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发展思路与对策
(一)发展思路
依托西部地区的资源优势,按照“环保优先、输转并举、循环发展”的思路,处理好资源输出与就地转化的关系,全面统筹能源资源的开发和利用;加快电网、铁路、公路、管道等能源外送通道的建设,全面提升西部地区能源产品外送能力;大力发展风能、太阳能等新能源产业,优化能源生产及消费结构;最终建立起安全、稳定、经济、清洁的能源供应体系,把资源优势转化为产业优势,促进西部地区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保障国家能源和经济安全。
(二)发展对策
1.实行差别化产业政策和节能减排政策
西部地区经济发展相对落后,工业起步较晚,而且产业结构有别于东部经济发达地区,主要是依托煤炭、石油、天然气等资源优势,重点发展电力、能源化工、焦炭等高污染、高耗能产业,因此国家在产业政策上不应一刀切。而且,直到“十五”末,一些重大项目才开始陆续在该地区落户,以2005年污染物排放量为基数作为总量控制指标,与建设国家能源基地和能源化工基地的要求不相适应,与东部发达城市相比较也有失公平。作为国家级能源化工基地,西部地区是21世纪我国的能源接续地,负有保障我国能源安全的重大责任,因此必须有特殊的政策进行保障和支撑。建议国家制定体现差别化政策的产业发展指导目录,凡列入目录内的建设项目,都可以享受国家鼓励类建设项目相关政策,并在项目建设用地、环境评价审批等方面给予政策倾斜。同时,应根据西部地区实际环境容量和产业结构,专门制定针对该地区发展状况的节能减排政策。
2.保障新能源电力接入电网
西部地区新能源资源丰富,开发便利,新能源的开发利用对西部地区和整个国家的能源结构调整和绿色环保开发都具有重要意义。西部地区新能源开发面临的首要问题是新能源电力并网问题。一方面,西部地区应加强适应新能源的电网前期研究工作,综合考虑资源分布、电网消纳能力和电力输送方向,制定适应可再生能源电力发展的电网规划,做好新能源、常规能源与电网的统一协调。加强配套调峰电源建设,实现打捆送出、平滑出力,提高安全稳定水平。同时,中央政府应从国家层面考虑西部地区的新能源消纳问题。西部地区风电等新能源的开发和消纳不仅仅是西部地区本身的责任,也是全国新能源战略的一部分,因此必须实现跨地区、跨电网统筹安排规划,中东部省区在电力市场中应留出接纳西部地区新能源的空间。建议国家有关部门充分考虑资源、环境、需求、成本等因素,深入研究新能源电力送出通道以及在国家电网大范围销纳新能源电力的总体规划。
3.落实新能源发展优惠政策
落实国家支持新能源发展的各项政策措施,按照国家相关规定减免新能源企业所得税、增值税、进口专用设备关税和进口环节税等,如风电、太阳能发电、地热发电、生物质能开发等列入国家公布的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的项目生产经营收入从所属纳税年度起,第一年至第三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四年至第六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贯彻落实国家电价和费用分摊政策,煤层气发电在全区销售电价中分摊,风电、太阳能发电、生物质能发电在全国可再生能源电价附加中负担。引导和支持新能源企业积极争取建设清洁发展机制(CDM)项目。加快研究制定西部地区支持新能源产业发展的优惠措施,风电、太阳能光伏电站建设项目使用国有荒地的,享受西部地区在土地出让金、新增建设用地有偿使用费、土地管理费方面的优惠政策。
4.加大能源基础设施建设力度
加大油气管道网络的建设力度,同时以铺设管道为契机,改善沿路地区的基础设施建设,充实铁路、高速公路、航空网和光纤等横跨欧亚大陆的基础设施,促进“西气(油)东输”工程的推进,实现地区能源转换。推动煤气长输管网的建设,确保煤层气的顺利开发利用,解决管道短、管径细、分布散、开发与输送衔接不畅等问题。加大电网系统建设,特别是建设具有稳定可靠、经济高效、清洁环保、透明开放、友好互动的现代“智能电网”,保证“西电东输”工程的实施。加大对能源勘测开采基础设备的投入,支持研制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相关设备,把提高成套技术与装备自主设计和制造能力作为一项重要实施内容。对于前期投入大、资本回收周期长但高效环保的能源开发,国家要针对性地给予支持和扶植。
5.建立生态补偿机制
目前,西部地区资源开发生态补偿机制尚未形成,“谁开发、谁保护,谁破坏、谁恢复,谁受益、谁补偿,谁污染、谁付费”的原则不能完全被贯彻,资源的开发利用者没有承担环境成本,导致治理经费难以落实,经济发展与环境资源之间的矛盾日趋尖锐。应尽快开展关于基地建设对生态环境影响的勘察评估工作,提出全面、科学的生态环境治理措施和方案。按照国家环保总局《关于开展生态补偿试点工作的指导意见》,建议国家制定地区能源化工基地资源与环境管理条例,出台矿区沉陷、“三废”污染等问题的治理补偿办法及细则,改变现有采矿企业成本核算制度,将生态环境治理与生态恢复费用列入企业的生产成本,建立生态环境补偿机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