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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提供裁判规范的功能
合同法分则不仅可以积极指导当事人缔约和履约,而且有助于为法官提供裁判依据。2010年全国各级人民法院审理的约一千一百七十一万件案例中,仅合同纠纷就已达到3239740件(注:参见《依法审理商事案件努力保障经济发展》,载人民网(2011年3月8日),访问时间:2011-08-29。),几乎占据了全部案件数量的三分之一。这些案件大多需要依靠《合同法》来解决纠纷。法院裁判首先尊重当事人之间的合同,只有在没有合同时,才能援引《合同法》。合同法分则除了行为规范之外,还包括了大量的裁判规范,如关于违约责任的规定,大多是裁判规范,用来指导法官正确地解决合同纠纷,确立合同责任。合同法分则具有类型化功能,并允许在类似情况下类推适用。(注:Pascal Puig,Contrats speciaux,2e ed.,Dalloz,Paris,2007,p.31.)这些都有助于法官准确裁判案件。尤其需要指出的是,如果缺乏合同法分则本身的规定,而仅有合同法总则的规定,则有可能导致法官的自由裁量权过大。因为在当事人对合同条款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时,法官就会依据总则的规定来弥补合同内容,这样一来,就有可能不适当干预当事人的合同自由。而在合同法分则作了详细规定之后,直接依据合同法分则的具体规定来解释合同内容,将会限制法官的自由裁量权,保障法官依法正确处理合同纠纷。(注:参见詹森林:《私法自治原则之理论与实务》,载《台大法学论丛》,第22卷,第2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