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2 论指令(一)
统一社会科学的一个首要步骤,是提出“计算”这个概念。人们通常进行的任何思维活动,无论抽象的或形象的,定量的或定性的,理性的或“非理性的”,也无论是学者进行的还是普通人进行的,只要我们意欲把它作为社会科学的研究分析对象,我们就统称为“计算”。
算法框架的基本理论是,“计算”作为一种“实在的”活动,系指人脑运用各种“指令”对信息进行串行的(即各个任务按照时间顺序首尾相接)、迂回的加工处理,即计算=指令+信息。注44根据计算的目的、功能、特征以及所用指令与信息的种类等不同标准,我们可以把计算细分为各种各样的类型。例如,对于接收和预处理信息、管理记忆、搜索数据的,可称为“管理性计算”;对于指挥器官完成决策的,可称为“执行性计算”;对于将数据进行密集深加工的,可称为“深思”;对于针对自己过去的行为所进行的计算,可称为“反思”;对于面临实际问题需要在短时间内寻求决断的,可称为“临时计算”;通常所谓的定性分析,则可称为“结构化计算”,这是相对于数量型的数学计算而言的。总之,术语的发展可以根据理论构造的需要来予以灵活地设定。
“指令”这个概念是算法理论的核心,在笔者看来,它也是算法理论不同于其他理论的重要“特色”之一,因此,我们有必要对这个概念的方方面面予以详细的论述和说明。
首先是名称。一些读者对于“指令”这个术语不大习惯,这是可以理解的。“指令”的本义是指计算机的使用人给计算机的指示,告诉它要做什么事,因此称为“指令”。由于所要计算的数据本身也属于计算任务之列,该语义因而逐渐发生了转折,加之计算机能够接受的任务类型是有限的,于是“指令”的含义逐渐演变为专指计算机能够进行的运算之种类。按英语的词法讲,这时它已经既不属于动词,也不属于“动名词”了。
术语的使用本质上是一个习惯的问题。更为重要的是,这个概念的产生是借用计算机语言的结果。在计算机语言业已定型的情况下,我们已经没有进行其他选择的余地。在《算法》中,笔者表述了这样的观点,即对人的思维和社会世界进行计算机模拟应当成为未来严格的社会科学理论的“标准方法”,它应当替代数学而成为理论形式化的主要工具;如果这个看法是可以接受的,那么计算机对于社会科学来说就不仅仅是一个隐喻了。上述方法意味着,在近似的意义上,计算机的指令清单可以视为等同于人脑的指令清单。在此情形之下,名称的更换不仅将不能带来任何好处,反而会徒添烦冗。语言的转换也是理论实质发生变化的一个标志。在熟悉了计算机原理以后,我相信社科领域的读者不仅会乐于将“指令”、“算法”等术语接受为社会科学语言,而且就理论建设的需要来说,读者也将同我一样,认识到这些概念其实是十分精当的。
接下来的一个问题,是指令的物理型态及其物理实现。在计算机中,指令表现为由0和1组成的数字序列,它的功能是通过一定的硬件结构和逻辑电路来实现的。指令被视作软件与硬件之间的一种“接口”,其含义为,计算机的硬件已经由计算机研制人员与生产厂家制作完成了,对于编程人员和一般使用者来说,只需要在“软件”层面上来进行工作,而程序的执行则可经由指令系统指挥硬件来进行。
那么,人脑中的“指令”又是什么状况呢?
诸如生命科学、智能科学等自然科学和交叉学科正在就人类智能的发生和运作机理进行大量的研究,迄今为止尚未产生令人满意的系统性的结论。对于社会科学来说,算法式的态度是,我们只需要认识到人脑智力系统具有前文所述的种种“实在性”,以及这种实在性可以以与计算机相比照的方式来做出一定的理解就足够了;至于细节问题,我们只能选择回避的态度。我们的出发点是,在着手建立社会科学理论之前,我们假定人脑业已存在一个指令系统;这个指令系统在性质上既不因人而异,也不随时间发生改变;也就是说,在人出生之时,我们假定一个完整的、发育成熟的指令系统已经具备了,我们不考虑指令系统的后天发育问题(如果这个问题的确存在的话);就指令系统而言,我们一般也不考虑其衰老和病态的情况。在《算法》中,我们针对临时存储区容量和计算速度两项指标引入了人际差异,这是因为人的生长、衰老、死亡和人的生理状态等因素有时是具有比较重要的社会科学意义的,它们在某些论题中是值得考虑的;而对于指令系统本身来说,上述因素的社会科学含义则是微乎其微的。
我们可以给上述态度起一个名字,叫做“心物分离原则”,意即社会科学原则上只在精神的、心理的、思想的和意识的层面上来讨论问题,而不涉及思想意识在物理上、生物上是如何实现的。用计算机语言来说,我们在原则上只是讨论“软件”问题,而不涉及“硬件”。
这容易让人想起笛卡儿的“心物二元论”,不过,区别在于,这里所说的乃是一种科学方法论原则,一种在不同学科间分配议题的标准,而不是一种哲学。尤其是,在生命科学和智能科学获得重大进展以前,随意地越过“软硬件的接口”来讨论问题的做法明显地是不严肃的,也是不可能取得可靠成果的。
这个原则之所以有必要明确提出并予以强调,是因为当前的一些社会科学文献正在任意地跨越这个界限,进行了诸多不当的论述。这类文献尤其集中于行为经济学和“神经经济学”领域。在这些文献中,论文的前半部分一般介绍针对大脑所做的实验,后半部分便立即转向了社会科学式的分析和结论。例如,在一篇论文中,作者根据受试人面临不同问题时大脑相关区域的兴奋程度(这种兴奋程度可以运用电子手段予以测定),便得出了“人类具有自愿惩罚违反社会规范的行为而不惜使自己受损的倾向”的结论。注45这篇论文反映了典型的行为主义方法的弊病:没有理论,只有所谓的“实证证据”和结论,以及种种华而不实、急功近利的“模型”。由于主流经济学的日渐衰微,行为主义的方法不但未曾像在其他学科领域里那样被抛弃,反而在经济学界愈益泛滥起来了——这真是可悲可叹。
经济学的观念与方法需要做出重大的整合和转变,笔者相信这是毫无疑义的。不过,这里需要补充说明的是,“心物分离原则”与我们重视物质的、外在的和行动的因素无关,也与我们把思维性对象与物理性对象并列地、综合地看待无关,这些范畴不宜混淆起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