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6 互联网金融的监管准则
理清风险类型和风险源的重要目的之一是制定相应的监管准则。无论是商业银行还是资本市场,其所确立的监管准则的本质都是试图对冲潜在的风险。商业银行存款准备金制度试图对冲货币的无限创造所带来的信用的无边际扩张。资金充足率标准所要对冲的风险主要是试图收缩不良资产率上升引发的金融外部负效应。存贷比的限定是商业银行资产规模和结构流动性安全的重要阀门。拨备覆盖是商业银行资产风险的事后补偿机制。透明度则是资本市场“三公”原则实现的基石。由此可见,无论是第一金融业态的商业银行,还是第二金融业态的资本市场,为了维持运行的常态化,各自均基于自身的风险特点,制定了一套与其风险结构相匹配的监管准则。作为第三金融业态的互联网金融,必须找到并制定与其风险结构相匹配并能有效约束或对冲风险的监管准则。显然,互联网金融的这套监管准则与商业银行的监管准则有较大差异,也与资本市场的监管准则有所不同。
那么,互联网金融的监管准则是什么呢?
互联网金融监管准则的“基石”标准或核心标准是透明度,外置标准或进入标准是平台技术安全等级,其目的主要是保证互联网金融体系内资金的安全、信息的真实和运行的有序。
从业务线形态看,互联网金融与商业银行的功能相似。从“基因”匹配性看,互联网金融与资本市场更接近。互联网金融的“二次脱媒”更多地指向商业银行,或者说互联网金融主要是继资本市场之后对商业银行的“再脱媒”,而对资本市场的“脱媒”作用相对较弱,仅限于资本市场交易环节的“脱媒”而已。正因为对商业银行和资本市场的这种“二次脱媒”的差异,互联网金融的风险“基因”与资本市场更为相近,这就是为什么互联网金融的监管准则从形式上更接近于资本市场的原因所在。
资本市场的“基石”监管准则所要求的透明度,更多地强调上市公司的信息披露。与此不同,互联网金融所要求的透明度更多地指向借款人的信息透明度,而这正是所有互联网平台的核心职责所在,也是互联网金融有序运行最重要的基础。
技术安全是互联网金融的另一条生命线。如果说借款人足够的信息透明度是互联网金融存在和发展的内核,那么技术优势和技术安全则是互联网金融有序运行的外部保障。所以,对互联网平台的技术等级要求,显然也是制定互联网金融监管的重要标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