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代中国茶业之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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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节 减税法的颁布与茶贸易

1.内容

如前所述,减税法于1784年9月颁布,大致规定英东印度公司:

(1)进口的茶之数量必须足够供给国内之需要。

(2)在货栈中必须储存一年消费量之茶叶。

(3)一年公开标售四次-间隔平均之期间。

(4)茶之售价不得超过原价、运费、进口税、保险费和合法利益之总和。

(5)不得因待价高沽而有所囤积。注9

因此,就某种意义而言,如果东印度公司不足以供给需要时,政府可以给予商人自欧陆进口茶的权力。并且,如果英国国内之茶价仍比欧陆为高的话,则减税法只是保障了东印度公司的独占利润,却阻碍了英国经济之自由发展。

此后,中国茶的输出贸易中,英国东印度公司居于主导性的地位,在1785年至1789年中,占有中国全部输出茶之价额的88.8%,至1790年时,则高达90%,而茶价每磅从1783年的3先令10便士降至1787年的2先令10便士。注10再者,如表1—1所示,英国东印度公司所经手的中国茶的输出额,在中国对英国的输出总额上,占有压倒性的重要地位。

表1—1英东印度公司从中国输出的商品表(每年平均额;单位:银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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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1776年以前的茶包括走私。

资料来源:严中平等编:《中国近代经济史统计资料选辑》,14页,同书所根据之资料为E.H.Pritchard,The Crucial Years of Early Anglo-Chinese Relations,1750-1800.Research Studies of the State College of Washington,Vol.IV,Nos.3-4,Sept.& Dec.1936; id.,“The Struggle for Control of the China Trade during the Eighteenth Century”, The Pacific Historical Review.Vol.III,Sept.1934,H.B.Morse,The Chronicles of the East India Company Trading to China 1635-1834,Vols.II-IV,Oxford,1926。

在输入至英国的茶叶中,红茶最普遍的是Bohea(即福建之武夷茶),其次为Congou(工夫)和Souchong(小种),绿茶则为Singlo(松罗)和Hyson(熙春)。而1793年英国本国内所销售的茶之总数量比1783年增加196%,其中Singlo只增加28%,Bohea则减少8%,Souchong增加1122%,Hyson则为580%,而Congou是497%,但就全部数量而言,仍以Bohea与Congou为最多。注11

2.英国东印度公司因输入增加所面临的难题与对策

为了自广州获取所需要的数量,公司面临几个难题:第一,因为数量突增,而广东行商又垄断中国方面的茶贸易,故中国制造者无法及时供应广州茶市场,乃在装箱时采取投机的方法,即把品质好的茶叶放在箱之最上层与底部,中间部分则放品质低的茶叶,而以好茶的价格出售。注12第二,在茶贸易上,采购、检验、装船等都需要有具备此方面训练之负责人,但实际上公司管货人(supercargo)缺乏丰富的经验。第三,在公司标售时,价格常常不能与品质一致,次等茶往往因经纪人(broker)的形容而以高等茶的价格出售。而在伦敦的售价与广东的价格相差悬殊,例如上述的“混合茶”就时常遭受批评,甚至发生以“废物”来代替茶的情形。为了防止中国商人以Bohea来混合在Congou中之情形(前者品种劣于后者),公司吩咐当地之管货人尽量购买低劣茶种中之最高品级的茶(茶通常分为九至十一级),因此中国商人没有必要去与优秀之茶种混合;反之,中国商人也不敢以低劣茶种中之低品级者去混合最优秀之茶种。注13

为了解决这些难题,东印度公司的对策是:第一,如发现为混合茶时,就以低级茶的价格来支付,以示公司的“强烈之抗议”注14。第二,加强训练公司管货人,使之尽量与检验员(inspector)合作。注15

3.伦敦商人与地方商人在英国国内之冲突

茶叶运至英国后,东印度公司就公开标售,伦敦贸易商人尽可能获取所需要之茶叶,例如1784年不但432位商人就现有263119磅的茶,而且存库尚有393282磅;可是其他主要城市的2609位商人的现有总数量仅仅92438磅而已。并且伦敦的大茶商中43.33%能拥有500磅以上的茶,而约克(York)的57.44%的茶商只有存货50磅以下。注16另一方面,在公开标售时,伦敦的大茶商有权获得他们所需之茶,这固然是由于其资本的雄厚,同时,东印度公司也尽量给予方便,反之,对于地方商人(country dealer)则在手续、订金、交货等方面予以掣肘,这与东印度公司的董事会中伦敦的大茶商占有举足轻重之地位,能够左右公司之进展与方策有关。并且为了有效地禁止走私贸易而制定的减税法使伦敦商人成为全英国的茶之主要供给者,换言之,根据法律之规定,他们可以拥有独占之权。

此外,伦敦商人与经纪人和城内其他大商人互相密切联系,能更有效地控制茶市场。他们贩卖茶叶给零售商或家庭,或登广告或直接派遣代理人到国内各地去宣传,或组织交易连锁网,因此能更加发展。另一方面,地方商人却彼此互相竞争而有所兴衰,他们在广告中宣称直接购自公司(而非经伦敦商人的中间剥削),故茶价比经由伦敦商人批发的便宜。注17此时苏格兰商人也由于走私贸易被禁止而只得直接自公司采购,但因为伦敦商人的优越地位,所以地方交易主要仍为伦敦商人所掌握。并且,如表1—2所示,由于东印度公司之独占茶贸易,英国国内的茶价仍比他国为高,违背了当初制定减税法的用意。

表1—2每磅之茶价表(18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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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

“s”、“d”分别为“先令”、“便士”之缩写。

资料来源:“Observation on the Trade with China,London”, 1822,The Edinburgh Review,No.78,Jan,1824,pp.258-467.虽题为1822年,其内容也有1823年之记载。

总之,在国内市场上,东印度公司并非直接控制,而是由经纪人和少数茶商来决定其质与量,有影响力的商人多在伦敦,他们或直接销售,或派遣代理商,或在地方的主要中心点建立相关商店,以这些方式来扩展其羽翼。虽然由于地方交易的不断增加,地方商人可以直接自东印度公司购买,但因为数量极少,他们仍无法脱离伦敦商人的控制而独立,伦敦商人仍为唯一的茶供给者。所以苏格兰商人和其他地方的商人知道唯有废止公司的垄断和坚持自由贸易,他们才能与伦敦商人在竞争上居于公平之位置。因此,减税法由于建立了东印度公司的专利地位而使伦敦商人得以垄断贸易,增加了茶之正规输入量,但它也使得地方贸易商人逐渐因扩大地方交易而欲与伦敦商人相竞争,并且由于后述的对外贸易之因素,导致1834年东印度公司垄断特权之取消。

4.中国国内鸦片之流入与银之流出

在中国方面,商业资本的英东印度公司虽然因中国的出超贸易而有所损失,毛织物贸易之情况亦不佳,利润高达40%的对中国棉花之输入又掌握在地方贸易商人之手,但是,公司的商业利润仍然增加,这是因为茶的利润相当高(1775年至1785年之年平均为31%,1785年至1795年为31.6%)注18,并且东印度公司又具有独占之特权,所以随着中国茶贸易额的增加,其商业利润之总额也提高了。

当时用来交易的是洋银(即Spanish dollar及Silver bullion),1710年至1759年之间,英东印度公司在东洋贸易上,输出之商品额9248306英镑,并且输出银块、银货26833614英镑。注19而自1710年至1810年的100年中,英东印度公司售卖了750219016磅的茶(其中116470675磅是再输出的),价值129804595英镑。注20可见1784年开始实施减税法之后,随着中国茶输出之增加,大量的银流入中国。但自1793年以后,与中国输出品交换的并非英国产业资本的制品-因为棉工业制品并不受中国市场之欢迎注21-而是印度的鸦片,这鸦片本身并非生产性的消费物资,而可谓毒药,其大量流入中国,并不是使中国能逐渐走向“富”的境界,而是以阻害中国发展的方式来吸收银,使当时流通于中国国内的银向国外逆流。注22而当时中国国内所通用的制钱,自从1770年以后,因为品质之粗恶与铸钱之增而丧失信用,故钱价日贱,取而代之的是洋银,洋银逆流至国外,引起了空前的银价腾贵的现象,导致通货混乱的情况注23,可以说不仅由于鸦片本身吸收了大量的银,并且由于打击了当时已败坏的中国通货制度,使之无法转机,故鸦片贸易严重地影响了中国的经济体制。注24再者,当时中国采取禁烟政策,鸦片系走私之物,其交易是在广州商业制度之外,并不在广州由行商进行,而是透过其他孔道,因此走私贸易的日渐猖獗,破坏了中国的公行贸易。注25

再进一步看当时的鸦片贸易所具有的意义,当时,在中国贸易上,鸦片的登场是具备以“自由”的地方贸易商人为基本的构成要素,所成立的印度(棉花、鸦片)→中国(茶)→英国本国间的英国之亚洲贸易“构造”的前提条件的。而在东印度公司的政治支配与贸易独占之下,印度只不过是向中国输出鸦片、由英本国输入棉制品的殖民地而已。换言之,就某种意味而言,在英国输出棉制品到印度,印度输出棉花、鸦片到中国,中国再把茶和可成为资本的银流入英国的新兴产业资本的再生产构造之中,印度为其重要之一环,亦即在所谓三角贸易之经济循环完成的黎明期时,印度据有其一席之位。注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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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1—1 英国东印度公司的独占贸易路线图

资料来源:陈慈玉:《生津解渴-中国茶叶的全球化》,32页,台北,三民书局,2008。5.东印度公司独占特权之废止

从事鸦片走私的人主要是地方贸易商人,不仅在广州交易,而且为了求得高价,驱船北上。例如怡和洋行(Jardine,Matheson & Co.)所属的Sylph号船满载鸦片,1832年10月20日自广州出发,陆续停泊于浙江、江苏、山东沿岸,而于12月28日到达满洲之盖州,并由此南下,于翌年4月返抵澳门。注27

但是,在地方贸易商人的活跃之对照下,公司管货人却完全与鸦片贸易无缘,地方贸易商人独力开拓走私贸易,不需要公司的积极保护,因此把后者视为无用之物。反之,对于东印度公司贸易而言,由于可以在广州出售汇票给地方贸易商人而获取资金,故地方贸易已成为不可欠缺的支柱。注28而地方贸易商人虽在走私贸易方面可以“自由”行动,在其他方面却还受到公司的掣肘,故对之不满,极欲废止公司之独占特权。注29

另一方面,在国际上出现了东印度公司的中国贸易的挑战者,即倡导新自由贸易的美国商人。他们首先以现银来购买茶,并可以直接运茶出口,1820年以后就运送英国产业资本的棉制品来中国,而不久就超过了东印度公司的棉制品之输入量注30,这情形使得英国新兴产业资本更加不满东印度公司。

至于英国本国内,如前面所述,在减税法初成立后不久,已经产生了伦敦商人与地方商人及苏格兰商人之间的竞争现象,后者一直致力于打破有悠久历史的伦敦商人的半垄断地位。例如爱登堡(Edinburgh)的Andrew Melrose & Co.以三只船和货栈起家而成为忙碌的商品交易之中心,它达到了所企求之目标:降低价格(至少在茶叶这方面),增加利益,并建立了有益于未来扩展的稳定之基础。在1834年时,其资本大约有16500英镑,已准备去获取开放中国贸易的所有利益。注31

在产业资本方面,英国棉业资本在1820年代已经达到近代资本主义的确立期,1825年向其袭击的恐慌,终于成为英国最初的全盘性的生产过剩恐慌,在1826年,棉业劳动者因太贫乏而发生暴动。如今棉业资本家所期待的并非已过饱和了的国内市场,而是企求去更进一步开拓海外新市场。在此之前,1814年,英国棉业资本已得到了东印度公司的印度贸易独占之废止的胜利,于是这时他们就以那具有时代性的请求为背景,为了延长之,而焦切地要求中国市场之开放。注32因此在1833年的东印度公司特许状更改期之前夕,向下院热烈地展开反对东印度公司的独占之运动。而由于1832年的第一次选举法修改,1833年的改革议会(Reform Parliament)之成立,产业资本的代表和自由贸易论者在英下院占有优势,他们在1833年6月13日通过了自翌年(1834)始废止东印度公司的对中国贸易之独占的提案。注33

东印度公司的对中国贸易之独占权被废止后,英国商人纷纷到广州设立商行(从1833年的66家增至1837年的156家),他们在自由贸易情况下竞相输入棉织品,广州市场上供过于求,故价格下降注34;并且他们争购茶叶(例如,在1834年之茶交易,比1833年增加40%),使茶的输出价格昂腾。注35

总之,东印度公司的中国贸易独占特权之所以被废止,不但是由于英国国内之产业资本的棉制品欲向中国倾销,而且由于当时活跃于东亚贸易上的地方贸易商人欲扩大对中国贸易(例如怡和洋行),他们展开“自由贸易”运动,以期对抗日渐扩张的美国之对中国贸易注36;另一方面,当时英国国内,由于伦敦商人垄断茶市场,使地方商人和苏格兰商人不能获得足够的茶以供应日增的地方之需要,他们日渐扩展,欲直接从中国输入更多量的茶,也主张废止东印度公司独占之特权。因这些缘故,导致了终结东印度公司独占中国贸易的结果。但是在中国方面的情势并未改变,仍为广东公行所独占的贸易,这种独占相对于上述的英国商人的自由竞争的结果,只是徒然使鸦片的走私输入急剧增加,而对于合法贸易并无所裨益,更不能达到产业资本商人和地方贸易商人所谓的“自由贸易”的原来之目的,因此酝酿了改变中国现况的情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