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代北京人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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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节 数据来源与评估

人口规模是一个地区经济和社会发展必须考虑的出发点和基本国情,对人口规模的统计也是一个国家和地区政府的基本职责。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描述人口规模的统计指标主要有户籍人口和常住人口。

一、户籍人口数据来源与评估

在我国,户籍管理制度是一项重大的行政管理制度,是历代政权机构对城乡居民实行人口登记,进行有效民政管理的重要手段,也是经常性人口的数据来源。新中国成立初期,全国户籍管理制度先从城市开始建立,然后扩大到水上和农村,以“人口登记和人口管理”为主要特征的户籍制度逐步形成。参见段成荣等:《户籍制度50年》,载《人口研究》,2008(1)。尤其是计划经济时期,各级政府按照户籍统计的人口数据安排国民经济和社会计划,户籍制度也成为城市尤其是大城市进行人口规模调控的重要手段,户籍人口规模成为描述人口规模发展的重要指标。

北平解放前,中华民国北平市政府警察局设有户口异动日报制度,由派出所根据户口调查和登记资料填报,统计指标共有9项,包括:规模数3项,分户数和男女人口数;人口增加3项,分出生、婚入、迁入;人口减少3项,分死亡、嫁出、迁出。参见北京市地方志编纂委员会:《北京志·综合经济管理卷·统计志》,178~179页,北京,北京出版社,2002。汇总人口数即户籍人口数。1949年1月31日北平解放后,北平市人民政府公安局沿用原北平市政府户口异动日报制度至1949年8月,此后建立了户口异动月报制度,与原日报相比,月报取消了婚入、嫁出两项,迁入、迁出两项则分为市内迁移和本市与外省市人口迁入迁出变动。1949年11月,北京市人民政府公安局整顿户口登记制度,统一了户口登记簿册,建立了制度化的户口登记和汇总流程,即由各公安分局所属派出所负责居民户口登记填报,派出所将登记簿册上报公安分局,公安分局汇总后报北京市公安局,北京市公安局汇总全市资料后编制户口统计月报。参见上书,178页。1951年7月16日中央人民政府公安部颁布的《城市户口管理暂行条例》,布置城市人口年报制度;1955年国务院通过的《关于建立经常性户口登记制度的指示》,规定乡和未设公安派出所的集镇,由乡、镇人民委员会建立乡、镇户口簿和出生、死亡、迁入、迁出登记册。至此,我国建立了覆盖城乡的户籍管理机构。参见《关于建立经常性户口登记制度的指示》,见中国社会科学院人口研究中心《中国人口年鉴》编辑部:《中国人口年鉴(1985)》,81页。1956年8月,公安部开始制发经常性人口统计报表,包括人口变动情况统计年报、人口年龄统计年报、城市人口迁移状况统计季报,1957年增加了死亡人口年龄统计年报。1958年1月9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审核批准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参见《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见中国社会科学院人口研究中心《中国人口年鉴》编辑部:《中国人口年鉴(1985)》,83页。,为以户口登记为基础的户籍人口统计工作提供了法律保证。

北京市公安局的户口登记月报和年报制度提供了自1949年至2010年完整的户籍人口数据。虽然这期间登记项目有所增减,但户籍人口数量的统计没有中断过,这是描述北京人口规模最完整的统计资料。本章中的1949—2008年户籍人口规模资料来源于北京市统计局、国家统计局北京调查总队2009年编纂出版的《北京六十年》一书,2009年和2010年资料来源于《北京统计年鉴(2011)》,数据来源均为北京市公安局年报数据。笔者将其与其他统计资料和书籍进行比对,包括北京市统计局编的《北京市人口统计资料汇编(1949—1987)》参见北京市统计局:《北京市人口统计资料汇编(1949—1987)》,6~9页,北京,中国统计出版社,1989。、《北京五十年》参见北京市统计局:《北京五十年》,54页,北京,中国统计出版社,1999。,北京市档案馆保存的《北京市国民经济统计资料人口(1949—1972)》参见《北京市国民经济统计资料人口(1949—1972)》,北京市档案馆,档案号:133—10—538。、《北京市国民经济统计(人口、劳动工资、文教卫生、公用事业)(1949—1973)》参见北京市统计局:《北京市国民经济统计(人口、劳动工资、文教卫生、公用事业)(1949—1973)》,1974年7月,北京市档案馆,档案号:133—110—121。,李慕真主编的《中国人口(北京分册)》参见李慕真:《中国人口(北京分册)》,53页,北京,中国财政经济出版社,1987。和中国社会科学院人口研究中心编辑的《中国人口年鉴(1985)》参见中国社会科学院人口研究中心《中国人口年鉴》编辑部:《中国人口年鉴(1985)》,818页。,发现有很强的一致性。因此,本章户籍人口数据主要来源于《北京六十年》和《北京统计年鉴(2011)》。

二、常住人口数据来源与评估

常住人口应是指某一区域实际居住人口,对当地的经济社会发展和社会管理产生实际影响的人群,是描述人口规模的重要指标。衡量常住人口有两个标准:一是时间标准,即居住本地的时间期限;二是空间标准,即户口登记地与实际居住地是否一致的地域范围。由于历史原因,北京市常住人口统计口径在不同阶段有不同的内涵。

1949年11月,北京市人民政府废除了国民党警察局、民政局的市民申报户口规定,同时颁布了新的户口规定,由全市公安局各派出所进行户口登记。参见北京市地方志编纂委员会:《北京志·综合卷·人口志》,278页。在制定的《管理户口内务细则》中,规定常住人口即参加了户口登记的人口,等同于户籍人口。暂时居住在居民户中的借住人员和旅栈、客店之住客被登记为暂住人口。

1958年《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第六条规定:“公民应当在经常居住的地方登记为常住人口,一个公民只能在一个地方登记为常住人口。”从那时起,常住人口即户籍登记人口的概念在政府报告、官方统计资料和学术著作中被频繁使用。例如,北京市统计局1989年编写出版的新中国北京市第一本人口统计资料《北京市人口统计资料汇编(1949—1987)》一书中提到的全市常住人口即指户籍人口参见北京市统计局:《北京市人口统计资料汇编(1949—1987)》,6~9页。,2004年北京市地方志编纂委员会组织编写出版的《北京志·综合卷·人口志》中,常住人口数也是户籍人口数参见北京市地方志编纂委员会:《北京志·综合卷·人口志》,27页。。1964年第二次全国人口普查明文规定,普查以户为单位,每个人(包括流动人口)都在常住户口所在地进行登记。参见上书,305页。这一做法更强化了人们对常住人口即户籍登记人口的认知。

1978年改革开放后,离开户籍地到外地务工经商和学习培训的人口越来越多,户籍人口规模已经不能反映一个地区的实际人口情况。1982年第三次全国人口普查开始将常住人口概念内涵作了调整。1984年,北京市人口普查办公室编辑的内部资料《北京市第三次人口普查机器汇总资料汇编》“编辑说明”中明确写道:“《第三次全国人口普查办法》规定,人口普查按常住人口登记的原则,凡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并在我国境内居住的人口都要进行登记。本普查资料的人口数按普查办法规定,包括城近郊区、远郊区县普查登记的常住本地、户口在本地;常住本地一年以上,户口在外地;人住本地不满一年,离开户口登记地一年以上;人住本地,户口待定;原住本地,现在国外工作或学习,暂无户口的人口。不包括户口在本市,但已外出一年以上的人口。”参见北京市人口普查办公室:《北京市第三次人口普查机器汇总资料汇编》,编辑说明页,内部资料,1984。与以前不同的是,这里的“常住人口”包含了居住本地一年以上,户口在外地和人住本地不满一年,但离开户口登记地一年以上的流动人口;排除了户口登记地在本县市,但离开本县市一年以上的本地户籍外出人口。时间标准为“一年以上”,空间标准为本县、市。这次人口普查开始改变以往常住人口即户籍人口的提法。

1987年全国1%人口抽样调查将1982年普查常住人口时间标准“离开户口登记地一年以上”改为“半年以上”,但1990年第四次全国人口普查又恢复使用了1982年的统计口径,常住人口时间标准为“一年”,空间标准为“本县、市”。1995年全国1%人口抽样调查将时间标准再次改为“半年”,但空间标准与1987年有所不同,由“本县、市”改为“乡、镇、街道”。

1997年出版,由北京市人口抽样调查办公室编的《1995全国1%人口抽样调查资料:北京分册》在“编辑说明”中写道:“根据《1995全国1%人口抽样调查方案》的规定,这次调查采用按常住人口登记的原则(常住人口的时间标准为‘半年’;空间标准为‘乡、镇、街道’),每个调查对象都在常住地进行登记。调查对象包括以下五种人:(1)居住在本乡、镇、街道,并在本乡、镇、街道登记了常住户口的人。(2)在本乡、镇、街道居住半年以上,常住户口登记地在外乡、镇、街道的人。(3)在本乡、镇、街道居住不满半年,离开常住户口登记地半年以上的人;(4)居住在本乡、镇、街道,在任何地方都没有登记常住户口,或手持户口迁移证、出生证、退伍证、劳改劳教释放证等,尚未办理常住户口登记的人;(5)原住本乡、镇、街道,现在国外工作或学习,暂无户口的人。”参见北京市人口抽样调查查办公室:《1995年全国1%人口抽样调查资料:北京分册》,编辑说明页。常住人口的统计口径至此相对固定,2000年第五次全国人口普查、2005年全国1%人口抽样调查以及2010年第六次全国人口普查在时间标准和空间标准上均沿用了1995年1%人口抽样调查的口径,只是对五种人的具体表述略有差异。

国家统计局从1983年开始的年度人口变动抽样调查的常住人口口径也不尽相同。1983—1990年年度抽样调查的对象仍是常住户籍人口,1990年第四次全国人口普查以后,1990—1994年人口变动抽样调查将时间标准为一年以上的流动人口列为常住人口范畴;1995年以后的历次年度抽样调查,则将时间标准改为半年,空间标准改为乡、镇、街道。

1992年2月,北京市统计局发布了《1991年北京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公报》。在报告户籍人口数量变动的同时,使用了“根据人口变动抽样调查,1991年全市常住人口出生率为8.03‰,比上年下降4.98个千分点;死亡率为5.82‰,比上年上升0.01个千分点;人口自然增长率为2.21‰,比上年下降4.99个千分点”的提法参见北京市统计局:《北京统计年鉴(1992)》,8页。,第一次在政府正式文告中使用“常住人口”概念来指代实际居住人口。2003年以后出版的《北京统计年鉴》,人口项目统计表增加了“常住人口自然变动”的统计年报。参见北京市统计局:《北京统计年鉴(2003)》,61页,北京,中国统计出版社,2003。

2004年《国家统计局关于改进和规范地区GDP核算的通知》(国统字[2004]4号),改进了地区人均地区生产总值(GDP)的计算方法,要求各省市在计算人均GDP时统一使用人口统计中的常住人口数量,不再按照户籍人口来进行计算。参见《国家统计局关于改进和规范地区GDP核算的通知》,国统字[2004]4号。这一政策的实施,使常住人口概念使用更为广泛,常住人口规模也更受政府和社会的关注。

综上所述,伴随1980年代以来全国流动人口规模变化,常住人口的统计口径发生了三个重要变动:一是经历了从原来等同于户籍人口,到区别于户籍人口的变化。在常住人口统计口径中,除居住本乡、镇、街道的户籍人口外,增加了外来(流动)人口;二是常住流动人口离开户口登记地的时间标准经历了从“一年以上”到“半年以上”的反复过程;三是常住流动人口离开户籍地的空间标准由县、市过渡到乡、镇、街道。

和户籍人口相比,常住人口规模数据具有统计口径不断变化的特征,统计数据也有多个来源,主要来源于以下渠道。

人口普查。人口普查是现今世界各国广泛采用的收集人口资料的一种调查方法,是提供人口数据的主要来源。概括地说,人口普查就是在国家规定的统一时间内,按照统一的方法、统一的项目,对标准时点上的全国人口逐户逐人进行的一次调查登记。通过这种普遍的调查登记,可以查清全国人口的数量、结构和分布情况,以及人口的社会、经济、文化等诸项特征。由于人口普查是各国政府获取人口资料、掌握国情国力的一种最基本的调查方法,所以人口普查也称作“国情调查”或“国势调查”。参见查瑞传:《人口普查资料分析技术》,1页,北京,中国人口出版社,1991。新中国成立后,为摸清我国的人口情况,我国政府在1953年、1964年、1982年、1990年、2000年和2010年进行了六次人口普查工作,获得了包括人口规模和结构在内的大量第一手数据。一般认为,一个国家人口普查的漏报率控制在3%以内,质量是比较好的,我国人口普查的漏报率都在这个标准之下(见表1-1),这为研究常住人口规模和结构提供了丰富而相对准确的数据。

表1-1 历次全国人口普查基本情况

资料来源:1953年资料来源于北京市人民委员会:《市人口调查登记办公室关于北京市人口调查登记总结》,1954年,北京市档案馆,档案号:2—6—70。

1964年资料来源于北京市人口普查办公室:《人口普查工作手册(一九六四年)》,1964年,北京市档案馆,档案号:133—10—519。

1982年资料来源于北京市人口普查办公室:《北京市第三次人口普查机器汇总资料汇编》3页,内部资料,1984。

1990年资料来源于北京市人口普查办公室:《北京市1990年人口普查资料(上)》,编辑说明页,北京,中国统计出版社,1992。

2000年资料来源于北京市第五次人口普查办公室、北京市统计局:《北京市2000年人口普查资料》,编辑说明页,北京,中国统计出版社,2002。

2010年资料来源于北京市第六次全国人口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北京市统计局、国家统计局北京调查总队:《北京市2010年人口普查资料(上)》,编辑说明页,北京,中国统计出版社,2012。

1982年和1990年漏报率来源于张为民、崔红艳:《中国1990年人口普查数据质量的评价》,见国务院人口普查办公室、国家统计局人口统计司:《中国1990年人口普查:国际讨论会论文集》,145页,北京,中国统计出版社,1993。2000年漏报率来源于张为民、崔红艳:《对中国2000年人口普查准确性的估计》,载《人口研究》,2003(4);2010年漏报率来源于崔红艳、徐岚、李睿:《对2010年人口普查数据准确性的估计》,载《人口研究》2013(1)。

1%人口抽样调查。人口抽样调查是一种专门组织的、一次性的非全面调查。在实际人口抽样调查中,一般采用多阶段不重复的随机抽样,即为了某一研究目的,根据随机原则,对人口现象进行定期或不定期的抽样观察,并用样本调查结果对总体进行定量推断的一种调查方式。参见温勇、尹勤:《人口统计学》,238页,南京,东南大学出版社,2006。人口抽样调查是区别于人口普查和常规户籍人口登记的人口调查方式,是两次人口普查之间搜集人口资料的重要途径,也是经常性人口登记的补充。1987年起,我国在两次人口普查之间进行全国1%人口抽样调查,截至2010年,共进行了1987年、1995年和2005年三次1%人口抽样调查,取得了常住人口的抽样数据。北京市具体抽样情况见表1-2。

表1-2 全国1%人口抽样调查北京市抽样情况

资料来源:1987年、1995年资料来源于北京市地方志编纂委员会:《北京志·综合卷·人口志》,319~323页,北京,北京出版社,2004。2005年样本总人口资料来源于北京市统计局官方网站,见http://www.bjstats.gov.cn/rk-2005;抽样区域资料来源于http://www.39.net/focus/jkjd/168318.html

人口变动情况抽样调查。在1982年第三次全国人口普查基础上,1982年年底,国家统计局利用普查抽样框进行了人口变动抽样调查。1983年8月31日,国务院办公厅以国办名义发布《关于认真做好1983年人口变动情况抽样调查工作意见的通知》,要求统计、公安、计划生育等政府部门开展人口变动情况抽样调查,并确定在非普查和1%抽样调查年份,每年进行一次,形成制度。通过每年一度的人口变动情况抽样调查,及时搜集到年度有关人口数量、性别年龄结构以及出生、死亡等人口数据。人口变动情况抽样调查是以全国为总体,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为子总体,采用分层等距、多级概率比例、整群抽样的方法抽取调查小区,对被抽取出的调查小区范围内的所有住户,以逐户访问的方式进行的调查。参见冯乃林:《新中国人口统计走过55年》,载《数据》,2008(9)。国家统计局和各省市每年发布的《关于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执行结果的公报》中人口自然变动方面的数据,主要就是通过这项调查取得的。1982年年底第一次人口变动抽样调查在北京抽取的样本量为4607人,1983年为4621人,因样本量过小,统计结果对全国有意义,对北京市没有代表意义。1984年以后的人口变动抽样调查,北京市每年调查的家庭户在2万户以上,调查人数在7万人以上,样本抽样兼具国家和北京代表性。参见北京地方志编纂委员会:《北京志·综合卷·人口志》,314~319页。1984年后,根据人口变动抽样调查结果推算的人口总数和出生率、死亡率在北京市年度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统计公报和北京统计年鉴中公布,是本章常住人口、出生人口和出生率等数据的来源。参见胡英:《人口变动情况抽样调查的回顾》,载《人口研究》,2005(1)。

本章1949—2008年常住人口数据主要来源于北京市统计局和国家统计局北京调查总队编撰的《北京六十年》一书参见北京市统计局、国家统计局北京调查总队:《北京六十年》,73页。其数据为历年统计局统计年鉴的汇总。,1949—1981年的常住人口总量为公安部门统计的户籍人口和暂住人口之和;1982—1989年数据是根据1982年、1990年两次人口普查数据调整的;1990年以后数据为人口普查、1%人口抽样调查和年度人口变动情况抽样调查推算数,其中2009年和2010年数据来源于《北京统计年鉴(2011)》参见北京市统计局、国家统计局北京调查总队:《北京统计年鉴(2011)》,62页,北京,中国统计出版社,20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