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章 国际铁路货物联运规章规定
第一节 国际铁路货物运输的规定
一、国际铁路货物运输的现状
1.国际铁路货物运输简介
国际铁路货物运输,即通过各个国家既有铁路的衔接,经铁路运输方式办理的进出口货物运输。
中国铁路于1954年1月1日正式加入《国际货协》。现在的正式成员国铁路有25个,构成了《国际货协》的适用范围,共27万多km。目前,我国通过满洲里、绥芬河、珲春、二连、阿拉山口、霍尔果斯、丹东、图们、集安、凭祥、山腰11个铁路口岸与俄罗斯、蒙古、哈萨克斯坦、朝鲜、越南5个国家开办两国间直通国际铁路货物联运;并通过上述国家与中亚各国和一些欧洲国家实现了国际直通货物联运。
在我国涉及铁路的国际货物运输形式主要有四种:
(1)国际铁路货物联运,即全程使用统一票据(运单),两个或两个以上铁路间办理的直通铁路外贸货物运输。
(2)铁海货物联运,即海运和铁路间相互转换办理的货物运输。
(3)供港(香港)澳(澳门)货物铁路运输。
(4)过境铁路货物运输(境外货物通过我国铁路运往第三国的运输,包括海运到达港口的货物经铁路口岸运往第三国及相反方向的运输)。
以上四种运输方式中,国际铁路货物联运和过境铁路货物运输均执行《国际货协》的规定,使用国际货协运单。这两部分内容是本书讲述的基本内容。供港(香港)澳(澳门)货物铁路运输主要是运到港澳的转口货物和港澳的生活物资(包括有名的“三趟快车”),原按外贸货物运输。在香港回归和我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后,随着转口货物的减少和生活物资基地向珠三角的转移,2009年9月,香港九广铁路公司与原铁道部商定,停办内地与香港间的铁路货物运输。铁海联运主要是我国港口与内地的集疏港物资运输,适用国内铁路运输规定和单据。这部分本书不再论述,具体操作可参照中国铁路的国内运输规则。
在《国际货协》适用范围内运送货物时,须遵守《国际货协》、发运国、到达国和通过国铁路的运输规定,并使用《国际货协》的运输单证。而由于历史的原因,《国际货协》的运输规则、货权责任、贸易术语使用均与目前国际贸易惯例有所差异。此外,由于是跨境运输,各国铁路之间在设备规格、运输条件、运输限制均有差异,这些都要求在办理国际铁路货物联运时特别加以注意。
2.《国际货协》对于国际铁路货物联运的定义
在两个或两个以上国家铁路全程运输中,使用一份运送票据,只使用铁路一种运输方式,并以参加铁路连带责任办理的货物运送,称为国际铁路货物联运。
在这一定义中,关键要点有以下几个方面:
(1)国际铁路货物联运是两国及以上国家之间实施的国际铁路运输。这就决定了它除了要遵守本国的运输和外贸规定外,还要遵循国际贸易的规定和到达国及经过国的运输和国际贸易规定。
(2)在老版本《国际货协》中,规定国际铁路货物联运只使用铁路一种运输方式,即国际铁路直通货物联运。而在2015新版《国际货协》中,增加了铁路—轮渡直通货物联运这一运输方式,目前在欧洲一些国家采用。
(3)在国际铁路货物联运中,强调全程使用一份运送票据,即国际货协运单。
(4)参加运送铁路承担连带责任。按国际货协运单承运货物的铁路,负责完成货物运送全程的运输合同,直到在到站交付货物时为止。每一继续运送的铁路,自接收附有运单的货物时起,即认为参加了这项运输合同,并承担由此而产生的责任和义务,称为国际铁路货物联运的连带责任。
二、国际铁路货物联运的运输规则
在办理国际铁路货物联运时,应遵守《国际货协》,以及铁组范围内制订的其他规章的规定。此外,为保证国际铁路联运货物运送安全和铁路口岸运输畅通,我国铁路和相关国家铁路根据各自铁路和口岸站的具体条件,还分别制定了一些单独规定和限制。这些规定和限制都是我们在办理国际货物运输时必须遵守和注意的。
1.有关国际铁路货物运输的规定文件
(1)《国际货协》是各参加路办理国际铁路货物联运时所要遵循的主要运输法规。它规定了货物运送条件、运送组织、运送费用计算核收办法、参加国铁路承运人所负责任,以及收、发货人之间的权利和义务,对参加运送的所有铁路和发、收货人都有约束力。
根据国家铁路局关于公布2015年7月1日版《国际铁路货物联运协定》和《国际铁路货物联运协定办事细则》的通知:修改后的《国际货协》和《国际铁路货物联运协定办事细则》,自2015年7月1日起正式生效;截至2015年6月30日所缔结的国际铁路货物联运合同中各方的关系,由2015年7月1日版《国际货协》调节;截至2015年6月30日所缔结的国际铁路货物联运合同中承运人之间的关系,由2015年7月1日版《国际铁路货物联运协定办事细则》调节。
(2)《国际铁路货物联运协定办事细则》(简称《国际货协办事细则》)。它是《国际货协》各国承运人(铁路运输人员)执行《国际货协》办理货运业务时铁路内部的办事程序、工作方法及调整路内关系的准则,只适用于参加国承运人(铁路运输人员)。
(3)《国际铁路货物联运统一过境运价规则》(简称《统一货价》)。它规定了在过境参加《统一货价》国家的铁路时,需要办理的货物运输手续,过境运送费用、杂费和其他费用的计算与核收方法,以及过境里程、货物运价等级、计费重量的确定办法等。对参加铁路和发、收货人都有约束力。
(4)《国际联运货车使用规则》(简称《货车规则》)。它主要规定了国际联运协定各参加国的参与联运车辆的技术条件。对各参加、适用铁路车辆部门和国境车站适用。
(5)《国际旅客联运和铁路货物联运清算规则协约和清算规则》(简称《清算规则》)。它规定了国际联运协定各参加国间一切费用的清算办法,适用于铁路财务清算部门和国境站。
(6)《国境铁路协定》。它是两相邻国家铁路部门签订的,规定办理联运货物交接的国境站、车辆及货物的交接条件和方法、交换列车和机动车运行办法及服务方法等。根据其规定,两邻国铁路定期(一般每年一次,在两国轮流举行)召开国境铁路会议,对执行协定中的有关问题进行协商,并签订《国境铁路会议议定书》。我国与朝鲜、越南、俄罗斯、哈萨克斯坦及蒙古等国铁路都签订了国境铁路协定和议定书。它对铁路和收、发货人都有约束力。
(7)《国际铁路货物联运办法》。它是我国铁路根据《国际货协》规章摘编而成,只适用我国铁路部门(包括各铁路局、各发运车站、各边境口岸车站)办理国际铁路货物联运使用,对国外铁路不适用。此办法已颁布十几年,虽然有的规定已有修改,但还未有修订办法公布。
(8)《通用货物品名表(ГHГ)》。它是铁组根据海关合作委员会商品说明和编码通用手册编制,每项货物代码由六位数组成,前四位为相应的项号,后两位为该货物在本项中的编号,前四位与海关税则号码的前四位一致,是填写国际货协运单和各国铁路计算货物运输等级的重要依据。
(9)《国际货协》附件中的各项规则:附件第1号《货物运送规则》、附件第2号《危险货物运送规则》、附件第3号《货物装载和加固的技术条件》、附件第4号《作为运输工具的非承运人所属车辆的运送规则》、附件第5号《信息指导手册》、附件第6号《国际货约/国际货协运单指导手册》。
在办理国际铁路货物联运时,若上述国际联运规章、补充规定、《国际铁路货物联运办法》内未规定的事项,均适用我国国内铁路规章的规定。当上述国际联运规章与现行国内规章有冲突时,以国际联运规章为准。
2.国际铁路货物联运的范围
(1)《国际货协》各国准许办理国际铁路货物联运的车站。
目前,《国际货协》的参加路共有25个,由其构成了国际铁路货物联运的范围。一般情况下,参加《国际货协》的各国铁路(朝鲜、越南铁路除外)开办国内货运营业的所有各车站,均可办理国际铁路货物联运。
在独联体各国及波罗的海三国铁路,对办理国际联运货物运输的车站统一编制了有相应6位数字的车站编码。原则上,没有车站编码的车站一般不能接发国际铁路联运货物。此外,还规定了特种货物和集装箱办理站。
根据中国与越南国家铁路规定,确认有7个车站可以接发国际铁路联运货物,即:安员、同登、甲八、岘港、老街、海防、双神。
朝鲜铁路规定,朝铁可以办理国际联运货物运输的车站共343个,都带有相应车站编码(见原铁道部《国际铁路货物联运办法》)。朝鲜铁路主要国际联运货物办理站及代码摘录见表2-1。
表2-1 朝鲜铁路主要国际联运货物办理站及代码摘录
续上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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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参加《国际货协》铁路间的货物运送。
参加《国际货协》各铁路间的货物运送,是从发站以一份运送票据(国际货协运单),由铁路负责直接或通过第三国铁路运往最终到站交付收货人。由于《国际货协》参加国铁路轨距不同,所以联运货物的运送方式也不同。
在相同轨距各国铁路之间,一般情况下可用发送国车辆直接过轨,不必换装而直通运送,如独联体国家铁路间。
中朝铁路间,尽管轨距相同,但自2008年6月20日起,将原来的直通过轨改为换装运输。除罐车及超限超重货物外(需提前向铁路总公司申请国际联运商定),中朝间所有铁路进出口货物均在中方的丹东、图们和集安国境站换装,由朝方派车接运。
经凭祥口岸运往越南的铁路货车,因越铁已修建了同登到安员的准、窄轨距套轨铁路。中铁车辆可以直接过轨运输到达安员站。经山腰—老街口岸办理的进出口货物运输,目前随着昆明—河口准轨铁路投入运营,除保留原米轨铁路直通过轨运输外,还可在中方的河口北站进行换装作业。
在不同轨距铁路之间,可根据技术条件,按下列方法办理运送:将货物从一种轨距车辆换装到另一轨距车辆,或为车辆更换另一轨距的转向架,或使用变距轮对。
(3)参加《国际货协》成员国铁路与未参加《国际货协》成员国铁路间的货物运送。
在旧版《国际货协》中规定,从参加本协定铁路的国家,通过参加本协定铁路的国家,向未参加本协定铁路的国家及相反方向的货物运送,若不采用其他国际铁路货物联运协定,则按各有关路采用的用于该种国际联运的过境运价规程所规定的办法和条件办理。即,发货人在发送路用国际货协运单办理至参加《国际货协》的最后一个过境铁路的出口国境站或进口国境站,由国境站站长或发收货人委托的代理人办理转发运手续,然后将货物送至最终到站。
目前,随着运输代理业的快速发展,实际工作中,国境站站长不再负责办理转发运手续,均由代理公司完成,并负责其他作业。如,接货、报关报验手续、接运车辆的提供、转运票据的填制和运费支付等。
此外,在办理此种国际铁路联运时,若发送路和到达路均为《国际货约/国际货协运单指导手册》的参加路,则该货物运送可采用国际货约/国际货协运单办理,可避免在两种不同运输法间办理转运手续,从而节省时间和费用。
在新版《国际货协》中,对此种国际铁路货物联运,除规定可使用国际货约/国际货协运单外,并无其他更加明确的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