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节 哲学中的异化与法律异化
一、哲学中的异化思想
“异化”概念存在于语言学、哲学、社会学、神学、生物学等诸多领域。据考证,“异化”(alienat)一词曾出现在约完成于公元30年至公元96年之间的圣经“新约全书”中。在该书中,“异化”被用指异教徒远离上帝,被上帝抛弃这种情况,这其实也是异化最原初的含义:疏远、远离。后来,异化一词的含义不断被丰富,被延伸用于许多学科领域,借以描述许多自然现象和社会现象。本书所称的“异化”,是借用哲学领域内的含义,指事物对自身本质的否定或者分离与背离。哲学领域内对异化思想研究最早也最深刻的一批学者是黑格尔、费尔巴哈、马克思等,只有深刻理解了这些学者的异化思想,才能更好地理解法律异化问题进而理解版权制度异化问题。
(一)黑格尔的异化思想
最早将异化概念引入哲学领域的是德国的黑格尔(1770—1831)。黑格尔首先在著作《精神现象学》(1806)中引入并大量使用异化概念,后又在《逻辑学》(1812—1816)、《哲学全书》(1817—1831)中也偶尔使用这一概念。在《精神现象学》这部著作中,黑格尔至少在两种意义上使用异化概念。第一,用以描述绝对精神如何建立起自己发展的整个体系;第二,用以研究人类历史中出现的许多矛盾现象。
首先,黑格尔利用异化概念描述绝对精神如何建立起自己发展的整个体系。在黑格尔哲学体系中,绝对精神是产生一切的本原或者主体,但绝对精神又不能被理解为是虚无的主体,而应该被视为实体,例如自然、人类社会和人的精神。主体通过本身的否定性分裂产生了实体,“实体作为主体是纯粹的简单的否定性,唯其如此,它是单一的东西的分裂为二的过程或树立对立面的双重化过程,而这种过程则又是这种漠不相干的区别及其对立的否定。”然而,主体与实体并不是截然对立的,而具有同一性,这个同一性体现在实体性既包含有共相或知识自身的直接性,也包含着存在或作为知识之对象的那种直接性。作为主体的绝对精神异化为实体的运动是个周而复始的循环过程:主体通过否定自身产生实体,又通过扬弃实体回到自身,真理就是“这样一个圆圈,预悬它的终点为目的并以它的终点为起点,而且只当它实现了并达到了它的终点它才是现实的。”以自然为例,黑格尔认为“自然界是自我异化的精神”,意思即说自然是从绝对精神中异化出来的,具有了具体性和外在性的规定。但是,绝对精神在他物中的存在并不是永久的,它会否定这种外在性并回到自身之内。由此,精神也就扬弃了自身的异化,由自然阶段又回到精神阶段。
在黑格尔看来,主体(绝对精神)异化自身时产生的他物就是主体的对立面——客体(实体),它们双方互相依赖,互为存在条件。主体是派生客体的基础,客体是主体异化自身的产物。主体不仅能异化出客体与自己相区别和对立,同时它通过这个客体认识自己,认识到自己就是客体,客体不过是它自己的产物和不可分割的内容。主体通过异化和扬弃运动产生自然世界、伦理世界、道德世界、自身异化了的精神的世界,最后发展到绝对知识——精神的最后和最高形态。
其次,黑格尔利用异化概念研究人类历史中出现的许多矛盾现象。例如,黑格尔从人类(自我意识)劳动异化的角度论证了人类的异化问题。黑格尔认为,人们在劳动过程最初是想实现自己的一定目的和愿望,但是经过行动或劳动后,人们才发现它所实现的完全是与它自己的目的和愿望相反的东西,它所创造的结果成为一个异化的东西。黑格尔的这一思想,成为后来马克思劳动异化理论思想的重要来源。
除了人的劳动和劳动成果之间是一种异化以外,黑格尔还认为个人本质及其现实存在之间、个人和社会之间同样存在异化。例如他认为国家权力就是靠异化而形成的,国家权力“原来仅只是思维的普遍,仅只是自在存在,现在则也通过这个运动(即服务的自我意识自由地作自我牺牲的异化)而变成存在着的普遍,变成现实的权力了”。
总体而言,与其艰深的哲学理论相适应,黑格尔的异化思想十分抽象。但黑格尔将异化概念引入哲学领域并作出深入阐述,既为后来的学者利用这一思想认识社会奠定了基础,也为后来的学者提供了批判标靶。例如费尔巴哈就通过批判黑格尔确立了自己的异化观。
(二)费尔巴哈的异化思想
费尔巴哈认为,黑格尔的异化思想颠倒了主客体间的关系。不是神或者绝对精神异化为了人,而是相反。人是自觉的存在,不由他物所创造。相反,神却是人按照自己的形象所创造的,是人本质的异化。上帝或绝对精神是人本性的净化,人集中自身类的精华赋予上帝,使其具有全知全能的本性。人把自己的“类”异化为上帝以后,却相应地放弃了自己的本性,脱离了自己的类。人地位卑微,以罪人的形象出现在上帝面前,对上帝顶礼膜拜,上帝成为异于人的敌对的力量与人抗衡,成了人类幻想的奴隶和牺牲者,人就成了孤独的利己主义的个体。
费尔巴哈的异化思想,显然与黑格尔的客观唯心主义异化思想不同。黑格尔将“绝对精神”这种人思维创造的逻辑结果作为自然、人和人的精神等客观实在体的本原,而将人反而作为绝对精神异化的对象,这至少在唯物主义看来是颠倒的异化思想。而费尔巴哈则准确地看到了这一点,将黑格尔的异化思想作了反向的理解。费尔巴哈把人这种有理性、有感情、有爱的实在体作为神(包括黑格尔哲学思想中的“绝对精神”)的本原,认为是人类通过异化自身创造了神,而不是相反,这种异化思想便是典型的唯物主义观了。
比较黑格尔和费尔巴哈的异化思想,可以看出,黑格尔的异化思想包含有辩证法的思想,认为异化不是单向的,而是双向的,异化不仅是“自我丧失”,还是自我意识证实自己本质力量、完成自我复归的一个必然环节。而在费尔巴哈看来,异化是一个主体丧失自我的不可逆的过程。就对异化所持的态度而言,黑格尔基本持中立的态度,因为他认为异化包含否定和否定之否定两个环节,也含有事物发展的积极因素,没有什么值得贬斥的;而费尔巴哈则认为异化是应该否定的,因为人自我异化越严重,人离其本质就越远。
虽然费尔巴哈的唯物主义异化思想具有一定科学性,但是费尔巴哈仅在人与神的关系方面批判了黑格尔,而未像黑格尔那样在社会发展的种种矛盾方面全面应用异化理论进行分析研究,因此还存在相当的狭隘性和片面性。同时采用唯物主义和辩证法的异化思想深刻分析社会关系的,是后来的马克思。
(三)马克思的异化思想
马克思的异化思想包含在他的许多著作之中。有学者认为,大约从1840年到1867年间,马克思曾在多处论及了异化思想。即便我们不能说马克思一生都在使用异化概念,我们至少可以说马克思是十分重视对异化思想的论证和应用的。
马克思批判吸收了黑格尔和费尔巴哈两人异化思想中的合理成分,成功实现了站在巨人肩膀上从而超越巨人的思想创新,可谓是对二者思想的“天才综合”。与他所持的唯物主义和关注现实的立场一致,马克思在讨论异化问题时并没有讨论诸如“绝对精神”与现实世界的关系或者人与神的关系,这就使其避免陷入唯心主义和神学领域,而是借用异化思想分析社会关系。
马克思在异化思想方面首要的创新是创造了劳动异化理论。马克思是基于对人的终极关怀角度来看待异化问题的。在他看来,人是类存在,并且也是唯一能够认识到自己是类存在的动物,有意识的生命活动是人区别于其他低等动物的根本点。真正的人就应该能够支配自己的劳动进而支配自己的劳动成果,而在资本主义社会中,工人却不是这种能够支配自己劳动的人,由此,他们的劳动是异化的劳动。马克思主要从四个层次阐述了这种异化现象。
第一,产品同劳动者相异化。马克思认为,在资本主义社会,工人的劳动结晶被资本家悉数占有并用于交换,工人虽然获得劳动报酬,但这个报酬不足以回报工人的劳动投入,工人并没有因为获得劳动报酬而间接占有自己生产的产品。工人在生产过程中,把自己的生命投入产品,自己却不能占有这个产品,工人所生产的产品成为一个异己的存在物,是同劳动相对立的不依赖于劳动者的力量的产物。工人对自己的劳动产品的关系就是对一个异己对象的关系。
第二,劳动同劳动者相异化。劳动本是体现人的本质的活动,但在资本主义社会中,工人的劳动并不是他的,因为他是被资本家所雇佣,为资本家提供的劳动,劳动成为他人占有的对象。工人被迫劳动,成为资本家的工具,他的劳动不属于自己,而属于别人。劳动制造了机器,但工人自己也成了机器的一部分。劳动是工人自身的丧失。
第三,人的本质同人相异化。什么是人的本质?马克思认为,人的本质并不是单个人所固有的抽象物,而是社会关系的总和。换言之,人的本质不是人作为生物体存在的共同特征,而是人所处的社会联系。人在积极实现自己本质的过程中创造和生产人的社会联系,进而确立其社会本质。社会本质也不是一种同个人相对立的抽象的一般的力量,而是每一个人的本质的共同体现,是他自己的活动、生活、享受与财富的承载体。这样,只有符合人的本质的劳动才是真正的人的活动,否则就是异化的劳动。在资本主义社会里,作为人的类生活的劳动生活,工人们进行的并不是确认其为人的类生活,而是维持其肉体生存的必要手段,从而“使人自己的身体,同样使在他之外的自然界,使他的精神本质,他的人的本质同人相异化”。
第四,人同人相异化。马克思认为,凡是适用于人对自己的劳动、对自己的劳动产品和对自身的关系的东西,也都适用于人对他人、对他人的劳动和劳动对象的关系。以上三个方面异化的直接结果就是人同人相异化。当人同自身相异化的时候,他也同他人相异化。通过证成人与人相异化,马克思揭示了从人与劳动产品的最直观的异化到作为社会关系的存在体的人相互之间抽象的异化过程。
然而,证成劳动异化只是马克思异化思想的一部分。马克思的真正伟大之处,在于运用异化概念证成了错综复杂的社会关系的异化。马克思认为,劳动的异化导致了一系列社会关系的相互异化,异化贯穿于生产、分配、交换和消费各大经济环节。前述所说劳动的异化,主要就是指生产过程中劳动的异化;在分配过程中,异化表现为劳动、资本和地产彼此的分离,以及劳动与工资、资本与利润、利润与利息、地产与地租的分离;在交换过程中,异化表现为不同劳动者的产品之间、劳动者之间、交换价值与价值之间、等价物同物之间以及货币与价值之间的分离等;在消费过程中,异化表现为生产同消费的分离。
尽管异化存在于国民经济的各大环节,马克思却运用辩证法证成了异化的积极价值。马克思认为,私人所有固然产生了人的自我异化,并由此产生了货币、国家、政治等,但这种异化却是实现人的本质的必要中介。人终将在共产主义社会实现自己的本质。共产主义就是要扬弃私人所有,将那些异化了的人的本质重新归还于人,实现人向自身、向社会的合乎人性的复归。
马克思运用前人异化思想中的理论精髓,以国民经济学中的特定领域—资本主义社会中的劳动现象为出发点,以他天才般的观察能力和逻辑思维能力,形成了自己独特的“社会关系异化论”,并运用辩证法论证了异化与共产主义的关系。总体而言,马克思的异化思想是服务于其政治经济学的研究目的的,因此其异化理论的运用,还是主要集中于政治经济学领域。马克思的异化思想,成为后来许多西方马克思主义者们研究异化问题的思想来源。例如20世纪匈牙利学者卢卡奇的物化思想,以及美国学者弗洛姆的消费异化观、精神异化观、社会关系异化观等异化思想都深受马克思异化思想的影响。
二、哲学领域异化的本质
从黑格尔的“客观唯心主义+辩证法”的异化思想,到费尔巴哈的人本主义的异化思想,再到马克思的“辩证唯物主义”异化思想和现代西方马克思主义者们的多元异化思想,体现出异化思想从“形而上”到“形而下”、从抽象到具体这样一个演变脉络。虽然这些论者的生活环境和社会背景发生了很大的变化,但从他们的异化思想中可以看出,他们对“异化”一词的本质含义是有共识的,即均认为异化是事物逐渐疏离其本质,走向自己的对立面的过程。差别只在于这些异化论者各自所认为的异化的事物和异化的表现不同而已。特别是自马克思之后,“劳动异化”和“人的异化”成为诸多异化论者长期的研究对象,异化思想也被不断地发展和丰富。
如果我们对异化的本质进行分解的话,异化可以分为三个部分:第一,事物中存在某种理想状态,该理想状态是界定事物的本质或者事物的价值的本质状态;例如劳动这种事物,其理想状态是人的自主活动,其理想价值是为劳动者创造能够自主支配的产品。第二,事物的理想状态是脱离或丧失事物,并走向了事物的对立面,成为反对事物本身的异己力量;例如工人的劳动产品,在私有制和雇佣劳动制度下成为雇主占有的对象,并成为雇主剥削劳动者的财富来源。第三,事物理想状态的回归,即异化的扬弃;在辩证的异化理论看来,事物的理想状态在经过异化以后会因为外部条件的变化而再次回归事物本身,使事物恢复理想状态。例如在消除私有制以后,人的劳动就是在为自己生产产品,人可以重新占有自己的劳动,疏离人的劳动重新回归给人。随着异化思想的深入研究,异化的本质也逐渐被抽象出来,被其他学科的学者例如法学学者所借用,形成诸如法律异化、制度异化等新的异化观。
三、法律异化
法律异化思想是哲学异化思想在法律层面的引申与应用。国内外均有学者论及法律异化思想。
德国学者马克斯·韦伯曾从形式理性法的角度论及法的异化问题。根据马克斯·韦伯的观点,形式理性法是社会治理的最好法律,因为形式理性法是经过理性论证的,体系化强,人们可以据此预见他人的行为并规划自己的行为。但是,形式理性法基于普遍法律关系设计,具有一般化和普通化特点,容易忽视人的特殊性和个性化特征,从而使制度在特殊情况下会成为人的加害者。另外,形式理性法的强制性也会使人逐渐依赖法律构建的秩序,使人们成为法律秩序的依附者。一旦法律制度缺失,人们便会感到茫然和不知所措。这样,本来法律制度是由人创设并用于规范社会关系的,人应该是法律制度的主人,可这时法律制度却成了外在于人并反过来囚禁人的“铁笼子”,人成了法律制度的“附庸”,这就是法律的异化。法律异化思想与法律功利主义和法律工具主义学说密切相关。
另一德国学者尤尔根·哈贝马斯从形式法与福利法的角度对法律异化的论证更加浅显明了。尤尔根·哈贝马斯将资本主义的法律分为形式法和福利法,两者分别对应自由资本主义时期和发达资本主义时期的法律。形式法以个人主义为中心,强调个人形式上的独立、平等与自由,强调自由竞争,避免国家对个人领域的干预。形式法的典型弊病就是表面的平等掩盖了实质的不平等,弱势群体的利益不能得到有效保障。福利法则是为了克服形式法的弊病而产生的。福利法强调国家对社会生活的积极干预,通过税收和社会福利制度等手段保障社会群体间利益分配的公平性。福利法从表面看来的确是保障实质正义的,是理想之法。然而福利法也存在异化的可能,那就是政府行政权力的过度扩张,对社会生活甚至私人生活的过度侵入,甚至出现行政机关自己立法自己执法的“自我编程”这一违反法治原则的现象。福利法从保障个人自由、确保私人领域的私人自主的良法变成了侵犯个人自由、妨碍私人生活的恶法。美国学者罗斯科·庞德从法律功利主义思想出发,认为法律不过是控制社会的工具,其根本目的是增量社会利益和社会文明,如果法律被不当利用成为危害社会文明的工具,或者被强者利用侵害弱者的利益,那么法律就异化了。
国内也有部分学者论及了法律异化问题。学者季秀平和王立法认为,法从无阶级性的习惯演变成具有阶级性的法律,并据此建立了一整套保障法律执行的国家机器,法的阶级性不断排斥法的社会性,法的不平等性不断排斥法的平等性,这个过程就是一个异化的过程。胡玉鸿教授认为:“法律应人的需要而产生,然而法律却往往沦为专制的工具;法律关注的应当是人们的现实生活,然而由于所谓的‘精英话语’却使法律远离民众的日常行为;法律应当便利人们的社会生活,然而法律却赋予了个人太多的理性负担;法律本为人们聪明才智的创造物,然而我们却一再要求本质上属于非理性行为的法律信仰……如果可以借用哲学名词,完全可以将这种状况称之为‘法律的异化’。”法律作为人类社会追求美好的理想反映,反过来成为压制民主、远离民众、束缚行为、偏离理性的主宰,这就是法律的异化。
除了从法理上对法律异化进行论述以外,学者们还将法律异化思想运用到具体法律制度领域,如司法制度领域。例如有学者认为生活当中一再出现的刑事冤假错案,其根本原因不是刑事立法有问题,而是刑事法律制度执行异化的问题。更有学者提出“程序异化”概念,用以指称法律程序和司法程序中存在的“作为对应程序的自我否定,对程序本质与价值的背离”现象。
总体而言,法律异化思想与哲学异化思想一脉相承,其核心内容依然是法律在制定和实施过程中背离法的本质和理想价值的现象,版权制度异化理论是法律异化理论中的一部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