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学方法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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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节 确定小前提的步骤

与大前提的确定过程不同,作为小前提的法律事实的确定必须在具体个案中通过运用一定的方法而获得。保证法律事实真实性的,往往不是演绎的逻辑推导,而是科学观察与分析。[1]我们可以将这一过程大致作以下简要划分:一是运用证据规则,根据特定证据认定已经发生的事实。该环节的主要任务是确定特定事实是否发生,也就是要解决逻辑三段论中“小前提”的真实性问题。二是运用方法论,确定事实要件,并最终寻求密切联系的法律规则与之相连接。

确定小前提担负着认定案件事实、寻找相应规范的功能,这首先需要实现从生活事实向法律事实的过渡,因为能够与大前提相连接,并能够产生一定法律效果的事实,只能是法律事实,而不能是单纯的生活事实。

从一个争议案件的产生到裁判结论的最终得出实际上是一个十分复杂的过程,其中包括了多个技术环节,涉及不同法律技术的运用。“通过事实构成要件已经满足的判断,法官将这些事实构成要件应用于呈交给他的生活事件。对于这种应用,自古以来都会使用涵摄(Subsumtion)这一概念。这个概念按其字面意义理解就是‘摘取’(Herunternahme)。这表示,法官摘取生活事件,将之居于事实构成要件之下。”[2]因此,在小前提的确定中,应当从法律事实的识别开始。在方法论上,确定小前提也要依循一定的步骤,笔者认为,其应当遵循“五步法”。


注释

[1]参见朱庆育:《意思表示解释理论》,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4,第35页。

[2]Jan Schapp,Methodenlehre des Zivilrechts,UTB,Stuttgart,1998,S.99f.