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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东的权利可以被继承吗?

现实困惑

于某、曾某和涂某三人出资设立某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金100万元人民币,按约定并在公司章程中记载:于某出资60万元,曾某出资20万元,涂某以20万元的房屋出资。于某担任公司董事长,曾某担任公司总经理,负责公司日常经营管理工作。公司成立后,其产品知名度在同类产品中开始居于前列,公司为迅速扩大生产规模,需增加资金投入。曾某为公司业务四处奔波,现又为资金问题到处催款,终因劳累过度,突发脑出血死亡。曾某去世后,公司决定将其股权转给其妻子,其妻子称让其儿子担任股东。股东死亡后,其股东的权利可以被继承吗?

律师说法

有限责任公司是具有人合性质的法人团体,股东在相互信任的基础上成立公司。我国《公司法》规定“自然人股东死亡后,其合法继承人可以继承股东资格”,但同时《公司法》对继承人继承股东资格作了除外的规定,“公司章程另有约定的除外”。如果公司章程中规定,自然人股东死亡后其继承人能继承股东资格,那么其继承人就可以成为公司的股东。如果在制定公司章程或依法修改公司章程时,股东不愿意自然人股东的继承人继承其股东资格,那么,可以在公司章程中规定自然人股东死亡后其继承人不能继承股东资格,如果是这样,自然人股东的继承人只能继承该股东的出资额,而不能成为公司的股东。

温馨贴士

需要注意的是,法律规定的是“自然人股东”具有继承死亡自然人股东资格的权利。在这一点上,“非自然人股东”不适用该规定。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第七十五条 自然人股东死亡后,其合法继承人可以继承股东资格;但是,公司章程另有规定的除外。

扩展提示

《公司法》是规范和调整我国公司设立经营等事项的法律,该法律对公司规定了很多强制性的事项,但毕竟该法涉及的是民商事领域,很多事项都比较注重当事人的自主性,即规定“公司章程另有规定的除外”。因此,当公司章程对股东资格继承事项另有规定时,要从章程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