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3章 外生性金融制度及其效率
3.1 引言
本章旨在为合理解释转型经济条件下的金融中介及其演进提供一个全新的理论框架。人们可能会问,既有的金融中介理论经过长期发展,已日趋成熟[1],为什么不能运用这些现成的理论而非要花费精力建立一个新的解释框架呢?原因十分简单,既有的金融中介理论大都可以证明转型经济中金融中介之低效(乃至无效),而无法证明其有效(或存在的合理性)。在这些理论看来,金融中介之所以存在,不外乎:借助于它,可以节约交易成本和缓解信息不对称,从而使借贷双方享受到规模经济的好处(Gurley和Shaw,1960;Mishkin,1995;Allen和Santomero,1998);或者通过降低多样化成本,满足人们持有多种资产组合的偏好(Klein,1973;Chant,1989;Freixas和Rochet,1997);或者为投资者提供参与市场的便利(Allen和Santomero,1998)以及为在金融市场上进行有效交易的金融产品提供定制和打造服务(Merton,1995),等等。因此,既有的理论会理所当然地认为,转型经济中的金融中介安排基本上是中央计划经济体制的构成要素,其主要职责是按照委托人(中央政府)的意愿或偏好配置金融资源,同时也履行国家赋予的监督职能。这种金融中介几乎不能节约(或者提供)其所列举的任何一项成本(或者便利和服务),甚至有时还会增加某些成本。这样,在既有的金融中介理论视野中,转型经济中金融中介之低效便是合乎逻辑的了。
但事实表明,中国转型经济中的金融中介安排是有效率的,或者从制度变迁的角度看,它至少是暂时有效或具有效率增进的性质(张杰,1998b),这就预示着,我们需要一种新的分析框架来证明这种金融中介的有效性。当然,在目前流行的其他观点中,Hellmann,Murdock和Stiglitz (1996)以及Mckinnon(1993)都曾倾向于支持在经济发展的某个阶段维护某种特殊金融中介安排必要性的观点。前者刻画了让金融中介部门拥有租金激励和限制市场自由进入以保持这种激励的故事;尤其是,后者还用“金融二元主义”来巧妙地概括在中国经济转型过程中所存在的精妙而特殊的金融中介安排。在曾经一度引起人们极大兴趣的有关公司治理结构的讨论中(参见青木昌彦和钱颖一,1995),也注意到了转型经济中金融中介尤其是银行的特殊作用。但从总体上讲,这些讨论都试图建立一种特殊的理论,并且它们基本上未能触及转型经济中金融中介的理论要害与核心逻辑。实际上,合理解释转型经济金融中介的理论很可能是一个更为一般的理论,而不是更为特殊的理论。
需要特别指出的是,近年来,主流的金融中介理论开始对转型经济中的金融中介问题产生兴趣。若就金融中介理论的发展和对转型经济本身而言,这未必不是一件好事。但令人感到不安的是,已有的大部分文献对转型经济中金融中介问题的讨论并不得要领。比如,基本可以代表主流观点的世界银行的一份影响颇大的年度报告(World Bank,1996)显然把转型中的金融中介问题带入了中介与市场的简单替代逻辑;而Bodie (2000)和Merton(2000)则基于金融中介功能观点,断定中国可以跨越一步,抛开传统的中介体系,从头设计一个新的金融架构。金融制度演进的内在逻辑联系在他们那里被无情地割断了。通过Mishkin (2001)所坚持的国有银行不像私人部门那样会向能使经济增长更快的部门提供信贷的观点,也可窥见他对转型经济国有金融中介体系的巨大误解。实际上,若离开对一个转型国家经济总体发展水平和人们收入水平以及金融需求层次的总体动态把握,不从国有金融中介产生与演进的内在逻辑出发,我们就很难全面洞察和准确把握转型经济中金融中介尤其是国有金融中介的特征、效率与演进路径。而此正是本章所要努力去做的。
本章的分析结构为:第3.2节提出“面子成本”概念,据此分析收入水平与金融需求之间的关系;第3.3节讨论中国经济改革过程特有的强制性“借方替代”现象及对国有金融中介演进与风险结构的决定性影响;第3.4节借助中国金融制度变迁过程出现的金融供求的不对称或者半分工状态进一步考察国有金融中介的性质与绩效;第3.5节分析外生性金融中介安排的特殊功能及绩效;第3.6节讨论外生性金融市场的性质与内在逻辑;第3.7节分析私人贷方的双重身份与金融制度演进逻辑;第3.8节给出本章的分析结论。
注释
[1]有关金融中介理论的综述性文献可参见Chant(1989)、Freixas和Rochet(1997)以及张杰(200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