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把法律交给群众”
———怀念社会主义法制的主要奠基人彭真
“管理国家,一定要靠法律和制度,保护人民的民主权利,保障经济建设的顺利进行。”
“宪法和法律一旦为群众所掌握,就会变成维护社会主义民主法制的强大物质力量,就会变成人民掌握自己和国家命运的强有力的武器。”
这是彭真为社会主义法制建设努力的方向。
彭真,原名傅懋恭,1902年生于山西省曲沃县。1923年加入中国共产党,是山西省共产党组织的创建人之一。在抗日战争时期,历任中共中央北方局组织部长、中央组织部部长、中央城工部部长等职。在解放战争时期,历任中共中央东北局书记、中共中央组织部部长、政策研究室主任。在新中国成立后,历任中央人民政府委员,政务院政治法律委员会副主任、党组书记,中央政法小组组长,中央政法干部学校校长,中华人民共和国选举法起草委员会委员,第一届、第二届、第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副委员长,第六届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长等职。
经过几代人薪火相传的共同努力,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在“十二五”开局之年伊始宣告诞生,无疑是献给中国共产党90华诞的一份具有里程碑意义的厚礼。
这一刻,最需要缅怀的是我国社会主义法制的主要奠基人——彭真。
在近半个世纪中,他受党和人民的郑重委托,长期担任领导、主持社会主义民主与法制建设的重任,卓有成效地进行了建立、健全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制的探索和实践,使国家在政治、经济和社会生活的主要方面基本上做到有法可依。“文化大革命”结束后,在总结十年浩劫深刻教训的基础上,他进一步阐明加强和健全社会主义法制是历史性的根本任务,强调必须以立法为基础,以执法为核心,全面贯彻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的原则,有力地推进了新时期我国的法制建设。他还对法律制定、遵守和执行中的新经验、新创造进行理论思考和总结升华,提出了社会主义法制建设的许多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为继承和发展马克思主义法学理论作出了杰出贡献。
一、“管理国家,一定要靠法律和制度”
彭真领导、主持我国初创和推进法制建设的全部实践,始终建立在科学的世界观和方法论的基础上。早在新中国成立初期,特别是国家开始进入大规模经济建设时期,他就以无产阶级政治家的远见卓识精辟地指出,革命的暴风雨时期已经过去,党和国家的根本任务是发展社会生产力。随着这一历史性转变,必须把法制建设提到党和国家的重要议事日程。管理国家,一定要靠法律和制度,保护人民的民主权利,保障经济建设的顺利进行。
无产阶级和劳动人民成为国家的主人后,制定宪法为国家各方面的活动提供法律基础成为法制建设的首要任务。而为了共和国第一部宪法的制定,彭真倾注了大量心血。当这部宪法草案提请第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审议、通过时,他指出:“我们的宪法,是属于社会主义类型的宪法,它和资产阶级类型的宪法不同,它是完全为了人民的,是保护人民的权利和合法的利益的,是社会主义建设和社会主义改造的武器。”
以1954年新中国第一部宪法为立法的基础和依据,彭真陆续主持制定了《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组织法》、《人民法院组织法》、《人民检察院组织法》等基本法律,为国家机关依法行使职权提供了法律规范。随后,又在他的指导和推动下,国家立法机关着手研究、起草刑法、民法、刑事诉讼法、民事诉讼法等重要法律,社会主义法制建设的成就和速度令世界瞩目。
但这个进程因“文化大革命”被迫中断。
这段痛心的经历,让他更感到社会主义法制建设的重要性。在身陷囹圄期间,他不断反思我国民主法制建设的经验教训。
“经过十年内乱,大家头脑才比较清醒了,认识到像‘文化大革命’那样‘和尚打伞,无法无天’,是要吃大苦的。这样的历史不能重演,一定要健全社会主义法制。”彭真同志曾语重心长地总结道。
二、改革开放,离不开法制保障
1978年12月,随着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提出把党和国家的工作重点转移到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上来,中国共产党也在全党重申了发展社会主义民主、健全社会主义法制的坚定决心。
会议胜利闭幕后,彭真回到北京,出任新设立的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委员会主任。他在多次会议上强调,管理国家,靠人治还是法制?一定要靠法制。法制必须以民主为基础,民主必须有法制作保障。没有健全的法制,就很难实现健全的民主。“文化大革命”以后,“人心思法”。健全法制是党和国家长治久安,经得起各种风险、克服各种困难的根本保证,是党和国家的百年大计、千年大计。
他不顾77岁的高龄,夜以继日地投入法制建设的紧张工作中。在他领导和主持下,依托“文化大革命”前打下的扎实基础,很快拟定出我国第一部《刑法》和《刑事诉讼法》,以及《选举法》、《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人民法院组织法》、《人民检察院组织法》、《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等重要法律。
历史的发展和改革开放要求对明显带有极“左”痕迹的1978年宪法进行修改。1980年,党中央决定由彭真主持宪法修改工作。经过一年时间广泛听取、收集各方面的意见,彭真主持宪法修改委员会4次召开全体会议对草案进行认真讨论,并由人大常委会将草案公布,交付全国人民讨论。近三十年的实践证明,提请第五届全国人大第五次会议审议通过的新宪法是一部具有中国特色的、适应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需要的宪法。
随着党和国家工作重心的转移,越来越多的经济关系和经济活动准则需要用法律形式固定下来。彭真适时提出,法要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而发展;法由经济基础决定,又反过来为经济基础服务。在他的主持和推动下,从1979年2月他复出后到1988年3月他从领导岗位上退下来,国家立法机关先后制定了85部法律,其中有关经济方面的法律有35部。这些法律对于规范和促进社会主义经济的健康发展,对于巩固和发展经济体制改革的成果,对于引进外资、开展对外经济技术交流与合作,都发挥了重要的作用。
三、有法不依等于无法,要“把法律交给群众”
在抓紧立法工作的同时,彭真同志还不断强调,健全社会主义法制,一要立法,做到有法可依;二要执法,做到依法办事。有法不依等于无法,核心是依法办事。宪法和法律集中体现了党的正确主张和人民的共同意志。这就要求执政的中国共产党必须在政治上、思想上和组织上领导全党和全国人民严格遵守宪法和法律。任何轻视和违反宪法和法律的行为,都是对人民意志的亵渎和对人民利益的侵害,只能削弱和损害党的领导。
他严肃批评少数党员干部“只重政策,轻视法律”的错误观念,甚至“以言代法”、“以权压法”的错误做法,明确指出:“党员和干部首先要模范地遵守法制。凡自命特殊、置国法于不顾而犯了法的人,不管他地位多高、功劳多大,一律要追究法律责任。”
保证宪法和法律的实施,从根本上说,要依靠人民群众的力量。彭真指出,宪法和法律的实施,必须建立在人民群众自觉遵守和执行的基础上。加强法制的根本在于教育人。为此,他高度重视法制教育,发出了“把法律交给群众”的号召,指出宪法和法律一旦为群众所掌握,就会变成维护社会主义民主法制的强大物质力量,就会变成人民掌握自己和国家命运的强有力的武器。
1985年,在他的主持下,第六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三次会议通过了《关于在公民中基本普及法律常识的决议》,由此启动了在亿万人民中普及法律知识、加强法制教育的宏大工程。
为了落实“把法律交给群众”的艰巨任务,彭真对法制宣传给予极大关注。他通过开会、谈话、写信、批示、题词等多种方式,指导新闻宣传部门紧密联系实际,经常地、反复地、生动活泼地进行法制宣传,造成维护法制的强大舆论,推动全社会形成学法、知法、用法,监督宪法和法律执行的良好风气。
四、闪光的智慧,引领后人
在领导、主持法制建设的长期实践中,彭真同志提出了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制的许多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坚持实事求是的马克思主义的最基本原则;坚持马克思主义基本原理为指导思想;坚持党的主张和人民意志的统一;坚持和完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
彭真认为,法是在矛盾的焦点上划杠杠,令行禁止要很明确,而且要有稳定性。因此,立法不能靠愿望和想当然,执法不能靠想象和推测,只能是社会实践经验的总结,并且要由社会实践检验。建立、健全社会主义法制,必须从中国的实际出发,解决中国的实际问题。在民法通则草拟过程中,曾因有的同志认为理论依据不足而出现争议时,他鞭辟入里地阐明,理论是从实践中来的,中国的民法要从中国的实际产生,只有从我国的实际情况出发,制定我国的民法,才能行得通。什么是民法的母亲,归根到底,中国的实际是母亲,实际产生法律,实际是母亲,法律、法理是儿子。这些至理名言为起草《民法通则(草案)》廓清了迷雾,也为法制战线树立了一切从实际出发、坚持实事求是的典范。在起草“工厂法”(后定名为《全民所有制企业法》)时,为搜集第一手材料,掌握企业管理的经验和问题,他亲赴浙江、上海、江苏和东北三省深入调查研究。他还指出,立法要从中国的实际出发,从实际出发制定的法律还要接受实践的检验。实践证明是正确的就坚持,不对的就改正,坚持真理,随时修正错误。这是唯一正确的态度。在他的指导下,从1979年2月到1988年3月,国家立法机关通过的法律修订(正)的决定有26件,从而使有关法律更加切合实际。
他认为,法制战线的同志必须掌握两件武器,一件是思想武器,就是学习和掌握马克思基本原理;另一件是法律武器,就是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保护人民,打击坏人。
他鲜明地指出:“马克思主义的本质是批判的、革命的,社会主义本质上就是不断改革、发展、完善的。改革开放是从总结我国几十年实践经验中得出的结论,是客观规律的反映。”在改革开放春潮初涌的日子里,他不顾年事已高,多次到深圳、珠海特区考察,欣喜地指出,实践证明,特区对改革开放、对“四化”建设起着促进作用,方向对头,办得成功。应该允许特区先行试验,大胆改革。特区处在改革开放的第一线,既是经济窗口,又是政治窗口,要大力加强民主法制建设,使各项工作有法可依,有规可循,为特区的更大发展创造良好的社会秩序和投资环境。
对于法律,彭真一生追求严谨,追求实践。他指出,党领导人民制定宪法和法律,党也领导人民遵守宪法和法律。在我国,坚持党的领导,遵从人民意志,严格依法办事,三者是一致的。他多次强调,立法过程实质上就是从政策指导到制定法律的过程;就是从党的主张上升为国家意志的过程。政策是法律的先导,法律是政策的定型化。立法必须把由社会实践检验过的成熟的政策,在反复比较研究,全面权衡利弊后,最终用法律形式固定下来。只有这样,才能成为国家的意志,成为全国人民必须遵守的法律。在法制实践中,一定要倾听人民的意见,保障人民通过多种途径参与立法活动。在1982年年中,在他的亲自动员和部署下,全国各族人民对宪法修改草案开展的历时4个月的讨论,成为中外立法史上讨论规模最大、参加人数最多、影响范围最广的盛举。在全民讨论中,许多重要的、合理的意见得到采纳,草案中的具体规定作了近百处的补充和修改,使宪法充分反映了全国各族人民的共同意志和根本利益。
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后,彭真进一步发展了他的关于“管理国家,一定要靠法律和制度”的思想。他明确地提出,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为我们国家和人民提供了最根本、最重要的制度保证。人民通过这项根本政治制度,把国家的、民族的前途和命运掌握在自己手里,这是维护人民根本利益的可靠保证,也是我国能够经得起各种风险的可靠保证。他还把坚持和完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作为社会主义民主法制理论和有中国特色马克思主义国家学说的重要组成部分。
他认为,由人民共和国的国家性质所决定,我国的一切权力属于人民,这是我们国家制度的核心内容和根本准则;人民当家做主,是社会主义的本质。发展社会主义民主,健全社会主义法制,最基本的是要坚持和完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从国家的整体利益和人民的根本利益出发,国家权力只能由民主选举产生的人民代表大会统一行使,从而使整个国家机关以人民代表大会为基础各司其职,协调一致地工作。“分割人民权力,搞多元化,议而不决,决而不行,没有好处,只有坏处”,“健全人民管理国家的制度,正是为了更好地实现党的领导,更好地体现党对国家事务实施领导的优势”。
在热烈庆祝中国共产党成立90周年之际,我们追念彭真同志的卓著功业,仍然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