得多么渺小;确有那么少数几个贵族(各国都有这样一些人),在他们身上还奇迹般地保留着赤子之心,但那些人都蔑视贵族。现在该谈论新的话题了。
法国宪法改革了教士的待遇,增加低级和中级教士的收入,降低高级教士的收入。现在没有人的收入低于一千二百里弗赫(合五十英镑),也没有任何人的收入高于二千或三千英镑。伯克先生拿什么来反对这一点呢?且听他说些什么吧。
他说:“英国人民能够眼看着一位大主教居于公爵之前而毫无痛苦或怨恨之意;他们可以理解达勒姆郡(Durham)的主教或者温切斯特(Winchester)的主教每年收入一万英镑,而不能理解为什么坏人,即这个伯爵或那个乡绅,可以拥有同等数量的财产。”伯克先生把这一点作为榜样供法国参考。
关于这段话的上半部分,无论是大主教居于公爵之前,或者公爵居于大主教之前,我认为在一般人看来,有点像斯特恩霍尔德(Sternhold)和霍普金斯(Hopkins)这两人你喜欢哪一个就把他放在前面——老实说我不明白其中的益处,所以不想同伯克先生争辩。
但对于这段话的后半部分,我倒有几句话要说。伯克先生并没有正确地把事情讲出来。把主教和伯爵或乡绅相比有点不伦不类,应当把主教和副牧师相比,就像这样:“英国人民能够眼看着达勒姆郡的主教或者温切斯特的主教每年收入一万英镑而副牧师每年收入三十到四十英镑或者更少,也毫无痛苦或怨恨之意。”不,先生,他们当然不会眼看这些事情而毫无痛苦或怨恨之意。这可是一件触及每一个人的正义感的事情,也是迫切需要制定一部宪法的众多原因之一。
在法国,“教会!教会!”的叫唤,就像在伯克先生的书里一样不绝于耳,喧闹声也和英国议会中提出反国教法案时一样响亮,但大多数法国教士却不再受这些叫嚷的欺骗。他们知道无论怎样的花言巧语,只有他们自己才是这个问题的主要目标之一。叫嚷的是受益颇多的教士,目的是不许在那些年入一万英镑的主教和教区牧师之间作任何收入方面的调整。所以,大多数法国教士就把他们的境况同其他被压迫阶级的境况联系起来,并从中得到补偿。
法国宪法废除了什一税,这种税是征税者和教区人民之间永远不和的原因。土地征收什一税是在地产为双方同有的情况下进行的,一方得收入的十分之一,另一方得收入的十分之九。因此,根据公平原则,如果地产经营可以改善,使生产比原来增加一倍或二倍,或任何其他比率,这种改善的费用应由分享收益的双方按同样比例承担才是。但什一税的情况并非如此:农民承担全部费用,收税者除原来的十分之一以外,还要收增产部分的十分之一,这样到手就是十分之二而不是十分之一。这是需要制定宪法的又一条理由。
法国宪法也已经废除或放弃了“信教自由”和“不容异教”,并建立了普遍的良知权利。“信教自由”并不是“不容异教”的对立面而是它的复刻,两者都是专制主义。一种自命有压制“信仰自由”的权利,另一种则授予这个权利;一种是用火与柴束武装起来的教皇,另一种则是教皇出售或授予赦罪。前者事关教会与国家,后者事关教会与买卖。
但是还可以用更严格的眼光来看待“信教自由”。人并不崇拜自己,而是崇拜造物主;他要求信仰自由并非为他自己服务,而是为上帝服务。在这种情况下,一定要把两件事联系起来看:会死的崇拜者和不朽的被崇拜的神。因此,“信教自由”并非把自己置于人与人之间、教会与教会之间、教派与教派之间,而是置于上帝与人之间、被崇拜者与崇拜者之间。它还用假冒的权威来容许人们对上帝顶礼膜拜,并且放肆地容许全能的上帝接受这种顶礼膜拜。
如果向任何议会提出一个法案,叫做“容许或同意全能的上帝接受犹太人或土耳其人顶礼膜拜法案”或者“禁止全能的上帝接受犹太人或土耳其人顶礼膜拜法案”,人人都会吓一跳,骂它大不敬。这将引起一场骚动。这样一来,在宗教问题上容许自由的那副专横跋扈的嘴脸就暴露出来了。但这种专横跋扈并不由于那些法律仅仅针对“人”这个名称而减少丝毫,因为崇拜者和被崇拜者这一对相互关联的概念是不可分割的。你这虚妄的凡人无论被称作什么,叫国王、主教、教会也好,国家、议会或任何别的名称也罢,究竟是什么东西竟敢不自量力地插手人和他的造物主之间的事情呢?管好你自己的事吧!如果他的信仰和你不同,这只是证明你的信仰和他不同,而人世间没有一种力量能够决定你们谁是谁非。
说到宗教的派别,如果让每个人来评价自己的信仰,没有一个宗教是错的;如果让人们去评价彼此的派别,那就没有一个宗教是对的;因此,要么大家都对,要么大家都错。但就宗教本身而论,不管名称如何,作为人类大家庭对神灵的崇拜,这是人献给造物主的心灵的果实,显然这些果实像大地出产的果实那样可以彼此不同,但每个人满怀谢意的贡品都被造物主接受。
达勒姆郡的主教或者温切斯特的主教或居于公爵之首的大主教不会因为什一奉献是一捆麦子而不是一堆干草就拒绝接受,不会因为什一奉献是一堆干草而不是一捆麦子就拒绝接受,也不会因为什一奉献是一头猪而不是一捆干草或一堆麦子就拒绝接受;但正是这些人,以国教的名义不许人们以不同的教派形式向造物主效忠。
伯克先生书中不断出现的论题之一是“教会与国家”,它指的并不是某一特定的教会或某一特定的国家,而是一切教会与国家。他用这个说法作为总公式,提出各国教会应永远与国家相结合这一政治理论,并责怪法国的国民议会没有这样做。让我们对这个问题发表一些看法。
一切宗教在本质上都是仁爱的,并且同道德原则相结合。它们不能一开始就宣扬任何罪恶的、残酷的、害人的或不道德的东西,否则就吸引不到信徒了。像其他一切事物一样,它们都有自己的开端,都是从说服、劝导和示范着手。它们又是如何失去其原有的温和而变得阴郁而褊狭呢?
这种情况是从伯克先生推荐的那种结合开始的。把教会与国家相结合,就会产生一种只能从事破坏、不能繁衍的杂种动物,名字就叫“法定教会”。这个教会甚至从它诞生起对它的亲娘来说就是陌生的,到头来还会把亲娘一脚踢走、消灭掉。
西班牙的宗教裁判所不是从原来宣称的宗教而是从教会与国家所产生的这个杂种动物开始的;伦敦史密斯菲尔德市场上的烈火也是从同一个混杂的怪物开始的。正是这种怪物后来在英国重生,使人民心中的怨恨和反宗教的情绪重新迸发出来,并且把贵格会教徒和非国教徒驱逐到美国去。迫害并不是任何宗教的原有特征,却向来是一切“法定宗教”或依法建立的宗教的显著特征。去掉“依法建立”,所有宗教都会恢复它原本的宽厚。在美国,一个天主教神父是个好公民、好人,也是个好邻居;圣公会的牧师也是如此。这并不是因为这些人本身的表现,而是因为在美国没有法定的教会。
如果我们以世俗的眼光来看待这件事,就会看到它对国家的繁荣所产生的不良后果。教会与国家的结合使西班牙陷于贫困。《南特敕令》的撤销曾把丝织业从法国赶到了英国;教会与国家如今又把棉纺织业从英国赶到法国和美国。还是让伯克先生继续宣讲他那套教会与国家的反政治理论吧。这也有好处:国民议会不会听他的,却会从他愚蠢的行为中获益。正是英国的这些不良后果让美国对伯克的理论提高了警惕;国民议会正是因为法国经历了这些恶果才废除了它,并且像美国一样,建立了“普遍的良知权利和普遍的公民权利”[14]。
我对法国的宪法原则所作的比较到此为止,下面再就法国和英国的政府组织形式作一些评论,并结束这部分的讨论。
两个国家的行政权都掌握在一个叫做“国王”的人手中,但法国宪法把国王和主权区分开来。它把国王的职位看作官方的,把主权却交给了国民。
国民议会由国民代表组成,国民代表拥有立法权,由人民选举产生,而选举则为人民的固有权利。英国则不然,这种权利来源于最开始的君主制。由于征服的缘故,人民或国家的一切权利都集中在征服者手中,征服者把国王这个称号加在自己头上。那些目前在法国作为权利掌握在人民或国家手中的事宜,在英国却被认为是出于国王的授权。英国议会及其两院是征服者后代特许建立的。下院的产生并非由于人民有委派代表或选举的权利,而是出于一种授权或恩典。
法国宪法总是把国民置于国王之前。《人权宣言》第三条说:“国民是一切主权之源。”伯克先生却辩称,在英国,国王才是一切荣誉的源泉。这种观念显然是从征服传下来的,我就不多加评论了。我只想说,征服的特性就是让一切事情都变得上下颠倒。因为还有让伯克先生第二次说话的权利,并且因为这个比喻只有两部分,即喷泉和喷嘴,第二次他就不会搞错了。
法国宪法将立法置于行政之前,将法律置于国王之前,即“法律在先,国王在后”。这也是事情的自然顺序,因为必须先有法律,然后才能执行法律。
法国国王向国民议会演讲时,不像英国国王那样说“我的国会”、“我的议会”,他这样做不仅与宪法不符,也不允许这样做。在英国这样做也许是合宜的,因为如上所述,英国议会两院都出自国王的特许或恩赐,而不是出自人民的固有权利。法国的国民议会则出自人民的固有权利,它的名称就表明了它的源头。
国民议会议长并不像英国下院那样请求国王赐予言论自由。国民议会的宪法尊严不能让它贬低自己。言论首先是人们永久拥有的天赋权利之一;就国民议会而言,运用这种权利乃是他们的义务,而国民则是他们的权威。他们是由最大多数人运用欧洲人前所未闻的选举权选出来的。他们不是从腐败的享有选举特权的城市中产生的,也不是依附贵族的代理人。他们感受到自己秉性的尊严,力求保持这种本色。不论是赞成还是反对某个问题,他们在议会上的讲话都是自由、大胆和有大丈夫气概的,他们敢于涉及问题的各个方面和各种情况。如果事情或论题关系到行政部门或主持者(国王),他们照样用大丈夫气概和绅士的语言辩论下去;他们的答复或演说也得到同样的回应。他们不以粗俗无知的空虚表情来置身事外,也不以溜须拍马的态度去卑躬屈膝。真理的庄重自豪感没有止境,并且在生活的方方面面保持着人类的正直品质。
让我们再看看问题的另一面吧。在英国议会对国王的致辞中,既没有像法国旧国会的那种无畏精神,也没有法国新国民议会的那种安详沉着,更没有丝毫几近粗鲁的英国风度。它们既不是外来品,也不是天然的英国产品,它们来源于别处,那就是诺曼征服。它们显然是一种臣服的态度,并且有力地表明了一种仅仅存在于征服者与被征服者之间的匍匐在地的距离。这种臣属观念和发言方式甚至在1688年革命时也未去掉,这可以从议会致威廉与玛丽的宣言中明显看出来:“我们最谦恭和最忠诚地表达我们自己和我们子孙后代的永远顺从之意。”“顺从”完全是臣属的措辞,同自由的尊严格格不入,这是征服时期所用语言的复刻。
判断任何事物都要通过比较。尽管在当时的情况下对1688年的革命可以进行高于它本身价值的赞扬,但还是应该对它作出适当的评价。它已经衰落下去,日益扩大的理性范围以及美法两国的光辉革命已使它黯然失色。要不了一个世纪,它将和伯克先生的著作一起,“被扔进储藏杂物的家庭地窖”。到时人们将很难相信,一个自称自由的国家竟然会到荷兰去请一个人来,给他权力,自发地惧怕他,每年还给他近百万英镑的薪俸,并且让自己和自己的子孙后代像奴仆般永远顺从他。
但是有一个真相应该让人们知道:我曾有机会看到这一点,即不论表面现象如何,其实宫廷大臣最为轻视君主。但他们深知,如果让别人看出破绽,就像他们所看到的那样,戏法就玩不下去了。他们的处境就像靠变戏法为生的人,他们对戏法的愚蠢是那么熟悉,自己也觉得好笑;但如果观众在这方面也变得像他们一样聪明,那戏法就拆穿了,也没法赚钱了。就君主政体来说,一个共和主义者同一个宫廷大臣之间的差别在于,共和主义者反对君主政体,但至少觉得它还有点价值;而宫廷大臣则嘲笑君主体制,而且知道它什么价值都没有。
由于过去经常同伯克先生通信,当时相信他的为人比他的著作表现得更有原则,所以去年冬天我特意从巴黎写信给他,告诉他那里的事情进展得有多么顺利。除别的事情外,我在信中还提到国民议会的可喜处境,提到他们已经坚定了立场,决定把道德义务与政治利益相结合。他们无需拿自己也不相信的话来骗别人。他们的地位无需用手段来支撑,而只能由开明的人士来维持。他们的目的不是要助长愚昧,而是要铲除愚昧。他们不像英国内阁大臣或反对党那样表面上明显地互相反对,私下却还是联合起来保守共同的秘密。国民议会必须敞开光明之门,必须向人们显示人应有的品格:越让人接近这个标准,国民议会的地位就越稳固。
在研究法国宪法时,我们看到一切事情都井然有序。原则与形式相协调,两者又和它们的起源相协调。也许有人会替坏的形式辩护,说它们不过是形式而已。但这是错误的。形式来自原则,并在实际运用中继续发展原则。坏的形式只可能是根据坏的原则在推行;坏的形式也不可能嫁接在好的原则之上。任何一个政府,如果它的形式是坏的,它的原则也肯定是坏的。
这里,我要结束这个论题。我开始时曾说过伯克先生已主动放弃把英法两国的宪法进行比较。他对没有这样做表示歉意,理由是没有时间。伯克先生的书写了八个多月,长达三百六十六页。他对这个问题避而不谈有损于他的事业,他的道歉使情况更糟。海峡这边的英国人会开始想,在所谓的英国宪法中到底是不是有一些根本的缺陷,以至于伯克先生只好不进行比较,免得暴露了缺陷。
伯克先生既然没有谈到宪法,也就没有谈法国大革命。他没有叙述革命的开始或其进程。他只是表示惊讶。他说:“在我看来,我好像处在一个极大的危机之中。这不仅是法国一国的事,而是全欧洲,也许超越全欧洲的事。从一切情况来衡量,法国大革命是迄今为止世界上发生过的最令人吃惊的革命。”
聪明人对蠢事吃惊,蠢人对聪明事吃惊。我不知道伯克先生为何吃惊,但有一点可以肯定,他根本不了解法国大革命。法国大革命好像是从混乱中产生的新事物,但其实只是法国早已存在的思想革命的结果。国民的心理早已发生变化,事物的新秩序随着思想的新秩序应运而生。在这里,我将尽可能扼要地追溯一下法国大革命的发展过程,并指出促成这一革命的种种条件。
路易十四的暴政,再加上他的宫廷生活荒淫无度以及他秉性的浮夸不实,大大压制且蛊惑了法国人民的心理,以致他们好像失去了一切尊严,只会想到他们的大皇帝的尊严;而路易十五在位期间又以软弱无能和优柔寡断著称,只会让国民更进一步陷于麻木不仁的境地而不能自拔。
在此期间,显示自由精神的唯一标志只能从法国哲学家的著作中找到。波尔多议会议长孟德斯鸠(Montesquieu)做了专制政府统治下的作家所能做到的一切。由于他必须既讲原则又小心谨慎,他的思想往往流于隐晦,因此我们应当相信他还有很多想法没有表达出来。
伏尔泰(Voltaire)既是专制政治的颂扬者又是讽刺者,他的做法有所不同。他的长处在于暴露与嘲笑教士权术和政治权术相结合而赋予政府的种种迷信。他进行这些抨击不是由于只注重原则或热爱人类(因为讽刺与博爱本就不协调),而是因为他看穿丑事真相的卓越能力以及揭露丑事的不可抑制的倾向。可是,这些抨击虽然令人生畏,但似乎他的动机纯良。他值得人的感谢而非尊崇。
相反,我们在卢梭(Rousseau)与雷纳尔神父(Abbe Raynal)的著作中发现了热爱自由的思想感情。它令人尊敬并提升了人的能力,但是在激发了这种蓬勃向上的生气之后,却没有指导其去发挥作用,只是听任人们爱上一样东西,却没有讲明如何拥有这样东西。
魁奈(Quesnay)和杜尔哥(Turgot)以及这些作家的朋友们的著作都是属于严肃型的,但是他们与孟德斯鸠一样处境不利。他们的著作中充满了有关政府的道德箴言,但只涉及精简和改革政府的行政管理,并未涉及政府本身。
然而,所有这些著作和其他许多著作都是有分量的,它们以不同方式讨论政府问题:孟德斯鸠用他对法律的见解和知识、伏尔泰用他的机智、卢梭和雷纳尔用他们的生动活泼、魁奈和杜尔哥用他们的道德箴言和经济体系使不同的读者都获得了适合他们各自品位的精神养分。当英国和它在美洲的殖民地发生争执时,一种政治上刨根问底的气氛就开始在法国全境传播开了。
法国后来也参与了美国的独立战争。值得说明的是,相比法国政府,法国国民似乎更先知先觉。他们每个人都有自己的观点,不同的观点导向不同的目标,有些人寻求自由,另一些人想要报复英国。后来去了美国的那些法国军官和士兵最终被安顿在自由的学堂里,不但学到了理论原则,更掌握了实战经验。
把在美洲发生的军事事变同美国革命的原则分离开来是不可能的,将这些事变在法国公布就必然要与其发生的原则联系起来。许多事实本身就是原则,例如美国的《独立宣言》和《法美同盟条约》,它们承认人的天赋权利,认为反抗压迫是正当的。
当时的法国外交大臣韦尔热讷伯爵不是美国的朋友。可以公道而感恩地说,是法国王后让美国发生的事情在宫廷里传播开来。韦尔热讷伯爵是富兰克林博士的私交和公务上的朋友,富兰克林博士通情达理的文雅态度对他有所影响,但在原则上韦尔热讷伯爵仍然独断专行。
富兰克林博士作为美国驻法公使,他所处的形势同一连串的事件相关联。在社会上,活动范围最小的要数外交人员,大家由于互相猜疑而不相往来。外交人员就像一个失去联系的原子,不断地冲击和被冲击。但富兰克林博士却并非如此。他不是宫廷的外交官,而是人民的外交官。他的哲学家品格早就被一致公认,他在法国的社交范围非常广泛。
在很长时间内,韦尔热讷伯爵不准法文版的《美国宪法》在法国发表,但即使如此,他还是不得不对舆论让步,知趣地允许把他曾经抵制过的东西发表出来。《美国宪法》之于自由,正如语法之于语言,它们规定各种词类,并且实际上把词类造成句子。
拉法耶特侯爵所处的特殊形势也是一连串事件中的一环。他曾在美国国会的一个委员会领导下当过军官、为美国效过劳,由于交游广泛,同美国军政界关系友好密切。他能讲这个国家的语言,参与讨论美国政府的各项政策,而且在历次选举中都是一位深受欢迎的朋友。
美国独立战争结束后,由于法国官兵回国,一支增强自由事业的庞大力量立即遍及法国全境。实践知识于是同理论结合起来了,就等着有机会真正地将之付诸实施。严格说来,人不能为自己的目的创造时机,但是时机一旦出现,人总是能抓住时机并加以利用,法国的情况就是如此。
内克先生(M. Necker)是1781年5月辞职的。后来由于财政管理不善,特别是在卡洛纳先生(M. Calonne)施政期间挥霍无度,法国国民收入虽达二千四百万英镑仍入不敷出——这并非由于收入减少,而是因为开支增加,而这就是这个国家爆发一场革命的条件。英国首相皮特先生经常在他的预算案中提到法国的财政状况,但并不了解问题所在。倘若当年法国议会登记新的征税法令也像英国议会批准税法那样干脆,财政就不会出现混乱,也不会发生什么革命了。我接着往下讲,这一点就会自然而然地清楚起来。
这里有必要说明一下以前法国政府是怎样征税的。国王,或者说是宫廷和内阁以国王名义,任意制定征税法令,送交议会登记,因为没有议会予以登记这些法令是无效的。对于议会在这方面的权限,宫廷和议会之间一直有争执。宫廷坚决主张议会的权力只限于对征税表示异议或提出反对理由,而自己则保留断定所提理由是否充分的权利,这样宫廷就可以要么自行撤销法令,要么行使权威勒令议会予以登记。议会方面则坚持不但有权表示异议而且有权拒绝登记。基于上述情况,议会总是得到国民的支持。
还是回到我讲述的事情上来吧。当时卡洛纳先生需要钱,他知道议会对于开征新税的强硬立场,就很巧妙地以比较婉转的方式而非高压手段去接触议会,或者用策略绕过议会。这一次他重施故伎:从各省召集一批人,美其名曰“名人会议”,于1787年召开。这些人的使命是向议会提议征收新税,或者干脆自行代替议会行使职权,1617年就召开过一次这样的会议。
我们既然把这件事看作实际上走向革命的第一步,就不妨来谈一谈它的细节。名人会议在一些地方曾被误认为是三级会议,其实完全不是一回事。三级会议是由选举产生的,名人会议的成员则全部由国王钦定,共一百四十人。但是由于卡洛纳先生不能操纵这个会议的多数,他非常巧妙地将他们加以安排,使一百四十人中只要有四十四人赞成就可成为多数;为此他把他们分成七个委员会,每个委员会二十人。每个一般性的问题不是由人数的多数来决定,而是由委员会的多数来决定。由于在一个委员会中,十一票就成为多数,而四个委员会则是七个委员会中的多数,卡洛纳先生有充分理由认定,既然四十四人就可以决定任何一般性问题,他的得票数就稳占上风。但是他的如意算盘打错了,自己也垮台了。
当时,拉法耶特侯爵在第二委员会,达尔图瓦伯爵是该委员会主席。既然目的是解决钱的问题,会上自然把有关钱的一切情况都提了出来。拉法耶特侯爵发言指责卡洛纳瞒着国王出售王室土地,收益达二百万里弗赫[15]。达尔图瓦伯爵问拉法耶特侯爵可否把这项指责写成书面文字(这好像是在恐吓,因为当时巴士底狱还在)。侯爵回答说可以。达尔图瓦伯爵并未直接提出这个要求,而是从国王那里带来口信叫侯爵这样做。拉法耶特侯爵就把他的指责写成书面文字送交国王,并负责予以证实。此事以后没人再提,但卡洛纳旋即被国王免职并逐往英国。
由于在美国的亲身经历,拉法耶特侯爵在民政方面比当时名人会议的大多数成员都要熟悉,所以委员会的工作主要由他负责。那些主张制定宪法的人打算在税收问题上同宫廷较量,有些人甚至公开表明了他们的目标。达尔图瓦伯爵同拉法耶特侯爵经常在各种问题上发生争执。至于已经产生的欠款问题,拉法耶特侯爵主张通过量入为出的办法加以解决:作为改革的目标,他主张取消巴士底狱和全部国立监狱(因为这些机构花费浩大),同时禁发密诏[16]。但是这些事情当时未受重视,而且大多数名人似乎赞成密诏。
关于给国库提供新的税收问题,会议拒绝受理,一致认为他们无权受理这一问题。在一次关于这个问题的辩论中,拉法耶特侯爵说,征税筹款只能由人民自由选举出来的代表人民的国民议会来做。达尔图瓦伯爵问侯爵是否意指三级会议?拉法耶特侯爵回答说“是”。达尔图瓦伯爵问侯爵是否愿意把他说的话写下来签字呈交国王。拉法耶特侯爵答称他不但愿意这样做,而且更进一步指出,有效的方法是让国王同意制定一部宪法。
用名人会议代替议会的计划失败了,另一个由会议提出法案的计划冒出来了。关于这个问题,会议同意让议会登记两种新税,一种是印花税,另一种是领地税(类似于土地税)。两种新税的收入估计每年约五百万英镑。现在,我们应当把注意力转向议会,因为事情又移交给他们去负责了。
图卢兹大主教(以前是桑斯大主教,现为红衣主教)在卡洛纳撤职后不久被任命掌管财政,后又被任命为首相,这个官职在法国不是常设的。不设这个职位时,各主要部门的首脑直接同国王一起处理公务。设首相职位后,他们就同首相一起处理公务。自舒瓦瑟尔公爵(Duke de Choiseul)以来,这位大主教掌握的国家权力比任何一个大臣都大,人民对他很有好感。但是由于一些未经说明原因的行为,他滥用职权独断专行,以致蒙羞被降为红衣主教。
名人会议散场后,财政大臣就把会议提出的两项税法送交议会予以登记。当然,这两项法令首先被送到了巴黎议会,但议会答称,就国民所负担的财政收入来说,除非为了减税,否则就不应再提到“税”这个词,并将两项法令都扔了出去。[17]
议会拒绝登记后就被召往凡尔赛宫,在那里,国王按惯例举行了旧政府所谓的“御前会议”,于是两项法令就如前面所述,以“国家命令”之名当着议会的面予以登记了。
此后议会立即返回巴黎,按常例重新开会,并下令取消登记,宣告在凡尔赛所做的一切均属非法。于是国王下密诏把全体议员流放特鲁瓦,但由于他们在流放过程中照样坚强不屈,而报复行为又不能代替新税,不久他们又被召回巴黎。
新税法令被再次提交给议会,并由达尔图瓦伯爵充当国王代表。为此,这位伯爵在大队人马簇拥下从凡尔赛来到巴黎,议员被召集起来欢迎他。但是,排场和炫耀在法国已无效用,无论他来时带着多么重要的想法,也只能怀着屈辱和失望回去。当他下了马车登上议会大厦的台阶时,大批群众聚在一起议论纷纷:“这就是达尔图瓦先生,他要我们拿出更多的钱供他花费。”这种尖锐的非难让他害怕,他的卫队长于是发出准备战斗的口令。口令声很响,传遍了议会的通道,秩序顿时大乱。当时,我正站在他必须通过的一个套间里,不禁感到一个不受尊重的人的处境是多么可怜。
他力图用大话来打动议会,一开始就自立权威地说:“国王是我们的统治者和主人。”议会态度非常冷淡,还是拒不登记新税法,这次会见就这样结束了。
此后,发生了一个新问题,即宫廷与议会在征税问题上多次辩论和争执后,巴黎议会终于宣布,尽管为了方便起见向来由议会登记征税法案,但其权利只属于三级会议,因此议会不再适于继续辩论自己无权做的事宜。此后,国王亲临巴黎,同议会开会,会议从早晨十点一直举行到晚上六点左右。国王向议会保证三级会议可以召开,仿佛他未同内阁商量过而是出于他本人的意图。
可是又有一件事发生了,其原因同过去的一切完全不同:首相和内阁反对召开三级会议。他们深知,如果召开三级会议,他们自己必然垮台;由于国王并未指定何时召开会议,他们就想出一个意在避开三级会议而表面上却并不表示反对的办法。
为此,宫廷自行着手组织了一个机构。这项工作主要出自掌玺大臣拉穆瓦尼翁先生(M. Lamoignon)之手,此人后来开枪自杀了。这个新的安排是要建立一个名为全朝会议的机构,这个机构可以动用一切必要的政府权力。全朝会议的人选由国王提名。国王放弃有争议的征税权,新的刑法与诉讼法法典代替了旧的法典。这个法典在许多方面的原则优于政府一直以来据以统治的原则,而全朝会议不过是用以实施专制主义的一个手段,只是表面上看不出由专制主义直接行事罢了。
内阁对于这个新计谋抱有很大的期望。全朝会议的人选已经提出,出于装点门面的需要,国内许多知名人士都被罗列进去。会议定于1788年5月8日召开,但在两个方面遭到反对:一是原则,二是形式。
原则方面:政府无权改变自己;如果承认这种做法,就会形成一种原则,并成为今后政府企图作任何改变的先例;改变政府的权利是国民的权利,而不是政府的权利。形式方面则认为全朝会议不过是一种扩大的内阁而已。
当时的拉罗什富科公爵(Duke de la Rochefoucault)、卢森堡公爵(Duke de Luxembourg)、诺瓦耶公爵(Duke de Noailles)和其他许多公爵都拒绝接受提名,并竭力反对整个计划。建立这个新的全朝会议的法案送到议会去登记并付诸实施时,也遭到抵制。巴黎议会不但拒绝而且否认这种权威。于是,议会与内阁之间的冲突空前激烈地重新爆发。当议会正在开会讨论这个问题时,政府派军队包围议会、封锁交通。议员们让人从外面送来床铺和粮食,就像居住在被围的城堡里。由于这样做不管用,政府指挥官受命进入议会逮捕议员。指挥官执行了命令,几个主要议员被捕入狱。与此同时,从布列塔尼省来了一个代表团,表示反对建立全朝会议,这些人也被大主教投入巴士底狱。但是国民的意志不可战胜,他们充分意识到自己抵制增税的立场是坚定的,所以坚持沉着抵抗,这就有效地推翻了当时蓄意反对国民的一切阴谋。全朝会议的计谋终于破产,首相随即离职,内克先生又被复职。
试图建立全朝会议对这个国家产生了它本身不曾料到的影响。这是一种新式政府,它不知不觉地把旧政府革除,并且粉碎了旧政府自古以来具有迷信色彩的权威。这是政府推翻政府。旧政府想要创建一个新政府,却就此失陷。
这个计划失败后,召开三级会议的问题重新提了出来,引起了一连串新的政治事件。三级会议并没有固定的召开方式,只不过是从当时的教士、贵族和平民中选出一个代表团,但他们的人数或比例并不始终如一。有特殊情况时才把这些人召集起来,最近一次是在1614年,那时他们的人数比例是均等的,大家按等级投票。
1614年的方式既不符合当时政府的需要也不符合国民的需要,这一点逃不出内克先生敏锐的眼光。在当时的形势下,只要想就任何问题取得一致意见都会引起争论。对特权和豁免权的辩论没完没了地进行,在这些辩论中,不论是政府的需要还是国民对宪法的希望都会被置之脑后。可是,内克先生不想自作主张,就再次决定召集名人会议,把这个问题交给他们去讨论。由于这个机构主要是由贵族和高薪教士组成的,他们都对这项决定感兴趣,并决定采用1614年的方式。这个决定是违反民意的,也不合宫廷的愿望,因为贵族反对上述双方,一心争夺独立于任何一方的特权。后来这个问题又交给议会,议会主张平民的人数应与另外两个等级的人数相等,而且他们应当在一个屋子里开会并一同投票。最后决定人数为一千二百人:六百人由平民选出(如果从全国范围考虑他们的作用和影响的话,这个数目少于他们按比例应有的人数),三百人由教士选出,其余三百人由贵族选出。集会的方式是在一起开会还是分开来开会,还有投票方式这些事情也都提到了。[18]
随后的选举不是竞选,而是一次生气勃勃的选举。候选人的标准不是地位,而是原则。在巴黎成立了许多社团,全国广泛建立了通讯组和交流组,借以启发民众并向他们阐明国民政府的原则。选举进行得井然有序,连骚乱的谣传都没有。
三级会议原定1789年4月在凡尔赛召开,但直到5月才举行。代表分别在三个会议室里开会,或者不如说教士和贵族各自退到一个会议室去开会。大多数贵族要求取得他们所谓的单独投票特权并用这种方式表示同意或不同意;许多主教和高薪教士也根据他们的等级要求同样的特权。
第三等级(当时是这样称呼他们的)不承认这些人为的等级和人为的特权,他们对这一点不但态度坚决,而且有些不屑一顾。他们开始把贵族看作从腐朽的社会中滋长出来的霉菌,甚至不能算作社会的一部分,而且从贵族拥护密诏的倾向和其他种种例子来看,显然只能由国民来制定宪法。
就这个问题经过很多争论之后,第三等级或平民(当时是这样称呼他们的)根据西哀士长老(Abbe Sieges)专门提出的动议宣布自己为“国民代表,其他两个等级只能看作社团代表,只有以国民身份同国民代表一道开会时才具有充分的发言权”。此举取消了三级会议这个形式,改成现有的国民议会形式。
这个动议不是仓促提出的,它经过深思熟虑,并且协调了国民代表与两院的爱国人士,后者看透了人为的特权划分的愚蠢、罪恶与不公正。宪法显然只有建立在全国人民的基础上才配称宪法。贵族一直反对宫廷的专制,妄用爱国言论,他们把宫廷作为对手予以反对(正如英国贵族反对国王约翰一样),现在则出于同样的动机来反对国民。
通过这个动议时,国民代表经协商向其他两院发出邀请,请两院的代表以国民身份联合起来开展工作。大多数教士,主要是教区的牧师,退出教士院,参加了国民会议;贵族院也有四十五人参加。关于后者有一段秘史需要解释一下。所有自称为贵族院的爱国分子一下子全部退出,会被认为不妥。因此,他们采取逐步退出的方法,总是留下一些人,既合乎情况又可监视所怀疑的人。不久,退出人数就由四十五人增至八十人,后来人数继续增加。这些人加上多数教士和全体国民代表,就使得不满分子只占极少数了。
法国国王与通称“国王”的那一类人秉性不同,他是一个好心人,表示要根据国民议会的立场把三院联合起来,但是不满分子竭力阻挠并开始策划另一个阴谋。不满分子大多数是贵族院的,少数是教士院的——主要是主教和高薪教士,这些人决心用文武两手来解决问题。他们不反对制定宪法,但这部宪法必须受他们掌控、符合他们的观点和特殊地位。而另一方面,平民代表只承认他们是公民,其他什么都不承认,决心拒绝所有这些无理的要求。他们越是显得贵族气十足,就越受到轻视。大多数贵族都表现得懦弱无能、缺少才智,有一种说不清道不明的感觉。他们装作高人一等,其实还不够做人的资格。贵族失势大多是由于受到轻视,而不是遭到仇恨;是像驴子一样被嘲笑,而不是像狮子那样叫人害怕。这是所有国家的贵族的共性,他们被称作“显贵人物”或者被称作“高贵人物”,还不如说就是“无能之辈”。
不满分子的计谋包括两点:由各院(或各等级)进行商讨表决,特别是涉及宪法的各种问题(这样贵族院就可以否决宪法的任何一项条文);如达不到这个目的,就把整个国民议会推翻。
为了实现这两个目标之一,他们开始讨好他们一向力图与之抗衡的专制主义,达尔图瓦伯爵成为他们的首领。国王(后来他宣称自己受了贵族们的骗)按旧习举行了一次“御前会议”,会上他同意就各个问题进行评议并按每人一票进行表决,但涉及宪法的一切问题仍须由三院分别评议和表决。国王没有听从内克先生的劝告而做出了这个声明。内克先生已察觉到自己在宫廷日益失势,因为国王正在考虑起用另一位大臣。
分院开会的方式虽已遭到严重打击,但仍在继续推行,因此国民代表在国王发表声明后立即返回本院,商量对国王的声明提出抗议;贵族院已参加国民行列的少数人则退到一间密室商讨对策。不满分子此时已同宫廷采取一致行动,由达尔图瓦伯爵负责指挥。由于他们从国王的声明所引起的不满和反对中看出他们是不能通过分院表决来控制合乎心意的宪法了,于是准备使出最后一招——密谋反对国民议会并把它推翻。
次日早晨,国民议会会议厅大门紧闭,由军队把守,不许议员进入。面对这一情况,议员们退到凡尔赛附近的一个网球场,这是他们当时能找到的最合适的地方。他们在此重启会议并宣誓:不论何种情况,不制定出宪法决不罢休。由于关闭会议厅只会让议员们更加团结一心,第二天国民议会会议厅的门又打开了,议员于是回到原场地办公。
一个新内阁即将组建起来,旨在推翻国民议会。可是,这需要使用武力,于是不满分子下令召集三万人军队,并把拟入选的新内阁成员布罗伊从乡村召回,由他担任指挥。要对这个计划保密直至付诸实施,必须作出一些安排。对此,达尔图瓦伯爵发表了一项声明,这里不妨把它介绍一下。
不满分子继续在国民议会分厅开会,此举引起的猜忌必然多过在国民议会合厅开会,他们的阴谋也会被拆穿。但既然已经做了,现在要有台阶下,就得制造一个借口。达尔图瓦伯爵成功地做到了这一点,他发表声明说:“如果他们不参加国民议会,国王就有生命之虞。”据此他们就离开了自己的会场,参加国民议会,同国民议会合为一体。
声明刚发表时,大家都把它当作是达尔图瓦伯爵的荒唐言辞,目的不过是要把两院的重要成员从他们所处的困境中解救出来;如果接下来没有发生更多的事,这个结论也许是不错的。但是事情的结局是对事情本身最好的说明,这种表面上的联合不过是给暗中进行的阴谋打掩护罢了,声明正是为此目的而发表的。不久,国民议会就被军队包围,而且每天还有数以千计的军队到达。为此国民议会向国王提出强烈抗议,指责这种做法不对,要求国王解释原因。国王并未参与这次阴谋(他后来也声明了这点),他大致回答说,他除了想要维持当时显得很混乱的公共治安之外别无他意。
但几天以后,阴谋就暴露了。内克先生和他的内阁被免职,由革命的敌人组成了新内阁;布罗伊率领两万五千至三万人外国军队前来支援。假面具揭开了,局势紧张。结果是三天之内,新内阁及其教唆者感到还是出逃为妙;巴士底狱被攻破,布罗伊和他的外国军队溃散,正如本书前面所述的那样。
在这个短命的内阁和短命的反革命阴谋中,还有一些奇怪的事情发生。宫廷驻地凡尔赛宫与国民议会会场相距不到四百码。当时,这两个地方就像两支敌军各自的司令部;可是宫廷好像处于一百英里开外,对国民议会从巴黎得到的消息一无所知。如前所述,在这个紧要关头,拉法耶特侯爵被选为国民议会副议长,他在攻下巴士底狱当天,根据议会命令接连派了三个代表团到国王那里去报信并同他商讨局势,但是当时还不知自己已受到攻击的内阁却阻止了一切沟通,还私下里安慰自己这次阴谋获得了成功;可是几小时后,事件报告接二连三,他们不得不离开办公桌开始逃跑。这些人逃跑时一个个乔装打扮,不敢暴露自己的身份。他们急于在消息传出之前逃跑,生怕受到拦截。消息传得快,但还是没有他们逃得快。
值得一提的是,国民议会既没有去追捕那些逃亡的阴谋家,也不去理睬他们,更不想以任何方式进行报复。国民议会忙于制定一部以人类权利和人民权威(各国政府可据以存在的唯一权威)为基础的宪法,他们丝毫也不带有卑劣的感情因素,以区别于那些建立在特有的权力或世代相传的荒诞制度之上的专制政府。人类的智慧促成了自己所向往的一切,并且照着自己的目标采取行动。
阴谋就这样被粉碎了,国民议会做的第一件事不是像别的政府那样发布种种报复性的公告,而是公布了《人权宣言》作为制定宪法的基础。现将该《宣言》附录如下:
《人权与公民权宣言》(由法国国民议会公布)
组成国民议会的法兰西人民代表,考虑到对于人权的无知、忽略或轻视实乃公众不幸和政府腐败的唯一原因,兹决定庄严宣布这些天赋的、不可侵犯和不可剥夺的权利。这份《宣言》将被所有社会成员铭记在心,不断提醒他们关注自身的权利和义务;政府在立法和行政方面的行为如能随时同各种政治机构的目标相比较,将会更加受到尊重;在这些简单明确的原则指导下,公民的未来要求将会始终有助于维护宪法和公众福祉。
鉴于上述理由,国民议会在上帝的见证下,并祈求他的祝福和赞许,确认并宣布下列神圣的人权与公民权:
一、在权利方面,人生来是而且始终是自由平等的。因此,公民的差别只能建立在公共事业的基础之上。
二、一切政治结合的目的都在于保护人的天赋的和不可侵犯的权利;这些权利是:自由、财产、安全以及反抗压迫。
三、国民是一切主权之源;任何个人或任何集团都不得行使国民未明确授予的权力。
四、政治自由是指能从事一切无害于他人的行为;天赋的权利以必须让他人自由行使同样的权利为限;这些限制只能由法律规定。
五、法律仅有权禁止有害于社会的行为;凡未经法律禁止的行为不得受到妨碍,而且任何人都不得被强制去从事法律未要求的事。
六、法律是公共意志的表达。每一个公民皆有权亲自或由其代表去参与法律的制定。法律对于所有的人,无论是施行保护或是惩罚,都一视同仁。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的所有公民皆能按照他们的能力平等地担当一切头衔、职位和职务,除他们的德行和才能以外不应有其他任何差别。
七、除非在法律确定的情况下并按照法律规定的程序,任何人均不受控告、逮捕与拘留的束缚。凡请求发布、传送、执行或让人执行任何专断决策的命令者皆应受到惩罚;但任何根据法律而被传唤或逮捕的公民则应当立即服从,抗拒即属犯罪。
八、法律只应设定确实必要和明显必要的刑罚。若非根据在行事前已经公布并且依法实施的法律,任何人均不应遭受刑罚。
九、所有人在被宣告有罪之前,均应被推定为无罪。即使判定逮捕系属必要,法律应规定对人犯采取的严厉措施不得超过为防止他脱逃而必须采取的措施。
十、任何人不应因为其意见甚至其宗教观点而遭到干涉,只要其表达没有扰乱法律所建立的公共秩序。
十一、自由地交流思想与意见乃人类最宝贵的权利之一。因此,每一个公民都可以有言论、著作与出版的自由,但应在法律规定的情况下对此项自由的滥用承担责任。
十二、人权与公民权的保障需要公共武装力量。这一力量是为了公众的福祉而不是为了此种力量的负责人的个人利益而设立。
十三、为了公共武装力量的维持和行政的开支,公共赋税是不可或缺的。赋税应在全体公民之间按其能力平等地分摊。
十四、所有公民都有权亲自或由其代表决定公共赋税的必要性,自由地加以批准,知悉其用途,并决定税率、税基、征收方式和期限。
十五、社会有权要求一切公务人员报告其行政工作。
十六、一切社会,凡权利无保障或分权未确立,均需制定宪法。
十七、财产是神圣不可侵犯的权利,除非合法认定的公共需要对它明白地提出要求,同时基于公正和预先补偿的条件,否则任何人的财产皆不可受到剥夺。
关于《人权宣言》的评论
前三条概括了《人权宣言》的全部内容,后面几条不是源于前三条就是接着阐明前三条。第四、五、六条对第一、二、三条一般说明的地方作了更为详细的解释。第七、八、九、十、十一条说明法律据以制定的各项原则,与已宣布的各项权利一致。但是法国和其他国家的一些好心人却怀疑第十条是否足以保证其想要给予的权利。此外,这一条为了使之成为人类法律的一个主题,它还摒除了宗教的神圣尊严,削弱了宗教对心灵的作用。这就像光明为云雾所遮蔽,光源被遮住了,人在黑暗中就看不到什么值得崇敬的东西了。[19]
从第十二条开始的其余各条,实质上都包含在以前各条的原则之内,但是在法国当时所处的必须拨乱反正的特殊局势下,理应比在其他局势下说得更详尽些。
当国民议会审议《人权宣言》时,一些议员主张,如果要公布一项权利宣言,就应当相应地公布一项义务宣言。这种看法显然是经过考虑的,只不过考虑得不够周密。从相互作用来说,权利宣言就是义务宣言。凡是我作为一个人所享有的权利也就是另一人所享有的权利,因而拥有并保障这种权利就成为我的义务。
头三条是自由的基础,不论对个人或国家都是如此;任何一个国家的政府如果不从这三条所包含的原则出发,并保持这些原则的纯洁性,这个国家就不能被称为“自由国家”。整个《人权宣言》对于世界各国的价值要比迄今颁布过的一切法令与条例高得多,好处也大得多。
在《人权宣言》的序言中,我们看到一个国家在“造物主”的庇佑下着手建立一个委员会,场面如此庄严新颖,非欧洲任何事物所能比,以至于“革命”这个名称都显得缩小了它原来的意义,须上升为“人类的复兴”。当今欧洲各国政府不是邪恶和压迫的舞台又是什么?英国的政府又如何?它自己的人民不是说它是个市场,每个人都标上了价格,以牺牲受骗人民为代价的贪污腐化行为比比皆是吗?那么法国大革命遭到恶语中伤就不足为奇了。如果法国大革命仅限于摧毁臭名昭著的专制主义,伯克先生之流也许会默不作声。现在他们却叫嚷着“革命搞得太过分了”,就是说,对他们太过分了。革命直指贪污腐化行为,贪赃枉法之徒都惊慌失措。他们色厉内荏不过是受伤的恶人在呻吟。可是,法国大革命从这种反对中得到的不是伤害而是尊崇。法国大革命受到的打击越多,发出的光芒就越强,就怕它受到的打击还不够。攻击并不可怕,真理已使革命确立,而时间则将使革命永垂青史。
法国大革命从开始到攻占巴士底狱直至制定《人权宣言》为止,对这些主要阶段的进程加以探索之后,我将以拉法耶特侯爵有力的号召来结束本话题:“但愿这座为自由而竖立的伟大纪念碑成为压迫者的教训和被压迫者的典范!”[20]
注释:
[1] 此处意指神权中心。——译者
[2] 此处意指人类的始祖。——译者
[3] 希腊神话中厄利斯的国王奥吉厄斯养了三千头牛,牛厩有三十年未打扫。后以“奥吉厄斯的牛厩”形容极其肮脏的地方。——译者
[4] Point-no-Point,美国华盛顿州的一个地名。——译者
[5] 莎士比亚戏剧《奥赛罗》中的男主角。——译者
[6] 自此处以后,在伯克先生的小册子中,巴士底狱的名字在其他两处以相同的方式被提及。在一处他以一个模糊的问题提到它:“那些大臣目前只是表面上尊重、侍奉这样一个国王。他们会真诚地服从那些不久前才被他们押送到巴士底狱的人的命令吗?”在另一处他提及巴士底狱,暗示那些帮助拆毁巴士底狱的法国卫士犯了罪。他说:“他们不曾忘记国王在巴黎的城堡被占领。”这就是那位假装撰文论述宪法自由的伯克先生。
[7] “怀疑城堡”是班扬的作品《天路历程》中的地名,“大绝望”是该作品中的人名。——译者
[8] 我有拉法耶特侯爵的亲笔授权来确认这一点,我和侯爵的友谊长达十四年之久。
[9] 关于出征凡尔赛的叙述请参阅《法国的革命》第十三卷,其中记载了1789年10月3日至10日发生的事情。
[10] 此处指十二圣徒之一的彼得。——译者
[11] 这是英国某些地方的习俗。正如国库不能有双重负担一样,当两人同行却只有一匹马时,一匹马不能同时载两个人。于是一人骑马前行两三英里后,把马拴在一家门前,然后步行向前;另一人走到后,解下马,骑上,超过同伴一两英里后再把马拴上,如此骑骑拴拴。
[12] 他用的词是“renvoye”,意即驱逐出境。
[13] 语出《圣经·新约·哥林多前书》13:11。——译者
[14] 当我们在任何国家看到不同寻常的情况出现时,这些情况自然而然会引导任何有观察和调查才能的人去查明事情的缘由。曼彻斯特、伯明翰和设菲尔德等地的制造商是英国的主要制造商。这是为什么呢?只要稍加观察就会找到原因。那些地方大部分的居民都不属于英国所谓的“依法建立的教会”;他们或者他们的父辈(这不过是短短数年时间内发生的事)摆脱了宣誓法极为盛行的特许城镇的迫害,在曼彻斯特等地为自己建立了避难所。在当时这是唯一的避难所,因为在欧洲其他地方情况更糟。但是情况正在改变。法国和美国欢迎所有的新来者,并让他们享有公民的一切权利。政策和利益在英国会占主导地位,但恐怕为时已晚,而理性和公义则不会。那些制造商正在从英国撤出,并在其他地方兴起。在离巴黎三英里的帕西建成了一家很大的棉纺厂,在美国也已经建成了几家。在废除宣誓法的议案遭到否决后不久,我听闻英国最富有的一名制造商说:“阁下,英国不适合非国教徒居住,我们必须去法国。”这些是事实,讲出来对双方都很公正。主要是这些非国教徒将英国的制造业提升到目前的水平,也正是这些人有权将制造业搬走。尽管这些制造业在英国的上述地方继续生产,但国外市场却丧失了。《伦敦宪报》经常刊登某些法令的片段,试图阻止相关的机器和人员出境。可以看出英国已经意识到宣誓法和依法建立教会所带来的弊端。可是强制性的补救办法永远不及理性的补救办法。在不到一个世纪的进程中,英国和所有教派中没有议员选举权的那部分人——人数至少超出一百倍——会开始感到有必要制定一部宪法,到那时所有这些事情就会规范地得以解决。
[15] livre,古时法国货币名,一里弗赫等于一磅白银。——译者
[16] 密诏是一种由国王发出的密令,将人无限期地秘密禁闭起来,不提出正式控告,也不交付法庭审判。这是当时法国人民痛恨的一种制度。——译者
[17] 当英国首相皮特在英国议会上提起法国的财政时,要是能将其视作范例就好了。
[18] 伯克先生(我必须冒昧地说他对法国的事情很不了解)谈及这一话题时说:“关于三级会议,我的第一个想法就是它大大背离了传统的做法。”他接着还说:“我一看到这份名单,就清楚且几乎肯定地看出将要发生的一切。”伯克先生肯定没有看出将要发生的一切。我在三级会议前后试图提醒他,一场革命就要来临,但是没能让他明白这一点,他也不愿相信。他是如何做到“见木不见林”的?我百思不得其解。至于“背离了传统的做法”,这种说法除了其天生的弱点外,还表明伯克先生并不了解情况。从已有的经验来看,背离是必须的,因为那些古老的做法本身就不好。1614年的三级会议是在路易十三身处少数派的情况下、内战开始之际召开的。由于用等级来安排会议成员,这次会议本来旨在平息混乱,结果却增加了混乱。在谁都没想到法国会发生革命之前,有一位作者写了《内阁的阴谋诡计》一书,他在谈到三级会议时说:“他们让民众提心吊胆了五个月。从当时所提出的问题以及问题提出的激烈程度来看,这些大人物更多的是为了满足自己特殊的激情,而不是谋求国民的福祉,因此所有的时间都浪费在争吵、仪式和排场上了。”(参见《内阁的阴谋诡计》第一卷,第329页)
[19] 有一种单纯的想法如果深入人心,无论是在法律意义上还是在宗教意义上,就能阻止任何人、任何团体、任何政府在宗教问题上犯错。这个想法就是:在创世之初,世界上还没有任何人类的统治机构,人和上帝之间存在着一种契约(如果我可以这么表述的话),由于人作为个体和上帝的关系与条件不能被任何人类的法律或权威改变,而宗教信仰作为这份契约的一部分不能作为人类法律的主题,一切法律都必须遵从这份先前存在的契约,不可贸然让契约服从法律,因为法律不光是人类制定的,而且是后来出现的。当人环顾四周,发现自己并非由自己创造出来的,又看到被造的世界供他享用,必然心生敬拜。这种敬拜对每个人而言必然是神圣的,因为在他看来的确如此,如果政府横加干涉就错了。
[20] 攻下巴士底狱以来,事实已公之于众,但是本文记述的事情早于那个时期。因此,其中有些事情少有人听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