转型中国的纠纷与秩序:法社会学的经验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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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乡村社会基层矛盾纠纷的状况

乡村社会无论在社会经济结构,还是在文化心理及居民生活方式方面,都与城市社会存在着较大差别。目前中国的乡村社会,居民主要以从事农业及外出兼营副业为基本的生计模式,居民也以村落为单位而聚居生活,因而村民之间是相互熟知的,由此组成的是熟人社会,这种熟人社会里的社会关系显然与城市陌生人社会有巨大差别。那么,随着乡村社会的变迁与转型,乡村社会的关系状态是否发生变化了呢?

在这里我们考察村庄的矛盾纠纷问题,主要目的是要从乡村居民、村庄基层角度及宏观维度来了解和把握农村社会发展中的社会关系状态及趋势。在一些媒体上,关于农村社会矛盾问题的采访和报道,倾向于认为当前中国农村社会矛盾在增多、在激化、在影响社会稳定。(注:《新京报》2011年11月5日刊发了题为《学者称土地纠纷已成影响农村稳定的首要问题》的专访。)此外,一些研究农村问题的学者对农村社会矛盾形势的研判,通常是在个案基础上进行的。(注:参见于建嵘:《农民有组织抗争及其政治风险——湖南省H县调查》,载《战略与管理》,2003(3)。)从个别现象来研判全国农村社会的总体特征,这在方法论上存在较大的问题和局限性。所以,对农村社会矛盾纠纷问题的研究,需要建立在系统的调查研究之上,而不能停留在感性的调查和主观研判之上,更不宜通过农村社会中发生的个别纠纷或特殊事件,对全国农村社会关系发展状况及趋势做简单的、武断的判断。

从图3—4中,我们可以看到进入21世纪到2005年前农村矛盾纠纷发生的总体情况,表3—17显示了农村矛盾纠纷发生的具体比例。在农村居民中,有13.1%的人在过去四年中与他人或机构发生过纠纷,其中与个人发生过矛盾纠纷的有10.7%,与政府发生过矛盾纠纷的有2.4%。四年中13%左右的纠纷发生率,在某种意义上反映了乡村社会生活中基层矛盾的总体状态,这一数字为我们认识农村基层矛盾提供了一个总体轮廓。

此外,从调查数据中,我们还可发现乡村社会的纠纷发生率要略高于城市社会的纠纷发生率。在与政府的矛盾纠纷方面,农村和城市的发生率基本上相同,均为2.4%左右;而在与他人的纠纷上,农村社会的纠纷发生率要高出2.7个百分点,城市为8%,农村则为10.7%;总的纠纷发生率农村高于城市2.1个百分点,农村为12.3%,城市为10.2%。

农村居民所报告的人际间矛盾纠纷发生率高于城市居民,这一调查结果反映了农村社会发生在个人之间的矛盾纠纷多于城市社会的现实。这样的结果,或许出乎人们一般观念所料范围。因为人们通常会以为在关系较为熟悉的人与人之间,社会关系会更为和谐融洽,因而矛盾纠纷自然更少。在农村社会里,村民与其所交往互动的人之间一般皆为熟人,发生矛盾纠纷的可能性会因熟悉关系而降低。然而事实上,这种观念对民间矛盾纠纷的认识和理解是有局限的。民间的矛盾纠纷并不因关系是否熟悉而减少,因为矛盾纠纷的发生主要不在于人际关系是否熟悉或陌生,而主要在于社会交往互动中是否会有分歧。

在人际交往互动中,意见分歧和矛盾冲突总会在一定范围内发生,完全没有矛盾纠纷的社会在现实中是不存在的。只要有社会交往,就可能会发生这样或那样的矛盾纠纷。所以,民间矛盾纠纷的存在可以说是社会交往活动中的一个组成部分。在乡村社会,居住生活在村落中的村民之间,虽然相互熟知,而且彼此关系还会受到一些礼俗规范的制约和调节,但是,随着交往互动的频繁,矛盾纠纷发生次数增多的可能性也就随之升高。在这个意义上,乡村居民与他人发生矛盾纠纷的比例高于城市社会也就不足为奇了。从这一现象中,我们可以进一步理解基层社会普通的人际矛盾纠纷的平常性。也就是说,普通的民间纠纷的发生,总会在相对较小的范围之内。这些矛盾纠纷主要是由在社会互动过程中出现的分歧或冲突所引发的,是日常生活中人际关系和互动行为的一种方式。尽管有些民间纠纷会涉及个人间利益的纷争和矛盾,但更多的基层人际纠纷可能并不具有系统性的矛盾特征,即对社会系统的正常运行和社会关系的和谐稳定难以构成系统性的威胁。

从某种意义上说,个人与政府有关部门或工作人员的矛盾纠纷不同于普通民间纠纷,因为这种矛盾纠纷所反映出的社会关系是权力机关与普通民众、管理者与被管理者之间的关系,这种关系的和谐均衡对整个社会系统的和谐稳定影响较大。如果一个社会这类矛盾纠纷的发生率过高,显然会对社会系统的协调运行构成负面影响。2005年全国综合社会调查结果显示,城乡居民四年中与政府发生矛盾纠纷的比例在2.4%左右。在2010年的调查中,我们对被访者询问他们过去一年中是否受过政府有关部门或工作人员的不公正对待。结果显示,农村居民中有10%左右的人回答有过这样的经历(见图3—5)。

当个人认为自己受到来自其他个人或机构的不公正待遇时,那就意味着个人在主观上已产生“冤屈感”。个体主观上的冤屈感受实际折射出一种潜在的不和谐关系。因为当我们觉得某人对自己不公正时,自己也就会对该人产生不满,两者之间的关系即便没有引发行动上冲突,也已经失去了均衡。由此我们认为农村居民与政府机关的矛盾纠纷率达到了10%,即有10%的农村居民对部分政府机关有不满之处。这样的比例虽不算很高,但也不算很低。从这一数字可以了解到,每年还是有不少农民受到了来自政府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不公正对待的,各级政府部门在处理与农村居民的关系上,还有较大的改善空间。

在2012年 “千人百村”的抽样调查中,我们分别对村干部和村民就婚姻家庭纠纷、邻里纠纷等12种纠纷的发生情况进行了调查。(注:2012年“千人百村”调查为中国人民大学进行的一项农村社会调查,所调查的100个村样本是按照随机原则在东中西部各抽取3个省份,每个省随机抽取10个村委会,共90个村委会,然后选择权威机构评出的“十大先进村”为自代表样本,共计100个村样本,每村抽取30个被访者,最终获得2714份有效居民问卷和95份有效村庄社区问卷。)表3—18是根据对95个村庄干部就12类纠纷而进行的问卷调查的统计分析结果。从数据来看,村庄一年内发生的矛盾纠纷次数平均为17.7次,标准差为49.7,说明村庄之间在矛盾纠纷发生次数上的差异比较大。具体来看,没有发生矛盾纠纷的村庄占37.9%,即超过三分之一的村庄其实并未发生或很少发生矛盾纠纷事件。发生纠纷次数在1~25次的村庄占51.6%,发生纠纷次数在26次以上的为10.5%。如果把每月平均发生2次以上矛盾纠纷的村庄视为矛盾纠纷频发村,那么这样的村庄也不过10%。

从对村庄矛盾纠纷发生情况的分析中可以看出,目前农村的矛盾纠纷总体上并未表现出非常特殊的表征,绝大多数村庄发生纠纷的频率不是很高,只有少数村庄矛盾纠纷发生的频率显得稍高,平均每月超过4次以上(8.4%)。

再从村庄一年内具体纠纷的发生情况来看,我们选择了三种具体纠纷进行了进一步分析,它们分别是干群纠纷、计划生育纠纷和土地纠纷,这些都属于公众及媒体常关注的农村社会的重要矛盾纠纷。那么,从抽样调查的情况来看,目前农村这些纠纷发生状况究竟如何呢?

首先,在干群矛盾方面,目前村庄发生此类矛盾较少,一年平均发生0.37次,即平均不到1次(见图3—6)。在63个有效村庄样本中,有54个村庄没有发生干群矛盾,达到85.7%。对于这一调查结果,其实较为容易理解,也较为符合当前农村现实。因为自2006年中央政府取消了农村税费之后,乡村干部不再履行向农户收取税费的职能,而是转向执行上级政府的惠农政策的职能,即从“索取者”角色转换为“施予者”角色,村干部这种角色的重大转变无疑也消除了以往许多因收税费而与村民发生的矛盾纠纷。此外,目前农村计划生育工作的难度也较以往大大降低,以往村镇干部受到计划生育“一票否决制”的强大压力,不得不在执行计划生育工作方面采取非常强硬的措施,因此一些农村干部被农民比喻成“要钱”和“要命”的干部。在那种背景下,村镇干部在收税和执行计划生育政策的过程中,就不可避免地要与农民发生矛盾冲突。如今农村干部角色的转换明显大大降低了农村的干群矛盾,这也就意味着在后税费时代及计划生育工作压力减轻的时代的农村,干群矛盾这一对乡村社会关系的和谐稳定构成系统性威胁的矛盾纠纷已经大大缓解。

其次,图3—7的分析结果显示,计划生育纠纷现在也不再是村庄频发的矛盾纠纷,村庄发生计划生育纠纷的平均次数为0.6次,比干群矛盾发生频次略多。在63个有效村庄样本中,有51个村庄报告并没有发生此类纠纷,占81%。由此看来,农村的计划生育工作已不再是引发矛盾纠纷的重要根源之一,村民与村干部、村民与基层政府之间因计划生育问题而发生的争执和冲突显然在近些年已经减少,此类矛盾关系也得以缓解。

最后,从图3—8中的数据可以看到,目前人们较为关注的农村土地纠纷问题相对较为严重一些。从调查结果来看,较之计划生育纠纷、干群纠纷来说,村庄的土地纠纷确实发生得更加频繁,平均发生的次数为4.76,远远高于前两种矛盾纠纷,而且没有发生土地纠纷的村庄也明显减少。在68个有效样本中,有36个村庄报告没有发生土地纠纷,占52.9%。此外,在土地纠纷方面,村庄之间的差异较大,有些村庄甚至报告一年内发生50次乃至90次土地纠纷。不过从总体来看,发生土地纠纷的村庄依然没有超过半数,为47.1%。这一数据说明,目前农村土地纠纷问题较为突出,但并不意味着所有村庄都面临这一问题,只是这一问题涉及的范围相对较广。

从对村民关于自己所经历的纠纷的调查情况来看,发生频率排在前三位的乡村纠纷分别是邻里纠纷、婚姻家庭纠纷和土地纠纷,分别有6.04%、5.49%和3.72%的村民报告一年中发生过这些纠纷。此外,干群纠纷、计划生育纠纷和医疗纠纷也属于发生频率相对较高的乡村纠纷(见表3—19)。

从农村居民个体的矛盾纠纷发生情况来看,村民在一年内纠纷发生的平均次数为0.47次,即达不到人均1次的水平。由此可以认为乡村居民在现实生活中发生的矛盾纠纷总体上并不凸显,也就是说,在乡村社会生活中,尽管也有各种各样的矛盾纠纷发生,但其范围是非常有限的。

而且,目前乡村居民所遇到的矛盾纠纷,主要还是因生活中的琐事而引起的民间纠纷,如邻里之间的纠纷和家庭内部的纠纷。虽然涉及农民核心利益和权利的纠纷,如土地纠纷、干群纠纷以及计划生育纠纷等发生的频率也相对较高,但总体上的发生率依然在相对较小的范围之内,对乡村社会关系的和谐稳定产生的影响也有限。

对乡村社会矛盾纠纷发生状况的调查,揭示了乡村社会关系总体上趋于和谐均衡,矛盾纠纷发生的水平虽高于城市社会,但依然在相对较小的范围之内。一些重要矛盾纠纷如干群纠纷和计划生育纠纷明显呈缓解趋势,这是乡村治理结构转型的结果。但与此同时,我们也看到了另一种矛盾纠纷有上升之趋势,那就是土地纠纷。在乡村快速发展和城镇化步伐加快的时代,农村土地的升值空间明显提高,围绕土地而产生的农民之间、农民与政府、农民与资本之间的矛盾纠纷可能会随之增多。此外,农民对医疗卫生的需求与农村现有的医疗条件之间的矛盾似乎也逐渐凸显出来。农村基层矛盾纠纷所显现出的这些趋势特点,也是农村社会纠纷管理需要关注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