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代北京人口
上QQ阅读APP看书,第一时间看更新

第一节 出生人数与出生率

由于新中国户籍人口出生率数据比较完整,同时户籍人口是构成北京市常住人口的主要部分。因此,这里主要对新中国成立以来北京市户籍人口的出生人数和出生率变动进行回顾和分析。由于资料限制,本节只对常住人口1982年后的出生人数和出生率作了概括描述。

一、数据来源及评估

出生是指有生命现象的婴儿被分娩出母体,也称为活产。为了规范出生统计数据,联合国从统计角度对活产作了定义:婴儿离开母体后有呼吸、心跳、脐动、脉搏动或随意肌运动现象,而无论脐带是否切断、胎盘是否脱落,都称为活产。参见田雪原:《人口学》,105~106页。衡量出生的主要指标有出生人数、出生率、生育率、生育年龄等指标。

出生人数是指在一定时期内(通常为一年)活产婴儿的总和数。出生人数的多少不仅反映了活产婴儿规模,也反映了未来人口规模变化趋势。出生率又称粗出生率,是指某一人口在一定时期内活产婴儿数与同期总人口的生存人数之比,一般用千分比表示。

由于新中国户籍人口出生率数据比较完整,同时户籍人口是构成北京市常住人口的主要部分,因此,这里主要对新中国成立以来北京市户籍人口的出生人数和出生率变动进行回顾和分析。

北京市户籍人口的出生人口数据来源于公安部门的户籍登记,指一定时期(通常为一年)在北京市公安部门进行了户口登记的活产婴儿。北平解放前,人口统计报表有北平市政府警察局汇总的户口异动日报,其中有出生人口的统计。北平解放后,北京市人民政府沿袭民国时期的户口异动日报制度至1949年8月,后改为户口异动月报。1950年6月,北京市人民政府发布《北京市城区市民出生死亡申报暂行规则》参见《市府公布北京市城区市民出生死亡申报暂行规则》,北京市档案馆,档案号:002—002—00038。,制定了严格的出生登记规定和违规惩罚措施。1951年7月16日中央人民政府公安部颁布的《城市户口管理暂行条例》,第五条第三款规定:“婴儿出生后一个月,由户主或其父母持户口本向当地人民公安机关申报,被遗弃的婴儿,由发现人立即报告当地人民公安机关处理。”《城市户口管理暂行条例》,见中国社会科学院人口研究中心《中国人口年鉴》编辑部:《中国人口年鉴(1985)》,79页。北京市人民政府1954年2月发布的《北京市居民出生死亡申报暂行规则》,曾规定婴儿出生七日内在该管辖地区公安局派出所报告出生。参见北京市公安局:《本局关于出生死亡申报规则与联系办法》,北京市档案馆,档案号:135—001—254。1955年国务院发布《关于建立经常性户口登记制度的指示》参见《关于建立经常性户口登记制度的指示》,见中国社会科学院人口研究中心《中国人口年鉴》编辑部:《中国人口年鉴(1985)》,81页。,根据这一指示,在农村地区也建立起了出生人口登记制度。1958年颁布《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婴儿出生一个月内由户主、亲属、抚养人或者邻居向婴儿常住地户口登记机关申报,出生登记正式纳入法律法规。

本节户籍出生人口数据使用了北京市统计局公布的年度公报参见北京市统计局:《北京市人口统计资料汇编(1949—1987)》。、统计年鉴和《北京五十年》与《北京六十年》参见北京市统计局:《北京五十年》;北京市统计局、国家统计局北京调查总队:《北京六十年》;北京市统计局、国家统计局北京调查总队:《数说北京:改革开放三十年》,北京,中国统计出版社,2008。等回顾性统计资料中的出生人口和出生率等数据,来源于北京市公安部门。采用此数据来源的主要原因是北京市公安部门有完整的1949—2010年户籍出生人数和出生率年报数据。同时,将其与北京市档案馆中收藏的北京市公安局统计报表参见《北京市常住人口统计表(1965)》,北京市档案馆,档案号:133—010—00523。和北京市统计局的统计报告数据参见北京市统计局:《北京市国民经济统计(人口、劳动工资、文教卫生、公用事业)(1949—1973)》,1974年7月,北京市档案馆,档案号:133—12—121;《北京市国民经济统计资料人口(1949—1972)》,北京市档案馆,档案号:133—10—538;《1949—1972年度全市人口历史资料》,北京市档案馆,档案号:133—10—537。进行认真比对,发现它们呈现高度一致性,能够比较真实地反映北京市户籍人口出生情况。1991年后,北京市卫生局在其编纂和出版的历年《北京卫生年鉴》中,也报告了出生人口,但统计口径是在公立医院和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出生婴儿数全市、市郊和远郊的出生数来源不同:全市出生数来自全市医院产科活产数;市郊和远郊出生数来自全市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包含外省市人员来京生育的情况,但不包含在家生育的活产婴儿和本市育龄妇女在外省市生育婴儿数,统计口径与北京户籍出生人口的统计口径差异较大,本书未予采用。

应当说明的是,由于政策和统计上的原因,在日常户籍登记和普查年份都存在出生人口漏报的问题参见中国人口信息研究中心:《中国90年代以来生育水平研究》,见《转型期的中国人口——2000年人口普查国家级重点课题》,3页,北京,中国统计出版社,2005。,尤其在农村地区参见张广宇、原新:《对1990年代出生漏报和生育水平估计问题的思考》,载《人口研究》,2004(4)。。目前缺乏研究数据说明北京出生人口漏报率情况。鉴于北京作为经济社会较为发达地区和社会管理较为先进地区,有着较低的出生人口漏报率,本节出生人口数据忽略了出生漏报情况,没有对数据进行调整。

二、户籍人口出生率变动

1949—2010年,北京市户籍人口出生人数和出生率呈现了较大幅度的变动(见图2-1)。人口学一般以30‰的出生率为分界线,出生率高于30‰为高出生率,低于30‰则为低出生率。参见佟新:《人口社会学》,65页,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2000。随着当代一些国家人口生育水平的持续走低,出生率在10‰以下被称为超低生育水平(总和生育率约在1.3以下)。根据这个标准,北京市人口生育水平大体经历了三个阶段的变化。

图2-1 1950—2010年北京户籍人口出生率与全国出生率比较

资料来源:北京户籍出生人口和出生率1950—1998年数据来源于北京市统计局:《北京五十年》,54页;1999—2010年出生人口数据来源于相应年度《北京统计年鉴》(2000—2011)“户籍人口变动情况”统计项,出生率为笔者根据出生人口与户籍人口总数[见《北京统计年鉴》(2000—2011)“户籍户数及人口数”统计项]计算得出。

1950—2003年全国出生率来源于国家统计局国民经济综合统计司:《新中国五十五年统计资料汇编》,6页;2004—2009年数据来源于国家统计局人口和就业统计司:《中国人口和就业统计年鉴(2010)》,7页,北京,中国统计出版社,2011;2010年数据来源于国家统计局:《中国统计年鉴(2011)》,95页。

1.高出生率阶段(1950—1964)

1950—1964年,除1961年,北京的出生率都高于30‰,年平均出生率为36.28‰,属于高出生率水平。这一阶段一个明显特点是,北京出生率高于全国的水平(33.18‰),尤其是1955—1961年,北京的出生率比全国高出5个千分点以上。见表2-1、图2-2。

表2-1 1950—1964年按当年区划北京市出生人数、出生率和全国出生率比较(单位:万人;‰)

资料来源:同图2-1。

图2-2 1950—1964年北京户籍人口出生率与全国出生率比较

资料来源:同图2-1。

需要说明的是,1949年北京出生率只有19.4‰,主要原因是北平解放后人民政权初建,出生人口登记不健全参见本课题另一研究成果《北京人口史》第六章第二节有关民国时期北京地区人口自然变动的情况。,故在此未将1949年纳入分析。

这一阶段,可分为两个时期。

第一个时期是1950年至1958年,出生人口总数不断增长,出生率持续上升。出生人口总数由1950年的7.27万人,上升到1958年的19.88万人,增长了将近2倍,出生率由1950年的36.30‰攀升至1957年的42.10‰。导致出生率高企的原因主要有三方面:一是行政区域扩大变化。北京作为新中国的首都,地域面积不断扩大(详见本书绪论),这成为出生人口总数增长的重要原因。二是迁入人口大量增加。由于当时政权建设、经济建设和文化建设的需要,各种专业人才和新增劳动力及其家属从外省市涌入北京,育龄妇女数量迅速增加,加上社会安定和医疗水平的提高,婴儿存活率提高,使得出生人数大幅度提高。三是政策原因,1949—1953年,政府出台了限制避孕和人工流产的政策,鼓励人们生育。1950年4月20日,国家卫生部和军委卫生部联合发布了《机关部队妇女干部打胎限制的办法》,规定“为保障母体安全和下一代生命,禁止非法打胎”。参见翟振武:《20世纪50年代中国人口政策的回顾与再评价》,载《中国人口科学》,2000(1)。1952年,在上述规定基础上,卫生部制定了一个面向全民的《限制节育及人工流产暂行办法》,将适用于机关部队妇女干部的规定在全国推广。参见孙沐寒:《中国计划生育史》,66页,长春,北方妇女儿童出版社,1990。1953年,卫生部又以“与国家政策不符”为理由,通告海关禁止进口避孕用具和药物。参见翟振武:《20世纪50年代中国人口政策的回顾与再评价》,载《中国人口科学》,2000(1)。这些政策强化了人们多生多育的观念和行为。

鼓励生育的政策在1953年全国第一次人口普查后发生了转变,从中央到学术界都提出一些节制生育的观点。这一时期,北京生育政策紧随中央政策的变化而变化。1954年,北京市根据国家卫生部关于开展避孕节育工作的精神,开始面向公众宣传倡导计划生育,推行避孕节育技术和服务。参见邓行舟:《北京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成就与展望(总卷)》,50页,北京,中国人口出版社,2006。1954年11月,北京市卫生局根据国家卫生部《关于改进避孕及人工流产问题的通知》,发函要求各级医院及各级卫生所、站及妇幼保健所、站负责避孕工作,对实行人工流产与绝育手术者,必须坚持自愿原则,慎重处理。参见北京市地方志编纂委员会:《北京志·综合卷·人口志》,261页。1957年,北京市计划生育宣传达到了前所未有的高潮。3月8日,卫生部委托北京市在中山公园举办避孕展览会,展览会上设立了避孕咨询所、避孕药品和书籍推销站。但是,1958年开始的“大跃进”运动的浮夸做法导致对当时人口形势产生了乐观情绪,随着主张限制人口增长的经济学家马寅初先生在全国被批判,节制生育的政策主张被扼杀在摇篮里。参见马小红、孙超:《中国人口生育政策60年》,载《北京社会科学》,2011(2)。这一时期北京继续呈现高出生率状态,1954—1957年都高于40‰。

高生育阶段的第二时期为1959至1964年,出生人口水平大起大落阶段。这一时期,三年自然灾害造成粮食减产,物资资料紧张,营养水平下降,出现了出生率下降的局面,1961年,北京市人口出生率降至25.70‰。三年自然灾害后,国民经济日趋好转,北京市和全国一样,出现了补偿性生育现象,1963年出生人口高达31.92万人,出生率为43.41‰,自然增长率达到35.30‰,达到新中国建立以来北京市的最高水平。之后,对“大跃进”运动和三年困难时期的反思,以及人口快速增长的压力,使控制人口和节制生育的主张被再次提出,相关政策陆续推出。1962年12月,中共中央和国务院发布了《关于认真提倡计划生育的指示》,提出:各级党委和政府要把这一工作列入议事日程,定期进行讨论和检查;有关各部门和群众团体要在党委领导下,分工协作,做好宣传教育、技术指导、药物生产和供应、科学研究等工作。参见张翼:《中国人口控制政策的历史变化与改革趋势》,载《广州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06(8)。1964年1月,国务院召集有关部委、群众团体、解放军总政治部负责人开会,研究成立了国务院计划生育委员会。“节制生育、宣传为主”的人口控制政策,逐渐向国家调控的“计划生育”政策演变。参见张翼:《中国人口控制政策的历史变化与改革趋势》,载《广州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06(8)。1964年5月国务院下发《关于计划生育支出财务管理》,明确了用于节育技术指导的经费由计划生育事业费开支,城乡居民进行手术结扎、流产等各项费用实行减免,国家行政和企事业单位人员的费用从公费医疗中报销。参见汤兆云:《20世纪60年代中国人口政策评价》,载《江苏行政学院学报》,2004(2)。

北京市委市政府积极落实了中央政府关于计划生育相关指示。1963年10月,中共北京市委、北京市人民委员会批转了北京市计划生育领导小组《关于进一步开展计划生育工作的意见》,提出:积极提倡晚婚晚育,男女结婚年龄一般以25岁左右为宜;对国家干部和职工生育第四个及以上孩子的情况作出了限制规定;要求大力提倡避孕,强调人工流产只是一种辅助方法;对多子女夫妇,双方自愿的,可以实施绝育手术(妇女结扎输卵管,男子结扎输精管),要保证手术质量。参见北京市地方志编纂委员会:《北京志·综合卷·人口志》,255页。1963年,北京市人民委员会和北京市公费医疗委员会相继发出《关于职工看避孕门诊和非病实行人工流产的假期和工资处理的通知》、《关于干部实行人工流产、放置避孕环等可按公费医疗报销的通知》等文件,对职工看避孕门诊、放置避孕环的假期、工资待遇及医疗费用报销等问题作出了明确规定。参见上书,260~261页。

1963年11月,北京市计划生育委员会成立,积极开展了计划生育服务。据档案资料,1963年1—4月,全市共1700多人放置避孕环,人工流产4000人,绝育手术2355人。参见《北京市卫生局关于计划生育工作开展情况的汇报和季后意见》,1963年6月3日,北京市档案馆,档案号:135—001—800。1964和1965年两年共销售避孕药具1500多万件;1964年1月到1965年6月全市共做各种节育手术28万人次,其中避孕环放置16万例,绝育手术25000例。参见《北京市计划生育委员会向委员会第四次会议的工作报告》,1965年12月31日,北京市档案馆,档案号:002—020—376。这些政策和措施的实施对降低出生率产生了明显的影响,1964年,北京的出生率下降至30.4‰,比1963年43.41‰下降了13个千分点,降幅非常显著。

2.低出生率阶段(1965—1990)

这个阶段的重要变化是北京市人口出生率大幅度下降。1965年至1990年,北京年平均人口出生率为16.16‰,大大低于全国25.17‰的平均水平。1965年后,北京所有年份的户籍人口出生率均在30‰以下,而全国1972年之后出生率才降至30‰以下,北京进入低出生率时期比全国早7年(见表2-2、图2-3)。这一阶段大致分为四个时期。

表2-2 1965—1990年北京市出生人数、出生率和全国出生率(单位:万人;‰)

资料来源:同图2-1。

图2-3 1965—1990年北京户籍人口出生率与全国出生率比较

资料来源:同图2-1。

第一时期是1965—1970年,出生率快速下降,只在1968年、1969年略有一定反弹。1964年,国务院成立了计划生育办公室,在全国范围内逐步推行计划生育。此后,北京市人口出生数量连续几年大幅度下降,由1965年17.73万人下降到1966年15.03万人、1967年14.09万人;出生率从1965年22.95‰降至1966年19.41‰、1967年18.16‰,初步刹住了人口高速增长的势头。“文化大革命”开始后,计划生育工作受到严重破坏和干扰,已开始下降的人口出生率有所回升。“三五”期间(1966—1970年)共出生80.97万人,自然增加55.54万人。虽然全国都处于动乱时期,但北京市计划生育工作并没有完全停止。北京档案馆资料显示,1967年1月,北京市计划生育委员会办公室在《关于当前开展计划生育工作的意见》中,强调重新贯彻中共中央、国务院有关计划生育工作的指示,进行宣传教育、提高节育手术质量。1967年3月,又发出“响应毛主席抓革命、促生产的号召,做好北京市计划生育工作的指示”。参见《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计划生育指示汇编》,1967年12月,北京市档案馆,档案号:164—002—153。1967年4月12日,以“北京市计划生育工作者造反派联合夺权委员会、毛泽东思想首都计划生育工作者造反派和北京市十八区县计划生育办公室革命造反派”的名义发出关于在无产阶级“文化大革命”中加强计划生育工作的联合倡议,提出“大破早婚和盲目生育的旧习,大立晚婚和计划生育的新风”。参见《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计划生育指示汇编》,1967年12月,北京市档案馆,档案号:164—002—153。“文革”期间,北京的人口出生率虽然较前几年有所回升,如从1967年的18.16‰上升至这一时期的最高点1968年的23.75‰,但是比全国同期平均35.59‰的生育水平要低很多。1968年8月,计划生育组织机构被撤销,有关计划生育的工作由卫生部军管会业务组领导,计划生育工作受到严重冲击。参见汤兆云:《建国以来中国共产党人口政策的演变与创新》,载《科学社会主义》,2010(3)。

第二个时期为1971—1976年,出生率快速持续下降。1970年代,北京市开始逐步实施“晚、稀、少”计划生育政策。1971年北京市计划生育部门发出一对夫妇生育子女“一个不少,两个为好,三个多了”的号召。1973年12月3日,北京市第二次计划生育工作会议提出:“提倡每对夫妇最多生育两个孩子,生育保持适当间隔,如四年左右。”北京市地方志编纂委员会:《北京志·综合卷·人口志》,265页。1976年5月13日,市政府转发了《北京市第五次计划生育工作会议纪要》,提出“晚、稀、少”的婚育政策:晚即晚婚;稀即两胎间隔三年以上;少即一对夫妇最多生两个孩子,坚决不生第三胎。参见邓行舟:《北京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成就与展望(总卷)》,314页。人口规划、生育政策,对北京市的人口控制起了明显的作用,收到了很好的效果。参见李慕真:《中国人口(北京分册)》,408页。人口出生率明显下降,由1970年的20.68‰降至1976年的9.06‰。

第三个时期是1977—1982年,即生育率反弹时期。出生率从1976年的9.06‰反弹至1982年的20.04‰,接近1965年水平。这一时期的出生率反弹主要由三个原因造成:一是受人口惯性因素影响,1950年代出生高峰的人群进入婚育期,形成新的出生高峰。二是大批知识青年返城,1978年和1979年全市迁移增长数为19.79万人,其中相当数量是落实政策返回北京的知识青年,他们回城后陆续结婚生育。据统计,1981年全市有19.88万对新婚夫妇,比1980年增加5.38万对,因而使1982年出现了生育高峰。参见杨子慧、杨清涛:《北京市“六五”期间人口综述》,载中国社会科学院人口研究中心:《中国人口年鉴(1986)》,209~214页,北京,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1987。三是政策方面的影响早于全国,这一时期北京生育政策从“晚、稀、少”政策逐渐向“独生子女政策”过渡。1978年12月30日,中共北京市委《关于转发市计划生育领导小组 <关于贯彻落实中共中央[1978]69号文件中若干问题的意见>的通知》(京发[1987]335号)提出“提倡一对夫妇生育子女数最好一个,最多两个(包括再婚夫妇)”。参见北京市地方志编纂委员会:《北京志·综合卷·人口志》,256页。1979年10月北京市革命委员会发出了《关于试行<北京市计划生育暂行规定>的通知》,提出“实行计划生育的基本要求是晚和少。晚,即晚婚晚育;少,即提倡一对夫妇只生育一个子女”。参见邓行舟:《北京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成就与展望(总卷)》,76页。1979年10月12日,北京市革委会发出《关于试行 <北京市计划生育暂行规定>的通知》(市革发[1979]564号),首次提出一对夫妇(包括一方或双方再婚的夫妇)只生育一个子女,对终生只生育一个子女的夫妇给予表扬和奖励,对生育三个和三个以上子女的夫妇,征收超计划生育子女社会抚养费。参见北京市地方志编纂委员会:《北京志·综合卷·人口志》,256页。1980年9月25日,中共中央发表了《关于控制我国人口增长问题致全体共产党员、共青团员的公开信》(简称《公开信》)。《公开信》指出:“为了争取在本世纪末把我国人口总数控制在12亿以内,国务院已经向全国人民发出号召,提倡一对夫妇只生育一个孩子。”《公开信》要求:“除少数民族外,严格控制生育第二个孩子,城乡无一例外。”中国社会科学院人口研究中心《中国人口年鉴》编辑部:《中国人口年鉴(1985)》,27页。《公开信》的发表,标志着我国人口政策由1970年代“晚、稀、少”政策转向紧缩的独生子女政策。

在独生子女政策推行的同时,这一时期也严格执行了晚婚晚育制度。1980年11月28日,北京市计划生育领导小组发布《关于修改<北京市计划生育暂行规定>若干问题的说明》,规定女性满24周岁以后生育第一个子女为晚育,同时还制定了鼓励晚婚、晚育的措施。

对照顾生育二孩的情况也作了规定,凡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申请生育第二个孩子:第一个子女患有非遗传性严重病残的;家住人口稀少山区的;再婚夫妇已有一个子女,要求再生一个的;少数民族特殊情况。参见北京市地方志编纂委员会:《北京志·综合卷·人口志》,256页。1982年12月,北京市政府转发了北京市计生委《关于进一步做好计划生育工作几个具体问题的规定》(京政发[1982]138号),对晚婚晚育年龄作了新的调整:男25周岁、女23周岁以上初婚登记为晚婚,再次明确规定已婚妇女24周岁以上生育第一个孩子为晚育。此后,北京市一直执行这一晚婚晚育政策。138号文件对生育二孩的政策作了适当调整,职工、城镇居民、农民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第一个孩子满4岁后,经批准可以安排生育第二个孩子:(1)第一个孩子为非遗传性病残,不能成为正常劳动力的。(2)再婚夫妇一方只生育过一个孩子,一方未生育过的。(3)多年不孕,经有关部门批准,收养一个孩子后又怀孕要求生育一个的。(4)农民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兄弟两个或两个以上,只有一个能生育的;男到独女家结婚落户的;夫妇双方均为独生子女的;人口分散的山区特殊困难户。(5)居住在本市的归国华侨、港澳同胞本人是独生子女的。(6)从边疆调入本市工作的少数民族职工。参见上书,257页。但是独生子女和晚婚晚育的政策并没有阻止住这一时期生育率的强劲反弹。

第四个时期是1983—1990年,出生率在15‰上下徘徊。这一时期正值中国1960年代生育高峰期出生的人群相继进入婚育期,北京市每年平均初婚人数达11万对。处于20岁至29岁生育旺盛期的育龄妇女,年平均约110万人,1987年全市育龄妇女人数已达300万人,预示着出生人口将可能有大幅度的回升。但由于实施严格的计划生育政策,控制人口增长成绩显著,生育率保持了相对稳定状态,总体水平低于全国出生率。这一时期,由于实行独生子女政策与广大群众的生育意愿严重冲突,以及政策实施过程中服务不到位等问题,产生了一些负面效应。为了缩小政策与生育意愿的差距,缓和干群矛盾,1984年4月13日中央转发了七号文件《关于计划生育情况的汇报》,旨在修正和完善“一孩”政策。参见李建新:《七八十年代中国生育政策的演变及其思考》,载《人口学刊》,1996(1)。文件指出:要把计划生育政策建立在合情合理、群众拥护、干部好做工作的基础上;根据我国的实际情况,为20世纪末把我国人口控制在12亿以内,要继续提倡一对夫妇只生育一个孩子;同时要进一步完善当前计划生育工作的具体政策,实施所谓“放开小口子,严禁大口子”政策。1988年3月,中央政治局常委会专门会议讨论并原则同意国家计生委《计划生育工作汇报提纲》,规定了计划生育人口政策的具体内容:提倡晚婚晚育、少生优生,提倡一对夫妇只生育一个孩子;国家干部和职工、城镇居民除特殊情况经过批准外,一对夫妇只生育一个孩子;农村某些群众确有实际困难,包括独女户,要求生二胎的,经过批准可以间隔几年以后生第二胎;不论哪种情况都不能生三胎;少数民族地区也要提倡计划生育,具体要求和做法可由有关省、自治区根据当地实际情况制定。由于北京绝大多数的育龄人群和地区都适用独生子女政策,“放开小口子,严禁大口子”政策的实施没有对北京人口出生产生明显影响,北京人口出生率继续保持20‰以下的低生育水平。

3.超低生育水平阶段(1991—2010)

1990年代,北京户籍人口出生率已经降至10‰以下的超低出生水平,总和生育率也降低至1.3以下,1991—2010年平均出生率为7‰,大大低于全国14.62‰的水平,进入超低生育水平阶段(见表2-3)。这一阶段大致分为两个时期。

表2-3 1991—2010年北京市出生人数、出生率和全国出生率(单位:万人;‰)

资料来源:1991—2009年数据参见图2-1。

北京2010年出生人口数据来源于北京市统计局、国家统计局北京调查总队:《北京统计年鉴(2011)》,71页。出生率根据本表数据和户籍人口数[《北京统计年鉴(2011)》,68页]计算得出。

全国2010年数据来源于国家统计局:《中国统计年鉴(2011)》,94页。

第一个时期为1991—2003年,出生率持续下降。1990年后,除了计划生育政策法规的贯彻执行和避孕、人工流产技术的推广起了控制生育的作用外,经济和社会发展使年轻人的生育观念发生了较大的变化。北京市人口研究所2002年在18区县进行的独生子女生育意愿调查显示,政策已不是影响他们生育意愿最主要的因素,经济收入、孩子照料、事业发展成为形成低生育意愿的主要原因。参见侯亚非:《北京市独生子女生育意愿调查分析》,载《北京社会科学》,2003(3)。风俗和社会心理因素也影响出生率水平,1991年参见杜午禄:《1991年北京市人口变动状况分析》,见中国社会科学院人口研究所《中国人口年鉴》编辑部:《中国人口年鉴(1991)》,134~135页,北京,经济管理出版社,1992。和2003年农历羊年,出生率明显下降,2003年降至最低的3.93‰,而2000年跨世纪年份,为了生育“世纪宝宝”,出生人数又有明显上升。这一时期,中央政策的主要方向是稳定低生育水平,1991年5月12日,中共中央、国务院根据实际生育控制能力与政策间的差距,作出了《关于加强计划生育工作严格控制人口增长的决定》,将1991—2000年人口计划控制目标,定在年均自然增长率12.50‰以内,即总人口2000年末控制在13亿以内,并重申了我国现行计划生育政策,要求坚定不移地贯彻落实,保持政策的稳定性和连续性。参见国家计划生育委员会政策法规司:《计划生育文献汇编(1981—1991)》,68~73页,北京,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1992。2001年12月29日颁发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2002年9月1日施行),将原有的计划生育政策性规定法律化为:“国家稳定现行生育政策,鼓励公民晚婚晚育,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一个子女;符合法律、法规规定条件的,可以要求安排生育第二个子女。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代表大会或者其常务委员会规定。”参见张翼:《中国人口控制政策的历史变化与改革趋势》,载《广州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06(8)。1991年1月15日北京市第九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五次会议通过了《北京市计划生育条例》,明确规定了北京市地方的计划生育政策。第二十五条规定一对夫妇只生育一个子女,并提出根据北京市社会转型时期出现的情况对生育第二个子女的政策作了适当调整。2003年7月18日,为了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北京市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通过了《北京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对1991年发布的《北京市计划生育条例》二孩生育间隔规定进行了调整,1991年《条例》中规定依法生育的第二个孩子必须同时满足生育间隔不少于四年和女方年龄不低于二十八周岁两个条件,2003年《条例》则规定满足其中一个条件,或生育间隔不少于四年,或女方年龄不低于二十八周岁即可。但由于适用群体非常有限,这一政策没有对出生率产生影响。

第二个时期为2004—2010年,北京户籍人口出生率呈现回升态势,由2003年的3.93‰,持续升至2009年的8.82‰,与1991年8.86‰的水平相当,2010年略有下降,为8.12‰。造成这一现象主要原因有:其一,前文所述,1977—1982年北京曾出现生育反弹,当时出生的人群在21世纪初开始进入生育期,由于人口增长惯性,形成了新一轮出生小高峰。其二,随着1970年代后期和1980年代出生的独生子女相继进入婚育期,双方都为独生子女的“双独家庭”逐渐增多,符合“双独政策”《北京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规定,夫妻双方都是独生子女的家庭可以生育两个孩子,简称“双独政策”。的生育呈现上升趋势。到2005年户籍人口独生子女总量累计达200万,约占同龄人口比重的2/3,并从21世纪初陆续进入婚育期,成为生育的主体。参见马小红、侯亚非:《北京市独生子女及“双独”家庭生育意愿及变化》,载《人口与经济》,2008(1)。其三,户籍政策改革也影响到这一时期的出生率。随父随母自愿入户的户籍政策改革使户籍人口出生人数有了较快的上升,2003年8月14日北京市公安机关推出了“父亲为本市户口、母亲为外省市户口,2003年8月7日以后出生的婴儿可以自愿选择随父随母申报常住户口登记”户籍新政策,简称“随父入户”政策参见北京市公安局官方网站,http://www.bjgaj.gov.cn。,它改变了1958年《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中规定的婴儿必须在母亲户口所在地入户的政策,这一政策成为北京市户籍出生人数回升的一个重要因素。2005—2008年四年中,随父入户出生人数分别为14240人、16302人、19670人和26529人,2008年比2007年增长了34.9%。参见崔佳:《2008年北京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形势分析》,见邓行舟:《2009年北京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年鉴》,10页,北京,中国人口出版社,2010。这一政策的实施间接地提高了这一时期的出生率。但总体来看,北京出生率仍在10‰以下超低出生率范畴,低于全国平均12‰的水平。见表2-3、图2-4。

图2-4 1991—2010年北京户籍人口出生率和全国出生率比较

资料来源:同表2-3。

三、户籍人口出生率的城乡差异

1958年《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颁布,这个条例以法规形式严格限制农民进入城市,限制城市间人口流动,形成城乡分离的“二元结构模式”。改革开放前,不同的户籍身份享有不同的社会福利,经济条件和生活方式存在明显差异,出生率水平也存在明显差别。1980年代以后,随着城市化进程加快和北京市城乡普遍实施独生子女计划生育政策,城乡差异逐渐缩小,生育水平差异逐步消失。表2-4和图2-5为1962—2010年北京市按户口性质划分的出生率,可以看出城乡出生率变化的几个阶段。

表2-4 1962—2010年北京非农人口和农业人口出生率比较

续前表

注:虽然1958年起北京实行了城乡分类的户籍管理制度,但可获得的分城乡人口数据是从1962年开始的。

资料来源:1962—1973年数据来自北京市统计局:《北京市国民经济统计(人口、劳动工资、文教卫生、公用事业)(1949—1973)》,1974年7月,北京市档案馆,档案号:133—12—121。

1974—1987年数据来自北京市统计局:《北京市人口统计资料汇编(1949—1987)》,13、15、311、312页。(该资料1962—1974年数据同上述档案馆数据。)

1995—2010年后数据根据相关年份《北京统计年鉴》“户籍人口变动情况”统计表中“非农业人口和农业人口出生人数统计项”与《北京统计年鉴(2011)》68页表3-11“户籍人口(1978—2010)按户籍性质分非农业户和农业户年中人数”计算得出。

未获得1988—1994年非农业人口和农业人口出生人数数据。

图2-5 1962—2010年北京城市和农村人口出生率比较

资料来源:同表2-4。

第一阶段为1962—1979年,城乡出生率呈现明显差异,农村人口出生率平均高出城市人口出生率10个千分点以上。1964—1966年,农村人口出生率比城市人口出生率高出15个千分点以上,是差异最明显的时期。1964年北京城市已经开始推行晚婚、晚育、节育等计划生育政策,政策和经济发展的共同作用使得城市人口生育率先于农村人口生育率下降,1965年城市出生率比农村出生率要低16.41个千分点,差距为历年最大。1970年代“晚、稀、少”政策的推行,导致城市出生率快速下降,农村地区下降速度较慢,二者继续呈现较大差距。

第二阶段为1980—2000年,城乡出生率逐步缩小。这是由于北京城乡实行了同样严格的计划生育政策,农村和城市的计划生育率大都在95%以上。参见1980—2010年《北京统计年鉴》计划生育相关统计。城乡的出生率差距逐渐缩小,1985年城市人口出生率只比农村出生率低1.32个千分点。1984年后,中央政府要求地方政府根据当地实际情况在农村地区适当调整了生育政策,北京市政府出台了深山区“一孩半”“一孩半”政策是指深山区农民,只有一个女孩,生活上有实际困难的,有其他特殊情况可以再生育一个子女。参见1991年《北京市计划生育条例》。生育政策等4个专门针对农村地区的生育调节政策,而城市地区一直实行严格的独生子女政策。这些政策的实施加大了城乡出生率的差距,1987年,城乡出生率差距达到11.33个千分点。

第三阶段为2001—2010年,农村人口出生率快速下降,城乡出生率逐渐趋同,2007年后,更出现了农村人口出生率低于城市的现象,2010年,农村的出生率只有5.93‰,显著低于城市人口的8.73‰。这一现象,一方面是由于北京城市化步伐加快,1997年12月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发布了《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关于转发北京市郊区小城镇建设试点城镇户籍管理试行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在试点地区本市常住农业人口均可申请登记为试点城镇常住户口,农村孩子出生后获得不分城乡的居民户口,农村户籍出生人口因此大大减少。参见《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关于转发北京市郊区小城镇建设试点城镇户籍管理试行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见http://china.findlaw.cn/fagui/diqufagui/beijing/248544.html。另一方面,农村居民生育意愿逐渐降低,退二胎指标成为普遍现象。北京市人口研究所于2002年和2008年在北京农村地区进行的生育意愿调查显示,城乡独生子女呈现了趋同的低生育意愿。参见马小红、张信峰:《北京农村地区独生子女和双独家庭生育意愿研究》,载张东伟:《中国人口年鉴(2008)》,252~261页,北京,《中国人口年鉴》杂志社,2008。这些都是农村出生率下降的重要原因。

四、常住人口出生率变动

改革开放后,常住人口概念逐渐深入人心,越来越多的非本市户籍人口出生在北京,因此对常住人口出生率的研究有了重要意义。

然而,在1982年之前,除了普查年份,公安部门只进行户籍人口的出生登记,无法获得常住人口的出生人数和出生率数据。1983年后,虽然国家统计局开始进行人口变动抽样调查,但1984年至1989年仍只对常住户口(即户籍人口)作变动抽样调查,不包含流动人口。自1990年第四次人口普查后,北京市统计局对历次普查、1%抽样调查和年度人口变动抽样调查数据,在每年的《北京市年度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公报》和《北京统计年鉴》中公布常住人口总数、出生率、死亡率,这是本节常住人口出生人数和出生率数据的主要来源。需要说明的是,由于人口变动抽样调查的抽样比例有限,一般为1‰~2‰,根据抽样比例推断的常住人口总数有一定的误差,以1991年为例,政府公布的常住人口出生数为8.75万,比户籍人口的出生数9.17万还要小。根据以上分析,常住人口的出生人数和出生率采用1990年后的数据,并将其与户籍人口出生人数相减,间接得出常住外来人口的出生人数。具体见表2-5、图2-6。

表2-5 1990—2010年北京市出生人数与出生率(单位:万人;‰)

注:1990—1995年常住外来人口为离开户籍地一年以上人口;1996年后为离开户籍地半年以上人口。

资料来源:常住人口出生人数和出生率来源于1991—2011年《北京统计年鉴》“常住人口自然变动”统计表,1990年、2000年和2010年数据为人口普查推算数,1995年和2005年数据为1%人口抽样调查推算数,其余为人口变动抽样调查数。

户籍人口出生人数来源同表2-2、表2-3。

常住外来人口出生人数为常住人口的出生人数减去户籍人口出生人数所得。

图2-6 1990—2010年北京常住人口、户籍人口和外来人口出生人数变动

资料来源:同表2-5。

从表2-5可以看出,常住人口和户籍人口的出生率变动呈现非常一致的趋势,在1990年代呈现下降态势,2003年后,呈现缓慢上升现象。二者并没有呈现明显差异。主要原因是常住人口中流动人口的比例逐年增加,加大了人口基数,而流动人口在京生育,计入出生率的出生人口相对比例较低,降低了出生率。

然而值得注意的是,流动人口的出生绝对数在逐年增加,从1990年开始获得常住人口出生人数以来,累计有43.30万非北京户籍婴儿在京出生,占这一时期全部常住出生人口的20.13%,尤其是2001年以后,流动人口家庭化趋势成为流动人口重要特征,在京出生人口大大增加。2001—2010年,在京出生的非北京户籍人口达到28.2万,占同期常住出生人口的26.12%,成为影响北京市人口总量的重要因素之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