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节 公平正义原则
交通治理研究从其与自然环境关系上看必须重视生态整体原则,而从交通与社会关系上看则须强调公平正义原则,并将它们共同融进交通实践之中。
一、公平正义的概念
亚里士多德认为,“正义寓于某种平等之中,它要求按照比例平等原则把这个世界上的事物公平地分配给社会成员,相等的东西给予相等的人,不相等的东西给予不相等的人”[1]。 阿德勒指出:“‘需要’(needs)和‘想要’(wants),分别代表我们的自然欲求和我们后天获得的欲求……我们的需要永远不会过分,但我们想要的却常常太过分”[2]。一个正义的社会应当保障平等地实现人们的需要,因为这是基本的生活权利,它也应当允许人们正当地满足自己的“想要”。“想要”的正当性应该是当人们享用自己“想要”的欲求时,并不会妨碍别人的“需要”权利的满足。罗尔斯强调:“正义是社会制度的首要价值,正像真理是思想体系的首要价值一样”[3]。正义存在于社会成员间的平等权利,每个人得到他应得的东西,对社会与世界有贡献者应给予补偿,对犯有过错的予以惩罚,即便是一些并无过错的行为若其带来了消极影响也要求他予以补偿。
从这个意义上讲,伦敦、韩国、新加坡等一些地区对于进入拥挤市区的车辆征收拥挤费,是合乎正义原则的。虽然驾车进入市区没有什么错,但由于该车辆的驶入加剧了拥挤程度,甚或造成交通堵塞,对之征收拥挤费是要求驾车者为自己行为的后果进行补偿,增加经济成本后可以有效减少进入该区域的车辆,使得驶入区域内的小汽车交通效率更高,同时所征费用还可用于改善交通基础设施,增加交通管理的投入或者补贴给公交出行者,可谓一举数得。
正义包括作为“社会制度安排”的正义和“个人美德品质”的正义[4],即社会正义和个体正义。前者是指对社会上所有人公平对待,充分保障每个人的基本权利,合理分配社会权利与义务。中国古人说“兼覆无私谓之公,方直不曲谓之正”,社会公正就是合理、适中、平衡的法律制度,既能保证社会资源的有效配置和利用,又能确保社会利益和责任之合理安排,使社会免于在混乱和利益纷争中解体。个人正义是指合乎道德的个人品质,即使他拥有很高的权力或很丰富的资源也拒绝借此对他人造成不便,更不会有意地侵害他人的利益,在内心里自觉接受道德的约束,如同敬畏头顶的星空一样敬畏内心的道德法则。
二、交通公平正义
汽车社会交通公平正义体现于交通政策、交通管理及理念之中。交通政策应体现其合理性、正当性,交通管理要做到健康有序,实现不同交通参与人地位平等,使每个人都能满足其交通通行的需要与自由。在不同领域,都存在一些个体由于经济、社会、身体或资源禀赋的不足,而处在相对不利的边缘地位,常被称为弱势群体。在交通中也一样存在这样的群体,如使用非机动车、步行、公交出行的人,或如盲人、腿脚不便者等,在交通中就常常被排挤、被歧视。甚至在有些决策者看来,非机动车出行者、盲人、腿脚不便者影响了现代交通的效率,与快捷流畅的交通目标有些不一致,故而有意无意地忽视弱势群体的交通权利而片面地追求交通效率,有的地方人行道越修越窄,在非机动车道上大量开辟出停车带。
交通伦理审视中必须重视公正原则,为现代交通领域存在的诸多问题提供纠偏路径,保证交通快速地健康正义地发展。交通伦理审视的正义原则也体现于道德与制度两个层面。交通伦理的基本点应该力求汽车社会中交通在不同群体间、不同区域间、不同交通方式间谋求公平,在现代交通中实现权利义务对等。汽车社会中人们都有驾车上下班或兜风的自由和权利,这也是一种流行的生活方式,但这种方式需要消耗更多的能源、大量地排放废气、制造噪音、加剧交通拥挤,这实际上影响了其他人享受良好环境、呼吸新鲜空气、自由行走的权利,小汽车的出行者对此应承担相应的义务。首先应从心理上自觉认识到小汽车出行在为自己带来方便的同时,也给环境、能源以及交通管理增加了一些压力,故而在享受现代汽车文明时必须自觉地进行理性反思,对自己的行为作出合理的评价。另外一项义务是经济上必要的缴税与付费,以缴纳车船税、燃油税、停车费等经济手段来实现权利与义务的平衡。
在汽车社会的道路交通之中,秩序、规则意识尤为重要。“全面的和平和秩序是正义的伴随物”[5]。因为每个人都具有自身的利益并且本能地追求利益的最大化,在对有限的交通资源的利用过程中,如果都为自己打算,社会必然会陷入一种无秩序的敌对氛围中,公平正义也难以实现。“人生而有欲,欲而不得,则不能无求,求而无度量分界,则不能不争;争则乱,乱则穷”[6]。由于资源的有限性及分配方式的不公平常会导致社会陷入无序、混乱的状态。
交通公平正义的出发点是在交通系统内部建立平衡,在全社会形成良好的交通秩序,借此化解以权力控制道路资源的困局。
以正义论的“差别原则”来审视道路交通正义。现代交通共同体中不仅包括驾车者,还包括骑车者、步行者、坐轮椅出行者等。不同交通参与人之间应有默契的关于交通权利安排的共识,各按其时、各行其道,避免混行。当不同方式的出行者交通权利交叉或者冲突时,享有较多交通资源的一方应适当让渡自己的权利给资源消耗少的一方。这在世界各国交通法规中已成为共识。比如机动车司机见行人横穿马路应主动减慢速度,行驶过程中应付出更多的注意义务以避免交通事故发生。公交车道、共乘车道是为了保证大容量、效率高的车辆的交通优先,其他车辆应主动尊重其拥有的权利。 “行人优先”“公交优先”以及“公交专用道”“应急车道”的设置,就是以适合于最少受惠者的最大利益(差别原则)来实现交通正义。
总之,虽然现实中会存在机会及资源禀赋的诸多差别,但交通发展应该尽可能地合乎每个人的利益,使弱势者也能被公平地对待,享受交通文明的成果。这样方才符合交通正义原则。
注释
[1]转引自[美]埃德加·博登海默:《法理学——法哲学及其方法》,239页,北京,华夏出版社,1987。
[2][美]摩狄曼·J·阿德勒:《六大观念:真、善、美、自由、平等、正义》,77页,北京,团结出版社,1989。
[3][美]约翰·罗尔斯:《正义论》,3页,北京,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88。
[4]参见万俊人:《道德之维——现代经济伦理导论》,113页,广州,广东人民出版社,2000。
[5][英]大卫·休谟:《道德原理探究》,120页,北京,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99。
[6]《荀子·礼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