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据推理研究:以科学证据为分析视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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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诉讼论证功能评价标准

根据熊明辉的诉讼论证理论,诉讼论证在结果层次、程序层次以及过程层次的论证上分别具有的三重功能(注:参见熊明辉:《诉讼论证——诉讼博弈的逻辑分析》,89页,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10。):

(1)证明己方的法律主张成立,即证成功能;

(2)证明对方的诉讼论证不成立,即反驳功能;

(3)说服目标听众接受论证者的法律主张,即说服功能。

根据经典逻辑的观点,论证的唯一功能是对论证的结论进行证成,以形成真的信念,即证成功能,对应的英文是“Justification”,相当于经典逻辑的证明“Proof”,包括阿列克西法律论证理论中提出的内部证成、外部证成是这个观点的体现。追溯到亚里士多德的三段论,乃至20世纪初弗雷格(Friedrich Ludwig Gottlob Frege)创建的数理逻辑,都是从必然真的前提得出必然真的结论。然而在任何一个法系的诉讼活动中,不是全部证据都可以确定为真,即便可以确定为真,仍然需要在证据网络中相互印证才可能对案件事实形成真的信念。这种情况下,律师在法庭辩护的环节就是一个证据论证过程,多种论证方法应当应用到此过程中来,包括演绎法、归纳法以及回溯法。在诉讼中对于案件事实认定的标准是证明标准(Standard of Proof),当事人各方对于案件事实的证明义务称为证明责任(Burden of Proof)。有学者将证明标准用固定的概率表达,这无疑表明法学家们对于法庭论辩的理解强调了证成功能,而忽视了反驳功能与说服功能。赛耶对于证据相关性的评价主张从逻辑与经验两个维度进行评价的原因,似乎正是觉察到了经典逻辑的证成观还不足以解决证据相关性的评价,受限于那个时代法学家对于逻辑学的认识,赛耶将逻辑以外的评价因素诉诸经验。诉讼论证所具有的此三重功能,分别代表了逻辑学、论辩术以及修辞学的研究视角。单独从逻辑学的视角考虑构建诉讼论证的评价标准,未完整地反映真实诉讼论证的全貌,并未合理地反映论证前提对结论的支持关系。因此,对于诉讼论证子论证的证据论证,如要对证据的相关性作出合理的评价,笔者认为还需要考虑论证的反驳功能与说服功能,即论证的论辩术视角和修辞学视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