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QQ阅读APP看本书,新人免费读10天
设备和账号都新为新人
二、公告的特点
(一)发文权力的限制性
由于公告宣布的是重大事项和法定事项,发文的权力也被限制在高层行政机关及其职能部门的范围之内。
具体地说,也就是国家最高权力机关(人大及其常委会),国家最高行政机关(国务院)及其所属部门,各省市、自治区、直辖市行政领导机关,某些法定机关,如海关、铁路局、人民银行、税务局、检察院、法院等,有制发公告的权力,而其他地方行政机关和社团之类的团体都没有发布公告的权力。
(二)发布范围的广泛性
公告是向“国内外”发布重要事项和法定事项的公文,它的信息传达的范围非常广泛,有时是全国,有时是全世界。比如,中国曾以公告的形式公布中国科学院院士名单,一方面确立他们在我国科学界学术带头人地位,一方面尽力为他们争取在国际科学界的地位,这样的公告在世界范围内都产生过重要的影响。
(三)题材的重大性
公告的题材,必须是能在国际国内产生一定影响的重要事项,或者依法必须向社会公布的法定事项。公告的内容要庄严、严肃,要能够体现国家权力部门的威严,既要能够将有关信息和政策公诸于众,又要考虑在国内国际可能产生的政治影响。由于一般性的决定、指示、通知的内容很难具有全国乃至全世界的政治意义,所以它们都不能用公告的形式发布。
(四)内容和传播方式的新闻性
公告的传播也有一定的新闻性特点。公告的内容,都是新近的、群众应知而未知的事项,所以在一定程度上具有新闻的特点。公告的发布形式也有新闻性特征,它不同于一般红头文件式的传播,而是在报刊上公开刊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