铁路售票员 售票值班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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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节 铁路旅客运输合同

一、铁路旅客运输合同定义

1.《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以下简称《合同法》)第2条规定:“合同是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中华人民共和国铁路法》(以下简称《铁路法》)第11条规定:“铁路运输合同是明确铁路运输企业与旅客、托运人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旅客车票、行李票、包裹票和货物运单是合同或者合同的组成部分。”

2.铁路旅客运输合同是明确承运人与旅客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起运地承运人依据《客规》订立的旅客运输合同对所涉及的承运人具有同等约束力。铁路旅客运输合同的基本凭证是车票。

二、铁路旅客运输合同有效期

铁路旅客运输合同从售出车票时起成立,至按票面规定运输结束旅客出站时止,为合同履行完毕。旅客运输的运送期间自检票进站起至到站出站时止计算。

在12306网站购买铁路电子客票以确认交易成功的时间作为铁路旅客运输合同生效的时间,退票以网站确认交易成功的时间作为铁路旅客运输合同终止的时间,改签按照购票、退票处理。

三、旅客的基本权利和义务

1.基本权利

(1)依据车票票面记载的内容乘车;

(2)要求承运人提供与车票等级相适应的服务并保障其旅行安全;

(3)对运送期间发生的身体损害有权要求承运人赔偿;

(4)对运送期间因承运人过错造成的随身携带物品损失有权要求承运人赔偿。

2.基本义务

(1)支付运输费用,当场核对票、款,妥善保管车票,保持票面信息完整可识别;

(2)遵守国家法令和铁路运输规章制度,听从铁路车站、列车工作人员的引导,按照车站的引导标志进、出站;

(3)爱护铁路设备、设施,维护公共秩序和运输安全;

(4)对所造成铁路或者其他旅客的损失予以赔偿。

四、承运人的基本权利和义务

1.基本权利

(1)依照规定收取运输费用;

(2)要求旅客遵守国家法令和铁路规章制度,保证安全;

(3)对损害他人利益和铁路设备、设施的行为有权制止、消除危险和要求赔偿。

2.基本义务

(1)确保旅客运输安全正点;

(2)为旅客提供良好的旅行环境和服务设施,不断提高服务质量,文明礼貌地为旅客服务;

(3)对运送期间发生的旅客身体损害予以赔偿;

(4)对运送期间因承运人过错造成的旅客随身携带物品损失予以赔偿。

五、车票有效期

1.车票有效期规定

直达票当日当次有效,但下列情形除外:

(1)全程在铁路运输企业管内运行的动车组列车车票有效期由企业自定。

(2)有效期有不同规定的其他票种。

通票的有效期按乘车里程计算:1000km为2日,超过1000km的,每增加1000km增加1日,不足1000km的尾数按1日计算;自指定乘车日起至有效期最后一日的24:00止。

2.通票有效期延长

(1)因列车满员、晚点、停运等原因,使旅客在规定的有效期内不能到达到站时,车站可视实际需要延长通票的有效期。延长日数从通票有效期终了的次日起计算。

(2)旅客因病中途下车、恢复旅行时,在通票有效期内,出具医疗单位证明或经车站证实时,可按医疗日数延长有效期,但最多不超过10天;卧铺票不办理延长,可办理退票手续;同行人同样办理。

(3)办理时,应在通票背面注明“因××延长有限期×日”并加盖站名戳。旅客如托运行李时,还应在行李票上签注“因××原因改乘×月×日××车次”,加盖站名戳,作为到站提取行李时,计算免费保管日数的凭证。

3.有效期终了

持通票的旅客在乘车途中有效期终了、要求继续乘车时,应自有效期终了站或最近前方停车站起,另行补票,核收手续费。定期票可按有效使用至到站。

4.有效期重新计算

由于误售、误购、误乘或坐过了站在原通票有效期不能到达到站时,应根据折返站至正当到站间的里程,重新计算通票有效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