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育部公布待遇蒙藏学生章程1929年7月23日
第一条 蒙藏学生来中央及各省求学者,除有特别规定外,依本章程待遇之。
第二条 下列各机关得于每年学校学期开始之前,向蒙藏委员会或其驻平办事处保送蒙藏学生,惟须开具学生之(一)姓名、(二)性别、(三)年岁、(四)籍贯、(五)学历、(六)品行评语、(七)所通语言文字各项。并附送该生二寸半身相片二张。
一、蒙古各盟旗官署。
二、西藏各地方官署。
三、蒙藏各级学校。
四、蒙藏相连之沿边各省县政府。
第三条 蒙藏委员会或其驻平办事处,对于各机关保送之学生应核明分别转送各级学校,各校如有缺额,应收受此项学生,除资格程度相合得编入相当班级者外,一律作为旁听生,惟以能直接听讲者为限。
各学校收录蒙藏学生,无论为正式生或旁听生,均应由各该校分别径报或转报教育部备案。
第四条 各校收录之蒙藏旁听生学年考试及格者,应改为本班正式生,其不及格者仍为旁听生,旁听期满,给予旁听证册书。
第五条 各校于每学年终,应将蒙藏学生本学年成绩或毕业成绩函送蒙藏委员会,以便分别奖励,或保送国内外相当学校升学。
第六条 专门以上学校毕业之蒙藏学生,得由蒙藏委员会择优介绍各机关,或分发蒙藏地方服务。
第七条 凡经蒙藏委员会或其驻平办事处介绍之蒙藏学生,在公立学校应免全部学费,在私立学校应酌量减免。
第八条 各学校对于一般正式生,如有津贴及遣派留学等规定者,蒙藏学生之正式生应受同等待遇。酌予招待。
第九条 蒙藏委员会及其驻平办事处,对于初次到京平求学之蒙藏学生证明属实者,
第十条 各校蒙藏学生中如发现有冒充者,除将该生斥革外,并向原送机关或其保证人追缴因该生所费之一切费用。
第十一条 本章程如有未尽事宜,得由蒙藏委员会、教育部会呈行政院转请国民政府核准修正之。
第十二条 本章程自公布之日施行。
《中华民国史档案资料汇编第五辑第一编教育》,中国第二历史档案馆编,
江苏古籍出版社,1994年5月版,第816-817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