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民主之“主”:直接与间接的贯通
民众以何种方式“作主”,这是决定民主之实质的重要方面。在政治共同体中,如果公民作为国家的主人,并不借助任何的中介和代表,而是直接参与并管理政治事务,所体现的政治秩序和制度形式就是一种直接民主。在此意义上,直接民主就是民众自己作自己的“主”。直接民主有两个层次的含义:第一个层次是公民日常并不亲自参与政治统治,但在一些具体问题或特定的事务上,仍然以直接选举、全民公决等方式直接做出决定。例如,2014年9月18日,苏格兰的民众就以公民投票的形式,来决定苏格兰是否从英国独立,成为一个独立的国家。第二个层次则是指公民直接行使政治权力,参与国家所有公共事务的管理和决定,也即整个国家制度都采取直接民主的形式,每一个公民都既是统治者,也是被统治者。例如,雅典时期所推行的民主实践就属于这个层次。在这种政治实践中,国家或城邦的公共事务乃是由全体公民参与的公民大会以讨论和票决的方式来做出最终的决定。时至今日,“广场议政、举手表决”这种古老的民主方式依然在许多地方得以保留,例如,瑞士至今就仍然采取 “直接民主”或“半直接民主”的形式来治理国家。
我们看到,直接参与、直接管理、全民公决等乃是构成直接民主的决定性要素,最贴切地体现了“人民自己统治自己”的政治意愿。在此政治图景中,公民通过自己在公共的政治舞台上自愿的参与和“出场”,积极介入到政治生活中,以少数服从多数的方式来做出集体的决策,直接决定国家的大小事务。可以说,直接民主是最原汁原味的民主形式,是最为理想的民主模式,理应成为人类为之努力的方向。但是,无论是在理论上,还是在实践中,直接民主并未获得足够的认同,在大多数时候甚至被认为无法满足其实现的条件而根本不可践行。一方面,直接民主的推行要受到规模的桎梏。正如密尔所认为的:“在面积和人口超过一个小市镇的社会里除公共事务的某些极次要的部分外,所有的人亲自参加公共事务是不可能的。”注5直接民主要求民众自己治理自己,而自治的真实性要取决于自治的时间、空间以及参与者的数量。参与者的人数越多,时空跨度越大,民众就越难以直接参与的方式直接表达自己的意愿,自治的能力就越受到阻碍。另一方面,直接民主的推行也容易形成“多数人暴政”。直接民主要求每一个民众都参与到公共事务中,最终的结果体现在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上,也即认为,民主越直接,就越能表达和接近真理。但事实往往与之相反。公众参政的能力参差不齐,这就意味着,人数上绝对占优不一定等同于事实上的最优,多数也可能意味着错误。这就要求我们能够生成必要的决策机制,以保证在多数意见出现错误时,能够自行进行纠正。但是,由于直接民主是以全体民众的名义来进行运作,其本身并不具备自我纠错的机制,从而容易将多数原则绝对化,借“人民”和“民主”的名义,将错误的决定变成任何人都必须无条件服从的“公意”,就容易形成“多数人暴政”。历史上,雅典的民众以“不信神”和“败坏青年”为理由,投票判处苏格拉底以死刑,就是这种多数暴政的典型。
正是考虑到人口的规模、国家治理的专业化和精细化等因素,直接民主在现代民主国家基本上销声匿迹,占据主流地位的是间接民主,也即代议制民主形式。在这种形式中,民主本身的实现方式发生了根本的改变。民众并不直接行使政治权力,而是仅仅保留选举的权利,通过自己的选举,将立法、行政以及司法职权交付给选出的代表来行使。显然,“决定政治问题的权力”和“选举作出政治决定的人”已从形式上严格加以区分,从而能够很好地解决如何在大规模的现代政治社会实现民主的问题。同时,通过强调宪法的权威,以及一系列纠错机制、监督机制的引入,间接民主能够很好地避免直接民主形式中民主蜕变为专制和暴政的现象。
正是基于间接民主相比直接民主的一系列优点,许多人在谈论我们国家所要推行的民主时,常常想当然地把民主等同于“选举”及其现代形式“代议制民主”。有学者在比较这两种民主模式时,甚至认为,在国家体制上的间接民主是唯一合理可行的选择。显然,只要我们对间接民主的实质稍加探究,就会认识到这种观点的偏执。早在《社会契约论》中,卢梭就一针见血地指出:“英国人民自以为是自由的;他们是大错特错了。他们只有在选举国会议员的期间,才是自由的;议员一旦选出之后,他们就是奴隶,他们就等于零了。”注6由于在间接民主中,民众只承担选举的功能,而不能成为真正的决策者,因此,民众的选举就由原本政治参与的方式演变成了“选主”,民主的含义也由原初的“人民的统治”演变为“人民的同意”以及随之而来的“政治家的统治”。显然,这种民主形式与原初的、理想的民主相差甚远,根本就不是一种真正的民主制度。
基于上,无论是直接民主,还是间接民主,都有各自的优缺点以及实现的条件。在现代政治社会,固执地认为必须推行哪一种民主形式本身并不具备天然的合法性。正如罗伯特·达尔所指出的:有时候,小的(直接民主)就是美的;有时候,大的(间接民主)要更好。对我们来说,恰当的做法是如何创设一种符合自身特点的新的民主模式,既满足人民当家作主的民主实质,使民众真正享有管理国家事务的权力,又找到切实保障人民真正当家作主的实现形式,使直接民主与间接民主以一种彼此强化、彼此融贯的方式而共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