韩玉胜
(一)主要关注问题
1.刑事执行法学原理;2.监狱学问题研究;3.刑事执行制度研究;4.刑事执行法学研究;5.宽严相济刑事司法政策与监狱行刑改革研究。
(二)主要学术观点
1.刑事执行是整个刑事司法活动中非常重要的一个环节,不仅在理论上是这样,在实践中更是如此。世界各个国家都把刑事执行作为一个重要的问题予以研究,因为犯罪毕竟是不能回避的社会现实,而有犯罪就有刑罚,有刑罚就有执行,刑罚执行的状况和结果对国家、对社会、对公众来说,其意义远远大于刑罚执行本身。
我国的刑事执行工作一直得到国家高度重视,1954年就由政务院颁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改造条例》,在这个条例中严格规定了改造罪犯的原则、方针、制度等等,在长达四十多年的时间里,这个条例指导着我国改造罪犯的工作,并且取得了为世人所瞩目的伟大成就。1994年,全国人大常委会又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改造条例》的基础上,制定并颁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监狱法的颁布实施是我国刑事执行工作的一个重要里程碑,它标志着我国的刑事执行工作向法制化、规范化、制度化的方向踏踏实实地迈进。
从刑事司法活动的全过程来看,它是由侦查、起诉、审判、执行四个阶段构成的,这四个阶段相互之间有着极为密切的联系。从刑事司法活动所依据的法律来看,是以刑事实体法、刑事诉讼程序法、刑事执行法为准则的,这三个法律相互之间同样有着极为密切的联系。实际上,如果我们看一看一个刑事案件的运转过程就不难发现,侦查、起诉、审判这三个阶段决定着一个人的行为是否构成犯罪,构成哪种犯罪,是否应当判刑,应当判什么刑,而刑罚一旦确定,则进入执行过程,即刑事司法活动的第四个或者说最后一个阶段。从时间的角度看,执行无疑是最长的阶段;从工作的角度看,执行又是难度最大的阶段。当一个人被确认有罪并受到刑罚惩罚,经过刑罚执行之后,如果又重蹈犯罪之覆辙,人们往往会指责刑罚执行机关,认为他们没有把犯罪人改造成为守法公民,是失职。诚然,作为刑罚执行机关,如果社会上的重新犯罪率居高不下,是难辞其咎的,但是,如果把重新犯罪问题的责任都归结于刑罚执行机关,也是不公平的。改造犯罪人,重塑犯罪人新的人格,将他们从社会的破坏者转变为社会的建设者,这是一个社会系统工程,全社会都负有不可推卸的责任。因此,刑事执行问题不是只应当由刑事执行机关研究的问题,而是全社会都应当加以关注的问题,只有动员全社会的力量,才能把刑事执行工作做好。
必须看到,在我国的法学理论界,对刑事执行问题的研究还远没有达到应有的深度和广度,这的确是个很大的缺憾。相当多的人(包括一部分法学理论工作者)对刑事执行的了解很狭隘,认为刑事执行就是监狱关押犯罪人,改造犯罪人,因此,有一部监狱法已经足够了。事实上,刑事执行涉及各种刑罚的执行问题,范围很广,而我们对刑事执行问题的研究太少。刑事执行是一门重要的学问,刑事执行法学是法学中的一个重要学科,缺少刑事执行法学的法学是不完整的法学,我们不应当把这个遗憾留给后人。
2.我国刑法中规定的刑罚方法有九种,其中主刑五种,即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死刑,附加刑四种,即罚金、没收财产、剥夺政治权利、驱逐出境。现行监狱法规定了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以及死刑缓期二年执行罪犯的刑罚执行,其他刑罚的执行则规定在监狱法之外的法律当中。虽然不能说除监狱法所规定的“两个半”主刑之外的主刑及四种附加刑如何执行无法可依,但目前这种立法形式的分散性也反映了我国刑事执行立法的不完善,因为刑法是从实体法的角度把有关刑种的执行作为刑罚制度的一个重要内容加以规定的,刑事诉讼法从程序法的角度把有关刑种的执行作为侦查、起诉、审判的最终结局阶段加以规定,但它们都不是从刑事执行全局性、整体性出发对各个刑种的执行作出统一的规定。更重要的是,非监禁刑的执行存在着分散性,这种由多个司法机关分别实施执行行为的分散多头和不协调统一,从行刑科学化和规范化的角度考虑,是有很多弊端的,本着依法治国深化司法改革的精神,应当有一个统一的、全新的、既具有中国特色又科学合理的行刑体制。这些都要求刑事执行应当也必须有严密、完整、科学的法律规范来调整,应当也必须有一部统一的刑事执行法典统率刑罚执行活动。
3.刑事执行的科学化和规范化要求有一部统一的刑事执行法典统率刑罚执行活动,统一的刑事执行立法是依法治国方略的要求。刑事执行立法完善、刑事执行司法健全、刑事执行法学学科建设三方面是彼此相关、相互促进的互动关系,如刑事执行司法体制的健全、刑事执行一体化的范式需要刑事执行法学理论的支撑和刑事执行立法的肯定,刑事执行立法的完善即法典化的进程,又需要刑事执行司法实践经验的支持和刑事执行法学提供理论基础,而刑事执行法学学科的创立和发展又是刑事执行司法实践的理论升华,逐步完善刑事执行立法成为刑事执行法学学科进一步发展的法律基础。但是,刑事执行立法本身也并非仅仅是行刑司法实践经验的总结和表述,立法还应当具有的一定前瞻性,刑事执行立法活动的启动完全等待行刑体制改革的基本完成是没有必要的,也是没有充分认识立法、司法及学科理论三者之间的良性互动关系。因此,制定一部统一而完备的刑事执行法典不仅是必要的,也是可行的。
4.制定一部统一、完备的刑事执行法所需要展开研讨的问题还很多,许多问题还需要进一步多层次、多角度地予以探讨,需要多方面的齐心协力。我们既不能因仓促立法,而制定出粗放疏漏、实践中无法操作的法律,也不能为追求十全十美、面面俱到,导致概括性欠缺、有碍于适用的广泛性,或者坐等时机。加强包括立法技术以及与其他法律规范配合协调在内的理论研究和调查研究,充分调动各方面的积极性,为刑事执行法的创制培植一个良好的社会氛围,是一个既有理论意义又有实践意义的重大课题。但是无论如何,制定一部具有中国特色的刑事执行法典是大势所趋,这一点是无可置疑的。
自1987年本人与力康泰教授在劳动改造立法研讨会上提出,立法的名称应为“刑事执行法”,与之相应的学科名称应为“刑事执行法学”以来,这一主张已经得到了越来越多的学者和司法实务工作者的赞同和支持。特别可喜的是,不久前,最高人民检察院下辖的原“监所检察厅”已经正式更名为“刑事执行检察厅”,这绝不仅仅是机构名称的改变,司法层面的变化反映了立法层面的需求。可以预期,一部统一的刑事执行法的制定和颁布只是时间上的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