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要件事实的整理
所谓事实的整理,就是指结合大前提中的构成要件,将案件中所有相应的规范事实加以整理。在对要件事实进行识别之后,就明确了特定的案件应当具备哪些事实。但是,还必须经过分类、挑选、剥离、归纳等过程,才能最终完成要件事实的整理。例如,就一般侵权而言,依据《侵权责任法》第6条第1款,必须符合过错、侵害后果、因果关系这三个要件才能导致侵权责任的承担。而在实践中,某一个侵权的发生有可能是一个复杂的故事,并且,当事人双方在法庭上也会讲述不同的故事。例如,就因果关系而言,就可能形成一个较长的链条。但是,法官不能在这个故事中迷失了自己,而应当围绕要件事实的整理来进行裁判活动。他必须从完整的故事中通过归纳、整理的方法,将是否存在过错、侵害后果、因果关系三个要件抽离出来。如果通过分析案件,整理好了相应的要件事实,就可以适用《侵权责任法》第6条第1款。正如拉伦茨所指出的,“事实上,法律适用的中心不在最终的涵摄,毋宁在于:就案件事实的个别部分,判断其是否符合构成要件中的各种要素”[1]。这就是说,与大前提的规范要件相联系的不是整个案件事实,而只是案件事实中符合大前提的要件事实,为此,需要对案件事实进行归纳整理,使之与法律规范所确定的构成要件相吻合,并最终与大前提相连接,形成裁判结论。
方法论与证据法的不同就在于,小前提的确定是为了连接的需要,而证据法的功能仅仅是认定事实。所以,方法论上的事实不是就事实论事实,法官在认定事实时,还应当将目光投向法律,考虑能够规范这些事实的规则是什么,满足这些规则所需要的要件事实是什么。当进入这一阶段时,就已经开始进入连接的过程。仍以前述“餐馆服务员伤人案”为例,需要明确,服务员张某的行为属于个人还是餐馆所实施的行为?服务员张某与李某之间是否形成了共同侵权关系,服务员张某与第一个受害人陈某是否形成侵权关系,受害人陈某与餐馆是否形成违约关系,餐馆与受害人是否形成侵权关系,餐馆与第二个受害人丁某是否形成合同关系,餐馆与丁某是否形成侵权关系,服务员张某是否与丁某形成侵权关系等。在法律关系确定之后,需要确定法律关系的类型。如果构成侵权行为,究竟是用工责任还是个人侵权?服务员张某与李某对顾客陈某、丁某是否构成共同侵权?这些问题都是事实的整理所要解决的问题。但是,事实的整理过程并不能完全等同于连接,这是因为,在连接阶段要确立最密切联系的规则,而在事实的整理阶段,法官只是寻求与法律规范相对应的事实。在这一过程中,法律规则中包含了诸多的要件,法官要不断地考察,以确定是否存在满足法律规则的事实。事实的整理过程,也类似于试错的过程,它要不断地整理事实,并将其与法律规范相对应。虽然它是不断地向连接靠拢,但是,其毕竟还没有最终完成连接。
注释
[1]〔德〕卡尔·拉伦茨:《法学方法论》,陈爱娥译,北京,商务印书馆,2003,第165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