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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拍卖的分类
拍卖可以分为以下几种类型:
(一)强制拍卖和任意拍卖
强制拍卖,是指依据法律规定而必须发生的拍卖,是由国家机关依强制执行法规定的程序所为的拍卖。(注:参见郭明瑞、王轶:《合同法新论·分则》,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7,第56页。)例如,《民事诉讼法》第220条第1款规定:“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人民法院有权查封、扣押、冻结、拍卖、变卖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财产。但应当保留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的生活必需品。”二者的区别主要在于是否必须要进行拍卖。强制拍卖是必须要进行的拍卖,任意拍卖则主要是根据委托人的自由意愿来决定,而不是依强制执行法所为的拍卖。
(二)有保留的拍卖和无保留的拍卖
在有保留的拍卖中,标的物的出卖人会就该物的拍卖设置保留价。在拍卖过程中,竞买人竞相出价,但竞买人所出的最高价没有达到该保留价的,拍卖人可以撤回货物,而不与任何竞买人成交。我国《拍卖法》第28条第1款规定:“委托人有权确定拍卖标的的保留价并要求拍卖人保密。”拍卖标的有保留价的,竞买人的最高应价未达到保留价时,该应价不发生效力,拍卖师应当停止拍卖标的物。而在无保留的拍卖中,是指无论竞买人的最高出价为何数额以及出卖人满意与否,出卖人须与最高出价的竞买人订立合同。(注:参见徐炳:《买卖法》,北京,经济日报出版社,1991,第492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