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共产权收入问题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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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2 西方产权理论概述

西方产权经济学是在批判传统的西方微观经济学和福利经济学的一些根本缺陷的基础上,对新古典理论进行修正、扩展和一般化而逐步形成的。在现代西方经济学中,产权经济学是新制度经济学的一个分支,属于自由主义学派。它产生于20世纪30年代,在50年代末以后有了较大发展,其理论体系在20世纪80年代基本成熟,形成了企业性质理论、企业产权结构理论和制度变迁理论三个主要分支。参见吴宣恭等:《产权理论比较——马克思主义与西方现代产权学派》,68页,北京,经济科学出版社,2000。

在西方学者的研究中,产权也是一种非常复杂的社会现象,但概括起来至少以下三点是西方学者们共同认可的:第一,产权是社会认可的拥有物或财产并排斥他人干涉的权利;第二,产权本质上不是人与物之间的关系,而是人与人之间关于财产的社会关系;第三,产权概念包括两种模式,一种是由绝对所有权构成的模式,另一种是受到限制的所有权与从中分解出来的权利束并存的模式。参见吴易风、关雪凌等:《产权理论与实践》,110页,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10。

在马歇尔综合新古典经济学理论产生后,产权被排除在西方正统微观经济学和标准福利经济学分析之外,后者尽管承认产权很重要,但不认为经济学应当分析它。制度经济学是19世纪末、20世纪初主要在美国流行的经济学派。当时美国已进入垄断资本主义阶段,随着垄断资本主义的发展,社会经济生活中的一些问题发生了新的变化,表现为资本的国际化和资本家阶级结构的变化,后者导致资本家阶级的社会统治地位尽管保持未变,但积累过程的制度化使得绝大多数资本家仅仅通过“缺位所有权”就可以永久保住其地位。传统的新古典经济学对这些变化难以作出令人满意的解释。在这种情况下,带有改良主义色彩的制度经济学在美国出现了。与新古典经济学微观理论不同之处在于,制度经济学不承认经济活动中制度是外生给定或外生存在的,制度在经济生活中的内生性作用值得研究。其后,新制度经济学对其又进行了一定的发展。参见 [美]亨特:《经济思想史》,265页,上海,上海财经大学出版社,2007。转引自吴易风、关雪凌等:《产权理论与实践》,133~142页,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10。

在20世纪50年代末至60年代初,科斯明确提出了交易费用范畴和科斯定理的思想,将产权引入经济学分析,初步形成了产权经济学的基本理论框架,科斯本人也成为新制度经济学产权学派的创始人。科斯在《社会成本问题》、《企业的性质》等著作中研究了交易费用与产权的关系,科斯在文中指出,产权的明确界定是市场交易的前提;如果交易费用为零,那么传统的新古典经济学所描绘的市场就是充分有效的,“最终的结果(产值最大化)是不受法律状况影响的”[美]科斯:《“社会成本问题的”注释》,载《论生产的制度结构》,304页,上海,上海三联书店、上海人民出版社,1994。转引自吴宣恭等:《产权理论比较——马克思主义与西方现代产权学派》,75~76页,北京,经济科学出版社,2000。,外部性也能根治;“一旦考虑进交易费用……合法权利的初始界定会对经济制度运行的效率产生影响”[美]科斯:《社会成本问题》,载《企业、市场与法律》,92页,上海,上海三联书店,1990。转引自吴宣恭等:《产权理论比较——马克思主义与西方现代产权学派》,76页,北京,经济科学出版社,2000。,市场机制就会由于外部性的存在而失灵。所以,经济分析的首要任务是分析产权。

1966年施蒂格勒在《价格理论》一书中将科斯《社会成本问题》中的核心思想概括为“科斯定理”。一般认为,在《社会成本问题》一书中,科斯构筑了以科斯定理为核心的产权理论的基本分析框架。由于表述的差异,人们把科斯定理分为科斯第一定理中和科斯第二定理。科斯第一定理的表述是:如果交易费用为零,无论权利如何界定,都可以通过市场交易达到资源的最优配置。“如果定价制度的运行毫无成本,最终的结果(产值最大化)是不受法律状况影响的。”科斯第二定理的基本表述是:“只要存在交易费用,权利的界定就会对资源配置产生影响。”[美]科斯:《社会成本问题》,载《企业、市场与法律》,92页,上海,上海三联书店,1990。转引自吴宣恭等:《产权理论比较——马克思主义与西方现代产权学派》,76、77页,北京,经济科学出版社,2000。总体而言,科斯第一定理中交易费用为零的前提在现实中是不存在的,因而只能利用它去进一步论证和坚持新古典经济学关于市场作用的教条,而不能直接用于解决现实的经济问题。科斯第二定理才是对现实情况的理论描述。参见 [美]科斯:《生产的制度结构》,载《论生产的制度结构》,358页,上海,上海三联书店、上海人民出版社,1994。转引自吴宣恭等:《产权理论比较——马克思主义与西方现代产权学派》,79页,北京,经济科学出版社,2000。

然而直到今天,西方学者对于“科斯定理”始终都处于争论之中,许多学者对“科斯定理”提出了尖锐的批判,例如萨缪尔森和诺德豪斯指出:“科斯定理”根本没有得到证明,科斯本人没有证明这一结果,也没有其他任何人能做到这一点。参见 [美]萨缪尔森、诺德豪斯:《经济学》,1204页,北京,中国发展出版社,1992。转引自吴易风、关雪凌等:《产权理论与实践》,160页,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0。斯蒂格利茨认为,科斯定理“从来没有用一种足够精确的表述来配得上其名称”, “所谓科斯定理,表述为科斯猜想或科斯谬误”更为合适。转引自吴易风、关雪凌等:《产权理论与实践》,160页,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0。但科斯定理将产权、交易费用、资源配置效率问题紧密联系起来,从交易费用和产权角度,重新对帕累托准则进行了反思,把产权、法律等引入资源配置分析。他提出的科斯定理以解决经济活动的外部性问题为目的,对西方经济学的研究作出了开创性的贡献。参见吴宣恭等:《产权理论比较——马克思主义与西方现代产权学派》,79页,北京,经济科学出版社,20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