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公民去办理结婚登记,民政局对哪些情形不予办理?
家庭场景
胡某28岁,家里经济条件不错,在农村有自己的工厂。李某19岁,父母都是残疾人,因此李某自幼能干懂事,比普通姑娘成熟。李某在胡某的工厂打工时,被胡某的精明能干打动,二人很快便确立了恋爱关系。胡某的家人觉得胡某老大不小了,便催促其尽快与李某结婚。胡某与李某便开始商量结婚的事情,二人一致决定旅行结婚,去马尔代夫旅游半个月,回来就当是结婚了。二人旅游归来后,听人说只有到民政局进行婚姻登记,婚姻才会受法律保护,因此二人准备了相应材料去民政局办理结婚手续。但二人最终被民政部门告知不符合准予婚姻登记的情形,不能办理登记结婚。
法律疑点
胡某和李某为什么不符合准予婚姻登记的情形,民政部门对哪些情形不予办理登记呢?
法律分析
民政部门对胡某和李某的结婚登记不予办理是因为李某不符合法定的结婚年龄。不符合准予婚姻登记的情形还包括:双方非自愿的、一方或者双方已经有配偶的、双方属于直系血亲或者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的、双方任何一方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的。
根据我国《婚姻法》第五条、第六条和第七条以及《婚姻登记条例》第六条的规定,当事人只有达到法定的结婚年龄,即男年满22周岁,女年满20周岁的才可以结婚,没有达到法定婚龄的,婚姻登记机关是不予办理结婚登记的。同时,结婚应自愿,凡是违背当事人意愿的婚姻,婚姻登记机关也是无法给予登记的。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旁系血亲以及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的,婚姻登记机关也是不予办理结婚登记的。
我国《婚姻法》和《婚姻登记条例》对结婚条件作出严格规定,一方面是为了规范婚姻登记工作,保证婚姻登记程序有序进行;另一方面是为了保证婚姻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保证婚姻关系的合法有效。
在本案中,虽然胡某已经达到法定的结婚年龄,但是李某只有19周岁,属于不满法定结婚年龄的情形,所以婚姻登记机关不予办理结婚登记。如果二人符合结婚登记的其他条件,只需等到李某年满20周岁后,即可办理结婚登记手续。
条文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
第五条 结婚必须男女双方完全自愿,不许任何一方对他方加以强迫或任何第三者加以干涉。
第六条 结婚年龄,男不得早于二十二周岁,女不得早于二十周岁。晚婚晚育应予鼓励。
第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禁止结婚:
(一)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的旁系血亲;
(二)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
《婚姻登记条例》
第六条 办理结婚登记的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登记机关不予登记:
(一)未到法定结婚年龄的;
(二)非双方自愿的;
(三)一方或者双方已有配偶的;
(四)属于直系血亲或者三代以内旁系血亲的;
(五)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的。
人生启示
恋爱后,必然会考虑结婚问题,恋爱过程是自由的,结婚却是需要具备一些法定条件的。我国遵循一夫一妻制原则,同时尊重当事人自由意志。而且为了提高人口素质,我国历来禁止近亲结婚,违背这些法定条件的婚姻,无法获得国家法律的保护,婚姻登记机关也不会予以办理结婚登记。因此,作为即将步入婚姻殿堂的人,一定要认真审视自己是否符合结婚条件。