许多犯罪学家和被害人学家为了研究的需要试图对被害人进行分类。由于他们分类的标准各异,于是出现了各种被害人的称谓。比如既然被害人、潜在被害人、一般被害人、特殊被害人、非特定被害人、无责任被害人、有责任被害人等数十种被害人称谓。固然犯罪被害人的范围很广,类型多样是客观存在的,但如果缺乏基本标准和科学性分类就会造成混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