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转型的宪法原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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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言

当代备受期待之青年财政宪法学者周刚志博士,继《财政分权的宪政原理》力作之后,又完成《财政转型的宪法原理》新作。此书尚未正式上市,隔着海峡,能拿到其全稿本,岂能不略述心灵所受之悸动。为此财政宪法史上里程碑之作,略作一小小的见证,以待日后更严谨、深入之探讨与评论出世。

全书第一章开宗明义指出:“在这个国家促导的社会转型过程中,政府的财政理念、财政职能与财政规模具有举足轻重的作用”,此固为全书之聚焦。然以全书贯穿中西学理、神游诸子群籍,于此议题内上下纵横,以游刃有余之笔,轻取脉络关键;实际上涉及面向广泛,可谓立基于财政转型背景下,探讨国家角色之变迁,对宪法功能之掘微以及最后寻译“谁是宪法守护者”(第八章)。简言之,在财政转型时代,何人让宪法不致成为一纸空文,使人民在历史转折时刻得以安心立命?

本书值得吾人瞩目之论断,在于明确指出,中国市场化转型相较于俄罗斯之转型而言更为成功,此与中苏在前期形成不同财政管理体制不无关联(本书第四章第二节)。具体而言,为保障地方公共服务之供给,并使各区域的人民自负其责、自我发展,单一制国家当明确界定各级政府之事权,并为其配备适当之税种,辅之以“明确化”“科学化”“公式化”的财力平衡机制(财政移转支付机制),并明示中国未来地方分权制度之筹划,当须以保障人权为根本宗旨,以建立“公正法治国”为直接目标。作者善于从具体现象入手,在广阔视野中把握问题,发掘概括出超越具体问题之结论。

本书论及纳税人基本权利时,特别提出并深入探讨“纳税人形像”(第六章第一节),从而断言“20世纪末以来中国宪法通过数次宪法修正案,使真正具有独立、自主之市场主体地位的‘纳税人形像’逐渐形成”,并由基本权主体之纳税人形像要求纳税人权利保护之立法。纳税人形像来自宪法上“人之形像”,由于此种形像的确立,宪法须保障其合乎“人之形像”之有尊严的生存,并赋予其符合“人之形像”之宪法义务。租税国家人民最主要之义务即为纳税义务。复基于国民主权,稽征机关系为主权者纳税人服务者。同时基于宪法上纳税人形像,人民始负有与其相当之金钱给付及协力义务,谓履行者予以行政执行,违反义务予以租税罚。自由民主宪政秩序下,人之形像系自由平等,拥有社会关怀之个人,在人格自由发展下,自我决定其生活方式与未来规划,并自我负责;同时也对共同生活群体负责,主要系透过纳税对社会共同体运作所需公共支出,履行其社会连带责任。由于纳税人须共同协力对社群负责,纳税人须主动参与程序之进行(如所得税申报等),藉协助稽征机关,实则协助纳税人共同体,共同发现真实公平负担公共支出,纳税人协力义务由是而生。整部税法建制由“纳税人形像”确立而产生,藉由纳税人形像及国民主权原理,纳税人有权藉由纳税人团体监督管理税捐之征收与使用,纳税人团体理应担当公益诉讼之当事人,作为全书之结语,不是逻辑上之必然,亦为经验法则之不得不然之发展。

唐柳宗元曾言:“夫美不自美,因人而彰。兰亭也,不遭右军(王羲之),则清湍修竹,芜没于空山矣。”余观《财政转型的宪法原理》书,亦有清湍修竹,不致芜没于空山。钦服之余,特缀数语,是为序。

葛克昌

于台湾大学法律学院

财税法学研究中心

2011.9.1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