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优先权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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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优先权制度的社会经济基础

法律是一种制度性事实,具备二元性。法律本身并不单是逻辑推演的产物,更是一定的经济基础、社会历史、文化、社会意识融合、交织的结果。这对于优先权制度来讲尤为如此。从罗马最初的嫁奁制度和“有夫权之婚姻”,到后来的“妻有物之担保”和“妻财诉”,优先权制度本身就是随时代的发展而不断演进,回应着现实需求。法律绝不是冷冰冰的文字,亦非只是当权者之控制工具,其背后的价值论基础才是让法律为人信守、为人尊重的根本理由,才是最终成为“慈母般的关怀”的最终奥义。因此,深入理解优先权制度,在考察其历史的发展和现状的同时,又需以价值论为导向对其背后的文化内涵和哲学追求进行考察。

在研究优先权的立法基础之前,首先要明确,法律制度的立法基础是指该法律制度本身所具有的内部质的规定性及其潜在功能,具有全局性、抽象性,内在性之特点,而法律制度性质的外化则表现为该制度具体的特征和作用。我们不能只看到其表层特征和作用,而应当从法的经济基础、法律文化等深层原因去研究和揭示优先权制度的立法基础。

要想理解优先权产生的基础,就要遵循马克思主义创始人的那句话:“法的关系正像国家的形式一样,既不能从它们本身来理解,也不能从人类的一般发展来理解,相反,它们根源于物质的生活关系。”[1]尤其是对作为“以法律形式表现了社会的经济生活条件”[2]的民法的一项制度进行研究,更应如此。优先权的产生根源在于它所赖以存在的社会物质生活条件。

制度是文化价值内涵的外显化,文化价值目的通过制度而实现。制度法学认为:法律是一种制度性事实,具有双重性质:它既是一种作为逻辑结构的理论性存在,又是一种作为社会现象的实体性存在。[3]研究优先权制度的设立缘由,我们不仅要从法的经济基础的角度看,还要从法背后的文化价值内涵来分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