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保护和改善环境,防治污染和其他公害,保障公众健康,推进生态文明建设,促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制定本法。
★本条是对本法立法目的的规定。
本法立法目的有以下三个方面:
一是保护和改善环境,防治污染和其他公害。这是本法立法的直接目的。
二是保障公众健康。这是本法立法的根本任务,也是本法立法的出发点和归宿。
三是推进生态文明建设,促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这是对科学发展观的基本认识。
第二条 本法所称环境,是指影响人类生存和发展的各种天然的和经过人工改造的自然因素的总体,包括大气、水、海洋、土地、矿藏、森林、草原、湿地、野生生物、自然遗迹、人文遗迹、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城市和乡村等。
★本条是对本法所称环境的定义。
第三条 本法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管辖的其他海域。
★本条是关于本法空间效力的规定。
本条规定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是指我国行使国家主权的空间,既包括我国的领陆、领水、领空,也包括延伸意义的领域,如驻外使馆,还包括在境外的飞行器和停泊在境外的船舶。
领陆,是指国家疆界以内的陆地及其地下层。
领水,包括内水和领海。内水为中华人民共和国领陆内及领海基线向陆地一侧的水域;领海为邻接中华人民共和国陆地领土和内海的一带海域,其宽度为从领海基线量起12海里。
领空,指领陆和领水之上的空域。
中华人民共和国管辖的其他海域,包括专属经济区和大陆架。
第四条 保护环境是国家的基本国策。
国家采取有利于节约和循环利用资源、保护和改善环境、促进人与自然和谐的经济、技术政策和措施,使经济社会发展与环境保护相协调。
★本条明确规定保护环境是国家的基本国策。
为什么国家要把保护环境规定为基本国策?
首先,环境是人类赖以生存和发展的基本物质条件。
其次,保护环境具有长期性,任务十分艰巨繁重,需要全民动员,立足未来,以举国之力,坚持不懈,努力奋斗,绝非突击一阵,便可一蹴而就的。
最后,环境保护是一项战略任务。十八大报告提出,把生态文明建设放在突出地位,而环境保护正是生态文明建设的主阵地,加强环境保护是推进生态文明建设的根本途径,因而,环境保护已成为中国现代化建设中的一项战略任务,对中国未来的可持续发展具有决定性影响。
第五条 环境保护坚持保护优先、预防为主、综合治理、公众参与、损害担责的原则。
★本条是对环境保护基本原则的规定。
依照本条规定,环境保护共有五项基本原则:
第六条 一切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环境的义务。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对本行政区域的环境质量负责。
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防止、减少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对所造成的损害依法承担责任。
公民应当增强环境保护意识,采取低碳、节俭的生活方式,自觉履行环境保护义务。
★本条是对一切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环境的义务的规定。
第七条 国家支持环境保护科学技术研究、开发和应用,鼓励环境保护产业发展,促进环境保护信息化建设,提高环境保护科学技术水平。
★本条是对国家环保发展方针的规定。
科学技术是第一生产力。国民经济的发展离不开科学技术,环境的保护和改善也离不开科学技术。因此,国家将支持、鼓励、促进和提高环保科学技术确立为发展的方针,并以法律的形式作出规定。
依照本条规定,国家对环保科技予以支持、鼓励的方针具体体现在如下四个方面:
(一)支持环保科学技术研究、开发与应用
国家可以通过以下方式支持环保科学技术研究、开发与应用:
(二)鼓励环保产业发展
环境保护产业是指在国民经济结构中,以防治环境污染、改善生态环境、保护自然资源为目的,包括环保技术开发、环境污染防治、环境工程设计和施工、环保设备和仪器、材料、环境信息、咨询和服务等在内的综合性产业。国家鼓励环保产业发展。
(三)促进环保信息化建设
环保信息化建设,主要是指对各种环境信息的采集、传输和管理实现数字化、智能化和网络化,从而为实现环境管理科学决策和提升监管效能提供保障。
(四)提高环境保护科学技术水平
第八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大保护和改善环境、防治污染和其他公害的财政投入,提高财政资金的使用效益。
★本条是对环境保护财政投入的规定。
第九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环境保护宣传和普及工作,鼓励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社会组织、环境保护志愿者开展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和环境保护知识的宣传,营造保护环境的良好风气。
教育行政部门、学校应当将环境保护知识纳入学校教育内容,培养学生的环境保护意识。
新闻媒体应当开展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和环境保护知识的宣传,对环境违法行为进行舆论监督。
★本条是对环境保护宣传教育的规定。
第十条 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对全国环境保护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环境保护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和军队环境保护部门,依照有关法律的规定对资源保护和污染防治等环境保护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本条是对环境保护管理体制的规定。
第十一条 对保护和改善环境有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由人民政府给予奖励。
★本条是对环境保护奖励制度的规定。
第十二条 每年6月5日为环境日。
★本条是对法定环境日的规定。
每年的6月5日为世界环境日(World Environment Day),它反映了世界各国人民对环境问题的认识和态度,表达了人类对美好环境的向往和追求,是联合国提高全球环保意识、促使政府重视环境问题并采取行动的主要举措之一。
本法通过国家立法的形式,将每年的6月5日这一天确定为法定的环境日,这对于提高全社会的环境保护意识,增强每一个单位、每一位公民对环境保护的社会责任感,激发大家积极参与环境保护活动的热情,从而促进我国环境保护事业的发展,推动生态文明建设具有重要意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