区际生态补偿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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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3 外部性理论

外部性或称外部经济效应,是指在生产和消费中,一个经济主体对另一个经济主体的影响不能通过市场来解决。“当生产或消费对其他人产生附带的成本或收益时,外部经济效果便发生了;就是说,成本或效益被加于其他人身上,然而施加这种影响的人却没有为此而付出代价。更为确切地说,外部经济效果是一个经济人的行为对另一个人的福利所产生的效果,而这种效果并没有从货币或市场交易中反映出来。”[美]萨缪尔森、诺德豪斯:《经济学》(下),北京,中国发展出版社,1992。

这就意味着,外部性是在缺乏任何相关交易的情况下,一个主体的行为和选择对另一个主体造成直接的影响。其经济学含义是:一个人的效用除由其自身决定外,还受他人行为的影响,而且这种影响是不能由其自身控制的。换言之,一个人的福利不仅取决于自身的行为,而且还取决于其他人的行为。新制度经济学家诺思认为,当某个人的行动所引起的个人成本不等于社会成本,个人收益不等于社会收益时,就存在外部性。他把这个概念从个人之间扩展到个人与社会之间。参见卢现祥:《西方新制度经济学》,北京,中国发展出版社,2003。可见,外部性涉及人们的行动,而且是人与人之间的交互行动(transaction),即交易。在交互行动中,人们之间存在利害冲突。某个人或某些人可能会承担或获得另一些人的行动所引起的成本或收益。因而从伦理的维度来看,外部性问题反映了人与人之间有关利益的互动关系。参见庞永红:《“外部性”问题与“科斯定理”的伦理追问》,载《道德与文明》,2006(5)。

“外部经济”的概念最早由马歇尔(Marshall)在《经济学原理》(1890)中论述第四种生产要素——“组织”时提出,他用“内部经济”和“外部经济”描述组织的变化如何能导致产量的增加:“对于经济中出现的生产规模扩大,我们可以把它分为两种类型,第一类,即生产的扩大依赖于产业的普遍发展;第二类,即生产的扩大来源于单个企业自身资源组织和管理的效率。我们把前一类称作‘外部经济’(external economies),将后一类称作‘内部经济’(internal economies)。”内部经济是指企业内部的由工作热情、技能、管理等因素所引起的生产成本节约;外部经济则是由于企业外部的包括市场区位、市场容量、地区分布、相关企业的发展水平、运输通信条件等因素所导致的生产费用的减少。它们分别是由企业内部和外部分工而带来效率提高的结果。马歇尔如是描述:“某些类型的产业发展和扩张是由于外部经济降低了产业内的厂商的成本曲线。”这种现象对于厂商而言是一种正外部性。马歇尔对外部经济概念的发现和阐述,为公共经济领域中新的理论原理发展奠定了基础。

作为马歇尔的嫡传弟子,经济学家亚瑟·赛西尔·庇古(Arthur Cecil Pigou)在1920年出版了《福利经济学》,扩充了外部性理论。庇古从“公共产品”问题入手,认为“外部性造成了私人边际产品与社会边际产品之间的不一致”,他分析了商品生产过程中社会成本和私人成本问题,两种成本的差距构成了外部性;即生产者所承担的成本与其实际所造成的成本上有差距,这部分差距为社会或他人所承担了。他认为这是市场出现非对称、运行失控的产物。参见黄敬宝:《外部性理论的演进及其启示》,载《生产力研究》,2006(7)。

庇古将“外部性”分为正的外部经济(外部经济)和负的外部经济(外部不经济)两种情况。他指出,当边际私人净产值小于边际社会净产值时,该活动给社会带来了有利影响,具有“边际社会收益”;反之,具有“边际社会成本”刘笑平、雷定安:《论外部性理论的内涵及意义》,载《西北师范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02(3)。。事实上,无论是正外部性还是负外部性的存在,都会不同程度地导致市场失灵,而不能达到帕累托最优。在正外部性存在的情况下,经济主体增加的生产经营活动所带来的好处自己无法享受到,会削弱主体的经营欲望,减少经营行为,导致社会福利损失,偏离帕累托最优。相对而言,负外部性对生态环境保护和社会发展的影响更加直接,在负外部性存在的情况下,经济主体不承担额外的成本,难以对其经济活动构成约束,因而会造成行为人行为过度,导致社会福利损失。往往因自身的逐利性而带来的企业负外部性更会造成难以根治的企业对生态环境的污染,特别是各类波及范围广、影响时间长、损失格外大的公害事件不断发生,外部性环境问题频频困扰各国政府和居民。参见黄寰、罗子欣:《对控制企业负外部性的思考》,载《社会科学家》,2011(3)。为此,庇古明确提出应对正外部性进行补贴,对负外部性进行征税或罚款收费,其费用正好为边际私人净产量价值和边际社会净产量价值的差额,他说:“存在着某些投资,由于对其相伴产生的损害予以赔偿存在着技术上的困难,故而造成边际私人净产量高于边际社会净产量的结果。”“如果政府同意,可能通过对于在此领域的投资给予‘特别限制’的方法消除这种偏差,这些限制可能采用的最为明显的形式,当然是征税。”由此产生了著名的“庇古税”Pigou, A.C.The Economic of Welfare.London:Macmillan ,1920.。这一思路的实施有赖于政府行为的公正和高效,以及健全的法制环境。参见郭忠诚、许恒周:《外部性问题内部化分析》,载《合作经济与科技》,2006(3)。

随后,美国经济学家奈特(Knight)也对外部性形成的制度原因进行了研究,在报告《社会成本解释中的一些错误》(1924)中,针对外部性成本的计算,奈特认为庇古的错误在于没有把地租计算在平均成本之内,只把可变生产要素——劳动工资计算在内,这就不可能得出生产的最优产量。奈特还把公路的拥挤看成由自然资源的浪费而不是由边际私人产值和社会产值之间的差额所造成的,他认为产生“外部不经济”的根源是对稀缺资源缺乏产权界定,若稀缺资源划分为私人所有,那么“外部不经济”将得以克服。在此,奈特已注意到了“外部不经济”产生的产权原因。1943年,埃利斯(Ellis)和费尔纳(Fellner)也认为“外部不经济”与产权有关。巴托尔(Bator,1958)提出了更加宽泛的概念,将“外部性”等同于市场失灵,这一界定过于宽泛。参见秦小红:《外部性问题与适度政府干预》,载《江西社会科学》,2008(1)。

1960年10月,美国《法律与经济学杂志》上刊载了罗纳德·H·科斯(Ronald H.Coase)的名篇《社会成本问题》。在这一20世纪被引用次数最多的经济学报告中,科斯揭示了外部性与所有制之间的关系,将产权与外部性起源联系起来。在文章中,科斯对庇古以税收和补贴作为解决外部性的传统方法,不仅从经济学的角度上提出了异议,而且从伦理的角度进行了追问,“为我们了解经济运行方式作出了突破性的贡献”。这贡献具体表现在,他发现和澄清了交易费用和产权对经济体制的生产制度结构及其运作的作用和意义。参见易宪容:《新制度经济学的奠基人:科斯评传》,太原,山西经济出版社,1998。最让我们所熟知的即“科斯定理”,对解决企业运营外部性问题提出了新颖的思路。

科斯否定了通过政府征税可以解决外部性的行为,“许多经济学家都因袭了庇古在《福利经济学》中提出的观点。他们的分析结论无非是要求工厂主对烟尘所引起的损害负责赔偿,或者根据工厂排出烟尘的不同容量及其所损害的相应金额标准对工厂主征税,或者最终责令该工厂迁出居民区……以我之见,这些解决办法并不适合,因为它们所导致的结果不是人们所需要的,甚至通常也不是人们所满意的。”[美]科斯等:《财产权利与制度变迁》,1页,上海,三联书店上海分店,上海人民出版社,1994。他提出将外部性内部化的独特见解——明确产权界定,“避免较严重的损害”,他着眼于外部性的生产者和消费者之间的利益关系,提出外部性问题是由于产权不明确造成的,只有明确产权,降低交易费用,这一问题才能得到实质性的解决。科斯认为在交易费用为零的状态下,庇古税根本没有必要,此时在市场的驱动下双方会主动协商,这种双方的自愿协商即可实现最优资源配置。他同时将制度作为经济学研究对象,创造了一个颇具影响力的流派——新制度经济学,并促进了产权经济学和法经济学的形成和发展,完善了经济学体制。参见[美]科斯等:《财产权利与制度变迁》,上海,三联书店上海分店,1991。

一般认为,科斯定理分为“科斯第一定理”和“科斯第二定理”。其中,科斯第一定理是指在交易成本为零和产权充分明确的条件下,外部性因素不会引起资源的不当配置。因为在此场合中,当事人(外部性因素的生产者和消费者)将受一种市场动力的驱使,进行互惠互利的交易谈判,也就是说,将外部性因素内部化。该中性定理指出,拥有有关资源使用产权的人无论是外部性因素的生产者,还是消费者,交易过程总是一样的。参见[英]皮尔斯:《麦克米伦现代经济学词典》,伦敦麦克米伦出版公司,1981。也就是说在交易成本为零的状态下,无论外部性的生产者或是消费者都有动力和积极性去寻找发现一种能使产值增加的措施,使产值达到最大化。从而法律的权利界定与实现产权最大化无关,即在产权明确且交易费用为零的状态下,资源利用的效率和谁拥有产权无关。亦可表示为:如果定价制度的运行毫无成本,最终的结果(产值最大化)是不受法律状况影响的。参见[美]科斯:《企业、市场与法律》,上海,三联书店上海分店,1990。

在《社会成本问题》第六节“对市场交易成本的考察”中,科斯提出了普遍认为是科斯第二定理的界定,一旦考虑到市场交易的成本,合法权利的初始界定以及经济组织形式的选择将会对资源配置效率产生影响。即交易成本是决定资源配置的重要变量,由于交易成本的客观存在,降低了经济效率,不同的产权配置,将带来不同的经济效率。为解决这一问题,必须在市场、企业、政府三者中选择成本最低者作为经济的组织形式,提高资源配置的效率。参见黄寰、罗子欣:《对控制企业负外部性的思考》,载《社会科学家》,2011(3)。

科斯定理方法从生产领域入手,通过明晰环境资源的产权,将环境资源推向市场实现资源优化配置,此时,由于环境资源的稀缺价格在市场中得以显现,在追求利益最大化原则的驱动下,技术与产权的互动演进会逐渐增加环境资源的供给,扩大资源基础,缓解环境资源的稀缺压力,通过产权明晰和产权交易增加环境资源的供给量。参见蓝虹:《外部性问题、产权明晰与环境保护》,载《经济问题》,2004(2)。

J.M.布坎南(J.M.Buchanan)与W.C.斯塔布尔宾(W.C.Stubblebine)在1962年用一个函数关系式表达深化了对“外部性”的认识,认为只要某一个人的效用函数(或某一厂商的生产函数)所包含的变量在另一个人(或厂商)的控制之下,则有外部效应存在。

设UA表示个人A的效用,那么如果:

UA=UA(X1,X2,…,Xn,Y1)

则一项外部效应存在。其中X1,X2,…,Xn表示由个人A所控制的活动,Y1为由个人B控制的活动,此处活动的定义包括“任何可以计量的人类行为,如吃面包、喝牛奶、向空气中喷烟、洒水在公路上、进行救济活动等”。可见,只要私人利益和社会的利益发生了不一致,就存在着某种外部效应。而且,在外部效应很强的领域经常会存在激烈的利益冲突。

我国目前正处于转变发展方式的关键时期,有效控制企业发展的负外部性问题是当务之急。从1978年开始,我国提出排污收费制度,1979年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试行)》以法律的形式肯定了这项制度。参见马波:《论我国环境法治的基本路径选择》,载《成都理工大学学报》(社科版),2009(3)。经过多年发展,排污费制度已经成为一项比较成熟、行之有效的环境管理制度,已在我国得到全面实施。目前,我国正处于从排污收费制度向排污收费制度和排污权交易制度组合利用的时期,可以综合运用包括价格、税收、财政、信贷、收费及保险等在内的多种环境经济政策手段,调节或影响市场主体的行为,以实现经济建设与环境保护协调发展。它以内化环境行为的外部性为原则,对各类市场主体进行基于环境资源利益的调整,从而建立保护和可持续利用资源环境的激励与约束机制。参见潘岳:《浅论环境经济政策》,载《中国城市经济》,2008(3)。力争通过优化适当组合将企业负外部性所带来的损失降到最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