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习彭真 “在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思想
所谓法律平等,最直接的含义就是相同的情形相同对待,不同的情况区别对待。更具体地说,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含义包括三个方面:(1)任何公民,不分民族、种族、性别、职业、家庭出身、宗教信仰、教育程度、财产状况、居住期限,都一律平等地享有宪法和法律所规定的权利,也都平等地履行宪法和法律所规定的义务;(2)公民的合法权益都一律平等地受到保护,对违法行为一律依法予以追究,决不允许任何违法犯罪分子逍遥法外;(3)在法律面前,不允许任何公民享有法律以外的特权,任何人不得强迫任何公民承担法律以外的义务,不得使公民受到法律以外的惩罚。这三个方面合起来,是对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原则的完整理解。注121
1954年,第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召开,颁布了新中国的第一部《宪法》,法律平等的原则被庄严地写进里面:“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法律上一律平等。”1954年《宪法》刚刚公布,同年9月17日,彭真在第一次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上发言,有针对性地阐述了“公民在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原则。彭真指出:“我们的宪法,是属于社会主义类型的宪法,它和资产阶级类型的宪法不同,它是完全为了人民的,是保护人民的权利和合法的利益的,是社会主义建设和社会主义改造的武器;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每一个公民,不管是属于什么民族、种族、性别和职业,不管是什么社会出身,信仰不信仰宗教或者信仰什么宗教,也不管是不是共产党员,是不是国家工作人员,有多高的地位,有过多大的功劳,都应该无例外地遵守它。”注122彭真一共讲了多个不管,都必须实践在法律面前人人平等,今天我们学习这一讲话,仍然具有极大的现实意义。
受中国几千年专制主义等级社会传统的影响,以及当时整个国际共产主义运动“左”倾的影响,宪法刚刚颁布不久,一些人就开始批判宪法的这一原则,戴了两顶帽子:一是认为这是资本主义的法制原则,我们社会主义国家不能用;二是认为这一原则没有阶级性,是主张“革命与反革命讲平等”。这一常识性、普遍性、现代性的原则在一个缺乏法治的环境下成了批判的对象,因而1975年宪法和1978年宪法均取消了这一原则。直到1982年宪法的颁布,才将法律平等原则重新入宪。
一、人类从法律不平等到平等的演进
人与人之间在法律上应该是平等的,但是中国古代社会甚至世界各国古代社会几乎都长期存在法律上的不平等。主要表现在对经济、政治、文化、社会生活等方面各种各样特权等级的区别规定,我国古代的“八议”就是一个鲜明的例证。“八议”规定八种人享有减免刑罚的特权,实际上就是古时候的特权法。“八议”早在西周就开始出现,进入成文法则开始于三国时期的《魏律》。“八议”即:议亲,指皇帝和皇亲国戚;议故,指长期侍奉过皇帝的故旧;议贤,指有大德行的贤人君子;议能,指有大才能的人;议功,指建立了大功勋的人;议贵,指二品、三品以上的官员和一品爵位以上的贵族; 议勤,指为皇帝日夜操劳的人; 议宾,指前朝的国君和贵族。法律规定,属于“八议”范围的人若犯了死罪可以不死,司法机关不能随便审理,要先交大臣集议,然后奏请皇帝裁决。其他罪行以下,减一等处罚之,执法机关照此办理。
皇帝为了树立自己的无上权威,进一步巩固特权法,还赐给特殊人物丹书铁券。皇帝把丹书铁券作为颁发给功臣法律特权地位的凭信,用丹朱写在铁券上,以便永久保存。获得丹书铁券的大臣一般可以免死。唐以后铁券更加牢固,不是用丹书而是嵌金了。铁券上面的词有所封的爵衔、官职及受封的功绩等,另刻有“卿恕九死,子孙三死,或犯常刑,有司不得加责”注123。
法律不平等是政治不平等的最高体现。此外,在继承权、夫妇、职业、男女等社会生活的各方面都存在诸多的不平等规定。从世界范围看,各国类似的特权法普遍存在,例如,印度的种姓制度就是最典型的不平等制度,四个等级犯了同样的罪行,而判决结果是各不相同的。在婚姻上,上一个等级的男子取下一个等级的女子是顺婚,反之是逆婚,顺婚可以不论罪,而逆婚是要判刑的。
人类最早的平等观念产生于古希腊,公元前6世纪梭伦曾说:“制定法律,无贵无贱,一视同仁,直道而行,人人各得其所。”公元前594年,他当选为雅典执政官。当时的社会“恶人每每富有,好人却常贫困”,平民和贵族的矛盾斗争十分尖锐。严峻的社会现实使梭伦认识到,必须进行一场政治改革。他着手制定新的宪法和法律,扩大了公民范围,恢复了公民会议,使其成为最高权力机构,还创立了上诉法庭,使公民享有上诉权,可以控告长官,并可当选为陪审员,参与审理案件。梭伦能在雅典国家形成初期就提出“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原则,并根据这一原则制定法律,这不能不说是他的一项历史功绩。梭伦是民主政治的建立者,公民大会和陪审法庭成为国家最高的权力机关和司法机构,官职由抽签选举产生;雅典国家的政体开始走上民主和法制的轨道。
资产阶级启蒙思想家针对封建专制制度而对“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原则进行了系统的发挥。在中世纪的欧洲,封建君主宣扬“君权神授”、“主权在君”,将君主凌驾于法律之上,对此,资产阶级启蒙思想家提出“主权在民”、“天赋人权”、“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等民主思想和法治原则。“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思想第一次被法律所确认,是在1789年8月26日的法国国民会议上通过的《人权和公民权利宣言》。
在我国古代,也曾出现过一些关于法律平等的观念和理论,例如,“法”字本身就包含“平之如水”的含义;先秦法家的代表人物韩非子提出“法不阿贵”,“绳不绕曲”,“刑过不避大臣,赏善不遗匹夫”等。然而,法家是在排除国王之外的“法不阿贵”的。
“法律面前人人平等”这一原则,是由清末民初的进步思想家从西方传入中国的。这一原则在中国第一次被规定在宪法中,是1912年3月11日公布的《临时约法》。
二、特权法的意识在新中国成立初期的反映
彭真在第一部宪法颁布不久的讲话中系统地批评了特权法律的思想及其做法。他警觉地告诫人们,一些人在实践中破坏法律平等的原则,我们绝对不能掉以轻心,否则贻害无穷。彭真将特权意识大致分成六大类,指出了社会上特权法的意识非常严重。
第一类是居功自傲论。彭真说:“他们自以为过去有过一点‘功劳’或‘劳苦’,就觉得了不起,觉得党和国家应该允许他们超于法律之外,允许他们为所欲为。”注124这就是我们在前面提到的,封建社会“八议”的影响。这些人恨不得自己也有丹书铁券作为护身符,然后可以胡作非为而能逍遥法外。
第二类是干部特殊论。彭真说:“他们以为法律是只管老百姓或者只管‘小人物’的,至于‘大干部’、‘大人物’,只要注意执行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就够了,对法律遵守不遵守,是无关重要的。”注125这些人反对法律平等的原则。由于他们是很有能力的,往往掌握了中央或地方的重要权力,他们带头触犯法律平等原则的事例就时有发生。这就是后来人们常常诘问:权大还是法大?他们把权力看得比法律大得多,法律不过是任他们摆布的玩意。把干部看得比群众特殊,这一点在“文化大革命”结束之后依然存在,1983年,彭真在一次答记者问时还在告诫说:“各级国家机关和领导干部应当带头学好宪法……维护宪法,严格按照宪法办事。”注126
第三类是党员特殊论。彭真说:“一部分共产党员认为,共产党既然是国家的领导者,那末他们只要遵守党的纪律就行,对于遵守国家法律,似乎马虎一点也不要紧。”注127共产党既然是领导力量,所以一些党员就认为自己是特殊公民,凌驾于法律之上。在1980年4月的一次会议上,彭真说:“是法大,还是哪级党委大、哪个党委书记大?当然是法大。不论哪级党委,更不论哪个负责人,如果他的意见与法律不一致,那是他个人的意见。谁都得服从法律。”注128
第四类是人民特殊论。彭真说:“也有少数工人和农民同志认为,人民既然已经当家做主,就用不着再遵守什么法律。”注129这种观念是直接受到了“左”的阶级斗争理论的影响。政治上当然可以区别对待,在法律上就必须平等。其实在二十多年的极“左”实践中,涉及判死刑的时候,对贫下中农出身、工人出身的判词是一种说法,是“罪大恶极、极其残忍”之类;对出身不好的是另一种说法,是“反攻倒算、妄图复辟”之类。在量刑的轻重上根据政治地位,结果是有很大区别的。
第五类是多享受权利论。彭真说,还有一些人,“他们总想多享点权利,少尽点义务,甚至只追求法律所赋予的权利,不履行法律所规定的义务”注130。在极“左”的错误发展得严重的时候,一些人认为自己是国家的主人,可以坐享其成,其他人,特别是出身不好的就当做奴隶来役使。
第六类是国家机关特殊论。彭真说:“我们的国家机关,在遵守法律方面,可不可以有什么特殊呢?不可以……一切认为国家机关可以违法的思想,实际上是一种‘只许州官放火,不许百姓点灯’的反动统治阶级的思想,是和我们的宪法草案的精神根本不相容的,我们必须反对它。”注131公法人也不能犯法,更应该模范地遵纪守法。
在彭真的一系列论述中,排除了所有的法律特权思想。他曾经说:“贯彻执行宪法和法律,必须坚持‘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的原则。宪法规定,任何组织或者个人‘都必须遵守宪法和法律’,‘都不得有超越宪法和法律的特权’,‘一切违反宪法和法律的行为,必须予以追究’。不管什么单位,不管什么人,党内党外,干部群众,只要是犯了法,依法该怎么处理就怎么处理。不这么办,还有什么社会主义法制!”注132
三、法律面前人人平等被破坏的原因
法律面前人人平等为什么一再遭到破坏?为什么在20世纪50年代后期开始被批判,一直批判到1978年之后才停止?这主要是阶级斗争扩大化的理论的作用。随着这一错误理论的发展,法律的不平等加剧了。当时在国家公民的队伍里面存在五种人、九种人、十八种人之说。反革命分子作为公民,在一定时间里政治上对他们进行专政是必要的,但是他们在奉公守法的情况下,是应该享有与公民平等的法律上的权利的。在他们犯法的情况下,对他们的量刑与人民队伍的公民量刑应该是一个标准,应该是平等对待。但是,在当时理论指导下,这些人犯罪要再加上“复辟资本主义”的罪行,是罪加一等的。而人民群众犯罪,罪名是“受了剥削阶级”的影响而已。
彭真在“文化大革命”之后彻底纠正了这些做法。在特别法庭审判林彪、“四人帮”反革命集团的时候,就彻底摒弃了“左”倾理论的束缚,采取了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原则。彭真在审判前做了一次讲话,他说:“我们的审判原则是什么?一条,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再一条,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刑事诉讼法规定,对于一切案件的判处都要重证据,重调查研究,不轻信口供,只有口供没有其他证据的,不能定罪判刑;没有口供,被告不承认,但证据充分确实的,可以定罪判刑。当时定这一条是为了防止逼供信,现在江青却说这是专门对付她的。不管被告是否认罪,可以按照证据依法定罪。法律面前人人平等,这一条对江青等当然同样适用。”注133在审判这两个反革命集团的时候,没有政治罪名的术语,只是涉及他们违法的地方才判刑,这是历史的进步。
四、政治平等是法律平等的前提
平等意识涉及方方面面,涉及哲学、政治学等。彭真在1965年还勇敢地提出了“在真理面前人人平等”的口号。彭真说:“党内也好,人民内部也好,不论你是党和国家的领导人,还是文艺工作者、普通老百姓,在真理面前人人平等,这个地方只能服从真理……一切人,不管谁,都应该坚持真理,随时修正错误,在真理面前人人平等。”注134在社会主义国家,平等应该体现在一切领域,如果你垄断了真理的权力,更是可怕的,你可以颠倒黑白、指鹿为马,那么,法律也只能是一纸空文。彭真的平等思想是中国新文化运动的伟大成果,是启蒙精神在中国的开花结果。
彭真深深知道政治上平等对于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意义,所以多次提出领导与人民群众、国家工作人员与人民群众、司法工作人员与老百姓、国家领导人与其他公民都应该是平等的。
1956年4月4日,他在全国公安厅局长会议上说:“我们是人民的勤务员,绝不能踩在人民的头上。从毛主席到每一个共产党员、每一个工作人员,都是人民的勤务员。我们的解放军也是如此,从元帅到士兵,都是人民的警卫员、勤务员。”注135公安、警察也是如此,不能学习旧社会的衙门做法。
1961年7月8日,彭真在中共北京市委工作会议上说:“我们的党,我们每一个人,都是为劳动人民服务的勤务员。我们不是官僚,不是剥削者,也不是创造这个那个的上帝、菩萨、神仙……现在,有人也说自己是劳动人民的儿子,其实他根本没有把自己当成劳动人民的儿子,而是把自己当成人民的老爷、上司……现在,我们党取得了胜利,取得了政权,有些同志不知不觉地变成了官僚,骑在群众的头上,成了人民群众的老爷……特权的形成,不把自己看成人民群众的一员,不把自己看成人民的勤务员,而把自己看成是群众的老爷。这个问题如果不解决,不但会使我们脱离人民群众,并且会断送一部分干部、党员,甚至断送革命。”注136其实,彭真当时已经看到了大量的现象,一部分领导干部,一部分国家工作人员,已经成为骑在人民群众头上的老爷,作威作福、横行霸道、高高在上,以为自己是国家的主人。
其实,这些人就是具有极严重的特权思想,以为自己可以欺辱别人,比别人高一等,根本没有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现代意识。1979年6月26日,彭真在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上的报告批评了许多错误的思想意识。对于法律和政策,他说:“共产党员、干部首先应当严格遵守,带头执行。党员干部遵守和执行法律,就是服从全国人民的意志,就是服从党的领导,就是维护人民的利益。”注137他说:“在法律面前人人平等,是我们全体人民、全体共产党员和革命干部的口号,是反对任何人搞特权的思想武器。共产党员和革命干部,在法律面前只有带头、模范地遵守法律的义务,决没有可以不守法的任何特权。对于违法犯罪的人,不管他资格多老,地位多高,功劳多大,都不能加以纵容和包庇,都应该依法制裁。在我们社会主义国家里,不允许言行不符,不允许有任何超越法律之外或者凌驾于法律之上的特权。特权思想实质上是几千年来骑在人民头上作威作福的封建统治者思想的反映,是使我们的干部腐化堕落的思想,是毁灭我们干部的思想,是破坏革命法制的思想,甚至可以发展为破坏我们国家和党的思想,我们必须批判它和肃清它。”注138这可以说是补课,补中国缺乏启蒙精神的课。
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思想经过多年的批判,许多人转不过弯,总认为法律是给老百姓定的,不是给领导人定的,不是给干部定的。或者说,干部遵守一些党纪就可以了。所以,在“文化大革命”结束之后,彭真多次在各种会议上讲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思想。他在1980年4月的一次会议上说,要在法律面前人人平等,这是毛主席主持起草的1954年《宪法》上明确规定了的。要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党的主席、人大的委员长、政府的总理,谁都要守法。封建时代也讲,王子犯法与庶民同罪,但其实只是说说而已的空话。同时,他讲的是王子犯法,而不是讲王,王是可以不守法的。我们是所有的人都要守法,法律面前人人平等。注139在这里,彭真甚至把国家领导人都一一列出来,警示其他人,说明法律的至高无上的地位。
正因为社会上缺乏平等意识,历史上缺乏平等的启蒙精神宣传,所以,在新中国存在大量的特权法律意识。意识是社会存在的反映,是经济关系的反映,是政治关系的反映。在这些非平等社会状况面前,存在特权法律意识就是必然现象。所以说,政治平等是法律平等的前提。
五、当前的意义
众所周知,在彭真讲话之后不久,他的这一观点受到了极“左”思潮的批判,推迟了中国法治的步伐,令人非常遗憾。多少年过去了,人们更加认识到,在法律面前、在真理面前人人平等的重要性,这也应该是现代社会的常识。直到彭真讲话的五十多年之后,中国在理论上还在探讨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思想。彭真说:“‘文化大革命’中,党、国家和人民吃了很大的苦头,大家记忆犹新。要防止那样的灾难重演,就必须有健全的社会主义法制,任何组织、个人都必须守法,也就是服从全国人民的意志。这样,我们国家的安定才能有坚实的基础。”注140
当前,法律面前人人平等成为全体党员、全国人民、全民族的共识,任何人都不能超于法律之外。在改革开放的三十多年里,有许许多多违法的高级干部,甚至中央一级的领导干部,包括全国人大常委会副委员长成克杰这样的人物犯了法,同样受到了处罚,有的甚至判了死刑。这是社会进步的充分体现。
但是,不可否认,在人民群众中,在干部队伍中依然存在特权法的思想意识,只是比当年减轻了一些。
当今我国应该全面推进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原则。
一是在政治上反对特权,惩治腐败,维护法律的权威;政府的权力是人民赋予的,党的领导权力是全体党员赋予的。不能把党和人民赋予的权力为个人所用,当了领导就高高在上,唯我独尊,不再与人民群众平起平坐了。
二是在法律上清理和完善立法,保证法律自身的平等。法律的漏洞是最大的漏洞,法律本身的不平等是一切不平等的根源。我们应在经济上限制权力经济,缩小收入的差距。只有在经济上大体平等,才能在政治上、法律上逐步实现平等,促进社会的实质平等。
三是在思想观念上树立全社会普遍意义上的平等观。就新中国成立以后的经验证明,一系列不平等的政治意识是“左”的错误理论造成的,如当时农村的贫下中农、城市工人阶级瞧不起知识分子,更看不起其他阶级,觉得自己高人一等,这就是错误的理论潜移默化造成的,所以出现特权法的意识。今天这类错误的意识缩小了,这是社会进步的体现。
四是树立在制度面前人人平等的意识。全体干部、全体党员、全体公民,都要树立在制度面前人人平等的意识。社会竞争的起点必须是平等的,过程必须是平等的。结果肯定有差别,可以有差别,但是不能因为结果的不平等,就在起跑线上不平等,在运行过程中不平等。
当然,关于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在认识上有待深化,在宣传上应进行不懈的努力,让每一个国家干部、国家公务员、知识分子、普通公民都要了解平等的重要性,要以平等的姿态出现在公共场合,出现在社会生活的各个领域,营造一个社会主义民主、平等、自由的环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