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民族教育政策法规汇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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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部直辖边地实验中心学校暨国立边地师范学校附属小学设施要领蒙字第八九五二号部令公布1941年3月

一、教育部直辖边地实验中心学校(以下简称实小)及国立边地师范学校附属小学(以下简称附小)之组织及教职员任免服务待遇等,除照小学法规及有关边教法规外,依本要项办理。

二、实小设校长一人,附小设校长一人或附小主任一人,综理全校事务,其下设教导主任各一人,协助校长或附小主任分别办理教务训导辅导、设计及实验或实习等事项,六学级以上,并得酌设事务员。

三、各校每学级设级任教员一人,并得酌量情形添设专科教员,但平均每两学级之教员人数,以三人为限。

四、各校设校医或护士一人,必要时得增添人员扩充诊疗所,兼办民众治疗事宜。

五、各校教职员之资格除校医或护士外,应具有下列各款之一。

甲种资格:

(一)中央政治学校附设边疆学校教育专修科毕业者。

(二)国立或省立边地师范学校毕业者。

(三)国立或省立边地师范学校之简易师范班或科毕业者。

(四)省立边地简易师范毕业者。

(五)曾受边教之特种训练者。

乙种资格:

(一)师范大学或大学教育学院教育科系毕业者。

(二)高等师范学校或专科师范学校毕业者。

(三)师范学校毕业者。

(四)简易师范学校毕业者。

(五)旧制师范本科高中师范科或特别师范科毕业者。

(六)小学教员检定合格教学者有成绩者。

六、实小校长由教育部委派,附小校长或附小主任由师范学校校长遴选,开具履历连同证件呈报本部核准。后由师范学校校长聘任之,但实小与附小校长,或附小主任之资格,以合于五项甲种资格之第(一)(二)款及乙种资格之第(一)(二)(三)款之一者为限。

七、实小教职员、附小教职员由实小校长、附小主任秉承师范学校校长就五项各款所规定之资格遴选合格人员,开具履历连同证件呈报或转报本部核准后聘任之,其未经核准者不得聘任。

八、各级教职员应为专任,每日在校时间最少为八小时,并不得兼任其他有给职务。

九、各校教员每周担任教学分数由一零八零分至一三五零分钟,校长及各主任每周担任教学分数得视学级数之多寡定为二七零分至四五零分及四零五至七二零分。

十、各校教职员待遇分下列各级:

月薪额:一六零、一五零、一四零、一三零、一二零、一一零、一零零、九零、八零、七零、六零、五零

等 级:一、二、三、四、五、六、七、八、九、十、十一、十二

十一、各校初任教职员之起薪与久任教职员薪给之最高额规定如下:

(甲)校长由第七级起薪以第一级为最高额(附小主任由师范学校列支不计入)。

(乙)教导主任与推广主任由第九级起薪以第四级为最高额。

(丙)级任教员由第十级科任教员由十一级起薪以第六级为最高额。事务员由第十二级起薪以第八级为最高额,校医或护士由校长或附小主任按其资历酌定之。

(丁)简易师范学校或简易师范科毕业生初期(期间为一年)服务其薪给按十二级规定数支给之。

十二、九学级以上学校之校长及学历经验确实优良并对小学教育确有研究或教学著有成绩之教员,均得晋一级或二级任用,但须经本部核准后方得支给。

十三、各级教职员实行年功加俸制,凡在一校继续服务满二年教学著有成绩者为第一年功级,满四年者为第二年功级,余类推。

十四、凡届满一年功级之教职员经年终考绩(学年终前一月内行之。校长由本部直接考核,其余教职员由师范校长或实小校长初核报部复核),经认为确有成绩者得予晋级,但每一年功级以晋一级为限至连第十一项所规定之最高额为止。

十五、各校教职员在一校继续服务满四年教学著有成绩者,除照十四项之规定酌予晋级外并得呈由服务学校转报本部准予公费进修(以参加短期训练或参观考查研究等为限)半年或一年,其薪给照原薪支给之,但不得兼任其他有给职务。

十六、各校教员遇有下列事项请假时仍领原薪,代课教员之薪给由校另行支给之:

(甲)本人婚假得给假两星期。

(乙)父母或配偶丧得给假一个月。

(丙)女教员生产得给假两个月。

十七、本要项之五十六,两项费用得由各校另编预算呈报本部核发之。

十八、各校教职员之任期初任应为一年,期满续聘应为二年,其成绩优良者以久任为原则。

十九、各校教职员不随校长或附小主任之更迭为进退,并有下列事情之一者不得由校方予以解聘:

甲、违反三民主义者。

乙、有损失中央威信或引起边胞重大恶感者。

丙、有修正小学规程第七十八条一至五款各款之一者;教服员之解聘须由校长开具事实呈报本部核明后办理。

二十、各校附设幼稚园或托儿所之级任与科任教员其待遇任用服务等得适用本要项之规定。

《边疆教育概况》,教育部蒙藏教育司编,

教育部蒙藏教育司,1943年版,第181-184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