转型中国的纠纷与秩序:法社会学的经验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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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言

本书是我在法社会学或法律与社会研究领域所做的一些经验和理论探索,主要探讨纠纷及其解决机制的问题。我涉足法律与社会研究始于2000年,当时在我做博士后研究期间,在美国芝加哥大学攻读社会学博士学位的麦宜生(Ethan Michelson)与我们社会学系有个合作项目,该项目旨在推进法社会学在中国社会学中的发展,也就是要加强法律与社会的关系的社会学研究。因为我在北京大学的博士学位论文是研究中国户籍制度的,似乎与法律有些关系,郭星华教授就推荐我参加到该项目之中,由此我也就成为该项目的主要成员之一。2000年我们合作完成了“法律与北京市居民生活”调查,主要是运用社会调查方法考察居民在社会生活中遭遇的纠纷及选择的解决方式,以及居民的法治意识和守法行为等法律性问题(legality)。2002年我们选取了6省进行了“法律与农村居民生活”的调查,2010年再次进行了农村调查。正是在这些问卷调查的基础上,我逐步开始了“法律与社会”的经验研究,并由此开拓了我自己新的研究领域。

在法社会学研究中,我比较关注两个方面的问题:一是民间纠纷及其化解机制;二是居民的法治意识与守法行为。2010年我获得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项目“基层矛盾纠纷化解的经验及秩序构建研究”的资助,在此项研究中,我主要想考察和探讨这样一些问题:当下中国的基层社会究竟有哪些矛盾纠纷?这些矛盾纠纷是如何发生的?人们又是怎样去化解社会生活中的矛盾纠纷而实现秩序正常化的?基层秩序的构建与哪些因素有较为密切的关系?

本书主要集合了这个项目的研究成果,全书共分十二章。第一章“纠纷与秩序:法社会学的视角”主要讨论纠纷与秩序领域的研究问题及其意义,国内外相关研究动态及研究的基本理论假设。第二章“纠纷及其解决机制:理论和范式”主要回顾和探讨在纠纷及其解决机制的法社会学研究中几个主要的理论范式,以及这些理论范式对本项研究的启示。第三章“基层矛盾纠纷的状态及特征”主要运用经验调查数据,分析和揭示了当前城市和乡村社会矛盾纠纷发生的基本情况,以及所表现出的特征和演化的态势。第四章“转型性矛盾纠纷及其演化形势”以经验材料为基础,分析了当前社会转型时期城市和乡村基层社会十大易发矛盾纠纷及其主要成因,探讨了基层矛盾纠纷的发生与社会转型之间的关系。第五章“群体性纠纷的发生及治理机制”结合案例分析和定量分析,探讨了当前群体性纠纷的特征、发生及治理机制,提出对群体性纠纷与事件的预防和治理的关键在于尽可能防止事态的恶化及其破坏性,加强社会建设,减少结构性矛盾的产生。第六章“法律认知、官民纠纷及其解决方式”主要从居民法律认知的角度探讨法律与社会的关系问题,即通过对居民的法律认知状况与官民纠纷解决方式选择之间的关系的分析,揭示现实社会中人们的法律意识究竟对纠纷行为有何影响,以及是怎样影响的。第七章“权威认同、纠纷及解决方式的选择”在实证分析的基础上,探讨了权威认同、纠纷及秩序构建的关系问题,其中考察了居民的权威认同情况,分析了权威认同与纠纷解决方式选择之间的关系,并提出权威预期效用是人们选择权威介入纠纷解决的重要原因的理论观点。第八章“法治意识、纠纷及解决方式的选择”通过对2005CGSS(中国综合社会调查)数据的分析,揭示了当前居民的法律权威意识和法律合理性意识都呈现出增强的趋势,同时也表现为规范主义法律意识与工具主义法律意识并存的多元化特征。研究发现,法治意识对基层社会矛盾纠纷并不产生明显的作用,但对人们选择纠纷解决机制有一定影响。法律权威意识越强的人,越不倾向于选择纠纷的法律解决机制;人们越是把法律当作工具,选择法律途径解决纠纷的可能性就越大。基层社会的矛盾纠纷的结构扁平化特征及两极化趋势与法律至上、法律万能论的宣传可能有一定关系。第九章“关系网络、乡村纠纷及解决过程”是在对2006CGSS调查数据分析的基础上,阐述了乡村纠纷的整体形态呈现出多元化的特征,但土地征用和基层选举纠纷尤为突出,表明城镇化扩张和现代权威的渗透正在打破乡村内部的均衡。乡村社会虽具“强关系”特点,但关系网络对纠纷过程的影响其实并不显著,行政正义系统的可接近性程度可能对人们选择纠纷解决方式的影响更大。第十章“环境纠纷、行动策略及影响因素”主要运用“法律与农村居民生活”调查和综合调查数据,分析揭示了在工业化、现代化发展过程中,农村居民遭遇污染的情况随之增多,由此引起了较多的环境纠纷。研究发现,更多的农村居民选择诉诸第三方权威来解决环境纠纷,显现出 “上层化”而非 “金字塔”形态;而应对公域环境问题,居民的行动则趋向于“消极化”。个人和家庭的社会经济力量以及区域等因素对居民行动策略的选择具有相应的影响。第十一章“纠纷管理、多元化解机制与秩序建构”在对纠纷的宏观统计数据分析及理论分析基础上,提出了在快速转型过程中基层社会的纠纷正朝着多元化方向演化的观点,并指出越来越多的纠纷虽对社会秩序不构成直接影响,但个体纠纷管理策略的选择则影响纠纷过程进而影响秩序构建。社会对纠纷管理的关键不是寻求最有效的纠纷解决方式,而是要提供多元化解机制。第十二章“社会转型、纠纷解决与秩序构建”为总结部分,依据前几章的经验实证研究和理论分析,总结出了四个理论解释:一是基层纠纷多元化与平常化论;二是矛盾纠纷成因非转型性论;三是纠纷解决的多元化与权威化并存论;四是权威纠纷解决机制选择的预期效用论。这些理论观点建立在经验研究之上,主要从总体上对当前基层社会矛盾纠纷的特征与演化态势、纠纷解决机制选择及影响机制、社会秩序构建及机制加以概括和解释。

在本书出版之际,首先我要感谢全国哲学社会科学规划办公室提供的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项目资助,该项资助使得此项研究得到了很好的保障。此外,感谢现任教于美国印第安纳大学的麦宜生教授和中国人民大学社会学系郭星华教授,正是在与他们的合作与交流之中,我才进入了法社会学的研究领域。我还要感谢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朱景文教授,我很有幸参加了他主编的《法社会学》教材的撰写,并经常受邀参与他们的各种学术研讨会,这让我了解到法学界法社会学研究的前沿,并从中学到了很多东西。

陆益龙

2014年9月26日

于时雨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