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赖保护原则及其在民法中的构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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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信任的含义

社会学是以个体行为的互动为基础研究信任问题的,学者们虽然对何谓信任有这样或那样的表述,但总的看来,它们之间的共识远远大于分歧,下面举出几例加以说明。

非常具有代表性的一种观点认为,信任是一种赌博,是一种风险投资。如波兰学者彼得·什托姆普卡(Piotr Sztompka)认为,在不确定和不可控制的条件下行动,我们就是在冒风险,我们就是在赌博,我们在拿未来的不确定性和他人的自由行动来赌博。这样我们就获得对信任的最简单、最一般的定义:信任就是相信他人未来的可能行动的赌博。根据此定义,信任有两个主要构成元素:信心(belief)与承诺(commitment)。第一,它包含明确的预期:信任建立在对他人在未来的一些场合会如何表现进行个人推测的基础上。给予信任,我们就会表现得好像我们知道未来一样。第二,信任包含行动并承担义务或——打个比方说——打赌。参见[波兰]彼得·什托姆普卡:《信任:一种社会学理论》,程胜利译,第33—34页。尼克拉斯·卢曼同样认为信任问题是一种赌博(a gamble),是一种风险投资(a risky investment)。在此认识上,他严格区别了信任与期望,即只有当轻易信任别人的期待(trusting expectation)对一项决定产生重要影响时,才存在信任;否则,我们持有的仅是一种期望(a simple hope)。因此,信任总是与决定性的抉择相关,在此抉择中,由背信导致的损害可能会大于从被证明适当的信任中获得的收益。而仅有期望的人任凭有怎样的不确定性,则期望不减。因此,信任显现了偶然性,而期望不顾偶然性。See Niklas Luhmann, Trust and Power, John Wiley & Sons, 1979, p.24.

卢曼的看法遭到了英国当代社会学家安东尼·吉登斯(Anthony Giddens)的批判,在吉登斯看来:一个不考虑其他可能性的人所怀有的是信心,而那个意识到种种可能性又力图避开风险的人所怀有的则是信任;在怀有信心的情况下,一个人对失望的反应是责备他人,而在怀有信任的情况下,他或她会承担部分责任,并且懊悔自己怎么会这样轻信他人或某事。参见[英]安东尼·吉登斯:《现代性的后果》,田禾译,译林出版社2002年版,第28页。信任是信心的一种特殊类型,而不是与之截然不同的什么东西。不行动经常也有风险,不管我们喜欢与否,有一些风险是我们大家都必须面对的,诸如生态灾变、核战争等。参见[英]安东尼·吉登斯:《现代性的后果》,田禾译,第28—29页。他因此总结说:“信任可以被定义为:对一个人或一个系统之可依赖性所持有的信心,在一系列给定的后果或事件中,这种信心表达了对诚实或他人的爱的信念,或者对抽象原则(技术性知识)之正确性的信念。”[英]安东尼·吉登斯:《现代性的后果》,田禾译,第30页。相似的观点吉登斯其实已在更早的时候提出,“就其普遍的表现而言,信任与个体早期获得的本体性安全感直接相联”。[英]安东尼·吉登斯:《现代性与自我认同——现代晚期的自我与社会》,赵旭东、方文译,三联书店1998年版,第3页。

吉登斯的上述看法,与他认为信任同本体性安全(ontological security)具有种种关联的认识紧密相关。所谓本体性安全,是指“大多数人对其自我认同之连续性以及对他们行动的社会与物质环境之恒常性所具有的信心”,这是一种对人与物的可靠性感受,它对信任来说如此重要,以至于它不仅构成了本体性安全感的基础,而且在心理上信任与本体性安全也彼此密切相关。本体性安全与在“世界中的存在”(being-in-the-world)有关。在吉登斯看来,“存在”主要是一种情感,不是一种完全可以理性作出不容置疑回答的认知。人之所以能够坦然处于一个存在诸多潜在麻烦的环境中,在于其早在婴儿期即被注射了一种对抗本体性焦虑的情感疫苗——信任,这种疫苗的“剂量”,减弱或磨钝了他们的存在性敏感度(existential susceptibilities)。参见[英]安东尼·吉登斯:《现代性的后果》,田禾译,第80页以下。吉登斯的上述言说虽建立在心理学研究证据之上,持之有故、言之有理,但“存在”概念揭示了,其所言信任,其实也包括了人对物的信心(信仰),这与仅将信任的对象限定为人的通常看法存在明显差异。像有位学者所指出的,“信任的唯一适当对象就是人,因为只有人才有时候不值得信任:……信任是为应付人的不确定性才有的,因为人是自由的”C. Douglas Lummis, Radical Democracy, Cornell University Press, 1996, p.153.

但需指出的是,作为一个独立的问题,信任是以信任的缺场或信任危机的面目出现的,如拉格斯佩茨(Lagerspetz)所言,当个体对被信任者怀有信任感时,不会意识到信任的存在。只有当证据表明对方的可信任性不足或缺失时,信任问题才会凸显出来,为信任者所意识。换言之,只有当既有的信任感被破坏、信任活动和信任关系无以为继,个体内心的稳定、安宁被打破时,他才会关注信任。See Lagerspetz, Trust: The Tacit Demand, Kluwer Academic Publishers, Dordrecht, the Netherlands, 1998, pp.14-15.因此,从行为秩序或社会关系的角度看,信任是一种风险投资或赌博的观点,远比信任是一种确信或信心的看法更具有说服力。当然,如抽象分析信任的形成机制,也可以说,信任是一个具有主、客观因素的概念,主观的信任,主要表现为对他人的一种确信或稳定性的预期;客观的信任,是指基于确信所作出的风险投资。就信任的两个构成要素而言,主观信任构成客观信任的基础,客观信任再现了主观信任的内容。由此可以说,信任与信赖是两个几乎可等同视之的概念。

由上可知,信任具有如下特征:

1.信任是一种冒险或风险投资

信任别人有时是一件非常冒险的事。信任的给予通常意味着委托人把某些资源给予受托人,使受托人利用这些资源为自己谋取利益。影响委托人决策的各种因素与理性行动者决定是否下赌注时的考虑完全一样,即可能输多少、赢多少及赢的机会如何等。如果行动者对冒险没有特殊的厌恶或爱好,其决定是否下赌注的原则非常简单:得胜概率与失败概率的比例大于可能遭受的损失与可能获得的利益之比,作为一个理性行动者,必然下注。参见[美]詹姆斯·S·科尔曼:《社会理论的基础》(上),第93页。

2.信任是应对多种可能性的一种抉择

之所以说信任是一种风险投资,在于信任是对多种可能性的一种抉择,而非依据完备信息的一种明确决断。如卢曼所言:“信任问题存在于这样的事实,即未来包含的可能性,远远多于现在可能实现的并因此被转变为过去的可能性。必然存在的不确定性只是如下基本事实的结果:并非所有的未来均可成为现在并因此构成过去。未来为人类想象事物的能力带来了太多的负担。人类不得不生活在与持久过度复杂的未来相伴随的现在。因此,为了适应现在,其裁剪未来——减少复杂性。”Niklas Luhmann, Trust and Power, John Wiley & Sons, 1979, p.13.

3.信任与在时间和空间中的缺场有关

对于一个行动持续可见而且思维过程具有透明度的人,或者对于一个完全知晓怎样运行的系统,不存在对他或它是否信任的问题。参见[英]安东尼·吉登斯:《现代性的后果》,田禾译,第29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