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节 中国人民大学法律系的“一五计划”
1952年7月21日,学校为了有效地贯彻“教学与实际相联系,苏联经验与中国情况相结合”的教育方针,在国家建设中发挥应有的作用,决定成立中国人民大学五年计划研究组,研究学校发展计划。
中国人民大学法律系积极响应学校号召,系主任何思敬同志于当年制订了中国人民大学法律系五年计划,提出结合具体情况,学习苏联经验建立健全新的教学组织制度,有组织地修订和执行教学计划,改进教学方法,增订教材,编写讲义和翻译苏联教材,培训师资,大力开展科研工作等。计划书详尽完备,既体现中央和学校精神,又结合本系具体情况,完整地勾画出未来五年中国人民大学法律系的发展蓝图,还对每一步做了具体部署,特别提出增加教材中中国部分的比重,注意研究中国情况,搜集中国材料,提高教员水平等。计划书受到了各方面的高度重视,老一辈无产阶级革命家、党的法制理论家董必武同志亲自审阅了该计划并提出意见,时任最高人民法院院长的董老还建议增加招生名额,注意宣传和研究现行法令法规等具体内容。此后,中国人民大学法律系的教育教学工作大体就是按照这个五年计划执行的。
1952年10月政法委员会致信中国人民大学法律系。全文如下:
思敬同志:
来信及法律系五年计划草案都已收到。董老认为这个计划草案大体很好。兹遵照董老指示,综合有关部门意见,提出如下几点希望和建议,供参考。
一、为适应政法工作发展的需要,招生名额在五年计划中,后期宜较规定数字增加二分之一或一倍以上。
二、在教学研究中,更好地求得苏联先进经验与中国革命实际的结合,建立人大与各有关政法工作部门及政法干部学校、政法学院等方面联系合作的经常制度,为了发挥人大法律系在有系统地进行政法理论的教学和研究方面的指导推动作用,望能注意及时地将先进教学经验和研究成果作较为广泛的传播和介绍。特别希望能以大力组织对于现行法规的研究和宣传工作。有计划地编出关于若干重要法规,如国家组织法、法院组织法、土地法、劳动法、婚姻法、惩治反革命条例等的讲义或教材。
三、法律系教员、研究生、学生均宜有计划地参加一定时间的实习,并作出实习报告。
四、函授学校很需要,为取得经验,可先在若干城市试点,然后逐步推广。学员必须有坚强的志愿与一定的自修能力,经过本机关领导的审核批准,以便取得本机关领导的支持与监督。
五、法医与精神病学二科,似宜缓设,因为南京大学法医科已经卫生部决定与原北大医学院合并,并计划在五年内给司法部门培养法医一百名和一部分法医师资。另外华东、东北等大行政区亦有设立检验人员培训班的计划。为避免力量分散起见,人大目下似不必另设此类技术性较高的教研室。
六、为适应当前工作需要,人大宜设一个两个教研室,研究法院的组织与审判制度、监狱管理与犯罪对策。
专此奉覆 此致
政法委员会
十月
1952年中国人民大学法律系回复董老指示信,全文如下:
董老:
您的指示收到后就转给校长了,由于五年计划多次变动,一些问题未确定下来,不好回覆,今将确定的一些问题报告给您,请指示。
一、招生人数我们完全同意您的指示,五年计划后期增加一倍或一倍以上,不过我校由于年招生人数很少,本科、专科、研究生共招2500名,本科11个系共招1400名,专修科1100名,所以法律系只分配学生100名,研究生40名。
二、关于跟各部门及政法学校联系,我们认为完全应该确立制度,过去各部门对我们帮助很大,但缺点就在于没经常制度,因而不够密切,为了建立经常联系,是需要确立经常制度,为把这一工作做好,不仅应确定制度,人大法律系除在教育制度上一般由中央高等教育部领导外,还应确立司法部门对本系的领导关系,确定专人负责领导(苏联高等法律学校受司法部门指导),我们认为能建立这种关系,当会使我们与各部门之间关系、与政法学校关系更好地建立起来。为此,我们确定副系主任杨化南同志,可定期向确定的负责人联系、汇报。
三、您指示我们更好地求得苏联先进经验与中国革命实际相结合,特别大力组织关于若干主要法规讲义的编写,如国家组织法、法院组织法、土地法、劳动法、婚姻法、惩治反革命条例。我们认为这确是十分重要的,二年来在专家帮助下,也在进行着,已编有定稿的有中国国家法(国家法、组织法在内)、中国民法(婚姻法在内)、中国刑法(惩治反革命条例在内)、中国劳动法、中国土地法,唯质量极低。我们感到这是一项重大任务,要完成这样艰巨的任务,我们感到能力不足(大部分是青年知识分子),所以更希望在有关部门帮助下,在与政法学院通力合作下才能胜任。我们深感和政法部门联系之必要。
四、指示我们教员、研究生、学生均宜有计划地参加一定时期之生产实习,我们计划三年级学生及二年级毕业研究生,于明年6月份,以四个星期去实习。关于实习地点、人数的分配已与朱婴同志接洽过,至于生产实习计划、提纲,研究确定后再告诉您。
五、函授问题。我校已在本科财经系试办,我系准备明年开始。
六、法医学及精神病学不设教研室,不过我们本科有此课程,我们已派一位教员去上海法医研究所去学习,准备学习后回校讲课。
至于成立法院组织法、审判制度、监狱管理与犯罪对策教研室,专家提出刑事诉讼法、法院组织法、犯罪对策、法医、司法精神病学成立一个教研室。我们也向校长提出,拟俟校长批后再告。
此上
敬礼
十二月二十日
1953年10月,按照学校五年计划的规划,中国人民大学法律系各教研室也根据自身情况,制订了五年计划指标。计划主要集中在以下几个方面:
首先,加强政治学习,提高理论修养。各教研室要求教员和学生对马列主义基础、政治经济学、哲学、毛泽东思想等基本理论有一定的研究。国家与法权理论教研室要求读完最重要的马列主义经典作品,深入学习哲学。而民法教研室提出本室教员和学生更应对政治经济学,特别是针对社会主义经济问题发表的新著作,有较为深入的研究。
民法教研室1952/1953年至1956/1957年教员学习理论计划表[1]
其次,提高专业素养。国家与法权理论教研室将业务知识分为理论组和基础组。理论组要求深入掌握国家与法权理论,达到经常对国际形势、国家政策、政法部门实际工作及法学界的情况有基本了解。在五年进程中,以苏联国家与法权理论教程和中国部分讲义为蓝本,编写出适合在中国讲授的国家与法权理论教科书。基础组要求小组现有成员均能纯熟讲授的有国家与法权基础、国家与法权理论,一般能讲授的有苏维埃国家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法及中国民法,经常对国际形势、国家政策、政法部门实际工作及法学界的情况有基本了解。国家与法权理论教研室还要求在五年内编写一套合乎中国情况的国家与法权基础教科书。刑法教研室要求各专业小组在五年中必须精通本门业务,掌握与业务有关的党的政策及实际司法工作情况,并学习与本门业务关系密切的一两门课程。如苏联刑法小组教员应熟练掌握中国刑法和基本掌握刑诉理论;中国刑法小组教员应熟练地掌握苏联刑法总则和分则,基本掌握刑诉理论;法医学与司法精神病学、犯罪对策、法院组织法教员应系统学习和基本上掌握刑法与刑诉理论。
刑法教研室教员质量提高计划[2]
注:业务课指除本门业务外,必须学习与自己专业有关的业务
最后,加强科学研究工作。各教研室都强调讲义的编写和论文写作。民法教研室计划在5年中各组都编写出比较适合中国实际情况的讲义,并争取对外出版。国家与法权历史教研室计划五年内每位教员写出二至三篇达到一定水平的科学论文,要求必须经常写,由小到大,先专题研究,后写论文,教科书的编写也要在专题研究的基础上进行。
注释
[1]参见中国人民大学法律系民法教研室1952—1953学年至1956—1957学年工作计划。
[2]参见中国人民大学法律系刑法教研室1952—1953学年至1956—1957学年工作计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