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降低交易费用
在规范交易关系过程中,合同法不仅规范了当事人的行为,而且为当事人缔约提供了方便,这尤其体现在其对节约交易成本、降低交易费用所发挥的独特作用上,主要体现为:第一,合同法分则对有名合同的规定,是对各种典型交易行为中当事人权利、义务的界定。其体现了通常条件下当事人双方权利、义务的平衡。据此缔约,则通常可以实现交易的公平,避免了可能出现的纠纷。第二,合同法分则对有名合同的规定,基本涵盖了特定交易关系中可能涉及的权利、义务。在此指引下,当事人缔结的合同,通常不会存在漏洞;即便存在漏洞,也可以根据法律的任意性规定加以补充。合同法分则通过确立合同的示范样本,帮助当事人合理预料未来的风险,指引当事人订立完备的合同,从而有效地防范未来的风险、避免纠纷的发生。(注:参见朱广新:《合同法总则》,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8,第17页。)在市场经济社会,交易风险具有一定的不可预测性。因为现代交易并不是简单的物物交换的即时性交易,大量的是异地的、远期的、连续的、大规模的交易。这些交易无疑充满了不确定性和难以预测的变化,包括市场环境本身的变化、当事人自身的投机主义行为等。在交易过程中,如果当事人都能够信守诺言,合同纠纷可能无从发生。但即便如此,因为交易内容的复杂性和变动性,当事人可能会在缔约时漏掉合同订立或履行过程中的一些细微环节,或者因当事人的口头交易形式而使合同内容出现疏漏,导致无法确定合同的全部内容而引发纠纷,甚至导致整个合同的失败。通过合同法分则的规定,可以弥补合同的漏洞。第三,合同法分则对有名合同的规定,极大地减少了当事人的磋商成本。从合同法分则所规定的内容来看,其是就意思表示中的常素所作的规定。因为就合同当事人订立合同的过程来看,如果合同法已经作出了规定,当事人往往会忽略对常素的约定,从而降低谈判的成本。因此,《合同法》规定的各类有名合同,就为当事人的缔约提供了有效的指引,可以降低缔约时的磋商成本,避免交易风险。“合同法另外一个重要的方面是合同在帮助社会成员试图控制未来或至少在预计未来中的作用。”(注:〔美〕杰弗里·费里尔等:《美国合同法精解》,4版,陈彦明译,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2009,第3页。)
合同法分则对合同内容的列举和指引,对于节约交易费用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有学者比较了大陆法和英美法在合同订立时的交易费用,认为,由于英美法对有名合同的规范比较有限,缺乏对各种有名合同内容的例示性规定,所以在实践中当事人必须拟定冗长的合同文本,必须就每一条款进行详细谈判,合同的订立过程十分复杂。而大陆法由于合同法分则的存在,即便当事人没有约定,也可以适用合同法分则的规定。这样不仅节约了交易成本,而且避免了因当事人对合同表述理解不一致可能出现的纠纷。从这一意义上讲,合同法分则在经济上对节约交易成本、降低交易费用具有重要意义。在某些交易(如融资租赁合同等)还不是十分普及的情况下,合同法对这种合同类型作出了前瞻性的规定,有利于丰富人们的交易经验,更好地促进资源的优化配置。(注:参见易军、宁红丽:《合同法分则制度研究》,北京,人民法院出版社,2003,第5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