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6.婚后女方父母为女儿买房,房产证上仅写女方名字,男方能否主张该房产为夫妻共同财产?
家庭场景
侯某是家里的独生女,自幼被父母视为掌上明珠,受尽宠爱。2016年,侯某在地铁上结识了见义勇为抓小偷的周某,顿时被这个热心又朴实的小伙子吸引了。侯某不介意周某是农村家庭出身,经济实力较差,主动追求周某。最终周某与侯某确定了恋爱关系。2017年底,二人便到民政局办理了结婚登记并举办了婚礼。婚后,由于二人一直在外租房,侯某的父母便全款出资在市中心为女儿买了一套房子,并且登记在女儿侯某名下。周某得知房产证上仅有侯某名字后,表示自己既然已经和侯某结婚,该房产又是夫妻二人婚后购买的,因此该房产应当属于二人共同财产。
法律疑点
侯某父母出资购买的房屋,房产证上仅有侯某的名字,周某能否主张该房产为夫妻二人共同财产?
法律分析
该房产为侯某个人财产,周某不能主张其为夫妻二人共同财产。
根据《婚姻法》第十八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七条的规定,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财产,为夫妻一方的财产。婚后由一方父母出资为子女购买的不动产,产权登记在出资人子女名下的,可按照婚姻法第十八条第(三)项的规定,视为只对自己子女一方的赠与,该不动产应认定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由双方父母出资购买的不动产,产权登记在一方子女名下的,该不动产可认定为双方按照各自父母的出资份额按份共有,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法律规定男女一方父母为其子女购买的房产,不归另一方所有,有利于保护婚前夫妻一方的私有财产,实现法律公平,同时有利于弘扬男女平等,增强人们的独立意识与权利意识。
在本案中,侯某父母是在侯某与周某结婚之后购置的房屋,其在房产证上仅写了侯某的名字,该房产视为对侯某的赠与,属于侯某的个人财产,并不会因为侯某与周某结婚而成为夫妻共同财产。
条文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
第十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夫妻一方的财产:
(一)一方的婚前财产;
(二)一方因身体受到伤害获得的医疗费、残疾人生活补助费等费用;
(三)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财产;
(四)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
(五)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
第七条 婚后由一方父母出资为子女购买的不动产,产权登记在出资人子女名下的,可按照婚姻法第十八条第(三)项的规定,视为只对自己子女一方的赠与,该不动产应认定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
由双方父母出资购买的不动产,产权登记在一方子女名下的,该不动产可认定为双方按照各自父母的出资份额按份共有,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人生启示
由于房价上涨,房屋的价值比重占据了现代家庭财产的大部分,房产分配的问题已经直接影响到夫妻的生活品质。父母出资买房是对孩子的一种关爱,若离婚,不能既让父母伤心,又让父母的财产受到损失。因此,婚后一方父母全额出资买房,产权登记在自己子女名下,应当视为出资父母对自己子女的赠与。实际生活中,一旦涉及房产分配问题,一定要全面准确地收集证据,维护自身利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