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法分则研究(上卷)
上QQ阅读APP看书,第一时间看更新

第五节 违约形态及其责任

一、买卖合同中的拒绝履行

在买卖合同中,拒绝履行是指买卖合同当事人一方拒绝履行其合同义务。其包括四种情形:一是出卖人无正当理由不交货;二是买受人无正当理由不收货;三是买受人收货后无正当理由拒不付款;四是预期违约。所谓预期违约,是指在履行期到来之前,买卖合同的任何一方当事人明确表示,其在履行期到来之后将不履行合同,或者以其行为表示在履行期到来之后将不履行合同,而且,没有对履约提供担保。但与一般的拒绝履行不同的是,此种拒绝履行属于履行期到来之前的违约行为,因而称为预期违约。

在拒绝履行的情况下,非违约方可以请求违约方继续履行。对于依法不能强制履行,以及客观上已经不可能强制履行的,不能适用继续履行这一违约责任。由于拒绝履行通常都构成根本违约,非违约方有权解除合同,并有权要求赔偿损失。在确定损害赔偿额时,应当考虑非违约方所遭受的损失。非违约方所遭受的损失,原则上应当采用客观方法来计算,即根据货物的市场价格与合同价格之间的差额作为标准计算赔偿额。在例外情形下,也可以采用主观计算方法。例如,买受人订立合同的目的是将该批货物转卖于他人,并且在该合同签订以后又与他人订立了转售合同,那么,也可以按主观计算方法来确定非违约方所遭受的损失额。

因继续履行承担违约责任,必须要确定一方当事人拒绝履行其合同义务是否有正当理由。从实践来看,合同当事人拒绝履行其义务时,必须具有法定抗辩事由。只有其存在着合法的抗辩事由,才可以拒绝履行义务。合法的抗辩事由通常包括法定的免责事由(如不可抗力)、抗辩权(如同时履行抗辩权)和情势变更事由的出现。如果不存在上述各种合法抗辩理由,则任何一方当事人拒绝履行都构成违约,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