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导论
社会工作的主要目的是帮助个人、群体和社区解决因社会适应能力缺乏、社会功能失调而产生的社会问题,它在帮助弱势群体获得应有的权利、促进社会公正和经济公平等方面具有独到的作用。
西方社会工作经过百余年的发展,已经形成了一套广为接受的价值体系和相对成熟的理论与方法,并成功地把这些价值、理论和方法应用于研究和解决民族问题,形成了民族社会工作。
我国是一个统一的多民族国家,民族问题是我国社会发展过程中具有全局性、战略性的重大理论问题和实践问题。社会工作理应在协调民族关系、解决民族问题、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等至关重要的方面提出独到的观点、做出独特的贡献。
一、我国的多元民族格局
194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以来,通过识别并经中央政府确认,中国共有民族56个,即汉、蒙古、回、藏、维吾尔、苗、彝、壮、布依、朝鲜、满、侗、瑶、白、土家、哈尼、哈萨克、傣、黎、傈僳、佤、畲、高山、拉祜、水、东乡、纳西、景颇、柯尔克孜、土、达斡尔、仫佬、羌、布朗、撒拉、毛南、仡佬、锡伯、阿昌、普米、塔吉克、怒、乌孜别克、俄罗斯、鄂温克、德昂、保安、裕固、京、塔塔尔、独龙、鄂伦春、赫哲、门巴、珞巴和基诺族。其中,汉族人口占绝大多数,其他55个民族人口相对较少,习惯上称为“少数民族”。
60多年来,中国的少数民族人口持续增加,占全国人口比重呈上升之势。根据已经进行的六次全国人口普查,少数民族人口1953年为3532万人,占全国总人口的6.06%;1964年为4002万人,占5.76%;1982年为6730万人,占6.68%;1990年为9120万人,占8.04%;2000年为10643万人,占8.41%;2010年为11379万人,占8.49%。各少数民族人口数量相差较大,如壮族有1600多万人,而赫哲族只有5000多人。
中国各民族的人口分布呈现大散居、小聚居、交错杂居的特点。汉族地区有少数民族聚居,民族地区也有汉族居住,你中有我、我中有你;许多少数民族既有一块或几块聚居区,又散居全国各地。西南和西北是少数民族分布最集中的两个区域。西部12个省、自治区、直辖市居住着全国近70%的少数民族人口,边疆9个省、自治区居住着全国近60%的少数民族人口。随着中国经济社会的发展,少数民族人口分布范围进一步扩大,目前全国散居地区少数民族人口已超过3000万。
中国少数民族聚居区大都地广人稀,资源富集。民族地区的草原面积,森林和水力资源蕴藏量,以及天然气等基础储量,均超过或接近全国的一半。全国2.2万多公里陆地边界线中的1.9万公里在民族地区。全国的国家级自然保护区面积中民族地区占到85%以上,是国家的重要生态屏障。
中国各民族的起源和发展有着本土性、多元性、多样性的特点。距今四五千年前,中华大地上就形成了华夏、东夷、南蛮、西戎、北狄五大民族集团。各民族在发展中互相吸收,经过不断的迁徙、杂居、通婚和交流,逐步融合为一体,又不断产生新的民族。其结果是有存有亡,有的民族延续至今,有的却由于融合、战争以及生态环境恶化和改换名称等原因而消失在历史的长河中,包括显赫一时的匈奴、月氏、鲜卑、柔然、吐谷浑、突厥、党项、契丹和塞种人等。
中国各民族形成和发展的情况虽然各不相同,但总的方向是发展成为统一的多民族国家,汇聚成为统一稳固的中华民族。今天中国的疆域和版图,是中华大家庭中各民族在长期的历史发展中共同开发形成的。汉族最先开发了黄河流域和中原地区,藏、羌族最先开发了青藏高原,彝、白等民族最先开发了西南地区,满、锡伯、鄂温克、鄂伦春等民族最先开发了东北地区,匈奴、突厥、蒙古等民族先后开发了蒙古草原,黎族最先开发了海南岛,台湾少数民族最先开发了台湾岛……
早在先秦时期,中国先民的“天下”观念和“大一统”理念便已形成。公元前221年,秦朝实现了中国历史上第一次大统一,在全国设郡县加以统治,今天广西、云南等少数民族较为集中的区域都被纳入秦朝管辖之下。汉朝(公元前206年—公元220年)进一步发展了统一的局面,在今新疆地区设置西域都护府,管辖包括新疆地区在内的广大地区,并增设17郡统辖四周各民族,形成了包括今天新疆各族人民先民在内的疆域宽广的国家。秦汉开创了中国统一的多民族国家基本格局。
汉朝以后的历代中央政权发展和巩固了统一的多民族国家的格局。唐朝(618—907年)设安西和北庭两大都护府,管辖包括今天新疆在内的西域地区,设道、府、州或羁縻府、州,管辖中南和西南各少数民族。蒙古族建立的元朝(1206—1368年),在南方部分少数民族聚居的府、州设土官(以少数民族首领充任并世袭的地方行政长官),在中央设宣政院统辖西藏事务,在西藏分设三路宣慰司都元帅府,西藏从此处于中央政府的有效行政管理之下,并设澎湖巡检司管理澎湖列岛和台湾。元朝的民族成分包括现今中国绝大多数民族。满族建立的清朝(1616—1911年),在西域设伊犁将军并建新疆行省,在西藏设驻藏大臣,确立由中央政府册封达赖、班禅两大活佛的历史定制,在西南一些少数民族地区实行废除土司制度、选派官员统一管理的“改土归流”(少数民族地方行政长官由中央政府委派)政治改革,最终确定了今天中国的版图。
中国历史上虽然出现过短暂的割据局面和局部分裂,但国家统一始终是主流和方向。无论是汉族还是少数民族,都以自己建立的中央政权为中华正统,都把实现多民族国家的统一作为最高政治目标。广袤的疆域是各民族共同开拓的,悠久灿烂的中华文化是各民族共同发展的,统一的多民族国家是各民族共同缔造的。
统一多民族国家的长期延续,极大地促进了各民族之间的经济、政治和文化交流,增进了各民族对中央政权的向心力和对中华文化的认同感,增强了中华民族的凝聚力、生命力和创造力,促进形成了中华文明的统一性和多样性。历史上,占中国人口多数的汉族主要生活聚居在黄河、长江中下游的中原地区。这里气候温和、土地平坦且肥沃,宜于农耕。而少数民族,大多分布于周边地区,这些地区多草原、沙漠、森林、高原、高山、丘陵、湖泊等,宜于牧业、狩猎、渔业。周边少数民族与中原地区通过“茶马互市”、“绢马互市”等,既满足了中原农业、交通和军事对马匹的需求,也满足了少数民族的日常生活所需,促进了经济互补和共同发展。少数民族建立的辽、金、西夏、大理等政权,在制度建立、疆土治理方面,明显吸收了汉族中原政权的统治经验,融入了中原文化的很多元素。塞北、西域优美的曲调和乐器不断传入中原,对中原音乐的丰富和发展产生了重大影响。随着各民族之间交往和融合程度的加深,交错杂居、共生互补的格局逐步形成,相互依存、共同发展的关系日趋稳固。
1840年鸦片战争之后的100多年间,中国屡遭西方列强的侵略、欺凌,亡国灭种的危机把中国各民族的命运更加紧密地联结在一起。在国家面临被列强瓜分、民族生死存亡的危急关头,各族人民奋起反抗、共赴国难。19世纪,新疆各族人民支持清朝军队消灭了中亚浩罕国阿古柏的入侵势力,挫败了英、俄侵略者企图分裂中国的阴谋。西藏军民在1888年的隆吐山战役和1904年的江孜战役中,重创英国侵略者。自1931年“九一八”事件后,在反抗日本帝国主义侵略的抗日战争中,中国各族人民同仇敌忾、浴血奋战,其中回民支队、内蒙古大青山抗日游击队等许多以少数民族为主的抗日力量,为抗战胜利作出了不可磨灭的贡献。各族人民在反抗外来侵略的同时,针对一小撮民族分裂分子在外部势力扶持下策划、制造的“西藏独立”、“东突厥斯坦”、伪满洲国等分裂行径,进行了坚决的斗争,捍卫了国家统一和领土完整。
在近代反侵略、反分裂的伟大斗争中,各民族在历史上形成的不可分离的关系变得更加牢固,各民族福祸与共、休戚相关的命运共同体的特征更加凸显,各族人民作为中国历史主人的责任感得到了进一步激发和增强,中国各民族共同的文化和心理特征更趋成熟。今天,中华民族已经成为各民族普遍认同的统称和归属。[1]
二、民族社会工作与民族大学生社会工作
自社会工作专业出现以来,就非常注重种族和族群社会工作的开展。很多学者很关注少数族群社会,针对不同肤色、不同族群之间和其内部出现的各种问题,进行分析研究。美国民族社会工作的开展最初就是针对种族歧视、种族纷争而展开的。在美国,有土著美国人、非洲裔美国人、拉丁美洲裔美国人等群体,所有的群体都有长期存在的价值体系、种族背景、社会经济因素、语言以及行为模式。20世纪60年代民权运动以来,美国社会工作者对少数民族因各种社会设置所带来的迫切需要解决的问题越来越敏感。20世纪70年代,美国社会工作中的“增权”取向一开始就把黑人权力纳入自己的视野。1976年,所罗门出版了《黑人增权:受压迫社区中的社会工作》一书。1978年,美国社会工作教育委员会出版了《双重视角:在社会工作课程中纳入少数民族内容》一书。他们描述了美国社会中黑人等少数民族因长期遭受种族歧视、肤色歧视、文化歧视、地位歧视等所感受到的无奈、无助与无权,积极建议社会工作的介入与服务,用其专业的力量帮助解除美国社会制度性种族主义强加在少数民族群体身上的压迫与疏离,以专业技能帮助案主个人的自我救助与整个社会的全面改革。全美社会工作者教育协会要求把反种族主义包含进社会工作者课程设置中去,美国的专业社会工作教育也立志把社会工作专业的学生培养成理解并欣赏文化与社会多样性的人。在1992年美国洛杉矶种族骚乱中,社会工作者迅速地作出了反应,他们走进学校、灾难中心和社区,提供危机咨询,派发食品和衣服,直面种族紧张、种族主义和偏执分子,积累了针对少数民族群体的丰富的社会工作实务经验。
但是,至今西方文献中并没有对究竟何谓民族社会工作作出明确的回答。在美国社会工作专家查尔斯·H·扎斯特罗(Charles H.Zastrow)所著的《社会工作与社会福利导论》中,有一章的内容谈及了美国的社会工作与美国的少数民族问题。其着眼于美国种族主义的社会现实,提出了“民族敏感的社会工作实务”这一概念。他认为民族敏感的社会工作实务是建立在对案主所拥有的多元化的民族身份的理解的基础上,努力把对不同民族文化和少数民族群体的理解与那些指导社会工作实务的原理和理论结合在一起,以案主所属的民族群体身份和社会阶层地位相关的价值和地位为导向。[2]扎斯特罗指出,民族敏感的社会工作实务应当以对多元文化背景的少数民族案主的民族身份和价值观的尊重为基础,最大限度地将不同文化、价值观和少数民族群体的社会背景与社会工作的基本原理、理论、技巧和方法相结合来开展工作。
我国社会工作一直有服务少数民族的传统,大多数社会服务机构曾为少数民族案主提供过服务。台湾地区很早就开展了少数民族社会工作实践。由于一些历史原因,台湾少数民族被公认为“弱势民族”,处于社会生活中的最底层。台湾“9·21”大地震后,“原住民乡”的重建工作使台湾少数民族的处境更加艰难。为了改善台湾少数民族的艰难处境,“原住民族委员会”以5个受灾的“原住民乡”为主,采用购买公共服务的方式,大力推动老人居家照顾服务与送餐服务。这促使台湾社会工作机构和大量社会工作者,与台湾少数民族之间进行了广泛的接触,在改善台湾少数民族艰难处境的同时,也大大推动了台湾民族社会工作的开展。台湾少数民族社会工作实践的经验也促使更多的大陆社会工作学者去关注少数民族和民族地区的社会工作发展。刻骨铭心的“5·12”汶川大地震使羌族民族文化遭受近乎毁灭性的打击,当时也有很多一线社工过去支援,帮助他们疏导情绪,为他们提供专业性的服务。在其他地区,社会工作者也积极介入、服务民族工作,并进行了有效的实务探索,创造了许多成功的先例,如:在区域性的民族地区开展社会工作的湖南省湘西凤凰县农村社会工作服务队;在灾难和问题中的民族地区开展社会工作的湖南省对口援建四川理县“湘川情社会工作服务中心”;在新时期民族散居区开展社会工作的上海市浦东新区社会工作协会及乐群社工服务社;在探索农业生态发展模式时期,湖南省古丈县为探索具有民族区域特色的农村社会工作模式成立的古丈民族社会工作试点[3];为做好特色的民族社会工作,内蒙古包头市青山区坚持“党建引领、三工联动、政校合作、民族共融”为导向建立的民族社会工作试点[4]。这些实践活动为我们民族社会工作的开展提供了宝贵的经验。
但对于民族社会工作概念的界定,国内学术界相关的研究并不多。郑杭生先生在《民族社会学概论》一书中指出,民族社会工作是社会工作与民族工作的交叉,是政府和群众团体依据国家的民族政策,在社会工作的理论与方法指导下,对在物质和精神等方面面临困境的少数民族个人和群体所实施的一系列救助服务活动。[5]这一界定认为民族工作和社会工作在工作内容和工作范围上都有所重叠,民族社会工作可以从我国长期开展的民族工作中汲取经验和教训,然后在具体工作的开展过程中,将专业的社会工作理论和技巧运用到实务工作中。这不仅有利于社会工作的本土化,也有利于民族社会工作的发展。但就其实施主体和价值理念来说,民族工作和社会工作还是存在着诸多差异,对于社会工作与民族工作交叉点的把握,需要经过深思熟虑和长时间的实务工作实践。按照出版时间计算,郑杭生先生的这一概念应该是国内对什么是民族社会工作最早的界定。目前看来这种观点应该代表了多数学者的看法。这一界定最大的特点是从内地实践的角度强调了民族社会工作应该是社会工作与民族工作的交叉,也透露出中国社会工作的本土化发展必须要重视现实、尊重传统工作手法的含义。王思斌在《民族社会工作:发展与文化的视角》一文中阐述了我国民族社会工作的发展视角和文化视角,并提出以经济发展和文化持守为向度,通过族群和个人分层,构建民族社会工作的任务结构框架。[6]该文提出我国民族社会工作的多元视角,同时勾勒出我国民族社会工作的任务结构图,对于我国培养优秀的民族社会工作者,推动民族社会工作发展提出了有利的指导。任国英、焦开山则从民族工作的基本意涵、价值理念和食物体系等多方面对民族社会工作进行了界定,他们认为民族社会工作是指以社会工作理论、价值为指导,以少数民族及周边环境为服务对象,运用社会工作专业知识和技巧,发掘少数民族的潜能,助其自助,帮助其实现自我发展,解决民族社会问题,促进民族融合、民族团结,实现民族平等及各民族共同繁荣、共同发展。[7]
综合上述一些研究者的界定,我们从案主的角度来对民族社会工作与民族大学生社会工作进行简要界定。社会工作的案主是指寻求或接受专业服务的个人、小组、家庭或社区。少数民族案主即少数民族个人、小组、家庭和社区。民族社会工作就是为少数民族案主提供专业服务的社会工作,也就是以少数民族个人、小组、家庭或社区为案主的社会工作。所谓民族大学生社会工作是民族社会工作的一个分支,其服务对象只限定为少数民族大学生案主。
三、民族社会工作的价值理念
社会工作是一项高度重视价值和伦理的专业和职业。对于社会工作而言,价值理念是这个专业的基础,更是它的“灵魂”。民族社会工作作为社会工作本土化过程中的一个重要分支,同样非常重视价值理念。社会工作介入民族问题,本质上还是社会工作专业价值理念驱动的结果。同时,社会工作价值理念也是社会工作技术的源泉,是对某些人进入社会工作职业动机的解释。与传统的民族工作相比,民族社会工作的优势之一就在于从基本价值理念衍生出来的一系列解决民族问题的方法和技巧。
社会工作的专业价值理念虽然来源于社会价值观,总体上与社会的主流价值观不会相冲突,但二者在强调的重点、优先次序上还是有所不同。鉴于此,民族社会工作的价值理念既要坚持社会工作专业的基本价值理念,同时也要考虑具体国情。
第一,提供适当的服务。无论是在美国社会工作者协会制定的社会工作伦理守则中,还是在我国港台地区的社会工作者伦理守则中,为有需要的人群提供服务都是社会工作者首先要坚守的价值理念。因此,民族社会工作者最首要的目标就是致力于民族问题的解决,就是要帮助那些有需要的少数民族群众。传统的民族工作更多地从社会管理和社会控制的角度来思考民族问题,着眼点在于集体层面或社会宏观层面,很少根据个体的需要开展工作。而专业的民族社会工作则强调,社会工作者必须从少数民族群众的个体需要出发提供适当的服务。在为少数民族群体提供服务时,民族社会工作者可能扮演国家民族政策传递者的角色,即让国家的民族政策真正惠及少数民族群众。除此之外,专业的民族社会工作者首先要评估少数民族群体的需要,充分了解少数民族的文化背景和风俗习惯,在此基础之上寻找和协调相关资源,为个人、家庭或者社区提供相应的服务。民族社会工作者与服务对象的关系是平行的合作关系或者伙伴关系,即社会工作者和服务对象一起开展工作。这体现了服务对象的主体性和参与性,使专业社会工作者更容易发现服务对象面临的问题的本质所在,从而更有利于找到有效解决问题的方法和途径。
第二,尊重每一个人的尊严和价值。民族社会工作者应以一种关怀与尊重的态度对待每个人,绝不因为个人的民族身份和文化差异而区别对待。在我们的社会交往和制度安排中,还存在很多针对少数民族群体的偏见和歧视。对某些少数民族群体的偏见,往往导致在日常生活中对一些少数民族群体成员进行区别对待,这不仅侵犯了个体的尊严,而且也贬低了个体的价值,从而导致一些不良的社会后果。作为专业的民族社会工作者,应该尊重少数民族群体成员在风俗习惯、宗教信仰以及行为规范上的差异性,同时,民族社会工作者要促使少数民族案主有表达自我需求的机会。民族社会工作者坚信每一个人都有发展的潜质,因而有责任鼓励及协助个人在顾及他人权益的情况下实现自我。我国的民族政策明确规定了少数民族应该享受的各种政治、经济、文化和社会权利,但是由于个人或外部环境的原因,很多的少数民族成员并没有享受或者实现自己的权利。因此,民族社会工作者的一项任务,就是协助少数民族成员实现自己的各项合法权利,保护每一个人的尊严和价值。
第三,维护社会公平正义。公平正义是现代社会的核心价值观之一,是公民国家的精神支柱。多民族国家民族问题的解决,需要一个能保证各民族真正平等的环境和理念,这需要公平正义社会的支撑。[8]虽然法律明确规定各民族在各方面都享有平等权利,但实际上社会中仍然存在一些对少数民族群体的歧视和不公平。我国实施了一系列针对少数民族的优惠政策,比如“高考加分政策”,但是少数民族从整体来看仍然处于弱势地位。作为民族社会工作者,要坚持“人在环境中”这个视角,在看待案主的问题时坚持制度取向,即把少数民族个体、家庭或者群体的问题看成是历史和社会的原因,而不是单纯去“责备个人”。民族社会工作者要与案主一道改变不公平、不公正的资源分配以及相关社会政策。为此,民族社会工作者可能要对案主进行“增权”工作,帮助案主对自己的生活或环境有更多的控制力,对社会资源的分配更有影响力。此外,民族社会工作者还应该致力于确保少数民族服务对象能够获得必要的信息、服务、资源、平等的机会,以及在全民决策上有意义的参与。
第四,尊重并理解多元文化。文化属性和民族认同是一个民族自我意识的重要体现。作为民族社会工作者,应该承认文化多样性的现实,在个人自愿的基础上让每一个人都能尽量保持本民族的传统文化。民族社会工作者要不断获得有关自我的知识,如个人的价值观、同理心、态度、偏见、知识、信念、技巧、生活方式和歧视等等[9],要学会调整并改变个人对一些案主群体的偏见,尊重不同民族的语言、风俗习惯、生活方式、宗教信仰和价值观念等。民族社会工作者还应不断学习所服务群体的文化等方面的知识,并将这些知识不断运用于实务工作中。除此之外,民族社会工作者还要深刻认识到,社会工作咨询与干预方式的标准程序可能对具有独特文化特征的案主群体的影响。在具体的实务过程中,民族社会工作者要询问案主愿意选择用何种方式进行工作,而不是想当然地采用多数民族的惯例,或一些关于少数民族群体的、过于概括性的陈见。
四、民族社会工作的一般理论
第二次世界大战以后,民族问题在西方社会日益凸显。与此同时,民族社会工作的研究和实务在全球范围内也得到了极大的发展。在西方社会,民族社会工作有时也被称为跨文化社会工作或是多元文化社会工作。西方的民族社会工作主要沿着种族主义和文化多元主义两条路线来进行探索,在探索过程中主要形成了两种有关民族社会工作的基本理论。
(一)三阶段理论
三阶段理论(three-stage model)是由德·霍约斯(De Hoyos)等人提出来的,它强调针对少数民族案主提供服务时需要对其进行社会文化干预。该理论将社会工作的整个干预过程分为个人干预(individual intervention)、互动干预(interactional intervention)和社会文化干预(social-cultural intervention)三个阶段(见图1—1)。个人干预阶段是在新弗洛伊德理论、认知理论等基础上为少数民族案主提供心理分析,如传统个案工作、存在主义治疗等;在互动干预阶段,社会工作者关注的是生态系统或一般系统等,主要采取结构、功能、家庭、生态及沟通等治疗方法;社会文化干预的理论基础则是结构功能论,重点在于为少数民族案主提供社会文化治疗。
图1—1 三阶段理论模型
德·霍约斯等人认为,一般情况下,社会工作者使用第一和第二阶段的干预方式为非少数民族和少数民族案主提供服务已经足够了,但第三阶段的干预——社会文化干预仍然具有特别重要的作用。[10]许多社会工作者在实践中会发现,如果少数民族案主不能明确自己应该如何做才能得到社会的认可,那么,他将永远无法获得社会奖励,而且将永远处于社会的边缘,与社会疏离。这将使得更多的少数民族人口成为齐美尔所说的“陌生人”,即虽处于这个社会之中,但又不属于这个社会。因此,社会文化干预技巧就是要求社会工作者首先能够理解案主的社会文化背景,然后再以一种适当的方式让更多的少数民族群众和非少数民族群众相互理解对方的价值观和行为准则,从而扮演一个成功的协调者的角色。
借由三阶段理论,社会工作者就能更加有效地服务于少数民族案主。社会工作者会评估少数民族案主的需求,然后采用最有效的方法进行干预。有时也许只用一个阶段的干预,就能帮助案主,但多数情况下需要同时使用两个或三个阶段的干预才会有效。例如,如果社会工作者能够给案主安排一份工作(第二阶段),就会对案主的自我形象(第一阶段)产生很大的影响。如果社会工作者能协助案主在少数民族的价值体系与主流价值体系间取得平衡(第三阶段),则将有助于案主学习处理因文化冲突而产生的问题。
在三阶段理论中,从个人干预到社会文化干预其实就是一个从微观到宏观的转变的过程。而我们的民族社会工作也更多地需要这种宏观的干预技巧,既不能忽视案主自身所遭受的困扰,同时也要关注案主所身处的社会文化背景,从而为案主提供更有效、更全面的服务。
(二)二元文化理论
1984年,德·安达发表了《二元文化理论》一文。她认为,少数民族目前同时生活在两种文化之中,并且还在这两种文化中完成了社会化的过程。二元文化(biculturalism)之所以得以存在,是由于在少数民族文化和主流文化之间还存在着一种重合,这种重合提供了一种共享的价值观和规范(见图1—2和图1—3)。[11]
图1—2 二元区隔文化
图1—3 二元文化理论
通过二元文化理论我们可以知道,少数民族在接受本民族文化教化的同时也在经历主流文化的洗礼。他们之所以能够在两种文化的冲突中生存下来,就在于这两种文化间存在着一个交叉——共享的价值观与规范。这一点给我们的启发在于,社会工作者可以将两种不同文化的相似之处作为一个切入口去化解文化差异所产生的各种冲突。同时,社会工作者也应该学会去发现、去关注两种文化的不同之处,以帮助两种不同文化的群体相互理解、相互谅解。
戴德拉·苏等人也曾强调社会科学家应该关注那些拥有双重文化背景的人的需要,这些人的需要如果得不到满足就有可能给社会带来许多问题。“边缘人”(marginal person)[12]这一词汇最先是由美国社会学家斯通奎斯特(Stonequist)提出来的,同“陌生人”的概念相似,主要指那些具有双重文化背景而不能形成双重民族身份的人。少数民族在适应主流文化的过程中承担了很大的压力,文化赤字模式(cultural deficit models)倾向于把来自不同文化背景下的个体看成是处于不同价值和信念系统中的人,而这一系统通常是人们希望避免的障碍,因为它很有可能会给处于其中的人带来羞耻和标签。就如同人们会认为同性恋群体是病态的一样,人们可能会告诉少数民族不同即意味着异常或有病。[13]
目前,在我国有很多少数民族尤其是城市中流动的少数民族人口正面临着二元文化差异带来的压力,如果不能很好地适应这一压力就会成为这个社会中的边缘人而无法得到更好的生活。德·安达的二元文化理论的建构为社会工作专业提供了一个重要的概念性工具,它可以帮助少数民族案主适应二元文化的冲突与矛盾,并使其在主流文化中仍能很好地生活,发挥自己的生存潜能。
三阶段理论和二元文化理论有助于社会工作者介入到少数民族群体的问题处理之中,都是民族社会工作的基础性理论。前者重在社会文化的干预,而后者则关注文化差异的调适;前者提供了解决问题的方法,而后者则提供了看待问题的角度。这两个理论的共通之处就在于,都明确地指出了理解文化差异在为少数民族案主提供服务中的重要地位。
注释
[1]参见国务院新闻办公室:《中国的民族政策与各民族共同繁荣发展》白皮书,2009。
[2]参见[美]扎斯特罗:《社会工作与社会福利导论(第7版)》,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5。
[3]参见林白:《古丈民族社会工作试点》,载《社会工作上半月(实务)》,2009(1)。
[4]参见王会阁:《着力打造西部民族地区社会工作鲜明特色》,见中国共产党新闻网,2010-12-22。
[5]参见郑杭生:《民族社会学概论》,2页,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5。
[6]参见王思斌:《民族社会工作:发展与文化的视角》,载《民族研究》,2012(4)。
[7]参见任国英、焦开山:《论民族社会工作的基本意涵、价值理念和实务体系》,载《民族研究》,2012(4)。
[8]参见都永浩:《民族问题研究的基本思路和重要课题》,载《黑龙江民族丛刊》,2011(4)。
[9]参见隋玉杰、杨静:《个案工作》,62页,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7。
[10]See Genevieve De Hoyos, Arturo De Hoyos, Christian B. Anderson. Sociocultural "Dislocation, Beyond the Dual Perspective". Social Work, 1986 (31) (January/February): 62.
[11]See O. William Farley, Larry Lorenzo Smith, Scott W. Boyle. Introduction to Social Work (10thed). Shanghai: East China University Science and Technology Press, 2006.
[12]See E. V. Stonequist. The Marginal Man. New York: Charles Scribner's Sons, 1937.
[13]See Croteau, Lark, Lidderdal, Chung. Deconstructing Heterosexism in the Counseling Professions. Thousand Oaks, CA: Sage, 200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